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中央美术学院露天咖啡厅
时间:2011年9月19日下午
被访人:陈界仁(以下简称“陈”)
采访人:段子迎(以下简称“段”)
段:陈界仁老师您好!请简单介绍一下您这次“超有机”展览的参展作品《帝国边界Ⅰ》好吗?
陈:好的。我那时受邀去美国展览,在申办签证时,面试官怀疑我想要偷渡,所以被拒签。美国人可以随时免签证入境台湾,而台湾人前往美国前,除了准备文件和财力证明外,还需要忍受面试官充满歧视的审问。后来,我成立了《我怀疑你是要偷渡》的网络部落格,征求有相似遭遇的民众,写下相似的经验,同时也将这个部落格,作为讨论如何改变这种歧视制度的平台。《帝国边界 I》是从部落格上的留言发展而成的作品。第一个段落是台湾人申办赴美签证时,遭到美国在台协会面试官粗暴的言词对待和莫名理由拒签的八个典型案例;第二个段落是八位嫁给台湾人的大陆配偶入境台湾时,从机场的面谈制度开始,面对台湾移民署各种审查和歧视的经验。
段:我们知道这是您“去帝国意识”运动之一,听说您决定从此不踏入美国?
陈:是的。我的作品在美国有展出,但让我出席的话我都是找人代替。我觉得作品是我的一个“分身”,一个人可以有很多个分身,但是我本人坚持自己那样的决定。
段:您有很多影片都是关注那些被社会忽视的人,例如《帝国边界Ⅰ》、《加工厂》、《路径图》等,您是不是觉得这些人群特别需要艺术或文化领域的关注?
陈:其实我从来没有觉得这些人是弱势者,并不是说她们是弱势而我帮他们代言。例如《加工厂》的女工,她们是很强悍的,她们抗议的原因是老板恶性关场,和中国大陆现在面临的问题也一样。台湾将近30年是世界工厂,加工厂靠密集劳力业,靠低劣的工资获取差价,例如富士康。等到一定时期过后,工厂就会搬走。工厂老板先脱产,然后突然说关厂。劳工的退休金、资遣费等都没有,但又很难去告他,因为工厂已经脱产,无法从他身上再获得什么。《加工厂》的背景是1996年,台湾劳工抗争最高峰的时候,那些女工曾经有很激烈的抗争,甚至把火车拦起来,把高速公路围起来弄得瘫痪。
段:所以说您的作品很多都是以历史事件为基础的?
陈:例如你说的《加工厂》。为什么这件事情会被遗忘,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历史事件,因为这些女工都还在,很多人都以为我在讨论历史事件,但她们其实都是当代的生命政治啊。就是说,她们是存在的,我们的媒体应该关注并追踪,但因为世界上讯息太多了,这个问题就被遗忘,但这关系到这么多劳工的问题,甚至把它认为是一个过去式,但其实所有的问题没解决。所以我打算把这个问题继续扩张下去。这个影片不是讲单一的一个事件,是讲全球工厂的移动,资本的移动,其实全世界的劳工都是这样。这个事件不只是关于过去,关于“你们”,也关于未来。马克思讲的其实就是今天这个全球化的状况。我们不要把生命和政治切割开来,例如你毕业之后在北京应该买不起房子,这是不合理的。
段:您的影片是否旨在对现实有所改变?例如《帝国边界Ⅰ》。
陈:“改变”这种说法有些危险。我觉得“改变”一定是从很多微小行动里一点点被累积起来的,我当然知道你不可能播一部影片就能让美国这么一个大帝国改变它自己。但是,你可以去改变人们想事情的方法,可能最后只有一个或两个人受到影响,当他面对其他事件的时候,他会学会反思。艺术品可以是人与人相互连结。我们常讲“自我”,好像“自我”就与“他者”无关,但我们从一开始讲话,语言就充满了“他者”。我们对“他者”开放并连结其实是天经地义的事。艺术通过不断循环展示的方式,来让这件事情有所延续。
段:您的影片和纪录片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陈:我觉得或许当代艺术可以提供一种可能性。其实像加工厂这样议题的纪录片很多,例如谈血汗工厂。所以关键不是议题,而是怎样以这个议题切进去,让这个事情变得更立体,让这个事情有更多被传述的空间。纪录片是说明式的,而当代艺术不是。知识分子讲这种道理都很容易,但当世人的身体感受你是感觉不到的。我希望我的影片能让人在遇事后有感触就够了。
段:作为学生,学院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视野,很多还是走上常规的商业化道路。您对当代学艺术的学生有什么建议吗?
