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a的观众每天都是那么多,人们都是慕名而来,说着各式各样的语言。所以,Moma的导览图是用几种语言写成,他们要面对不同语言的观众进行公共交流。Moma在今天能有这么高的全世界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与其立馆之初所确定的公共性分不开的。
Moma是一家私人美术馆,但这仅仅是私人投资建馆而已,它并不是把它当做私产,而是以个人对艺术的热爱来建设美术馆。其成立理事会,建立各种募捐机制,设立按媒介分类的七部门,但公共教育部和发展部是其中展览项目延伸与筹备的上下两个环节。所有的活动都以面对公众为目的,不是私人聚会或文士雅玩。所有的美术馆都声称自己是公共的,都是面向公众的,但为什么Moma等美术馆做到了这么有声势、有影响以及产生了极大的社会作用力呢,则有其必然的逻辑和程序。
以前不理解外国的美术馆为什么会发展到如此地位,以为是历史的原因,这个解释等于没说什么。随着参观、与相关人员交流,越来越清晰地了解到是整个社会的制度设计保证了美术馆的存在可能性和发展机会,而不仅仅是美术馆自身的独立运作和自我造血。美术馆是一个公共平台,它是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同,才能进行建设和发展,这种美术馆管理与运行是因为社会对公共文化事业持有强大的认同心和价值肯定,才可以获得这样的社会支持氛围以及完备其支持文化机制生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在认识美国的美术馆博物馆时,忽略掉法律制度方面的支持和框架,仅仅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这一条出口是做不好美术馆的。
在社会文化教育的高认同前提下,法律对捐赠美术品给美术馆、赞助美术馆的行为给予税收的抵消和减免,就这一个收入的再分配法律措施,使得社会的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了支持社会共同的文化事业的动力和积极性,也有了一种荣誉感和社会参与感。因为美术馆的发展与展览的举办都有社会公民与公司的赞助支持,这就等于是用文化艺术的形象力量融合了社会族群、社群、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是以艺术的方式将社会的公共性体现出来。没有这样的社会法律框架,任何的文化理想主义都满意落实;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以社会为单元,这个社会单元既是团体、企业、基金会,也是个人,而现代国家则是对社会单元的高度信任与授权,比如文化艺术事业,美国政府并没有一个文化部或宣传部来主导这一切,而是让社会的成员去做,这是小政府与大社会的关系,所谓以社稷为重就是这个意思。国家只提供法律框架,而且不是政府提供,是以法律为形式的国家来提供的,政府只是一个社会服务单位,是为众多的其他社会单元提供支持与服务的机构,所以它想法设法让社会的不同成员单位自己去做这类文化艺术事业,这也就使得政府机构只集中在社会公共行政的执行上。所以社会才有了各种团体的、个人的基金会,企业公司与个人将自己的财富积累拨出一部分或按比列每年拨给基金会一笔艺术基金,如微软比尔盖茨捐出自己的财产,成立基金会,就是要赞助各类社会公共事业,其中包括收藏艺术品、赞助文化机构、赞助文化艺术与学术研究,等等。在美国,基金会到处都是,很多家族、大企业、个人、甚至艺术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会,当我们看一个重大艺术展览时,会注意到是有各种企业与基金会和个人赞助支持的。这就使得艺术项目与展览可以执行和落实,也保证了文化艺术项目的严肃性和水准。
在Moma,当不同部门的策展人(Moma有40个策展人)提出各自的展览计划时,首先要报给本部门的主任策展人(Chief Curator),有本部分通过后,再报给Moma的展览委员会。这是由约20人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由馆长、副馆长、各部门主任策展人、拓展部、公共教育部共同组成,两个月一次例会。在会上,展览计划的提议策展人做20分钟的陈述,主旨、方案、时间、需要的展厅、预算都要介绍给展览委员会,陈述中不同的与会者会提出问题,进行对答。特别是对于展览的预算,要进行说明,而公共教育部会提出公共教育方面的问题等。如果展览还包括出版物(画册、研究著作等),展览计划提议策展人也要将该出版物的成本报告给会议,如页码多少、开本大小、几篇文章、拟邀请的撰稿人的简历介绍以及为什么邀请该撰稿人(因为该领域的专业化、该专家的学术能力)、费用安排等等。会后,提议人退场,由委员会主要决策人(约8-10人)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展览计划。
