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锦是谁?

郑锦,我国著名美术家、美术教育家。1918年担任国立北京美术学校第一任校长。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的重要开创者。


 郑锦艺术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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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   农历正月廿一日,出生于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三乡雍陌村,父玉池公,擅丹青。

1888   入乡塾读书。

1897   随姐由香山移居日本横滨,入读大同学校。从梁启超、林慧儒、钟卓京、张玉涛游历,时三载。

1901   中学毕业。

1902   前往东京学习西洋画。

1907   入读京都市立美术工艺学校,学习绘画技法。

1910   农历二月十四日,于日本横滨与鲍桂娥结婚。

1911   毕业于京都市立美术工艺学校日本画科。入读日本京都市立绘画专门学校,并随山元春挙习山水。与陈树人、鲍少游同寓京都。

1913   作品《娉婷》入选日本第七回文部省美术展览。在日本初遇高剑父、高奇峰。

1914   作品《待旦》被陈列于东京大正博览会。毕业于京都市立绘画专门学校。毕业创作《鹦哥》(又名《闲情》)被学校购藏。从日本回国,后居北京西直门内宫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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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自画像 约1915年 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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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与家人在北京宫门口

1915   于天津拜访梁启超,梁为其作《郑褧裳画引》。持《画引》与北京拜会张一麐。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手工图画专修科任教图案。

1917   奉教育部命令,筹办美术学校,并于1918年招生。教育部委任郑锦为“北京美术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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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京美术学校大礼堂正门

1918   4月15日,“北京美术学校”于西城前京畿道举行开学典礼,时任教育总长傅增湘、次长袁希涛、北大校长蔡元培、北京其他国立高校校长及众多嘉宾出席。同年教育部批准“北京美术学校”添设高等部和高等师范科。

1919   任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导师,任教水彩画。

1920   与陈师曾、萧俊贤、王梦白、姚华、伍灵等及西画教员组织了“花阴画会”。作《玉兰孔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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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美术协会合影,陈师曾 ( 左二 ) 及郑锦(右一)等

1922    教育部委任郑锦为“北京美术专门学校校长”,并颁发校印。11月10日,学校举行“专门学校”庆祝会,教育总长汤尔和、次长,蔡元培、其他国立七校校长及众多嘉宾出席。

1923   与高叔达合作,为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出版的《平民千字课》课本一套四册作插图。

1924   辞去“北京美术专门学校”校长之职。

1927   应晏阳初邀请,“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聘郑锦主持“直观视听教育部”。深入农村,赴“平教总会”华北实验区定县,推进平民教育运动。北洋政府教育部将“国立艺术专门学校”改为“国立京师大学校美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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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在河北省定县郊外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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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在河北省定县的家居一角

1928   著作《平民教育与平民美术》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

1936   应广东省政府孙哲生、吴铁城、杨子毅之请,返回中山县。出任“中山县乡村建设委员会”会长。

1937   七七事变后,往北京安排家眷南归。作《群英奋战》。

1940   避难于中山白石村鲍少游家。中山沦陷后,居澳门高士德马路。作《林下蹄声》《岭表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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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在香港 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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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与赵少昂 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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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与鲍少游等合影 1941年

1941   “郑褧裳画作欣赏会”在澳门雅廉访大马路三十二号举办。“郑褧裳慈善画展”在澳门商会举办。作《涤梳图》《东篱采菊》等。

1943   冬天,开始收集马匹的形像,以作创作《春回大地》之用。

1944   迁居普济禅院附近的郑汇熙宅,以便作画,因画幅大,又借二龙喉任锡南住处装裱《春回大地》。

1945  郑褧裳画展于澳门利为旅酒店举办。作《人面桃花相映红》《春日小鹿闲》《老树逢春》《秋水天鹅》《岭南春色》等。移居青洲。

1946   抗战胜利后,返回中山,出任三洲乡乡长兼中心国民学校校长。

1948   辞去乡长之职,在家画画。

1949   辞去三洲乡中心学校兼校长职务。

1952   获发澳门身份证,署名郑云泉。

1955   作《松林锦雉》。

1956   参与“澳门美术研究会”。

1957   作《春圃银鸡》《鸡冠吐绶》等。

1958   作《争妍》《朝曦双鹤》《绣阁停琴》《两王并立》《秋园锦雉》《水上鱼游枝头鸟唱晴》《采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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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先生遗作展览会现场,左至右罗先杜、罗德基、鲍夫人、郑美成、霍宝材、鲍少游、方守宏、鲍小姐、鲍小姐、鲍慧仙

1959   3月28日,病逝于澳门镜湖医院。6月15日,“郑褧裳先生遗作画展”于香港圣约翰教堂举行。

1997   三女郑美成将其父郑锦、所藏名贤书画十二种,共计十三件捐赠台北故宫博物院。

2001   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文化暨康体部举办的“郑褧裳纪念画展”在澳门举行。

节选自:陈继春《郑锦艺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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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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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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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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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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