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墟

  • >展览时间:2014-04-13 - 2014-05-11
  • >展览地点:国际单位艺术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33号国际单位二期)
  • >开幕时间:2014-04-13 15:00
  • >主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广州国际单位艺术中心
  • >协办单位: 时代国际单位 《收藏 拍卖》
  • >特别鸣谢: 时代地产
  • >支持单位: 北京花家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劳拉麦艺术空间 台北菲利普画廊 馆藏艺术空间 香港世界画廊 汕上空间 十方空间艺术机构 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何方文化传播 画廊杂志社 广东鲁逸文化 东方思维视觉艺术研究会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 《艺术相》杂志社

展览详情

废墟——李纲水墨方式的再解组

艺术总监—王璜生

策展人—杭春晓

展览时间:2014.4.13—5.11

开幕时间— 2014年4月13日   下午3:00

地    点— 国际单位艺术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33号国际单位二期)

主    办—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广州国际单位艺术中心     

协    办— 时代国际单位 《收藏  拍卖》 

特别鸣谢—时代地产

支持单位—  北京花家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劳拉麦艺术空间、台北菲利普画廊、馆藏艺术空间、香港世界画廊、汕上空间、十方空间艺术机构、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方文化传播、画廊杂志社、广东鲁逸文化、东方思维视觉艺术研究会、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艺术相》杂志社


 

 

 

 


展览前言

当李纲走进建筑废墟,他的立场并非凭吊式抒情,而是借助“残砖碎瓦”赋予水墨新的“隐喻”。理解这种“隐喻”,正是解读李纲新作的关键所在。如李格尔所说,建筑残存凝聚了人造物的“时间价值”。虽新建筑废墟看似时间不长,却也具备类似属性。并且,不同于古建残存观光式的怀古视角,它所释放的是祛除视觉幻景的废墟本身。将如此废墟与水墨联系起来,李纲试图传达怎样一种意图?

很显然,水墨对李纲而言不再具备古建式的视觉幻景。什么是“视觉幻景”?正如观光客面对古建残存,他所看到的并非废墟本身,而是被各种话语包裹出的文化想象。于是,视觉显现的不再是视觉本身,而是想象性的文化景观。作为历史遗存的水墨,亦然。它时常成为今天的怀古观光对象——人们面对水墨的立场,通常会被一种文化想象所控制,使之沦为旅游胜地式的假想物。然而,古建残存脱离了它曾经的背景后,一切关乎历史的想象,都是浪漫主义的“幻境”,并非今日之真实。正如圆明园,在看似悲情的历史景观之后,更真实地显现为一种人造物重归自然的平静。亦如水墨,在笔墨、文人等相关词汇的笼罩下,“文化幻景”成为观看时的浪漫主义胶卷,将其作为艺术媒质之一的物性屏蔽,并最终成为陈旧的保留曲目。曾经浸染于此的李纲幡然警觉,试图通过抽象的方式告别“视觉幻景”的生成模式。在长达十数年的“胡闹”(李纲友人戏语)中,他的折叠、拓印与转印,被视作水墨领域中原典意义上的“抽象试验”——即平面与媒介两个方面的推进,并引发关注。固然,这种努力摆脱了人们惯常经验中的水墨想象,在形式主义的方式中激发了水墨平面媒材的自我表达。但80年代以来的“抽象水墨”,其诞生之日便背负了一种责任——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逻辑中证明水墨价值。如果,我们将这种责任视作预设态度,那么“抽象水墨”天然便具有“反对历史文化想象”的另一重想象——告别古建后的摩天大楼的“视觉幻景”。由于这种“反对”的“二元对立”,使它并不能真正地、彻底地摆脱它所反对的文化想象,并因此呈现为古今交织的模糊话语。其结果,仿佛北京中关村的奇幻景观:古典废墟与摩天大楼混杂共存。而“抽象水墨”在学理层面上难以深入,亦因于此。就此而言,抽象水墨之后,实验水墨、行为水墨的提出,都试图从这一“视觉幻景”的笼罩中走出。

走入现代建筑废墟的李纲,正是这一“走出”逻辑的深入。他将常用的折叠、拓印与转印等手段,转化为一次关于“废墟”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实物、视屏等众多媒材构建的展览空间,消除某种确定的意义预设,在水墨、废墟共生的结构中生成“隐喻”:水墨作为文化的废墟,不需要浪漫主义的美学怀古,而是要在祛除各种“视觉幻景”的过程中,发现其被遮蔽的视觉有效性,在重组中激活“废墟”的表意空间。

杭春晓

当李纲走进建筑废墟,他的立场并非凭吊式抒情,而是借助“残砖碎瓦”赋予水墨新的“隐喻”。理解这种“隐喻”,正是解读李纲新作的关键所在。如李格尔所说,建筑残存凝聚了人造物的“时间价值”。虽新建筑废墟看似时间不长,却也具备类似属性。并且,不同于古建残存观光式的怀古视角,它所释放的是祛除视觉幻景的废墟本身。将如此废墟与水墨联系起来,李纲试图传达怎样一种意图?

很显然,水墨对李纲而言不再具备古建式的视觉幻景。什么是“视觉幻景”?正如观光客面对古建残存,他所看到的并非废墟本身,而是被各种话语包裹出的文化想象。于是,视觉显现的不再是视觉本身,而是想象性的文化景观。作为历史遗存的水墨,亦然。它时常成为今天的怀古观光对象——人们面对水墨的立场,通常会被一种文化想象所控制,使之沦为旅游胜地式的假想物。然而,古建残存脱离了它曾经的背景后,一切关乎历史的想象,都是浪漫主义的“幻境”,并非今日之真实。正如圆明园,在看似悲情的历史景观之后,更真实地显现为一种人造物重归自然的平静。亦如水墨,在笔墨、文人等相关词汇的笼罩下,“文化幻景”成为观看时的浪漫主义胶卷,将其作为艺术媒质之一的物性屏蔽,并最终成为陈旧的保留曲目。曾经浸染于此的李纲幡然警觉,试图通过抽象的方式告别“视觉幻景”的生成模式。在长达十数年的“胡闹”(李纲友人戏语)中,他的折叠、拓印与转印,被视作水墨领域中原典意义上的“抽象试验”——即平面与媒介两个方面的推进,并引发关注。固然,这种努力摆脱了人们惯常经验中的水墨想象,在形式主义的方式中激发了水墨平面媒材的自我表达。但80年代以来的“抽象水墨”,其诞生之日便背负了一种责任——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逻辑中证明水墨价值。如果,我们将这种责任视作预设态度,那么“抽象水墨”天然便具有“反对历史文化想象”的另一重想象——告别古建后的摩天大楼的“视觉幻景”。由于这种“反对”的“二元对立”,使它并不能真正地、彻底地摆脱它所反对的文化想象,并因此呈现为古今交织的模糊话语。其结果,仿佛北京中关村的奇幻景观:古典废墟与摩天大楼混杂共存。而“抽象水墨”在学理层面上难以深入,亦因于此。就此而言,抽象水墨之后,实验水墨、行为水墨的提出,都试图从这一“视觉幻景”的笼罩中走出。

走入现代建筑废墟的李纲,正是这一“走出”逻辑的深入。他将常用的折叠、拓印与转印等手段,转化为一次关于“废墟”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实物、视屏等众多媒材构建的展览空间,消除某种确定的意义预设,在水墨、废墟共生的结构中生成“隐喻”:水墨作为文化的废墟,不需要浪漫主义的美学怀古,而是要在祛除各种“视觉幻景”的过程中,发现其被遮蔽的视觉有效性,在重组中激活“废墟”的表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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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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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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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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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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