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璜生(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
美术馆具有多方面的功能需求,也以综合性的功能实践体现美术馆的社会学、文化学意义。而当代的美术馆越来越重视与公众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趋于平面化和娱乐化。但是,在这种平面化娱乐化的公众社会中,在一个公众社会尚未自觉形成知识的认知高度和普及性的情境下,尤其是像中国或亚洲的文化现状中,作为艺术博物馆性质的美术馆,尤其应该承担起“知识生产”的历史责任。
“知识生产”是美术馆的核心动力,是美术馆的发动机。也就是说,美术馆是由“知识生产”而构成一个美术馆的运作系统,以“知识生产”为出发点,从而展开具有目的性的知识制造、传播、交流、保护、再生产的一系列工作,形成有效的知识生产机制。
知识生产的机制、功能及特点在美术馆的具体表现为:
1,展览及相关的学术性建设是“知识生产”的重要工作,如:展览策划的学术问题意识和实践,关注和参与当下文化问题的探讨和建构,推动相关的学术问题的开展等等。其实,一个展览的策划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就是一次知识生产的过程,而知识生产可作 “有效”和“无效”的区分,有“大效”和“小效”之别等等,因此,如何使我们的展览及学术活动成为“有效”和“大效”,这是检验美术馆是否真正具备“知识生产”机制和能力的标准。
2,对历史文化和资源的学术梳理、合理利用及当下阐释,尤其是对美术馆藏品及文献资料的研究、整理、保护和相关理论建设。藏品及历史文献资料中隐含丰富的信息,处理和保护这样的信息,从而构成新的知识增长点。我们往往忽视这样的历史资源,尤其忽视历史资源的当下意义:即历史延伸到当下的意义和当下对历史作出再阐释的价值。
3,关注当下正在发生的艺术动态,以主动的态度积极参与其中,包括关注年青艺术家动态,推动年青艺术家的成长,以“进行时”的思维参与艺术的发生活动。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变化,对当下的阐释和介入是知识生产和知识建构的重要方式。
4,美术馆应具有兼容、开放的学术精神,应重视知识的交流、对话、互为互动,要从知识生产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做起,从而形成开放的“知识生产”机制。知识是在开放而自由的精神氛围中才可能有效地发展及体现其有效的价值。
5,知识的应用和研发,使知识深化、变通、催生,从而产生知识新的可能性。知识如何转化为现实,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体现价值、共构作用,并深化意义,这将构成知识的再生产。
6,普及性的公共教育是美术馆知识生产及再生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转化知识的形成方式和传播途径,形成多元多层面的知识面向,使知识成为丰富的多棱镜,在丰富的多棱镜中折射着不同阶层不同向度的文化需求。
7,交流和互动是“知识生产”的另一种有效的方式,无论是专业的交流,还是跨行业跨学科的互动,都可能借助于美术馆这样的平台轻松地进行,并获得潜移默化的效果。
8,美术馆学本身就是一个知识体系,美术馆的运作、管理、运营等,以及对这样的工作内容及方式的研究,构成了可以不断深入延伸的知识系统。其实,这样的知识系统,不仅包括技术性层面、操作性层面的东西,更是综合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价值观、美学观等等的问题。
中国在近十来年间,美术馆的建设及发展从数量和规模上看,可以说是极为神速的,由美术馆引发的展览及学术活动也非常之多,真可谓目不暇接,众声喧哗。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的美术馆目前对于“知识生产”的意识和具体的工作还是处于非常基础的层面,对学术策划和学术高度及深度的认识和工作都相当表面,对藏品和历史、当下的关系认识和工作也相当不足,同时,更缺乏一种“进行时”的思维和工作热情及责任感,因此也使美术馆缺失知识生产的机制和活力。
这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美术馆“知识生产”的意识,普遍认为,美术馆只是一个简单做些展览的场所,而展览是艺术家向社会亮相的一种手段。殊不知,就是一个“展览”,其实包含着美术馆的一种“知识生产”的运作系统,从策划,角度切入,作品选择,相关研究及论述,作品与空间关系,空间与观众的关系,视觉接受的特点及过程,交流与互动等等,每个环节都是一种知识,种种知识的集合成为一个系统工程,而系统的运作构成了“生产”的过程和形成了“生产”的成果。“展览”只是美术馆知识生产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部分,一个子系统,而“研究”、“公共教育”、“典藏”、“交流”等等都可能是美术馆系统工程中的子系统,同时,支持着美术馆整个知识生产系统工程的有效运作。如果我们缺乏这样的“知识生产”的意识,是无法主动地建构相关的美术馆知识,更何谈“知识生产”。
美术馆应当具有承担这样的知识生产的职责和能力,并有效地健全这种知识生产的系统机制。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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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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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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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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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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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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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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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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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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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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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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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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