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潘沁、蒋华
时间:2015年3月19日14:00至16:3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二层2B展厅
2015年3月19日14:00至16:30,由著名设计师潘沁主持的“汉字重构”工作坊,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二层“传统的激进:中国现代文字设计的诞生”展的工作坊空间,为40多位设计师、学生与设计爱好者呈现了一次不同一般的文字设计体验。
“XXX汉字重构”是潘沁2005年开始创作的一个持续了近十年的文字设计实验项目。潘沁选择解构最为常用的宋体、黑体、楷体字体,从每种字体3000多个笔画的字库系统中提取20多个代表性笔画制成可供拓印的印章,并在每次工作坊中邀请不同的对象参与来拼印他们的名字或其他内容。这样近乎游戏的方式却引发参与者的体验和思考,其中包括对传统和约定俗成的挑战,以及时刻会产生意外的未知。汉字的笔画构造十分复杂,一个字体的中文字库约需3000个笔画才能做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而如何用极其数量有限的笔画来拼合汉字,这种实验必须基于汉字的笔画模件与识别特征,这也使得这种随机印刷的方式中带有中文特有的即兴书写性。在这次的工作坊中,设计师将这个游戏带进了央美美术馆,引导参与者在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组字方式中感受文字、激发思维、否定和颠覆常规,并对未知的可能进行探索和思考。但潘沁并不认为这是对汉字的创新行为,而仅是一种东方非理性非线性设计模式的初步体验。事实上,这种实验也回应了早期现代主义的荷兰文字设计师亨德里克·维德曼(Hendrik N. Werkman )等人的自由版式作品。在那个时代,西方现代主义正是部分地受到来自东方表意文字的启发与激励,并试图在其实践中拓展拉丁文字设计的局限性。
在工作坊中,潘沁要求参与者必须在基本草图的工作基础上进行正式印刷,但也允许参与者对各自不同的汉字构型进行属于自己的解构。以自己的创作为例,潘沁又谈及自2011年起开始创作的《金刚经》,他在宽1.6米的卷筒空白纸上用笔画一笔一笔拼印经文,每天空暇之余就进行工作,就像饮食起居一般,使之自然地成为其日常生活的内容。他拼印经文遵照中国古版书籍竖式的编排形式,每行文字从上到下纵向进行,随着近乎无趣和平淡的工作状态的推移,经文不断横向维度推开,直至完成全部经文的拼印。日常性成为这件作品的支点,作者每天的情绪和心情在拼印中自然流露,并直接体现在拼印的结果中。该项目借事件的背景对自我的精神进行梳理(修行),而终点又回到东方设计哲学的本质。工作坊期间,部分参与者也尝试在中国的册页与纸扇上进行拓印,以构成他们自己的文本。潘沁针对参与者的作品进行了细心点评。最后,在完成所有的过程之后,参与者将各自在工作坊中现场创作的、属于自己的珍贵印刷字体海报带回。
此次工作坊是目前正在CAFAM进行的“字道——文字设计对话THE WAY OF TYPE: A Dialogue on Typography”展览的活动之一,该展览由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图书馆主办,美术馆副馆长唐斌、设计学院教师刘钊任总策划。
王静滟/文
2012-05-18
2012-05-22
2015-11-18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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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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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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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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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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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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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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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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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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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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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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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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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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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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