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随着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品总登记号“2011年-甲”的藏品被鉴定为李叔同的油画代表作,失去踪迹近半个世纪的《半裸女像》重新浮出水面。自重新发现《半裸女像》以来,经过对这一作品进行大量的论证、研究、检测、修复保护等工作,对于这幅在中国近代美术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却一路辗转的名作研究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基于这些新的研究成果,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筹划举办一个针对早期李叔同油画作品的专题研究性展览——芳草长亭——李叔同油画珍品研究展。为了能将这次的研究成果更全面地向世人展出,美术馆专门招募了一批为此次活动进行导览的志愿者,15名志愿者非常幸运地参与其中,并参加了专业的讲解培训。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上午的九点半,10名志愿者来到了美术馆芳草长亭李叔同油画展的展厅外。此时距离正式开展还有一个半小时,里面的工作人员还在紧锣密鼓地做着最后布展工作。这时一直在展厅里忙碌的李老师终于从里面走出来,他正是今天为15名志愿者进行专业讲解指导的老师。
李老师带领着15名志愿者从展厅入口的左边开始参观学习,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张1908年李叔同在日本东京留学时身着日本学生服的黑白照片,与此相对的另一面是本次展览的前言。老师以照片为切入口,简要地为志愿者介绍了李叔同整体的生平概况。
跟随着老师的脚步,接着看到展览的第一部分是对李叔同油画《半裸女像》的重新发现与相关研究。在《半裸女像》的流传经历及相关记载的部分,了解到原来这幅现在名为《半裸女像》的油画有着非常传奇的“生平”。由于《半裸女像》先后被上海专科师范学校、叶圣陶先生、中央美术学院收藏,也经历了作品名由《女》、《裸女》到《半裸女像》的一再变更,尤其是1960年李树声教授等人到美院陈列馆为此画拍摄反转片而导致此后众多专业书籍误登了《半裸女像》被镜面翻转后的图像。这些因素都为此后对该画的研究鉴定带来了重重困难。至于《半裸女像》的技术检测和1920年图像与2011年图像对比研究部分,志愿者们感受到鉴定工作不仅离不开现代科技的协助,更需要严谨的学术研究精神。
接着,是李叔同与早期留日中国学生油画《自画像》部分,或许是由于他们是留日学习西洋绘画的“第一人”,对于西洋画的接触与认识都还不深,所以在油画创作水平和技法上还不甚成熟。但是通过李叔同与其他早期留日中国学生的自画像对比,还是不难从造型的准确度、色彩的运用以及学习印象派的笔触等方面看出,在同时代的留日学生中,李叔同不失为佼佼者。
最后一个部分是李叔同早期艺术活动,主要是李叔同与早期洋画、李叔同油画作品寄赠北京美术学校一事。至此,志愿者们已经基本了解了本次展览的整体概况。
通过这次培训活动,不仅对李叔同及其作品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还增长了鉴定与修复方面的专业知识。我想这都将对志愿者们以后的导览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帮助作用。
期待这一展览能进一步引发学界对李叔同艺术及中国早期油画艺术等相关美术史问题的研究。也期待所有对李叔同与中国现当代艺术感兴趣的朋友们亲自参与到我们的展览中来!
人文学院11级王子,卢雪晴
2011-12-15
2018-02-05
2014-09-03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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