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视觉艺术展

  • >展览时间:2013-12-24 - 2014-02-16
  •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一层、二层2A展厅
  • >开幕时间:
  • >主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土耳其共和国文化旅游部
  • >承办机构: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中央美术学院 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
  • >展览执行: 中国对外艺术展览有限公司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详情

展览时间: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16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一层、二层2A展厅

展览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土耳其共和国文化旅游部

展览承办: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央美术学院、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

展览执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有限公司、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前言

古代丝绸之路的终点、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唯一一个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城市、圣索菲亚大教堂……这些充满历史沧桑感的关键词,都与一个国家紧密相连,她就是土耳其。对于中国人来说,土耳其是那么的遥远,又是那么的神秘,与土耳其有关的一切,似乎都停留在历史的教科书上。

今天,土耳其揭开了她神秘的面纱,正微笑着向我们走来。由中国文化部与土耳其文化旅游部联合主办,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央美术学院 与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共同承办的《土耳其视觉艺术展》在北京隆重开幕了。此次展览汇集了土耳其当代优秀艺术家的近200件作品,涵盖绘画、雕塑、陶瓷、动漫、摄影、多媒体、美术设计、建筑设计、舞台美术等众多门类,以及装饰彩绘、地毯制作、土文书法、花砖艺术和图书装帧等多种传统艺术创作形式,是对土耳其当代美术创作全面而集中的展示。此展有助于中国观众直观地了解土耳其的视觉艺术,加深中国公众对土耳其国家及其文化艺术的切身感受,并为增进中土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发挥重要作用。

展览筹组方是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锡南大学位于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是全国最富盛名的美术学府,以曾为奥斯曼帝国苏丹王设计和建造了300多座清真寺、伊斯兰学校、军械库、桥梁的一代建筑设计大师米玛尔•锡南的名字命名。《土耳其视觉艺术展》是2013年中国“土耳其文化年”框架下的重要展览项目,是文化年的收官之作,也是对2012年中国文化部在伊斯坦布尔举办的《印象敦煌——中国文化大展》的回访。

中国与土耳其互办文化年,是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并写入了2010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12年,包括敦煌大展在内的中国文化年在40座土耳其城市举办了85项活动和400多场表演,吸引了超过100万土耳其观众。今年以来,土耳其文化年走进了中国的12座城市,来自戏剧、美术、电影、芭蕾舞、手工艺、民间舞蹈、传统艺术及古典音乐等多个领域的土耳其艺术家们为广大中国观众演绎了土耳其灿烂的古代文明和优秀的现代艺术作品。今天《土耳其视觉艺术展》的成功举办,将为中国“土耳其文化年”系列活动划上完满的句号。

文化交流,贵在交心。希望此次为期两个月的展览,能为中国观众打开一扇窗,在欣赏土耳其艺术家杰作的同时,了解和感受土耳其文化艺术的特点和魅力,从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情谊。衷心祝愿此次展览取得圆满成功!衷心祝愿中土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不断结出新的硕果!

中国对外艺术展览有限公司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2013年12月

古代丝绸之路的终点、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唯一一个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城市、圣索菲亚大教堂……这些充满历史沧桑感的关键词,都与一个国家紧密相连,她就是土耳其。对于中国人来说,土耳其是那么的遥远,又是那么的神秘,与土耳其有关的一切,似乎都停留在历史的教科书上。

今天,土耳其揭开了她神秘的面纱,正微笑着向我们走来。由中国文化部与土耳其文化旅游部联合主办,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央美术学院 与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共同承办的《土耳其视觉艺术展》在北京隆重开幕了。此次展览汇集了土耳其当代优秀艺术家的近200件作品,涵盖绘画、雕塑、陶瓷、动漫、摄影、多媒体、美术设计、建筑设计、舞台美术等众多门类,以及装饰彩绘、地毯制作、土文书法、花砖艺术和图书装帧等多种传统艺术创作形式,是对土耳其当代美术创作全面而集中的展示。此展有助于中国观众直观地了解土耳其的视觉艺术,加深中国公众对土耳其国家及其文化艺术的切身感受,并为增进中土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发挥重要作用。

展览筹组方是土耳其米玛尔•锡南美术大学。锡南大学位于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是全国最富盛名的美术学府,以曾为奥斯曼帝国苏丹王设计和建造了300多座清真寺、伊斯兰学校、军械库、桥梁的一代建筑设计大师米玛尔•锡南的名字命名。《土耳其视觉艺术展》是2013年中国“土耳其文化年”框架下的重要展览项目,是文化年的收官之作,也是对2012年中国文化部在伊斯坦布尔举办的《印象敦煌——中国文化大展》的回访。

中国与土耳其互办文化年,是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并写入了2010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12年,包括敦煌大展在内的中国文化年在40座土耳其城市举办了85项活动和400多场表演,吸引了超过100万土耳其观众。今年以来,土耳其文化年走进了中国的12座城市,来自戏剧、美术、电影、芭蕾舞、手工艺、民间舞蹈、传统艺术及古典音乐等多个领域的土耳其艺术家们为广大中国观众演绎了土耳其灿烂的古代文明和优秀的现代艺术作品。今天《土耳其视觉艺术展》的成功举办,将为中国“土耳其文化年”系列活动划上完满的句号。

文化交流,贵在交心。希望此次为期两个月的展览,能为中国观众打开一扇窗,在欣赏土耳其艺术家杰作的同时,了解和感受土耳其文化艺术的特点和魅力,从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情谊。衷心祝愿此次展览取得圆满成功!衷心祝愿中土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不断结出新的硕果!

中国对外艺术展览有限公司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2013年12月

作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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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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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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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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