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

  • >展览时间:2011-07-09 - 2011-08-07
  •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 >开幕时间:
  • >主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
  • >承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 >协办单位: 北京青年周刊
  • >展览总召集: 徐冰
  • >项目总负责: 唐斌

展览详情

展览时间:2011年7月9日至8月7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主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
承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协办单位:北京青年周刊
展览总召集:徐冰
项目总负责:唐斌


展览前言

“千里之行:中央美术学院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是中央美术学院“千里之行”展览项目的第三回。作为本年度的重要展览活动,我们以严格的学术把关与评议,甄选出涵括中国画学院、造型学院、设计学院、建筑学院以及城市设计学院各专业共118位毕业生的优秀获奖作品集中在美术馆展出,希望通过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把中央美术学院在当今高等美术教育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展现于公众面前,让更广泛的社会大众据此直观地了解中国当代艺术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在国内,一年一度的毕业生作品展已经成为各大艺术院校内部教学检查和质量监控的常规活动,而“千里之行”展览项目的主旨不仅限于此,其意义更在于全面展示中央美院当下最新的教学理念和开拓方向,客观呈现出新时代背景下当代学院艺术应有的现实状态。以此看来,这里展出的并不只是央美毕业生们为完成学业而做的“作业”,而是学院传承创新的教育引导与教师们因材施教的育人宗旨之体现,更是这些极富创造和探索能量的艺术新星们真挚笃行的才华展现。

毋庸置疑,“千里之行”展览项目已经有别于­以往简单汇集毕业作品的传统模式,是以梳理和探知学院教育的多种可能性以及当代艺术发展的未来为目标的,进而使我们的学术视野更加广阔、研究氛围更加开放。我们尝试把原来相对独立与封闭的内部教学成果评测工作纳入到丰富与开放的社会文化讨论活动之中,让学生们的学习与创作融入到当代语境和现代美术馆的环境中去探讨,使学院传统与现代都市充分互动,力求开创出当今中国美术高等教育教学与创作的新气象、新局面,最终体现中央美术学院在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美术教育领域的探索与引领精神。也正是如此,中央美术学院将继续坚持以开放的姿态,更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展示其教学活动及其成果,真正做到让学院艺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我相信,“千里之行”展览项目作为中央美术学院一个品牌式的学术展览活动,一定会不断优化、完善地开展下去,我们衷心希望籍此得到广大社会各界的批评与指教。

潘公凯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
2011年6月30日


后记
“千里之行——中央美术学院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已是中央美术学院“千里之行”项目的第三回了。从中国人对“三”的特别概念来看,一个项目有了第三次的延续,就能说明它的必要性以及生长力。三年前,展览最出的动因是:在总结学院工作和一届毕业生成绩的同时,母校像推介优秀艺术家一样郑重地向社会,向人民推介这些青年才俊。他们将成为具备独立探索能力的艺术家,投身到社会广阔的艺术创作的空间中。精美的画册即是学院为他们准备的与社会接壤的一张名片。三年过去了,这些最初的意图达到了吗?下面是前两届部分毕业生的反馈信息:

高蓉:“千里之行”展览以及画册的出版对我的帮助非常大,让我的作品可以得到更广范的社会关注,为我毕业以后步入社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周鑫:这个展览,在布展空间的事情,画面展示的问题上,对自己来说得到了很多可贵的经验。也有些画廊通过画册联系到我。

李洪波:是很好的与社会交流的平台。给刚出校门的同学提供了过度空间。

周洁:因为“千里之行”展览,作品被澳大利亚悉尼美术馆收藏。

孙帅:有好些个人和公司找我探讨作品,还有些正在合作的项目。

顾艳艳:对我们而言,这是在校学习生活中的一次重要的经历,也是对我们的极大的肯定和认可。我们在求职面试中,也会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历填写到自己的简历上。总之,在我们大学生涯结束的时刻,是一次非常值得自豪的事。

王旭:我在结束本科学习后,选择出国继续深造,所以有这样的展览参与和画册的出版信息,对于我的申请十分有利。申请的成功也从侧面反应外界对于中央美术学院和院美术馆在艺术教育乃至学术上的肯定。作为这个学校的学生,感谢学校美术馆这样完整的展览策划及画册的出版。

我们从这些反馈看到“千里之行”的作用,也为我们继续这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从去年起,“千里之行”项目已拓展出“全国九所美术院校优秀毕业作品联展”的部分。全国版的“千里之行”展,以后每年都将在参与院校其中的一所学院美术馆或地方美术馆举办,并组织包括学生参与的学术论坛等活动。去年在广州美术学院,今年将在天津美术学院举办。这本画册中的部分作品还将进入全国版“千里之行”的展中。此项目的扩展,为我国美术院校提供了一个院与院之间比照的平台,以及学院与社会艺术生态之间的平台。这个“之间地带”的平台,将学院艺术教育问题主动投入到社会文化的讨论之中。我们知道,随时关注鲜活的美术教育现状、材料和依据,是把握学院教育进步不可或缺的。 

中央美术学院致力于在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当代美术教育领域担当探索者与引领者的角色。一个学院的发展、教学结构的合理性及教学质量,可以说主要是由学生的成绩,更具体说,是从他们进入校园到走出校园时的变化与提高部分得到验证的。今天,我们从这些不凡的成绩中,可以看到中央美术学院的整体质量,教师与教辅人员们付出的心血以及同学们的努力。

