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郑岩教授
“破碎与聚合:青州龙兴寺古代佛教造像”是第34届世界艺术史大会特别展,由中央美术学院和青州市博物馆联合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共同承办。由特展策展人郑岩主讲的讲座“破碎与聚合:关于青州龙兴寺古代佛教造像的新观察”于2016年9月3日晚18:30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如期举行。
主持人 王璜生教授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璜生先生对郑岩先生在此次世界艺术史大会和展览中所做工作及其思路进行了简要介绍。郑岩先生系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在此次世界艺术史大会中担任第七分会场中方主席。
主讲人郑岩首先对此次展览选题及其原由等相关学术背景进行简述。选择青州龙兴寺佛教造像作为此次世界艺术史大会特展的主题,一方面旨在期望能突破作为近代学科的美术史中旧有的西方背景与视角,尝试以新角度来看待原本作为“他者”的中国文化与艺术。另一方面,龙兴寺造像在自发掘以来的二十年间,在世界各地多次展出反响强烈,并且学界也不断地研究与书写,故而其本身即是绝佳的尝试对象。他说:“1997年发掘初期的龙兴寺造像多呈现碎块的状态,与后来修复拼合后展出的造像形成强烈反差。但学界从考古类型学、艺术风格学、样式学等角度的研究往往忽略掉造像碎块本身,而选择从完整的作品着手。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青州龙兴寺佛教造像的研究和展示仍然在一种既有的模式中进行,这批文物的出土并没有激发出新的问题与思考。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再寻找一番,看看是否能从新的角度来切入。”
随后,主讲人着重阐释了“破碎”之概念。他表示学界普遍认为北朝至唐的三次灭佛运动导致了对青州龙兴寺造像的破坏。目前发掘出的造像绝大多数为北朝晚期,少量年代为唐代及北宋。许多造像在损毁后仍被寺院所保存,并在后来经由一系列仪式被谨慎地埋入坑中。郑岩认为前人这种慎重的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当下学界以雕塑的角度来研究造像所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也提示我们需要重新回到“何为佛像”这一原点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
他谈到,在佛教传入中国时,佛像已是宗教崇拜的核心;但在佛教产生伊始,此宗教并非是一种像教,而是在随后西方文化之影响下逐渐开始崇拜偶像。在佛教整个传播过程中,图像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佛像具备一定的宗教功能;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审美功能,往往旨在以精美的视觉形象(即佛的形象)打动观看的信众。故而,许多佛经教义都认为造佛像既是一种功得与修为,《增壹阿含经》中曾记载到“作佛形象者,为得何等福?…………王得眼根不坏,天眼、形体端正,终生天上为天王,名扬四方……多所饶益,天人蒙佑。”随之而来,在佛教的礼仪活动和修行中,佛的图像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净土宗的修行即重视“观像”,要求修行者将观像与打坐静修结合。在此佛像是信众心灵进入宗教的引导物,而非单纯的艺术作品,它本身就具有能量。
同时郑岩先生提到佛教中“舍利”及其概念的流变。佛经教典中认为释迦牟尼涅槃所火化留下的骨质为“生身舍利”,信众如若供养舍利即等同于供养佛本身。因生身舍利数目稀少难得,“舍利”的概念遂逐渐泛化,后来出现有诸如手抄佛经等“法身舍利”,甚至水晶、玛瑙、琉璃、石子所制念珠也可被视作舍利。他认为,将佛教造像之残块视作舍利的观念在北宋时期的山东地区非常盛行,并表示造像的损毁往往被僧人视作佛祖涅槃,因此这些碎块通常经由严谨神圣的仪式而被“窖藏”供养起来,不仅仅是龙兴寺,山东临朐明道寺、济南开元寺等都出土过类似的造像。
上述这些佛教观念、行为并非只是宗教内部的现象,它们往往会超越出宗教本身的界限,进入艺术,进而对艺术史产生影响。主讲人引用了两个典故并了阐释龙兴寺佛教造像与后两者内在之联系,一为清代唐英供奉烧废的青龙缸并重修景德镇风火仙神以解决景德镇信仰之危机;二为以清代六舟和尚为代表的“八破图”创作传统。他表示,此三者都是将损毁破坏之物做重新的组合以赋予其新的价值意义,其中隐含着一种在危机和灾难面前的应对处理方式,由此提出了“艺术家和艺术在面对灾难时,自身应扮演何种角色?”的根本问题,这是今天的艺术家、艺术也正面临的问题。一些巨大灾难的发生,通常会刺激艺术家的创作,而现今的创作与上述古人之作法显现出一种一致性,历史在任何时候都是相似的,当下在内在上与历史相连。
讲座最后郑岩先生提到此次世界艺术史大会主题——“Term”。他说:“我们今天的艺术史是一种西方背景的艺术史。从70年代初开始,学界逐渐呼吁要建立一种世界的艺术史,即一种涵盖更多不同文化系统和时代的艺术史学科。因此当这次大会即将在北京召开时,我觉得有必要回顾梳理作为现代学科的中国艺术史近百年来的构架与发展。尽管西方艺术史系统的知识,为中国艺术史研究做出了诸多贡献,但如何从东方文化内部来解读中国艺术与历史仍然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一次展览给予我一个契机,能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这个现代的美术馆中展出一个古代展览,希望这样一次‘冒失的’实验能够给予其他人,更是给予我自己一些有效的启发。”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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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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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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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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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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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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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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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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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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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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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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