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下午3时,由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北京民生现代美术馆、国家当代艺术档案库联合主办的“从材料(和工序)到空间”讲座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报告厅举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陶艺学会现任主席、前瑞士沃韦应用艺术学院陶艺系主任雅克·考夫曼教授担主讲人,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张子康先生、中央美院造型学院雕塑系主任吕品昌教授担任主持。
讲座开始,张子康馆长详细介绍了考夫曼先生,并邀请考夫曼先生的好友,雕塑系主任吕品昌教授主持此次学术讲座。吕品昌教授认为,考夫曼先生是当代陶瓷艺术的的掌门人,并且对中国陶瓷文化非常了解,他的作品用装置来表达人和空间的关系,是现在陶瓷领域最前沿的艺术。
此后,考夫曼先生正式开始他的讲座。他首先讲述了其人生终极的艺术理想。在他看来,通过陶瓷艺术将世界上不同文化的人联合起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和世界的和平,是他一生的追求。考夫曼先生表示,过去他曾是一名教授,而现在则是一个旅行者,一个做梦的人,他的一生一直通过行动践行着他的理想。
考夫曼教授提出了一个能量的概念。他认为,在人与人最初的交往中,人们最先交换的就是能量。然后这种能量进入我们的意识、灵魂,构成我们对对方的一种认识。他所定义的美,也是一种纯粹的能量,它源自艺术家的内心与灵魂,倾泻到艺术家的艺术作品之上。所以考夫曼教授在教学中更在意的是,一个学生,是否有能力将自己的情感通过作品表达出来。最重要的就是情感。教授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诗化的能量,这促使了艺术家与收藏家、与观赏者之间的一种情感上的交流。
接下来,考夫曼先生谈到他的创作理念。他将创作分成三部分:过程、材料空间。他认为一旦改变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整个作品就会完全就不一样。他也强调了创作者在创作中的主体性。他认为,所谓创造性就是改变了创作三要素中的一个,使它富于变化。
在讲过理论之后,考夫曼先生谈起自己的作品。他现在的作品是基于他之前三段学习经历,这是其艺术经历的三次重生。首先是他从日内瓦的学院毕业,第二次是他1984年去非洲工作的两年半时间,他在那个时间段里发现陶瓷可以被应用到大的、类似于景观的体量的艺术作品,这对他而言是冲击性的。而第三次重生,是在90年代他来中国之后。
在非洲时,一群无秩序的陶瓷砖块引起了考夫曼先生的兴趣。回国之后,他做了一系列装置作品——他在砖厂借一些砖块,然后在展览结束之后,将砖块还给工厂。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探究人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如作品《Separation》含义为“分离”,它取材于考夫曼先生儿子的出生,他认为妻子的分娩就是新生儿与母亲的第一次分离。
在考夫曼先生看来,一些简单的作品也是蕴藏着美的。他认为,艺术家不一定要用长久以来代表着美的形式去创作,艺术家可以运用一些看起来简单的,但是却又可以表达艺术家的个人感情的、和美的体验的物质去创作。
1990年代来过中国之后,考夫曼先生看到了一些唐三彩。虽然彼时他不甚了解中国文化。但是秉持着对唐三彩釉的好奇和对中国陶瓷文化的热爱,他创作了作品:“唐”。他观察到唐三彩的釉质在静置状态和竖直状态表现的纹理不同并进行尝试。
考夫曼教授的代表作也与中国有着密切关系。他在参观位于西安的秦始皇陵的时候感到极为震撼。当他得知秦始皇陵是由6万工人花了40年的时间整个构建起来的,考夫曼先生决定通过自己的作品去传达自己所受到的震撼。他相信,艺术家追寻的真实不是现实的数据,而是一种真实的情感。他的创作,就是向这六万工人致敬。在参观中,兵马俑的头部引起了他的兴趣,于是他与合作的艺术家花了三到四周的时间,用尽量少的时间创作了尽量多的兵马俑的头。三四周后,当他的助手表示“整天做的梦里都是兵马俑的脸”之时,这时候他们共做了十五万六千个。之后在世界各地,考夫曼也做过很多次同样题材的展览,而秦始皇兵马俑的小脸也成了他的代表作。
在中国,考夫曼先生设计了很多的作品。比如说《移动的山》,虽然当时他并不知道中国有愚公移山的成语,但创作后了解到中国的文化,惊叹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移动山”的传说的国家;还有在广东美院的作品《寻找光明》;2014年在上海新天地广场的作品《一片秋叶》,引用了法国哲人“一品落叶,并不是一件废品,而是一种资源”的诗句……
除此之外,考夫曼先生也在世界各地做了各种各样的展览:在韩国做的QI,最初的理念来自于一块螺旋的瓜皮,结合当时特殊的能看到天空的空间创造出了一个螺旋状的作品。而考夫曼教授最新的研究成果是一种可以在上面种植物的陶瓷砖,它相比于其他同类型的砖,自身质量更高。经过测试,用这种陶瓷砖盖的楼层可达一百米以上,而且它需要的泥土和水相对较少,结合现在世界上的绿色的保护环境的理念,这种砖应该是相当适合现代的。它可以叠起来成为墙体,而且这种墙不会因为植物根系的生长和水的腐蚀而寿命较短。
讲座最后由吕品昌教授做总结,他表示,考夫曼教授从材料的角度出发去探讨哲学问题,使其作品具有一种禅宗的精神,强调对人生的感悟,强调作者与自然的交流。他说:“考夫曼教授让陶瓷艺术走向了公共空间,为世界陶瓷艺术做了杰出贡献。”
文/刘冠楠
编/何一沙
图/李标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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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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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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