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巴黎美专”中国留学生获奖第一人,常书鸿称赞他为当时画得最好的艺术家!

郭应麟是常书鸿推崇备至的艺术家。

常书鸿不只一次提到说

郭应麟是当时画得最好的艺术家,

但是我们谁都没有见过他的画。

因为历史原因全部流失了,

只是在文献里一直传说画得好。

在这次“先驱之路:留法艺术家与中国现代美术(1911-1949)”展览中,多件只在传说中的艺术珍品首次“现身”,多位被历史尘埃淹没的艺术大师“重现”,这里就包括“传说”中的早期留法艺术家郭应麟的三幅油画作品。这是“郭应麟”第一次出现在公众面前,这也是尘封在中央美院半个多世纪的三件重要美术作品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1548493693455254.jpg

郭应麟 临摹米勒《拾穗者》

布面油彩 82x108.5cm 1920-1930年代

郭应麟无疑是一位独特的“失踪者”,最早发现于1936年《中国留法艺术学会会议记录》中的记载:郭应邻 男 绘画 通信地址厦门集美学校,已回国。很久以来我们对他的经历和成就一无所知,也看不到他的作品,他也成为了艺术史上名副其实的“失踪者”。

23.jpg

郭应麟 临摹柯罗《清晨林妖的舞蹈》

布面油彩 97×125.5cm 1932年


黄永玉先生在《在集美的日子》文中谈到了对老师郭应麟的回忆:集美学校我第一个美术老师是郭应麟,他是真正正式从法国巴黎美术学院毕业(有的人不是),油画人物和风景都行。我敬畏他是因为我不懂油画,他提到的一些外国画家我大部分不认识。他原是集美毕业才去巴黎的。他说话喉音、鼻音都重,带点洋味,穿着又很潇洒。跟在他后面去美术馆,穿过油咖哩树和合欢树林荫,心里很神气。

24.jpg

郭应麟 临摹《弹钢琴》

布面油彩 147.5x114.5cm 1932年

走廊里挂着大幅他从巴黎临摹回来的油画,装在金框子里。其中一个老头子在钢琴边教一个漂亮之极的女孩子弹钢琴的画,让人心跳,仿佛她是郭应麟先生的亲生女儿,怕郭先生生气,只好偷偷多看了几眼。郭先生后来到印尼去了。黄先生描述的“女孩子弹钢琴的画”就是这次“留法大展”中的作品《弹钢琴》。这是郭应麟在法国临摹的油画作品,原作者不得而知,但从画风上看,应该属于古典学院派风格。

依据郭应麟后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的历史文献,郭应麟1898年9月27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文都鲁苏(Bondowoso)。他6岁时随父亲回到国内,先在家乡海澄镇(今属福建省漳州市)私塾就读,后随宗叔郭美丞到集美师范学校学习。

25.jpg

郭应麟(图片由林明杰提供)

后由集美中学转入南京国立暨南学校师范科继续学习,毕业后去菲律宾马尼拉中西学校任教,课余到菲律宾大学美术课学习绘画。他热爱体育,喜欢游泳和田径, 1922年曾与顾拯来一起历时3小时,从集美学校出发游泳近14公里抵达鼓浪屿岛,还在菲律宾参加过三级跳远比赛。

1548493941204576.jpg

郭应麟 卢浮宫写生 约1932年

(图片由林明杰提供)

1927年(一说1928年),郭应麟得友人资助,赴法国留学。1929年初,他报考巴黎国立高等美术专科学校(简称“巴黎美专”)雕像写生班并被录取,白天在班里学习木炭画,晚上则到市立美术夜校学习。1930年4月,他参加“美专正式生考试(此种考试一年一度,选录极严,不论参加者多至若干,总以前列十五名轮选,由十六名至六十名则为暂时正式生,期以一年,期到取消)落选,自是倍加努力。翌年第二次与试获选,乃为该校永久正式生。” 

1931年6月,郭应麟参加学校炭笔画比赛,竟然获得了第五名。这是巴黎美专历史上第一个获奖的中国学生,常书鸿就曾说过“郭君为同学中成绩最好的一个人。”

27.jpg

留法时期的郭应麟

(图片由林明杰提供)

郭应麟在法国靠半工半读完成了学业。1932年7月,他结束了在巴黎美专的学习,离开了学校。第二年1月,他参加了留法同学为他举行的欢送会后回国,同时他也成为著名的中国留法艺术学会初创成员之一。同年3月18日,郭应麟被集美学校聘为美术馆主任,并在厦门美术专门学校兼任西洋画教师,学生包括台湾著名画家庄索和著名画家黄永玉先生。