此书的编撰,得到学院各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在此一并致谢。

徐冰
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
2011年6月28日

“千里之行:中央美术学院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是中央美术学院“千里之行”展览项目的第三回。作为本年度的重要展览活动,我们以严格的学术把关与评议,甄选出涵括中国画学院、造型学院、设计学院、建筑学院以及城市设计学院各专业共118位毕业生的优秀获奖作品集中在美术馆展出,希望通过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把中央美术学院在当今高等美术教育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展现于公众面前,让更广泛的社会大众据此直观地了解中国当代艺术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在国内,一年一度的毕业生作品展已经成为各大艺术院校内部教学检查和质量监控的常规活动,而“千里之行”展览项目的主旨不仅限于此,其意义更在于全面展示中央美院当下最新的教学理念和开拓方向,客观呈现出新时代背景下当代学院艺术应有的现实状态。以此看来,这里展出的并不只是央美毕业生们为完成学业而做的“作业”,而是学院传承创新的教育引导与教师们因材施教的育人宗旨之体现,更是这些极富创造和探索能量的艺术新星们真挚笃行的才华展现。

毋庸置疑,“千里之行”展览项目已经有别于­以往简单汇集毕业作品的传统模式,是以梳理和探知学院教育的多种可能性以及当代艺术发展的未来为目标的,进而使我们的学术视野更加广阔、研究氛围更加开放。我们尝试把原来相对独立与封闭的内部教学成果评测工作纳入到丰富与开放的社会文化讨论活动之中,让学生们的学习与创作融入到当代语境和现代美术馆的环境中去探讨,使学院传统与现代都市充分互动,力求开创出当今中国美术高等教育教学与创作的新气象、新局面,最终体现中央美术学院在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美术教育领域的探索与引领精神。也正是如此,中央美术学院将继续坚持以开放的姿态,更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展示其教学活动及其成果,真正做到让学院艺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我相信,“千里之行”展览项目作为中央美术学院一个品牌式的学术展览活动,一定会不断优化、完善地开展下去,我们衷心希望籍此得到广大社会各界的批评与指教。

潘公凯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
2011年6月30日


后记
“千里之行——中央美术学院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已是中央美术学院“千里之行”项目的第三回了。从中国人对“三”的特别概念来看,一个项目有了第三次的延续,就能说明它的必要性以及生长力。三年前,展览最出的动因是:在总结学院工作和一届毕业生成绩的同时,母校像推介优秀艺术家一样郑重地向社会,向人民推介这些青年才俊。他们将成为具备独立探索能力的艺术家,投身到社会广阔的艺术创作的空间中。精美的画册即是学院为他们准备的与社会接壤的一张名片。三年过去了,这些最初的意图达到了吗?下面是前两届部分毕业生的反馈信息:

高蓉:“千里之行”展览以及画册的出版对我的帮助非常大,让我的作品可以得到更广范的社会关注,为我毕业以后步入社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周鑫:这个展览,在布展空间的事情,画面展示的问题上,对自己来说得到了很多可贵的经验。也有些画廊通过画册联系到我。

李洪波:是很好的与社会交流的平台。给刚出校门的同学提供了过度空间。

周洁:因为“千里之行”展览,作品被澳大利亚悉尼美术馆收藏。

孙帅:有好些个人和公司找我探讨作品,还有些正在合作的项目。

顾艳艳:对我们而言,这是在校学习生活中的一次重要的经历,也是对我们的极大的肯定和认可。我们在求职面试中,也会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历填写到自己的简历上。总之,在我们大学生涯结束的时刻,是一次非常值得自豪的事。

王旭:我在结束本科学习后,选择出国继续深造,所以有这样的展览参与和画册的出版信息,对于我的申请十分有利。申请的成功也从侧面反应外界对于中央美术学院和院美术馆在艺术教育乃至学术上的肯定。作为这个学校的学生,感谢学校美术馆这样完整的展览策划及画册的出版。

我们从这些反馈看到“千里之行”的作用,也为我们继续这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从去年起,“千里之行”项目已拓展出“全国九所美术院校优秀毕业作品联展”的部分。全国版的“千里之行”展,以后每年都将在参与院校其中的一所学院美术馆或地方美术馆举办,并组织包括学生参与的学术论坛等活动。去年在广州美术学院,今年将在天津美术学院举办。这本画册中的部分作品还将进入全国版“千里之行”的展中。此项目的扩展,为我国美术院校提供了一个院与院之间比照的平台,以及学院与社会艺术生态之间的平台。这个“之间地带”的平台,将学院艺术教育问题主动投入到社会文化的讨论之中。我们知道,随时关注鲜活的美术教育现状、材料和依据,是把握学院教育进步不可或缺的。 

中央美术学院致力于在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当代美术教育领域担当探索者与引领者的角色。一个学院的发展、教学结构的合理性及教学质量,可以说主要是由学生的成绩,更具体说,是从他们进入校园到走出校园时的变化与提高部分得到验证的。今天,我们从这些不凡的成绩中,可以看到中央美术学院的整体质量,教师与教辅人员们付出的心血以及同学们的努力。

此书的编撰,得到学院各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在此一并致谢。

徐冰
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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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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