陈:其实我觉得不要急着当艺术家。其实我也是很晚才专注在创作,我觉得所谓的创作不只是那种每天很认真的画画,当然我不是否定绘画,其实每种艺术形式可以的。但不要急着这样走。艺术就在生活中,比如有个“工人艺术剧场”,我觉得那就是前卫艺术中心啊,这不是为他们维权的问题。艺术最简单的问题就是想象力,你如何把问题推延下去。
段:您的某些议题刚好可以拿来讨论“超有机”展览中的“生命政治”的主题。
陈:其实谈“生命政治”是讲我们怎么被生命政治穿透,我们为什么要这么辛苦地生存。大陆现在讲“蚁族”,最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刚开始来大陆觉得语境有些不一样,我也不太理解。有很多人说,艺术家不一定要关心现实,我觉得那当然啦,没有说艺术家就是社会运动工作者,况且我也不是。但这就是我们生命中的一部分啊。所以我做的作品就是强调这就是我的生命经验,我的生活经验,从来就不是什么很复杂的问题。我讲这个事也不需要去调度什么复杂的法国哲学啊,朗西埃、齐泽克什么的。我用的是最通俗的方法讲生命政治。当然哲学家有哲学家的工作,这都关于想象力。
段:感觉您在“超有机”展览中有很明显的特征,比如很有国际视野,很有“社会责任心”。
陈:其实我们可以换一下修辞,这个词语有些重。当我们关心别人的时候,也是在关心自己。这又回到“他者”的问题。艺术教育很重要,我觉得作品说明还是最好写一下。我去年在台北市立美术馆展览的时候,导览艺术品的人原本是知识分子的工作,但台湾搞这种所谓新自由主义的政策,请派遣工、临时工之类。我非常反对这种东西,尤其是国家机构,导览员应该是第一线的史学家,解释是很需要想象力的。欧洲在这方面确实有做的好的地方。譬如说,我的影片很慢,很沉闷。在欧洲美术馆放的时候,小学生会看到,老师会引导他们发现问题,比如为什么这么慢,小学生就说因为艺术家希望我们会思考。
段:您现在已经初步参观了美术馆,在这次布展《帝国边界Ⅰ》的过程中,有什么感受吗?
陈:在这次展览中,我觉得投影仪就不要投很大,不像《凌迟考》要给人压迫感。而《帝国边界Ⅰ》讲签证这样发生在每个人身边的问题,我就希望跟人的比例差不多。不要过度夸张,让大家都来看我,作品要考虑与观众之间的关系。艺术很关键不是在于占领那个物质空间,而是要开启相互之间的想象空间与精神空间。所以我来大陆就觉得展览空间都好大,这么大的空间我们有办法消化吗?为什么不静下来讨论、互相了解呢。比如我的艺术品还比较好理解,但像吴山专的作品就不容易讨论了,我们可能更需要有耐心的去做很多密集的交流。很多东西都需要慢慢去改变观念。比如杜尚的小便池那么小,在艺术史中却占重要位置。艺术家需要与艺术史学家、评论家一起探讨、想象,而不是走一个过场而已。
段:在“超有机”展览中,有许多青年艺术家也是做影片,但角度和题材与您不同,相对来说比较个人化、微观。您是怎样看待他们的艺术?
陈:我觉得微观没有不好,而且觉得微小叙事是关键。见微知著,我们可以看年轻人当代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但我的也不是宏大叙事,我们的生命经验不同,其实我也是从自我经验出发。记忆不是讲过去式,所有的记忆都生存在当下,而当下又随时变为历史,历史性的时间永远存在于一个当下问题上。就像艺术史帮我们看待、挪移,提出对当代的观点。我们不要陷入一种事态论,没有什么新的问题、老的问题,例如福柯谈论生命政治从古希腊开始,这问题持续很久了。如果没有最开始,也就没法把问题说清楚。谈小的事情没有好不好,关键看够不够极致。而且有的人同样谈大问题,其实只是样子很大、议题很大。20几岁的人谈20几岁的事是很正常的,关键是如何让自己成为一个开放的身体。
段:您当初愿意来参加“超有机”展览有什么想法动机吗?
陈:我当初知道“超有机”也有在谈生命政治之类,就很好奇,想看看大陆是怎么谈的。不过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布展完,并没有看到全部的作品。
段:谢谢陈老师今天接受我的采访!
陈:不客气!
艺讯网记者:段子迎
陈界仁,1960年生于台湾。现生活、工作在台北。曾举办过 “军法局 — 陈界仁个展”(西班牙,苏菲雅皇后国家美术馆,2008)等个展。作品参加过第48届、51届、53届“威尼斯双年展”(意大利,威尼斯),第24届、29届“圣保罗双年展”(巴西,圣保罗),“利物浦双年展:国际06”(英国,泰特利物浦美术馆,2006)等群展。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