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第一场以“活性的公共空间”为主题的对话会在广州美术学院展开。这是第三届CAFAM双年展在实验性的组织机制上所采取的又一项颇具实验意味的行动,该行动在全国五座城市展开,以开诚布公的态度来面对完全未知的种种“想不到”的提问和质疑。正如第一场对话会上频频谈及的,这种展览组织方式所引起的社会兴趣有多大,它所面临的压力和结果的危险性也就有多大。然而,这不仅并非本届双年展所逃避的,反而将整个过程的意义融入其中。
此次“跨地域对话会”的行动团队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学术部主任王春辰以及本届双年展协调员高高组成,第一站邀请博尔赫斯书店艺术机构和录像局负责人陈侗及中山大学教授冯原作为对话嘉宾,并由广州美院美术馆副馆长胡斌担任主持。现场听众除了对展览及讲座题目感兴趣的广州美院师生之外,还包括希望借此机会有所交流的当地各美术馆及其它艺术机构的同仁。
关于“公共空间”,王璜生馆长指出,知识分子界长时间以来对它的讨论非常之多。但就当下而言,怎样的行动能够激发出它巨大的能量和活力,真正形成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这是这届双年展以“空间”为主题的出发点,也是本次对话将“公共空间”定性为“活性的”一种思考。
在现代艺术史发展的过程中,王璜生馆长认为,有很多重要的时期或事件都表现为艺术家对“空间”的“争取”。从“星星画展”对“公共展示空间”的寻求,到1989年“现代艺术大展”对美术馆空间的争取。而当开放的公共空间并不那么容易获得时,他们便开始对异类空间的追寻。1989年之后,中国现代艺术又走向了“地下艺术”、“公寓艺术”或“野外艺术”。艺术家个人在“空间”上的寻求,对中国现代艺术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他指出中国的艺术机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以广东在90年代末异军突起的几家美术馆为例,他认为1997年是中国文化机构转型的重要年份。
回到双年展对“空间协商”的提出上来,王璜生馆长表示,虽然“空间”在体制的运作、权利的控制等问题上一直被提出、怀疑、批判、消解。但央美美术馆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希望通过对空间的讨论和协商的方式,打开当下艺术与文化更为开放的姿态。
广州美院美术馆副馆长胡斌认为,以2000年上海双年展为标志,当代艺术从地下走到了地上。当走进官方的美术馆空间不再是问题的时候,空间的多元则体现在了异类空间、民营空间等,这与之前80、90年代对空间的寻求并不是对抗的关系,而是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冯原指出,这次央美美术馆双年展的尝试,是以完全开放的姿态打破所有条条框框的束缚。以此初衷为背景,对“空间”的思考应该是超越艺术的立场的。以人类文化的发展为脉络,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思考,他将对“空间”认识的发展划分为地质学维度、地理学维度、历史学维度、“空间”与人的政治学关系以及当下对“公共空间”的思考。通过“公共空间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问题,他引入斯坦福大学教授莫里斯的观点,将人类社会对平等的争取和暴力的拒绝理解为“公共空间”产生的必要条件。
对于中国现当代艺术而言,必须要面对“把控公共空间的权利”,他认为改变空间本身就意味着对“支配空间的权利”的消解,所以艺术家的工作就是在空间当中主动实验,这也是他对“活性的”公共空间的理解。
对话进行的当下,时代美术馆正在开放“三角洲行动之大尾象”的展览,博尔赫斯书店艺术机构负责人陈侗以此为例,说明当代艺术已经习惯于去改造空间和寻找替代空间,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反美术馆的。同时,他也提出一个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艺术和策展“民主化”的范围有多大,我们所面对的公众是谁?
因此,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组织的这次展览来看,在打破既定的策展人制度的同时,展览最终所开放的对象即“公众”的人群究竟包括哪些人,能否实现最大化,是否会回到艺术的小圈子?这些既是他抱有疑问的,也是他所期待的。
关于艺术家对美术馆的反抗,胡斌补充道,我们试图在建立一种美术馆体制的同时,也在反美术馆,即我们一边建立标准的“白盒子”,一边又在不断地破坏它。这其中有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当一些本来拥有原初创作环境的艺术进入到美术馆的空间之后,它是否还是原来的东西?
针对“第三届CAFAM双年展”提出“空间协商”的概念,学术部主任王春辰认为,对“公共空间”的开放实际上就是取缔美术馆在空间把控和决策上的权力。即便美术馆并非能够最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场所,它的功能也绝非仅仅在于展示几件作品。对此,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提出了“思想实验室”的概念,这是对大学美术馆的重新界定。
通过对世界各地美术馆的走访,他也发现各地美术馆均呈现出“开放性”和“非艺术化”的特点。美术馆已经不再是判断一个事物“是否为艺术”的场所,而是成为个体或群体实现梦想、创想或其它诉求的地方,这是美术馆空间所谓“开放性”、“活性”的当下含义。
作为第三届CAFAM双年展的协调员,高高介绍了双年展在征集方案、公开协商以及展览呈现等环节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她指出,这是一种操作机制上的实验,所有的环节既是开放的,也是充满未知的。同时,她也解释了展览副标题“没想到你是这样的”所包含的意味,希望参与的公众在提交方案时能否受此引导,提交出让人“没想到的”出乎意料的方案作品。
本次“跨地域对话会”将第一站设在广州,对与珠三角地区具有典型性的艺术生态的对话充满期待。不仅嘉宾之间产生了精彩的碰撞,现场听众也提出了极具挑战性与建议性的问题。
如有观众对本届双年展的实现方式提出疑问,“展览最终还是回到美术馆的空间去展示,是否是对‘活性’的一种背离”,王璜生馆长解释“活性空间”的更大意义在于激活自身,是对美术馆空间已经存在的多种制度和认识上的“惰性”的抵制。同时,展览最终是否会有美术馆以外的其它空间被激活使用,则会根据收到的方案情况去协商;另有观众对展览理念提问,“预期公众走进美术馆去实现某种诉求,是否有引导公众成为艺术家的意图”,对此,王春辰回应,展览并不意图引导公众成为艺术家,同时也不引导公众去讨论进入美术馆的方案是不是艺术的问题。
在对话以及提问的逐渐深入中,观众还提出了“以实现方案作为最终环节是否会产生对方案的束缚”、“跨地域对话会的地点选在几个美术学院,是否说明征集对象还是没有跳出艺术圈的范围”以及“如何看待到美术馆空间去闲逛的公众”等问题。在本届双年展尝试通过对话、“协商”来“激活”空间、思想的意义上,第一场对话无疑已经在“过程”上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尹冉旭/文
刘希言/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