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虎讲座二:涂鸦与补笔——中国古代书画的整型

           徐小虎讲座二:涂鸦与补笔——中国古代书画的整型

2013年6月15日晚18时,由艺术新闻(中文版)、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和北京画院共同主办的“结构与笔墨——徐小虎谈中国古代书画系列讲座”央美第二场在美术馆报告厅进行,继同日举办的上一场讲座《视角在时代中的移动——再看看(传)董源<潇湘图卷>》后,徐小虎先生带来的第二场讲座题为《涂鸦与补笔——中国古代书画的整型》。

讲座开始后,徐先生直接引入主题,与听众共同观看宋代郭熙《早春图》这幅有着朝代之争的画作,将其局部放大来看,可以看到画中巨石中未被补笔的树的画痕。同时,巨石旁边,有两位爬山者,笔触较快,都可以推断是原画中所没有的,推测都为明代的补笔。关于补笔的问题,日本学者岛田修二郎在《正仓院绘画》较早提出这一概念,为书画研究开启了新的思路。

徐先生认为研究绘画的第一步应当研究其构图结构,每个时代都具有独特的精神特征,画作的构图和结构会透露其独特的质感和味道,所以在观者心灵的最深处,会有不同的体验,即神会。她与听众共同检验了两张北宋立轴真迹:(传)巨然《溪山兰若图》和郭熙《早春图》,通过结构分析、细节查看等方法了解哪里有后人的补笔,而补笔又是如何影响了画作的时代风格面貌的。

徐先生首先为观众分析巨然的《溪山兰若图》,她认为与其考虑派别,不如参考北宋山水画的结构以便确认本画品的时代归属。传世的巨然立轴画花样较多,徐小虎将多幅立轴排列来看,从中可以看出作品结构呈现出来的演变过程。拿范宽的《溪山行旅图》作对比,此画被认为是世界艺术中世纪的巅峰之一,也是天地人关系在视觉艺术上的典范,前景、中景、远景分明,这体现了北宋宇宙观精髓,人在画前,感受到宇宙的安静,仿佛能听到呼吸声。由此来看十一世纪中国山水画技术——笔法。徐先生讲到北宋山水中所运用的各种皴法从唐朝已经有萌芽,经过五代,能够清晰地看到从一种粗糙的渲染法逐渐转向用笔尖执行的不同样式,以描述不同的山石、土壤等个别的肌理模式。她以结构、高度排列四张典型的北宋画轴,进而发现:在结构上能看见主山在时间轴线上逐渐萎缩;中景、中山逐渐扩大,沾上主山的威严;前景、中景跟画家、观者中的距离逐渐拉近。通过较多细节比较,可以推定《溪山兰若图》是北宋约1030年代六扇屏风的第五幅,但全身被后人补笔加上建筑物和树草等,改变了原画的性质和气质。经过一系列的比对,可以看出两种相对的笔墨行为:一种是早期绘画笔墨行为:多层次、少动作的、缓慢渗透画面的“按下去”;另一种是明代以来的加速行为,运用手腕的力量在画面上“擦过去”。所以说,笔墨行为之动态和速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造的时代。徐先生详细为大家分析、解说了画中的山、水、石、树和小房子结构等等细节,使大家更进一步了解了不同时代的涂鸦和补笔。

再看郭熙的《早春图》,北宋绘画的结构前中后景分明,中、后景的雾气强调山与山之间的距离,暗示深不可测的肃静与尊严的空间,山本身具有宇宙神般的尊严,似乎能听到大自然缓慢的呼吸。但《早春图》却使人的视线蹦来蹦去,并没有那种高耸威严感,结构排列似乎并不符合宋朝观点。徐先生详细比较了画中的很多细节,观众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了《早春图》。徐先生总说:“要试着检查‘不必’的性质、功能与时代,不一定完全成功,但毕竟得试试看。”她认为这样可以较易窥见古人原作的面貌,了解时代需求的演变。通过排列、比较这些画作,可以看出它们在各自时代预设的原面貌。她总结到‘不必’至少有两类,一种为弥补曾经淡化或脱落的笔迹;一种为了增加补笔者所处时代的喜好,态度多是“这样比较好”,《早春图》就是这种情况,而补笔加错就会对画作时代风格造成很严重的障碍。

徐小虎先生带领大家通过判断作品的绘制年代,分析笔墨行为的差别来判定原迹与补笔,最后追溯到南宋元代江南传统的形成,使听众对中国古代书画的“整型”问题有了全新的了解。讲座后,徐小虎先生与听众进行了精彩的互动探讨。


艺讯网记者:孙峥
责任编辑:朱莉
摄影:胡志恒、孙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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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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