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造型——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教师作品展”的国内巡展首站,“学院力量:中央美术学院当代造型艺术展”于2010年12月30日在广州时代美术馆隆重开幕。展览由中央美院主办,中央美院美术馆、造型学院和广东时代美术馆共同承办。王璜生、苏新平担任策展人,刘小东任学术主持。共展出38位艺术家的作品。
开幕式于下午4点在时代美术馆举行,出席开幕式的主要嘉宾有:时代地产总裁兼董事长、时代美术馆名誉馆长岑钊雄先生,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本次展览策展人王璜生教授,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术委员会主任、本次展览学术主持刘小东教授,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副院长隋建国教授,中央美术学院实验艺术系主任吕胜中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主任、原广东画院院长王玉珏女士,中国美术家协会雕塑艺委会主任、广州美术学院院长黎明教授,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岭南画派纪念馆副馆长李劲堃教授,广东省美术协会副主席、广州画院院长方土,广东美术馆馆长罗一平教授,华美术馆副馆长樊宁女士,53美术馆馆长李琼波,岭南美术出版社副社长阎义春,广州嘉德董事长李秋波,《新周刊》杂志社社长孙冕,《南都周刊》总编辑陈朝华,广州大学美术设计学院副院长卢小根教授,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与发展部副主任李钢,时代美术馆执行馆长赵趄。出席本次展览开幕式的参展艺术家还有(排名不分先后):姜杰、张路江、陈文骥、邬建安、陆亮、马晓腾、申玲、吴啸海。岑钊雄、王璜生 、刘小东、隋建国先后为开幕式致辞,开幕现场气氛热烈。
策展人王璜生认为,展览所指称的“学院”,超越一个具体教学机构的意义,更指向“学院精神”,具体可归纳为典雅、严谨、高度、尊贵、精致等,因为学院是聚集文化精英、建构学术高度、推动学术发展之场所。“学院的力量”,意指“学院”在精神构建过程中,克服和对抗“保守、迂儒、自大”的力量。面对一个日益平面化、世俗化的现实社会,浮躁和粗俗似乎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一种通病,“学院的力量”就是学院抗争于思想的平面和浅薄、学术的浮躁和世俗,用无畏和坚守的力量,体现学院在当下现实社会的价值、意义和尊严。
“学院力量:中央美术学院当代造型艺术展”,展品主要选自“造型:中央美院造型学院教师作品展”。“造型”展是2010年度中央美院推出的学术活动重头戏,体现了学院造型艺术的历史及当下的成就,赢得了社会普遍的赞誉和学界的高度关注。这次应广东时代美术馆的邀请,从新的角度结构“学院力量”这一展览,力求体现一种“学院精神”的内涵和高度。
展览场所广东时代美术馆原为广东美术馆时代分馆,由国际著名建筑师库哈斯和阿兰所设计,亦是第二届广州三年展作品,初步建成后在第三届广州三年展时作为展出场所的一个重要部分。库哈斯和阿兰赋予这个美术馆建筑以巨大的挑战性理念:融艺术于生活的空间,尝试建立公共空间与社区生活空间的新关系,并提出在这样新的空间关系中“艺术生产”、“艺术生长”的概念。“学院力量:中央美术学院当代造型艺术展”的举办,亦将成为广东时代美术馆历史因缘的延续和特殊意义的新开端。
开幕式同日晚上7点,“学院力量”展专题讲座:刘小东《我的行动》在广州朝天路小学礼堂举行。本次展览将在时代美术馆展出至2011年2月27日。
董慧萍 广州报道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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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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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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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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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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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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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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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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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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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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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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