28.jpg

郭应麟林翠锦在厦门中山公园结婚照

1934年,郭应麟与出生鼓浪屿的名媛林翠锦结为伉俪。林翠锦女士1904年出生在菲律宾依琅,曾就读于集美师范学校。她的三位表姐分别嫁给了陈嘉庚的三个儿子,三姐妹成为三妯娌,当时被传为美谈。这也注定了郭应麟林翠锦夫妇与陈嘉庚一生的不解之缘。

1937年7月抗战全面爆发,为逃避战乱,郭应麟出走南洋,到新加坡出任南洋美术专科学校美术教员。南洋美术专科学校由厦门美专创办人之一的林学大(1895—1963),在陈厥祥(陈嘉庚之子)以及校友会的推动下创办,揭开了南洋本土美术教育的序幕。教员中包括林学大(校长)、邱应葵、郭应麟、钟鸣世、谢投八等。谢投八曾说:“南洋美专是厦门美专在海外的延续”。南洋美专的创办被视为是20世纪初中国现代美术教育体系向海外华人延伸的典型范例。

1941年12月8日新加坡沦陷,郭应麟随郭美丞到印尼泗水避难,先在华侨小学教书,一年后与友人开办丽都礼品店。1942年,陈嘉庚避难到印尼,郭应麟为掩护嘉庚先生,主动放弃礼品店的生意,全家搬到中爪哇梭罗(Solo)租屋暂住,以后又迁居东爪哇玛琅(Malang)。郭应麟将陈嘉庚化名为“李文雪”登记到他在泗水开办的丽都礼品公司户口簿内。这样,陈嘉庚就成了战前迁入爪哇,在泗水住过五年的“合法居民”,并取得了身份证。这也是陈嘉庚先生得以一次次能摆脱日本人围捕的重要原因。而郭应麟在这三年间,经营土产生意,后又开设牙刷厂,完全放弃了绘画。

1945年日本投降,9月底郭应麟陪同陈嘉庚乘火车赴雅加达。陈嘉庚在离开玛琅前,将亲自誊写的十本《南侨回忆录》,交给郭应麟夫妇保存。上世纪80年代,夫人林翠锦委托子女分两次将书稿捐献给国家,现存于集美陈嘉庚纪念馆,成为该馆的镇馆之宝。

上世纪50年代,郭应麟的子女渐渐长大成人,能帮忙管理经营,他不用再为生活奔波,开始重新拿起了画笔。

29.jpg

南洋商报 1933年2月24日第6版报道

1956年10月,由“印尼华侨美术协会”10名成员作品组成的“印度尼西亚华侨美工团作品展览会”在北京举行。这是1949年后,海外华侨美术团体在祖国举行的第一次展览会。郭应麟任代表团副团长回国访问并有多幅作品参加展览,他在北京见到了几十年前的学生黄永玉。展览后,他遍游祖国名胜,回到厦门鼓浪屿老家,并创作了一批画作。回印尼后,得以过几年安定生活,应该说这段时间是郭应麟最惬意的一段时光。1961年10月19日因患心肌梗塞突然病故,享年63岁。

郭应麟在他临终前交代妻子林翠锦将他在留法期间临摹的大幅画作,如“授琴”“牧马”等送印尼大使馆转送北京美术馆,但遗憾的是虽经多方查找这批作品还是音信全无。2018年10月31日,经过在印尼的王聪丛女士、中国驻印尼使馆文化参赞周斌先生、二等秘书王智显先生、艺术家马永强先生,郭应麟学生曹达立先生以及郭应麟后人的多方努力,最终确认郭应麟去世后有三件作品捐给了中央美术学院。这一消息,得到了央美美术馆典藏部主任李垚辰的确认,至此寻找了半个多世纪的郭应麟遗作最终有了圆满结果。

我们走进中央美院美术馆“留法大展”展览大厅,就能看到并排陈列的这三幅作品:《拾穗》《弹钢琴》《林妖的舞蹈》。面对这些作品,我们不禁感叹,郭应麟作为一位早期的留法艺术家不应被艺术史遗忘,他的经历、作品应该被记录传递,前辈艺术家的艺术精神更要被传承。

文/董松


| 展览信息 |

1548494064613997.jpg

展览时间:2019年1月12日——3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巡展信息:

龙美术馆(上海)2019年3月15日—6月9日

龙美术馆(重庆)2019年6月21日—9月1日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青岛馆2019年9月15日—10月25日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讲座活动预约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温馨提示

尊敬的观众您好!感谢你参与我们的公教活动,期待您的到来!如因故不能准时参加活动,请发送短信至13261936837(梁老师)取消预约。如连续爽约三次以上,将影响您在我平台快速预约的征信,敬请理解!
快捷登录帐号密码登录
  •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将作为您的登录账号
  • 验证码
  • 账号
     
  • 密码
可使用雅昌艺术网会员账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