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工作坊预告丨理论与历史:影像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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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蹈现实:来自王兵的影像收藏 

 影像工作坊 


理论与历史:影像何为?

2019.5.18(周六) 9:30-18:00


联合主办: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特别鸣谢:OCAT上海馆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报告厅


上世纪60年代,录像艺术兴起之时正是理论爆发的年代,尤其是法国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及精神分析等理论,作为一种反主流的主流话语,无论对于当代艺术评论和写作,还是对于艺术家的实践,都极具渗透性和影响力。福柯、德勒兹、巴特等思想家的理论曾一度是我们进入当代影像艺术的重要视角和论述工具,在他们眼中,影像就是一种哲学实验,而他们的写作本身也可以说是一部影像—装置。然而近些年来,理论似乎逐渐“淡出”了当代影像艺术的视野,或者说理论本身即面临着新的危机和挑战,与此同时,档案、文献和历史人类学则普遍成了新的资源和语言方式,或者说已演变为一个新的理论话语,这些对于今天的影像实践,以及关于影像艺术的写作和评论而言,则已成了一个现象和问题。就此,国内外已有不少相关的研究和探讨,但我们还是希望值此展览之际,邀请十余位学者、批评家和艺术家,进一步就此话题展开一场别开生面的讨论。


 日程 

9:30-10:00 

主持:鲁明军(四川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策展人)

致辞:王兵(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创始人),宋晓霞(中央美术人文学院教授)

展览介绍:孙冬冬(策展人)

 

10:00-12:00 

上半场:影像与理论

主持:宋晓霞(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嘉宾:李洋(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杨凯麟(台北艺术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吴明(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王欢(艺术写作者,策展人)

 

14:00-15:30 

特别放映与对谈

作品:王拓《烟火》(2019),胡伟《为公共集会(邂逅)的提案》(2019)

主持、对谈:杨北辰(中央戏剧学院戏文系教师,艺术论坛中文网编辑)


15:45-18:00 

下半场:影像与历史

主持:李洋(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嘉宾:汪民安(清华大学教授),高俊宏(艺术家,台北艺术大学美术学院兼职教授),吴毅强(广州美术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汪建伟(艺术家)


 嘉宾介绍 

宋晓霞

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硕士,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艺术史博士。主要研究方向:20世纪中国美术史、全球视野下的当代艺术研究。曾执行策划“现代性与20世纪中国美术转型”跨学科学术研讨会(香港城市大学)、“中国美术的现代转型”学术研讨会(上海美术馆),主编《“自觉”与中国的现代性》(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在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和研究生院讲授 “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的问题与方法”、 “当代艺术专题研究”、“全球视野下的当代艺术研究”等课程。在中央美术学院主持全校跨院系工作坊“艺术史:走向新的全球对话”([德]Lydia Haustein教授主讲),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主持“当代学术开放讲堂”系列讲座。

 

李洋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独立制片人,法国戴高乐大学电影学博士,欧盟大学委员会伊拉斯谟计划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电影理论与西方当代艺术理论。著有《影片动势语言分析导论》《目光的伦理》《迷影文化史》等,主编“新迷影丛书”,译有《巴迪欧论电影》《莱昂内往事》《特写:阿巴斯和他的电影》等。

 

杨凯麟

巴黎第八大学哲学场域与转型研究所博士,台北艺术大学艺术跨领域研究所教授。研究当代法国哲学、美学与文学评论。著有《分裂分析德勒兹-先验经验论与建构主义》(2017,河南大学)、《书写与影像-法国思想,在地实践》(2015,台北联经)、《分裂分析福柯》(2011,南京大学)、《虚构集》(2017,台北联经)、《祖父的六抽小柜》(2011,台北麦田;2013,上海人民)、《发光的房间》(2018,台北麦田),译有《德勒兹论福柯》、《消失的美学》、《德勒兹-存在的喧嚣》、《福柯考》(合译)等。

 

吴明

浙江大学文艺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戏剧与影视学专业负责人,ECNU视觉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人,主要从事电影与视觉艺术理论研究。论文见于《文艺研究》《文艺理论研究》《当代电影》等刊物,专著《重现消逝的灵光——约翰·伯格视觉艺术批评观研究》(2011)。2018年,与章明导演合作电影《热汤》,担任该片的编剧及行政制片。2017年,在上海电影资料馆,策划并主持“浮生六记:章明电影作品展”及专题研讨会,并在《澎湃新闻》上发表相关深度访谈。2017年,策划并主持第十届上海大学生电视节影评论坛“小成本电影的未来”。2013年,赴美国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访学。2008年,赴台湾大学学习。

 

王欢

一位现居北京的写作者和策展人。他在实践中尝试一种去文体化的写作。评论散见于艺术论坛ARTFORUM、艺术界LEAP、假杂志、《艺术世界》、艺术碎片、瑞象视点等媒体。策划的展览包括“被介入的物件”(2016,集美·阿尔勒国际摄影季项目)、“2016新锐摄影奖入围展”(2017, 新时线媒体(CAC)艺术中心)等。他于2018年获第五届国际艺术评论奖(IAAC)一等奖。写作馆  www.huan-wang.com

