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艺术家的叙事模式和其“时空观”密切相关。时空的选择注定了他的视野和立基点,还有观察视角和表现方法,题材和语言在作品中汇集,成为“他之所以是他”的特征。时间上,可以追溯远古,也可以直面当下;空间上,可以仰望天际,也可以近观身边。时空交叉,不仅反映了艺术家当下状态,也折射出其精神维度的指向。对特定时空的选择与艺术家对历史和当下,近处和远方的态度有关。何时何地可以栖居?何时何地可以对话?艺术家给出的选择和作为对话成果的艺术作品都在冲击、丰富乃至更新着我们的理解,我们的感受,或许这正是艺术创作的价值所在。
周吉荣和叶南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时下语境的疏离。这种感觉的出现和他们的“时空观”关系密切。具体来说,主要是他们的选择的历史时段和历史观,以及他们的空间关注以及对空间的不同解读所引起的。
“遥远的天际线”、“永恒的曙光与余晖”、“穿越时空的建筑遗迹”是在两位艺术家作品出现最多的意象。岁月流转对永恒企及的破坏,建筑遗迹勾起的对曾经辉煌的遐想,日出日落对人世间聚散离合的漠然。在所营造的这一环境中,周吉荣和叶南所表现出的态度显然不同:
周吉荣在综合材料作品中突出“空寂”的在场,借助特种纸与笔摩擦而出的的斑驳陆离痕迹,消减历史的褶皱,塑造出一个“无人之境”,演奏着“历史的清唱”。
《流景之三》 周吉荣 综合材料 88x136cm 2011年
叶南则是通过顶天立地人物的塑造,构成一个个大大小小“十字架”的稳定结构,来抵抗时空给她带来的惊恐和敬畏。“有人在场”并没有带来热闹,反而更加凸显了“孤寂的极限”。
《屁孩》之二 叶南 200x200cm 2017年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学”的冲击下,“大历史观”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解构之后的碎片化,平视之下的去神圣化随处可见。反映在美术界,突出表现在“新生代”艺术、政治波普艺术的出现。与此相悖,周吉荣和叶南的创作却和“大历史观”相呼应。两相对照,各有其独到之处,当下两位艺术家相对罕见的叙事模式也给观众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案例。
之所以以“天人之际”做为展览名,一是因为两位艺术家作品中的视觉构图,二是其作品相对于“现实性”所表现出的“超越性”。在这样的思考脉络中,联系余英时先生在《论天人之际》所提到的“内向超越”问题,可能对两位艺术家的艺术创作状态会有更多的体会和感悟。司马迁《报任安书》有云“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期待两位艺术家的展览可以给观众提供不同的视觉经验和认知维度。
刘礼宾
中央美术学院副教授
2019年3月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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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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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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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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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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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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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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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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