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下午2时,“思想空间”系列学术讲座第二讲“展览的物质性:实践观念与理论概念的关系”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报告厅举行,讲座由美术馆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联合举办,主讲人是来自德国路德维希基金会的主席布丽吉特•弗兰珍博士(Dr. Brigitte Franzen)及慕尼黑美术学院副院长马丁•施密德尔博士(Dr. phil. MartinSchmidl)。中央美术学院范迪安院长出席讲座,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余丁院长担任主持。
▲ 展览的物质性:
实践观念与理论概念的关系
中央美院艺讯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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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教授
▲ 主持人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院长 余丁教授
今年也是路德维希夫妇向中国捐赠现代艺术作品20周年的纪念,范迪安院长在致辞中谈起有关德方艺术品捐赠的一些往事,并对此表示由衷感谢。同时分享了歌德学院在促进中德于文化教育、学术交流等合作上的桥梁工作以及对建立在中德两国牢靠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下的伙伴关系之间更加广泛、全面、多彩的进一步交流合作充满信心与期待。
▲ 歌德学院北京地区院长柯理博士(Dr. Clemens Treter)
接着,歌德学院北京地区院长柯理博士(Dr. Clemens Treter)以流利的中文发表了致辞,他表示希望继续为推进中德之间的文化事业而继续努力,同时对此次美术馆双年展上思维活跃的中国艺术家们表示了欣赏,并热忱欢两位在艺术展览行业经验丰富的策展人的到来。
▲ 主讲人 丽吉特•弗兰珍博士
主讲人之一弗兰珍博士自1993年起就聚焦于20及21世纪的艺术和建筑研究,她将其策展方式描述为“以研究为导向的策展”,本次她也以其担任总策展人的“2007年德国明斯特雕塑十年展”为例与听众进行了分享。另一位主讲人施密德尔博士的重点工作领域则在艺术化的设计研究,他致力于为复杂的问题开辟新视角,强调修辞与崇拜的当代形式,推崇具有纪念性和历史感知的机制,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艺术工作者,于2007年明斯特雕塑展中担任设计总监。
▲ 主讲人 马丁•施密德尔博士
两位主讲人借由该展来探讨策展概念的缘起与生成、展览设计与其对应实现的相互关系,同时分析明斯特雕塑十年展的40年历史文献梳理项目,借以阐述当代艺术展览中历史感知机制的研究问题。
明斯特(Münster)是德国西北部的一座文化名城,每十年举办一次的公共艺术雕塑展使其成为领军艺术世界前列的先行者,“(明斯特城)有很多建筑都是在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存留下来的,它们为艺术和雕塑作品提供了很好的展示环境”弗兰珍博士首先对展览地点进行了介绍,“展览每十年才进行一次,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件大众娱乐活动,更重要的任务是进行研究”,1977年第一届雕塑展举办时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艺术事件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话题,“艺术如何与生活相连接,当时的公众对于通过不同方式呈现艺术很感兴趣——但如果不想去艺术馆感受,而是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体验——那么当这种概念萌生的时候,明斯特雕塑展就是一个回应”,她紧接着又阐述了每届展览初衷的差异性,“而87年、97年的雕塑展都不是单纯的对上一次的延续,它们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 “2007年德国明斯特雕塑十年展”的金色盒子建筑
▲ “2007年德国明斯特雕塑十年展”无标志的“标志”设计
施密德尔博士是以作为艺术家的设计师的身份加入到07年的展览策划的,这意味着他的兴趣和方式都是以艺术的手法来做的设计,“关于展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个标志,我推荐不使用标志,因为它是与公司、产业、企业紧密相关的”施密德尔博士否定了这种利用“文化情结在进行品牌营销时候的做法”来呈现雕塑展的面貌,而是采用了与老城中许多品牌宣传方式相仿的简洁金色字体来传递概念,“因为既是文化项目,让观众了解到文化内涵才是最重要的”,他阐释道,“第二个问题就是解决免费的公共雕塑展不设前台,工作人员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公众如何更好地了解展览信息的问题”,所以策展方与建筑团队Modulorbeat合作搭建了一个临时性的“金色建筑”,不仅可以为观众提供驻足点和信息咨询,同时也能起到凝结分散展线的中心作用。
空间协商与社会雕塑
▲ 布鲁斯•诺曼,下“沉”广场,2007年
▲ 布鲁斯•诺曼,下“沉”广场的中心最低点
明斯特城的地图布局类似星空的形状,因此如何将艺术作品与开放的空间和环境相结合成为值得被讨论的概念,该展览的特殊性在于参展的作品都是艺术家专门为展览量身定制的,所以团队在策划时就对展线据点、公众参与模式以及局限限制进行了实地测量及讨论。主讲人随后与听众分享了一个特别值得被提及的作品案例——艺术家布鲁斯·诺曼(Burce Nauman)的“Square Depression”(下“沉”广场),该作品构思于1977年第一届雕塑展并在30年后得以实现,被建造在一个科学研究中心,形式是由一个四周高、中心低的白色混凝土材料做成的倒金字塔广场,文本的“沉”与广场的“沉”形成了生动的呼应,“这个广场比较有趣的一点是它成为了一个‘协商空间’,就是用极简的形式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增加了公众参与性”,弗兰珍博士说道,“它的建成也使得原本冷清的场所变得热闹,成为一个公众聚集的舞台,艺术家运用一个合理的、可协商的空间形式打造了一种社会雕塑。”
▲ 讲座现场
随后,两位主讲人又以“艺术家扮演乞丐”的行为艺术、“宠物动物园”、“明斯特雕塑档案特展”等等作品向听众诠释了“实践观念与理念概念关系”的具体表达。展览是策展人和艺术家共同协商完成的作品,也是构思的工具,因此去呈现作品的结构过程尤其重要,而非直接存放无关的完成品,这也要求展览不仅要基于展区(例如:明斯特城)的具体特征,还要充分考虑艺术项目的历史维度和文化内涵。
内涵延续与模式重构
▲ “活在脑海中:当态度变为形式”原展览现场,伯尔尼,1969年
▲ “活在脑海中:当态度变为形式伯尔尼:1969年/威尼斯2013年”重构展览现场
弗兰珍博士与听众分享了2013年威尼斯双年展中重构举办于1969年伯尔尼美术馆(BernKunsthalle)的著名展览“活在脑海中:当态度变为形式”(Live in Your Head. When Attitudes BecomeForm)的案例,该展着重突出艺术动态的发展,公众可以不受限地自由参观,展场的构建就像艺术家与策展人、展览与建筑之间的交织对话,“他们尝试寻找一种方式来连接二者,重新定义展览,继续讨论结构,进而呈现意义”。施密德尔博士也以他参与的德国纳粹档案艺术博物馆的展览策划设计向我们讲述了如何把一个古旧的展示场所变为一个进行当代艺术交流的国际场所的尝试,合理运用艺术和设计的语言来激活空间,对待不同的展品设计不同的展陈形式,以空间来讲述故事,同时强调增进公众的自发参与,这些都成为包含在展览策划内的新思考、新实践。
▲ 讲座现场
▲ 现场观众提问
临近2017年——下一个明斯特十年展即将到来,二位策展人也对中国的艺术家和策展人们发出了邀请,希望在融合不同文化背景的思维中挖掘艺术新思路,力求不断改变、不断创新。讲座的最后,主持人余丁教授以“展览的重构也是对于思想的重构”做了简短总结,并对两位演讲嘉宾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讲座圆满举办。
文丨张译之
图丨杨延远
编丨林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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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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