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4年9月4日,18:30-20:30
地 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邵志飞教授(Jeffery shaw)(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院长)
作为“实年一验——中央美术学院实验艺术专业教学十年成果展”系列学术活动的最后一场,题为《过去、现在和未来媒体艺术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讲座于2014年9月4日晚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院长邵志飞(Jeffery shaw)教授主讲。
邵志飞先生是新媒体艺术的先锋,自6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开拓新媒体艺术的可能性。他利用数码媒体创造出虚拟和沉浸式视觉环境、可操纵影像系统以及需要观众参与的互动叙事。他的许多作品在世界各地展出,影响广泛,作品包括表演、雕塑、录像和互动装置。回顾自身的创作历程,邵志飞教授指出,他的创作从类似雕塑的有形之物开始,逐渐转向创造无形的环境与机会。此次讲座围绕的中心问题在于如何为观众创造一种可以参与的创意空间并论及媒体艺术的发展过程。
在展开的论述中,邵志飞教授首先介绍了延展电影(Expanded Cinema)。在他1968年的作品《物体电影》(Corpocinema)中,投影屏幕形成一个半球体空间,人们可以在其中表演舞蹈、演奏音乐等。电影投放时观众看到的是全方位影像。类似创作还有1969年的作品《电影电影》(Movie Movie)。邵志飞教授介绍了1989年创作的经典作品《清晰可读的城市》(The Legible City)。作品中,观众通过骑自行车游览不同的城市,可随意控制自行车向前、向后或拐弯。作品以曼哈顿和阿姆斯特丹等城市中的真实建筑为背景,不同的建筑由不同的字母组成。观众骑车游览的同时也是阅读文章的过程。文章内容与相关城市的历史有关。作品因而带有纪念意义,与城市有关的记忆相交织。此外,如果作品在不同城市地点展出,不同地点的观众还有机会在屏幕中相遇并交谈。
1987年,邵志飞教授创作了作品《天堂之门》(Heavens Gate)。观众身处的空间头顶有投影,脚下有镜子。向上看是巴罗克教堂的天顶画等图像,向下会则见到一种宇宙全景。在那个沉浸式影像空间中,观众的视野似乎可以无限延伸。而在创作于1979年的交互式作品《洞穴的形成》(conFiguring the CAVE)中,观众可以自主操纵木头人。木头人身上的各个关键点安装有传感器。随着木头人姿势的调整,观众将看到不同的景象。关闭木头人的眼睛,屏幕会变黑;睁开木头人的眼睛,观众身处的空间会呈现另一番情景。
邵志飞先生随后谈到全景观看(Panoramic Gaze)。他以1989年的作品《革命》(Revolution)为例。该作品为纪念法国大革命200周年创作。当观众如推磨般转动把手时,会出现200个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的革命图像。此外,媒体技术的发展使视觉博物馆或虚拟博物馆得以实现。现在,观众能足不出户参观博物馆并通过操纵装置转换视角,调整观看距离,进入不同的博物馆展厅参观。虚拟影像技术使参观博物馆的所需之物变得非常简单:一把转椅和屏幕操纵杆。
媒体技术带给观众自主探索与发现的体验,为了了解观众对其作品的感受,邵志飞先生专门进行过观众调查,结果显示观众对作品的体验不限于视觉,而是实际上遍布全身。激发观众的自主参与是邵志飞教授创作的关键点之一。他1983年创作了作品《观点》(Point of View),使用苹果第二代电脑设置程序使观众通过操控图片上显示的古埃及文字(埃及文字被译成相应的英文单词)来制造不同的声音。随着观看角度的转变,声音也随之改变。
邵志飞先生随后谈到的要点是人类/机器中介(Human/Machine Agents)。观众置身于360度全景空间,拥有足够的自由去选择希望看到的图像并进行自由组合,全新的叙事随之产生。观看影像的过程中,在目光注视中心的两侧和身后的同时有其他影像播放,这与人眼的观看方式类似。邵先生以幕后投影的六屏影像作品《反应器》(Reactor)为例。该作品的创作灵感来自塞缪尔·贝克特(SamuelBeckett)的小说《迷失者》(the Lost Ones)。作品中的人受到电脑控制,他们的行为规则受到塞缪尔·贝克特文字的操控。观众变成他人生活的窥看者,用手电筒的光去探索那一人造的虚拟世界。六个屏幕、六个手电、六束光在作品营造的空间里交汇。而他在去年上海双年展的参展作品《再次倒下,倒得更好》(Fall Again Fall Better)中利用地铁把手为操纵杆,观众每拉一次操纵杆,屏幕里的人会全部倒下,但每次倒下的方式都不同。
邵志飞教授还谈到混合与增强现实(Mixed & Augmented Reality)与分散和重组的叙事(distributed and re-combinatory narrative)。他以1970年的《夜晚的白昼之云》(Cloud of Day Sky at Night)等作品作为混合与增强现实的例子。在《夜晚的白昼之云》中,白天的景象被投射在夜晚的人造空间里。双重现实在同一空间形成奇异的并置。而分散和重组的叙事则涉及文字与图像的重组,既有将著名法国诗人所写诗集的每一页分开再自由重组成上百万种不同的诗,也有将不同的视频短片在3D的虚拟环境中重组。观众参与导演与剪辑,那些原本来自电视剧的垃圾短片进入再循环,新的意义生成。邵先生还谈到产生式艺术美学(generative art aesthetics)的概念,指电脑自身可以创造出无穷的图形变幻。
邵志飞先生讲座所谈的最后一点是文化遗产的具体化(Embodi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除了之前谈及的媒体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的应用,如拍摄出360度全景图以及借助3D眼镜,观众可以自主操控,通过科技之眼探索不同地区。此外,在与敦煌学院的合作中,镭射影像、高分辨率的图像与媒体技术相结合制造出敦煌石窟1:1复原的360度全景投影模型。观众不仅可以选择进入不同石窟观看、放大局部、进行上色实验,还可以通过动画技术复活壁画上的艺术形象。在2012年的香港艺博会上观众借助媒体技术通过移动ipad就可以看到敦煌壁画。
在邵志飞教授眼中,媒体艺术是一项基础学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往,在艺术家创造的再现性空间中,观众通常只是一个观看者。如今,随着艺术中沉浸式再现空间的创造,观众可以完全置身其中并参与创作。在观众的互动参与下作品将随之呈现不同的面貌。艺术已突破了边框的限制,创造出新视界。媒体艺术需要艺术家与科学家进行跨界合作。未来的媒体艺术是一加一等于三。
胡晓岚/文
董慧萍、陈昱树/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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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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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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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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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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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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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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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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