第三届“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展览

  • >展览时间:2010-10-16 - 2010-11-04
  • >开幕时间:2010-10-16

展览前言

前   言

2010年的金秋十月,“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迎来了第三届评奖与展览今年与过往两届的相同之处是:全国十大美术学院又按照评选与参展规则,推荐来了2010年应届毕业的本科和研究生47人的47件(组)作品;其中将有五件“曾竹韶奖”和十件“提名奖”被筛选出来; 评委们还是来自各院系的学术带头人,常任评委宋春华部长也将仍然一如既往地在场。 

与往届不同的是:

继第一届的盛杨先生,第二届的田世信先生之后,今年出任特聘评委的是,曾任中央美院雕塑系主任、雕塑界的元老级人物之一曹春生先生; 评委会主任则由原广东美术馆馆长,现中央美院美术馆王璜生馆长担任;

特别值得铭记在册的是:

今年的评选与展览现场,正式进入了中央美院美术馆的二楼展厅,未来雕塑界的新星们初出茅庐因而充满着活泼生气的作品,将与建筑大师矶崎新的空间营造相互辉映;同时,也是第一次,评奖与展览将举行正式新闻发布。此举当然地显示出中央美院领导对于《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这一在中国雕塑教学与创作领域里,独具学术引领度的奖项评选与展览的高度重视。 

还有两件事情也值得特意记录在案: 

在几个兄弟院校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如:广州美院院长黎明,天津美院副院长于世宏,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杨剑平,以及新任命的国家画院雕塑院执行院长陈云岗,这次均作为评委前来参与。 

同时今年还有一个新的任务将提交评委会:经过三年平稳良好的运转,从第四届起将扩大参与奖项和展览的专业院校数量。评委会将对此进行新的规则议定,并形成提案提交奖学金执行委员会备案。 

从以上相同与不同,以及令人兴奋的新事新闻,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累积和各有关方面的持续努力,“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在全国各美术院校以及雕塑界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作为一个学术平台,它的品质得到雕塑家、学术团体和学生们的普遍认可。 

这与作为奖学金倡议发起和执行者的中央美院雕塑系和中国雕塑学会的身体力行、密切合作是分不开的;也是与十大美术院校的积极参与配合分不开的。

在此,我以奖学金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向所有三年来,为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展览、宣传等诸类事务做出奉献的,各级领导和同仁们,以及所有参与展览的毕业生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再次感谢单大伟先生,感谢他连续三年慷慨捐助“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 

感谢曾竹韶先生本人,感谢他以一百零三岁的高龄,仍然尽力参与和关注奖学金的作品评选与展览。 

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执行委员会主席 隋建国  二零壹零年十月十五日

奖学金的意义

曾竹韶先生是我国老一代著名雕塑艺术家和美术教育家,是新中国雕塑事业的奠基者之一和新中国雕塑教育事业的开拓者之一。他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赴西方求学并取得卓越成就的艺术家。几十年间他创作了大量载入史册的优秀雕塑作品,为中国雕塑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他桃李满天下,几十年来培养的学生都已成为了中国当代雕塑的中坚。曾竹韶先生堪称一代雕塑宗师。

在曾竹韶先生百岁华诞之际隆重推出“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就是为了继承和弘扬曾竹韶等雕塑前辈献身中国雕塑事业的崇高精神境界和对艺术精益求精的严谨科学态度,教育、培养和激励年轻一代雕塑工作者尽快成长起来,使中国雕塑文化的优秀传统薪尽火传、绵绵不绝,不断得以发扬光大。

奖学金的宗旨

本奖学金面向青年学子,服务雕塑教育,从学术和艺术的高度褒奖、提携优秀学生,培养、选拔可造之才。努力在我国雕塑教育领域倡导和促成一种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努力创新、勇攀高峰的积极向上、健康活跃的学术风气,为中国雕塑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扎实基本功和鲜活创新能力的坚实的艺术后备力量。

获“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的作品:陈融《岁月如歌系列》、高蓉《花家地北里5号楼八单元—12层》、刘斌《冰点都市》、孙晟一《眼见未实》、占研《非真实尺度》。
获提名奖的作品:
李苑琛《与虎谋皮》、刘雯《误读》、莫涛涛《六钗儿》、庞旭《沉·基 》、邵丽桦《无用之地》、卫昆《汉龙》、夏凡《弥留》、袁佳《带着鸭子逃跑的桌子》、周天应《上海私居》、江子迪《断•流》。