 

王拓

成长于中国长春,现工作生活于北京。他的艺术实践以影像、行为、绘画为主并涉及多种媒介,通过在预设情境下对他人真实生存经验以及文献行为化的介入,来揭示当代人类境遇与精神遗产之间不稳定的关系,也同时探讨了人造观念和意识形态是如何从其历史背景中生发而出,并与持续变化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主题。王拓近年在Present Company,纽约;安全口画廊,香港;空白空间,北京;Salt Project,北京;泰康空间,北京举办了个展,并参加了在尤莉娅·施托舍克收藏,杜塞尔多夫;巴登巴登国立美术馆,巴登巴登;Zarya当代艺术中心,符拉迪沃斯托克;OCAT深圳;OCAT上海;昊美术馆,上海;chi K11艺术空间,沈阳;皇后美术馆,纽约;国立台湾美术馆,台中;Vox Populi,费城;HVCCA,纽约;Residency Unlimited以及NARS Foundation,纽约等机构举办的群展。王拓曾为纽约皇后美术馆2015至2017年度驻馆艺术家,并于2018年获授“三影堂摄影奖”,2019年获授青年当代艺术乌镇奖。

 

胡伟

是一位工作生活于北京的艺术家。他使用包括录像、装置、摄影、表演以及写作等多种媒介进行艺术实践,作品试图在外部现实 (非艺术化的表达) 与“艺术叙述”之间建立起可思辨的联系。结合对个体特性以及社会现实的观察,他现阶段的创作一方面会关注劳动(体力和脑力)和资本的权利关系,试图探讨技术与人的调解或不可调的现象以及其中的政治经济、道德关系。另一方面他感兴趣个体在历史和记忆中的真实性和虚构性,常用半虚构的方式表达某种对当下和未来的政治想象和批判。他参加的项目有 :“快乐的人们”,中间美术馆,北京(2019);“挽歌:有关怀旧的五种欲望机制”,亚洲当代艺术空间,上海(2019);“此地有狮”,798当代艺术中心,北京(2019);“挣扎、记忆、联动”亚洲文化殿堂,光州,韩国(2018); “睡眠复仇,梦见生命”由 Ruth Noack 策划, 激发研究所,北京(2018); ‘父亲:“明天不要再去跟老板叫板,先想想他到底要什么。”’,怀俄明计划,北京(2018);“消神—加速美学及低效之必要”,由长征计划策划, 表演,尤伦斯艺术中心(2018);“抵抗的涌现”泰康空间, 北京

(2016);“上海种子 - 奇 点”,喜马拉雅美术馆,上海(2016);“Break the Floor ”Rabbithole画廊, 纽约(2016);“Beginnings ofConversations”Sazmanab 当代艺术中心 , 德黑兰(2015); 第八届 Estandartes 双年展,CECUT美术馆,蒂华纳(2014)。他曾在韩国、荷兰、葡萄牙、墨西哥做过艺术家驻留项目。他曾获得“东亚艺术扶持计划(EACA2019)”大奖,并被集美阿尔勒发现奖提名(2018)。

 

杨北辰

当代艺术与电影研究者。先后毕业于法国巴黎第十大学与北京电影学院,以论文《作为档案的电影》(Film as Archive)获得电影历史与理论博士学位;并作为资深编辑在《艺术论坛》(Artforum)中文网工作多年;现任教于中央戏剧学院,并继续担任《艺术论坛》中文网特约编辑一职。他长期致力于当代艺术与电影研究之间的跨领域工作,曾发起并策划多项运动-影像的展览与放映活动,如“世界的散文”(OCAT当代艺术中心,深圳)、“现代性巫术或偶像破坏者”(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北京)、“王兵:经验与贫乏”(魔金石空间,北京),“新冶金者”(Julia Stoschek Collection,杜塞尔多夫)等;并担任过北京独立影像展(2012)、中国独立影像展(2013)、FIRST青年电影展(2016)与北京国际短片联展(2017)的评委,以及“拜德雅•人文丛书”与“新迷影丛书”的编委会委员。目前主要从事当代运动-影像理论、媒体考古学与新物质主义方面的研究,其近期发表的文章与学术报告包括《“人类纪”中的运动-影像:重置的视野》、《电影性美术馆:元—档案的展示》以及《电影作为物质档案——“新物质主义”视野下的电影媒介考古学》等;其博士论文《作为档案的电影》即将付梓。

 

汪民安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当代批判理论、文化研究与当代艺术。著作《福柯的界限》、《形象工厂》等多部著作,主编《人文科学译丛》、《文化理论译丛》和《生产》等。

 

