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术馆的展览设计

美术馆,曾经被许多人认为是神圣的、神秘的、远不可及的艺术殿堂,当下已经颇为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到美术馆看展览去,已成为国人修养情操,受教娱乐的诸多选择之一。而如何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美术馆,并通过展览或其它形式的活动与他们交流、互动,使他们在自由的、非正式的、非强制性的环境下享受快乐,得到启迪,是值得每一个美术馆从业者思考的问题。笔者愿从美术馆的展览设计方面浅谈一些经历与经验,以益读者。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欣赏水平与鉴赏能力日益提高。观众到美术馆看展览,已不仅仅满足于看到艺术品。如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艺术品展示出多样的面貌、在特定的空间、时间条件下最大程度的、最简捷有效地传达给观众所需要的资讯,是美术馆展览规划者所要考虑的。而展览设计的好坏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就展览对象而言,不论是绘画、雕塑、摄影、服装或是其它,都是展览的主体。只有通过展览方式,才能赋予对象生命及至建立彼此的关系和意义。

展览设计对展品和观众之间沟通的品质有关键性的意义。展览设计能够制造期望,加强想法,而在环境中身体的舒适感也和美术馆展览的设计有关。材质、样色、地板、空间等,对视觉有主要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听觉,影响观众的感受。一个好的展览设计首先应让观众置身其中时是舒适的、放松的。如果观众在展场中有排斥感、不舒服,再好的艺术品恐怕也不会完整地欣赏下去。

这就延伸出美术馆展览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要将自身主体隐藏起来。很多设计师都有一个坏习惯,就是把自己当成展览品的设计。设计应该放入整个展览系统中考虑,而不是去超越对象。设计的目的是要把隐而未现的展览讯息,用适度的方法表现出来,拉近参观者与展览的距离,过度设计是禁忌的。

展览设计是有具体章法的,就像文法能够帮助语言一样。如果缺乏章法,将会令人混淆、疲倦和产生排斥感。我们经常会在一些展览现场看到参观者试图努力花费时间阅读那些撰写不佳、字号甚小的文字,或者弯腰低头观看安置不好的展品或说明,最终不得不因为觉得太辛苦而提早放弃。节奏在展览设计中非常重要,它决定观众可以轻松地、自由地、完整地欣赏整个展览。在整个参观过程中,观众遇到的展品份量、强度与精彩度非常重要。

光线在展览设计中相对展品而言就像是人的眼睛。人对资讯的接收有百分之八十是透过视觉神经。而这个比例在展览中更高,因为在这里比日常生活更强调视觉沟通。视觉感受是根据对明暗与形式,或快或慢的掌握能力。视觉感受的品质受调节和刺眼感两个因素影响。调节是视网膜对光线强弱的敏感度和接受过程。要调节到能接受更亮或更暗的采光,特别是在明暗采光不同的空间中移动,眼睛需花一定的时间。人的经验虽有很大的调整适光的能力,但骤然的光线强弱转换还是会干扰眼睛的感受。笔者亲自体验过一个当代摄影的展览,在展场入口处用黑色布幕搭建一个昏暗、曲折、狭短的通道,转入主展场却突然光线极强(展厅地面也用白色低质地毯铺放,形成强反光。)试想人的瞳孔在急促缩放中会是怎样的不舒适,哪有注意力再到作品上慢慢欣赏,故而迅即离去。

在国内诸多美术馆中,还有一个怪现象。美术馆专业人员和参观者常常误解玻璃展示柜所陈列的展品。这是因为它会误导,让人觉得陈列之物是最重要的。其实不然,使用玻璃展示柜常会使物品显得类似,并阻挡视线,造成物品与参观者之间的距离感,强调错误重点,造成拒人千里之外的氛境。

诚然玻璃展示柜在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基本上,它可以维持一个小范围的空气,帮助特别敏感的物品避免灰尘、昆虫、接触、盗窃等。但笔者认为如果在有相应保护的情况下、应减少重复使用,减少由此造成的对展品注意力的减弱,特别是一些不适宜展柜展示的物品。

同时,玻璃展示柜的使用应当谨慎,因为每个细微的小差错都会被明显放大化。比如铅笔印、图钉、回形针、昆虫尸体等这些不宜被发现或被引起注意的小东西,在玻璃展示柜营造的世界里却会被赋予特殊的含义。相信很多观众有过类似的体验,在观看玻璃展示柜中的作品时,首先会被上述的某些小东西吸引而不置可否。

在展览设计中,还有一些辅助因素。例如文字就是最常出现的。许多研究一再地证实,文字的品质能直接影响展览的效果。参观者虽然先被展品和展览系列吸引,但是文字决定参观者能否吸收。无疑写的好的,有智识的文字,对加强展览效果有关键性的作用。反之就会出现问题。

使用文字设计时,最重要的是以正确的方式和数量提供资讯,让观众能用自己的力量吸收资讯。文字必须被阅读到,但不能遮盖到展品。经常会见到把展品标签粘贴在作品镜框上或直接放置在作品上的现象,试问有谁会把自己的名片别在衣服上呢?

在长期的展览活动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这与人类拥有共同的行为趋势有关。为了增加展览效果,驱动人群和吸引注意力,在展览设计时善加利用人性的趋向无疑是一个聪明的做法。

例如,长久以来的观察发现,当人们进入一个开放的区域时,在其它因素等同的情况下,右转是一个明显的趋势。这或许与大多数人是右撇子有关吧。又如第一个展示区的右方通常会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因为美术馆疲劳症与接近出口的关系,通常最靠近出口的展示是最不被注意的等等。

又如大多数人有对明亮色彩的视觉偏好行为,而厌恶黑暗。这或许是因为我们是典型的日行性动物,人类缺乏敏锐的夜视能力,缺乏在黑暗中辨识内容与大小的能力。所以在展示设计中尽量避免或减少黑暗区域的比例。

设计美术馆的展览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安排视觉、空间与环境中物品的科学。展览设计中还有很多问题不尽一一细说,诸如展览动线路径问题,展品安置与人体工程学等。相对美术馆的庞大架构,展览设计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也正是这一个个环节的相通相辅,才能真正发挥美术馆的强大能量,更多的人们也会真正自主的、自由的走进美术馆。


作者|唐斌(中央美术学院副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年鉴2008/2009》

编辑|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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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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