前   言

2010年的金秋十月,“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迎来了第三届评奖与展览今年与过往两届的相同之处是:全国十大美术学院又按照评选与参展规则,推荐来了2010年应届毕业的本科和研究生47人的47件(组)作品;其中将有五件“曾竹韶奖”和十件“提名奖”被筛选出来; 评委们还是来自各院系的学术带头人,常任评委宋春华部长也将仍然一如既往地在场。 

与往届不同的是:

继第一届的盛杨先生,第二届的田世信先生之后,今年出任特聘评委的是,曾任中央美院雕塑系主任、雕塑界的元老级人物之一曹春生先生; 评委会主任则由原广东美术馆馆长,现中央美院美术馆王璜生馆长担任;

特别值得铭记在册的是:

今年的评选与展览现场,正式进入了中央美院美术馆的二楼展厅,未来雕塑界的新星们初出茅庐因而充满着活泼生气的作品,将与建筑大师矶崎新的空间营造相互辉映;同时,也是第一次,评奖与展览将举行正式新闻发布。此举当然地显示出中央美院领导对于《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这一在中国雕塑教学与创作领域里,独具学术引领度的奖项评选与展览的高度重视。 

还有两件事情也值得特意记录在案: 

在几个兄弟院校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如:广州美院院长黎明,天津美院副院长于世宏,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杨剑平,以及新任命的国家画院雕塑院执行院长陈云岗,这次均作为评委前来参与。 

同时今年还有一个新的任务将提交评委会:经过三年平稳良好的运转,从第四届起将扩大参与奖项和展览的专业院校数量。评委会将对此进行新的规则议定,并形成提案提交奖学金执行委员会备案。 

从以上相同与不同,以及令人兴奋的新事新闻,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累积和各有关方面的持续努力,“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在全国各美术院校以及雕塑界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作为一个学术平台,它的品质得到雕塑家、学术团体和学生们的普遍认可。 

这与作为奖学金倡议发起和执行者的中央美院雕塑系和中国雕塑学会的身体力行、密切合作是分不开的;也是与十大美术院校的积极参与配合分不开的。

在此,我以奖学金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向所有三年来,为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展览、宣传等诸类事务做出奉献的,各级领导和同仁们,以及所有参与展览的毕业生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再次感谢单大伟先生,感谢他连续三年慷慨捐助“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 

感谢曾竹韶先生本人,感谢他以一百零三岁的高龄,仍然尽力参与和关注奖学金的作品评选与展览。 

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执行委员会主席 隋建国  二零壹零年十月十五日

奖学金的意义

曾竹韶先生是我国老一代著名雕塑艺术家和美术教育家,是新中国雕塑事业的奠基者之一和新中国雕塑教育事业的开拓者之一。他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赴西方求学并取得卓越成就的艺术家。几十年间他创作了大量载入史册的优秀雕塑作品,为中国雕塑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他桃李满天下,几十年来培养的学生都已成为了中国当代雕塑的中坚。曾竹韶先生堪称一代雕塑宗师。

在曾竹韶先生百岁华诞之际隆重推出“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就是为了继承和弘扬曾竹韶等雕塑前辈献身中国雕塑事业的崇高精神境界和对艺术精益求精的严谨科学态度,教育、培养和激励年轻一代雕塑工作者尽快成长起来,使中国雕塑文化的优秀传统薪尽火传、绵绵不绝,不断得以发扬光大。

奖学金的宗旨

本奖学金面向青年学子,服务雕塑教育,从学术和艺术的高度褒奖、提携优秀学生,培养、选拔可造之才。努力在我国雕塑教育领域倡导和促成一种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努力创新、勇攀高峰的积极向上、健康活跃的学术风气,为中国雕塑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扎实基本功和鲜活创新能力的坚实的艺术后备力量。

获“曾竹韶雕塑艺术奖学金”的作品:陈融《岁月如歌系列》、高蓉《花家地北里5号楼八单元—12层》、刘斌《冰点都市》、孙晟一《眼见未实》、占研《非真实尺度》。
获提名奖的作品:
李苑琛《与虎谋皮》、刘雯《误读》、莫涛涛《六钗儿》、庞旭《沉·基 》、邵丽桦《无用之地》、卫昆《汉龙》、夏凡《弥留》、袁佳《带着鸭子逃跑的桌子》、周天应《上海私居》、江子迪《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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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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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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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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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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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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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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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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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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