高俊宏

1973年生于台湾,1998年毕业于台北艺术大学美术系,获学士学位;2017毕业于台南艺术大学艺术创作与理论研究所博士班,获博士学位。创作媒介主要透过录像、计划型身体行动、书写为接口,主要关注议题:身体、社会性、历史域、资本与生命、东亚诸众,现生活及工作于台北。个展包括:“刘海蟾”(关渡美术馆,台北,2018)、“弃路:一位创作者的地理政治之用”(A+ Contemporary 亚洲当代艺术空间项目,台北,2017)、“东京延长战”(素人之乱,东京,2015)、“爸爸教我如何做人”(竹围工作室,台北,2010)、“通行证 — 朋友的平台”(台新文化艺术基金会,台北,2008)、“在留茂安,等待德意志”(Taipei MOMA Gallery,台北,2005)、“家计划,一个太远的缅怀”(台北市立美术馆,台北,2006)等。群展包括:“野根茎 — 2018台湾美术双年展”(国立台湾美术馆,台中,2018)、“关键:2017新进典藏”(高雄市立美术馆,高雄,2018)、“疆域—地缘的拓扑”(OCT Contemporary Art Terminal研究中心,北京,2018;OCT Contemporary Terminal 上海馆,上海,2017)、“2016 台北双年展 — 当下档案・未来系谱:双年展新语”(台北市立美术馆,台北,2016)、“天下无事 — 曼彻斯特亚洲三年展”(科学与工业博物馆,曼彻斯特,2015)、“以身作则:身体与行为艺术”(高雄市立美术馆,高雄,2015)、“鬼魂的回返 — 台湾国际录像艺术展”(凤甲美术馆,台北,2014)、“第十二届台新艺术奖大展”(北师美术馆,台北,2014)、“未来事件交易所”(台北当代艺术中心,台北,2012)、“2010台湾当代艺术论坛双年展”(台北当代艺术中心,台北,2010)、“空场 — 当代艺术与当代哲学的对话”(台湾美术馆,台中,2006)、“新台湾人 — 数字影像的证言”(关渡美术馆,台北,2005)、“搞关系??!!”(台北市立美术馆,台北;高雄市立美术馆,高雄,2005)。作品收藏于:国立台湾美术馆、高雄市立美术馆、台新银行文化艺术基金会。

 

吴毅强

青年学者、摄影与艺术批评家,浙江大学美学与批评理论研究所博士,当前的学术研究重心集中在摄影及视觉文化理论、艺术社会史及艺术体制批评理论研究,论文发表于《文艺研究》、《美术研究》、《新美术》、《艺术当代》、《江苏画刊》、《当代美术家》、《中国摄影》、《人民摄影报》等杂志报刊。译著有《大众文化中的现代艺术》(托马斯克洛著,江苏美术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

 

汪建伟

1958年生于中国四川,生活和工作在北京。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汪建伟一直在探索知识综合与跨学科对当代艺术的影响,尝试使用不同学科的方法去创造新的艺术语言,即在众多的关系中,从认知层面发展和建立一种新的主体的可能性;在知识综合的背景下,以哲学式的质询,实践一种交叉学科的观看世界的方式,并赋予这些实践以形式。为此,其艺术作品呈现多元样式,跨越电影、戏剧、多媒体、装置、绘画和文本等领域。汪建伟应邀参加了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和圣保罗双年展。2008年,汪建伟获得了美国当代艺术基金会(FCA)授予的2008年度艺术家奖。近年来主要个展:《黄灯》、《...或者事件导致了无效的结果》、《时间寺》、《脏物》等。


鲁明军

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艺术学院美术学系副教授。策展人,剩余空间艺术总监。近期策划“疆域:地缘的拓扑”(2017-2018)、“在集结”(2018)、“异形:徐震个展”(2018)等展览。论文见于《文艺研究》、《美术研究》、《二十一世紀》(香港)等刊物。近著有《视觉认知与艺术史:福柯、达弥施、克拉里》(2014)、《理法与士气:黄宾虹画论中的观念与世变(1907-1954)》(2018)、《后感性·超市·长征计划:1999年的三个当代艺术展览/计划及其之后》(2019)等。2015年获得何鸿毅家族基金中华研究奖助金。2016年获得YiShu中国当代艺术写作奖。2017年获得美国亚洲文化协会奖助金(ACC)。同年,获得第6届中国当代艺术评论奖(CCAA)。

 

孙冬冬

生于1977年,2001年本科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系,2005年研究生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系外国美术史专业。在校期间,开始涉足中国当代艺术的相关领域,曾参与“首届中国艺术三年展”(“南京三年展”前身)的展览组织工作,从此致力于中国当代艺术的批评写作与展览策划。2009年入《艺术界》杂志担任资深编辑,负责学术专题策划与展览评论。2014年受邀担任平丘克艺术基金会“未来世代艺术奖”全球七位初选评选人之一。2014年—2018年连续担任华宇青年奖初选评委。2016年担任电影《游泳》(何翔宇作品)监制。现为自由策展人与独立撰稿人,现工作与居住于北京。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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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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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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