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物馆,不论是属于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不论地处城市或乡村,似乎都在经历同一个大众化潮流。同时,越来越多的大学博物馆选择攻克更有野心的项目,使不甚活跃的学术策展人从幕后逐渐浮上台前。
徐道获,“坠落之星”,2012年(Philipp Scholz-Rittermann拍摄)
一些大学中的艺术,尤其是大学专门委托艺术家创作的特定地点艺术作品,成功吸引了公众的关注:比如由艺术家徐道获创作的、在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一栋建筑顶上“摇摇欲坠”的名为“坠落之星”(Fallen Star)的蓝房子,或是被称为“奥斯汀”(Austin)的,由艺术家Ellsworth Kelley在临终前赠与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万花筒礼堂。一些大学在建造博物馆的时候,会找一些“明星建筑师”来设计建筑,更有甚者如芝加哥大学,直接在罗根艺术中心建造期间为它设计了两个门——一个门面向校内,一个门面向公众——让观众明白“这里并没有后门”。
这些举动似乎映射了当下对“读写能力”的新定义,如弗吉尼亚·赫弗南(Vierginia Heffernan)在《魔力与遗失:互联网作为艺术》(Magic and Loss: The Internet as Art)一书中所写的那样,相比于文字,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图像来交流。
一些评论家担忧这种潮流对大学来说过于“艺术世界化”,担心大学若是过于迎合艺术评论家和赞助商的品味,会对学术性造成损害,毕竟大学博物馆最早的身份是“教学博物馆”。然而,在教育层面,大学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之间的界限已然逐渐模糊。很多百科全书式博物馆同样配备复杂的教育系统,提供和大学旗鼓相当的讲座、研讨会和课程。而且讽刺的是,有时大学校园对实验性艺术的接受度还不如外界,比如2014年,韦尔斯利女子学院的学生们集体抗议学校的戴维斯博物馆,要求移走放在校园内的“梦游者”(Sleepwalker)——这一由艺术家托尼·麦特里(Tony Matelli)创作的雕塑作品,极其真实地刻画了一个只穿了一条内裤的秃头男子;然而,当同一件作品在2016年展出在曼哈顿高线公园的时候,似乎就没引起什么争议。
对于当今的大学博物馆来说,相比于教学职能,反而是其实验功能更能反映它的教育价值。越来越多的大学博物馆(例如麻省理工大学的List视觉艺术中心、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的当代艺术中心,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哈默博物馆)将自身定位为研究实验室,鼓励策展人探索未经检验的艺术家及媒介。
詹姆斯·特瑞尔(James Turrell),“分割光线(Dividing the Light)”,2007(Florian Holzherr拍摄)
去年6月的一个凉爽傍晚,我在波莫纳学院的公共装置——该校校友詹姆斯·特瑞尔(James Turrell)创作的“分割光线(Dividing the Light)”——前坐下。人们静静地聚集在漂浮的金属天蓬下,从黄昏到夜晚,看着天空在光照程序的影响下不停变换颜色。在我看来,虽然大学中的艺术可能已经从严格的教学工具转变成了意味更加丰富的事物,但当学生能够通过这些艺术品获得对世界的崭新认知,他们就会变成更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思想者。
来源 | The Atlantic
作者 | Jacoba Urist
编译 | 卢禹凡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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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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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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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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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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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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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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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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