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展览的策划是从本体语言的角度进入对艺术家创作的研究与呈现。我们截取了林岗先生90余载艺术历程中的写生与抽象作品,捕捉其中艺术家对形、对色、对客体世界、对自我内心的探索中那些暗藏在画面背后的不变追求。我们更试图通过展览空间、色彩、排布上的对比,构成一个更明确、更直击绘画本身的展览。
轧场 林岗-18x23.5cm纸板油画 1959
展览以“写·生”为题,呈现了林岗先生各个时期的写生之作和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抽象绘画及手稿。以间隔符分开二字,意在突显它们各自的丰富意涵。“写”,与画不同,它更接近书法用笔,每一笔都承载着主体的情绪和意志。“生”,是现实的生活,也是鲜活的生命,更是涌动的心潮。林岗的“写·生”,既是写外在的自然造化,也是写内在的生命情感。前者表现为他贯穿一生的写生积累,后者凝聚成他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抽象创作。
如果说抽象风格是林岗艺术故事的收官状态,那么写生创作就是这个故事发生的原因。考察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林岗的写生至少在三个方面为日后的抽象之变埋下了伏笔:一是在写生过程中进行主观改造,让他感受到逾越写实边界之后更加酣畅的表达快感;二是在具体对象的描摹与表现中,发现了色彩、线条等形式语言本身的魅力;三是在长期的写生积累中提炼了自己偏爱的形式符号。
总之,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启的抽象探索,是林岗多年写生创作的厚积薄发。由于时代的限制,林岗先生的抽象作品大概算是一份迟到的礼物。然而,于他个人而言是艺术生命中的又一次迈进和突围。于中国艺术而言,林岗将个人的艺术创造与第四画室的现代油画探索相结合,在中国油画走向现代的关键节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闻立鹏所说:“认识不到时代的局限而只顾埋头拉车是可怜的,认识到时代的局限而安于现状,不求突破甚至沾沾自喜是可悲的;认识到时代的局限而奋力挣扎突破,踏实上进是可敬可佩的。”
如果将艺术家的创作比作一条河,很多人觉得一岸的风景已经够好,所以终生都在一边靠岸。有些人却不满足于一边的美景,努力想要渡过河去,一旦躲过了暗流巨浪、漩涡礁石,就会看到另一派不同的景致。于林岗而言,他则以写生为渡,看到了两岸的风光。
展览策展人 | 吴洪亮(北京画院副院长,北京画院美术馆馆长)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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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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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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