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式廓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隆重开幕
为纪念新中国杰出的美术家和教育家王式廓先生百年诞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美术馆和中央美术学院承办的“王式廓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于2011年5月6日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隆重举行。
上午9时,“王式廓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 第一项内容——王式廓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开启。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覃志刚,文化部艺术司司长董伟、教育部体卫艺术司副司长廖文科,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中国美术家协会秘书长刘健在主席台就坐。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罗成琰,中央美院教授闻立鹏,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王行最,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秘书长黑德昆,王式廓先生的夫人吴咸和王式廓的子女:王其智、王荻地、王延荻、王晓欣、王群作为嘉宾到场。党委书记杨力主持纪念大会,院长潘公凯,副院长谭平、徐冰,党委副书记孙红培出席。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大会上,特别举行王式廓作品捐赠仪式,吴咸、王荻地、王延荻、王晓欣和王群向国家捐赠作品共计172件,交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收藏。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致辞
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徐冰主持开幕仪式
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致辞
中国美协秘书长刘健致辞
王式廓先生的夫人吴咸
10时30分,“从延安到北京——王式廓百年纪念展”开幕。除参加纪念大会的嘉宾外,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廖静文先生、李可染基金会董事长邹佩珠、国家博物馆副馆长陈履生、《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詹国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主任门晓伟、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高波先生与来自《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等媒体领导,以及专程从日本前来的国际友人参加了开幕仪式。徐冰副院长主持开幕仪式。潘公凯院长、中国美术馆范迪安馆长和中国美协刘健秘书长先后致辞。
开幕式上,举行了王式廓奖学金颁奖仪式,王式廓先生的夫人吴咸和她的4个女儿共同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200万元,设立了“王式廓奖学金”,用于资助中央美术学院在校研究生海外考察。潘公凯院长向首届获奖学生王国召、金海慧和胡晓岚颁奖。随后,杨力书记和马骁先生一同揭晓了此次纪念活动出版的两本大型画册《王式廓》和《从延安到北京》。
下午2时,纪念王式廓百年诞辰座谈会在美术馆贵宾厅举行,王式廓先生的家属、生前的同事和学生通过回溯记忆、点评作品和归纳精神等方式,纪念缅怀王式廓先生。
王式廓先生1911年出生于山东省掖县。自幼酷爱美术,在北平美术学院、杭州艺专、上海美专专攻西画。1935年东渡日本,就读于东京美术学校。抗战爆发,王式廓毅然回国,参加抗日救亡活动,进而从武汉奔赴延安。后长期任教于延安鲁艺、北方大学、华北大学及中央美术学院。王式廓毕生致力于艺术创作和艺术教育,桃李满天下,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最杰出最著名的画家和美术教育家之一。
作为新中国美术的奠基人之一,王式廓是中国20世纪美术史重要的现实主义画家,他的艺术作品《改造二流子》、《血衣》、《井冈山会师》、《参军》等,是中国现代美术史上的经典作品,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历史影响。王式廓的代表作大型素描《血衣》,集中体现了他的艺术思想和创作方法,是新中国革命现实主义美术的成功典范,其素描形式与深刻主题使之成为美术史上无与伦比的作品。《血衣》形成的“深入生活—素材写生—草图研究—画布创作”的创作方式,对新中国的主题性创作和学院教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式廓的一生是坎坷跌宕的一生,他与20世纪的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历史同行,既为它贡献自己的一己之力,也因它饱经风霜的考验。王式廓的伟大在于他始终不渝地坚持现实主义的创作精神,坚守艺术的良知和人本主义情怀。他留给我们无尽的精神财富,我们今天纪念他也是接受他的艺术精神的感召,开拓新世纪的艺术创造。
“从延安到北京——王式廓百年纪念展”汇集了700多件作品以及相关资料展现“土地之子”王式廓的生命情怀,希望通过对王式廓艺术人生的深入研究和展示,进一步认识现代中国美术的历史,研究波澜壮阔的现代中国的革命史与社会发展史,对这双重的历史进行研究,以期廓清复杂曲折的20世纪历史的线索和轨迹,揭示时代的发展情景和真实状态。
本次展览将展出收藏于中国美术馆等地及其家属捐赠的王式廓作品,包括油画、木刻、素描、速写、手稿、草图,以及《血衣》、《改造二流子》、《井冈山会师》等大家熟知的经典作品。展览以“从延安到北京”这个关键词为思路,以时间为线索分为四大板块:一是光明在前——走向延安;二是激情岁月——延安时期;三是大地之子——新中国新生活;四是壮志未酬——70年代。其中第三个板块又分作七个单元,分别是:世纪之作——《血衣》、民族魂韵——革命历史题材创作、时代新歌——劳动与建设、广大精微——教学实践、出入中西——旅欧纪事、湖山清远——风景与写生、赤子之心——生活与亲情。展览将展出至2011年6月5日。
杜隐珠、董慧萍/文
丁怡、杨博焜/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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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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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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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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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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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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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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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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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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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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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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