一旦展览通过,拓展部要根据募捐资源和对象定位来选定基金会、机构寻求赞助,这些长期与赞助机构打交道的人深知如何撰写赞助计划书、知道哪些机构会对哪类展览感兴趣、如何使得赞助者获得美誉度和社会公共形象;而公共教育部则根据展览来制定公共教育的内容,如活动、导览(包括单页、折页、海报、语音导览、不同语言的介绍资料)、讲座、相关电影、相关教育项目(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社会家庭)等等,他们也会根据公众的习惯来提出文稿的修辞,务使展览导览通畅易懂,避免过于学术词汇、生僻词汇等等,要满足一般受过教育的大众的接受能力。展览计划提议策展人在通过后,则要进行充足的研究,撰写文稿,梳理展览脉络,组织作品(从本馆收藏、从馆外借调,而外借作品则要化大量时间商讨,是否可行、有无替换作品、保险运算条件等等)。这些齐备后,材料交由Moma的出版部来设计画册,组织印刷。画册都会在展览开幕前完成,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他们在进行展览准备的过程中,最主要的精力是花在研究上,在研究中落实作品的所在、吃透展览的内涵、撰写研究文章、沟通外请撰稿人。每个策展人通常手上三两个展览项目在同时进行,展期一般都会在一两年之间,策展人助理会进行基本的资料整理、辅助研究等相关基本任务上。
他们的展览策划工作与准备工作以及展览开幕后的一系列公共教育项目,有一整套流程,严谨而有序、积极而富有效果。公共教育部会根据展览组织各类项目与活动,并统计观众反馈、反响以及意见,将公众的服务放在首位。既做好各种介绍资料、方便取用,又严格维持展场秩序,如特展不允许拍照,就要有展场人员告知观众。展场人员统一佩戴胸卡,有姓名、照片,统一服装,整齐肃穆,区别开观众的形象。既告知观众,又帮助观众,并留意观众的行为举止,如请勿触摸作品,也要维持展场安全。一般展厅门口都有说明牌,告知该厅最多观众人数,超过了,展场人员会告知后面的观众等候,做到有序、安静。展场人员属于馆内人员的一部分,维持观众进出、开馆闭馆事宜,其行为与形象是美术馆的重要形象,既谦和礼貌、认真负责,也规整严肃、落落大方。专业专业,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上。国内的美术馆不知从何时兴起了外聘展场维持人员,由物业公司提供。这在管理上和对美术馆的功能理解上以及长期发展上,都需要再探讨。观众进美术馆,除了看到美术馆建筑和展览作品外,直接见到与接触的就是这些展场人员,他们的言行事实上就代表了美术馆的形象,美术馆的公共性是由他们在第一线给传递出来的,虽然他们多数时候是沉默的,但他们的作用不容小视。
Moma是按媒介来划分部分,那么各类作品归各部分收藏。摄影部的藏品就在他们办公室的隔壁,进出都要门禁锁,温度保持在低温上,藏有24000件作品。分门别类,放在一个一个铁柜里,彩色摄影则放在冷柜里,并包上锡纸密封起来。摄影部策展人日常可以取用研究,非常方便,有工作台、工作灯。其他部分也分别收藏作品,另外,Moma在昆斯地区建有单独的藏品库,储放大型作品。
Moma的档案收藏也非常齐备,每项展览完成后,各部门整理后交由档案部收藏入档,作为档案文献,供以后备查、研究。Moma的教育与研究中心收藏了丰富的图书、画册、资料,供馆内人员研究用,公众可以预约来查阅,非常方便,其公共性也体现在图书资料的开放阅读上。
美术馆过去是以物为主,收藏好作品、保管好作品作为重中之重,而现在是以人为主,是如何为观众服务好为主。这里面发生了很大的观念转变,也因此在相当的美术馆设计与日常管理行为中都会有所改变,也因此有了新的思路和做法,使得美术馆越来越亲和、越来越具有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说,美术馆博物馆在今天的发达国家里是一个崇高的文化平台,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其中工作的所有成员都有一种受人羡慕与敬重的社会地位。
2011年11月17日于纽约
(刊载于《东方艺术大家》2011年第12月期)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