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可以在日后成为地标,但通常为某个特定地点所创作的艺术品的命运就不那么明朗。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先锋在地艺术作品标志了一场对传统和市场化的颠覆性抗议,同时打破了艺术被挂在墙上或放在底座上、等待被移动和销售的固有模式。埃尔斯沃斯·凯利、罗伯特·欧文、詹姆斯·特瑞尔、罗伯特·史密森等在地艺术家的作品,不论维持的时间长短,总是强调对周遭环境的改变,同时模糊了艺术和环境的界限。
多萝西娅·洛克伯尼正在AT&T大厦正在安装她的壁画《Southern Sky》(1993年完成)。这幅作品和《Northern Sky》都是艺术家为这一地点特别创作的。图片来自多萝西娅·洛克伯尼工作室
这一时期创作的在地艺术作品总是有着强烈的在地性,这也是为什么当麦迪逊大街上的标志性建筑物AT&T摩天大楼计划进行室内修缮时,艺术家多萝西娅·洛克伯尼对她在1991年为大楼二层大厅创作的两幅30乘29英尺的壁画的状况感到担忧。虽然投资商保证这两幅作品会被“完整保护”,她依旧认为它们不会和其他场地产生“共鸣”。
在地艺术的产生是对市场和艺术机构的反叛,但如今它却“成为了一个酱料词”(策展人Vere van Gool语)- 一个可以为任何事物添油加醋的词。似乎当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获取艺术、音乐、体育和资讯的电子资料时,被宣传为“在地”的作品反而奇异地成为了一种异域风情。
另一方面,由艺术家创作的在地作品反而变得不那么“在地”了。传统的特定地点特性让位于弹性的诠释,使得以一地为灵感创作的作品可以适应于另外一地。理查德·莱特的作品就是一例,他在创作它们的时候就怀有在展览结束后、收藏者离开后被粉刷覆盖的期待;早期的埃尔斯沃斯·凯利的作品也是。他的《Color Panels for a Large Wall》已经从最开始的辛辛那提银行转移到了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国家美术馆,那些单色的板子也从两行九列变成了三行六列。
对于那些需要长期留在一个地点的在地作品来说,艺术家需要在构思作品的时候就考虑它的持久性。詹姆斯·特瑞尔的作品《Second Meeting》是他的《天窗》系列的第一个独立作品,由克里夫和曼迪·爱因斯坦夫妇于1989年委托建在他们在加州布伦特伍德的地上。它很难保养,因为在设计时艺术家就要求使用一种很少见的德国灯泡,以及每逢下雨必湿透的柚木凳子。有时即使一切保养得宜,不移动分毫,作品还是会被毁掉。仍以特瑞尔的作品为例,他在达拉斯纳西尔雕塑中心的作品《Tending, (Blue)》(2003),在2013年被他本人宣布已经损毁,原因是旁边新立起来的一栋摩天大楼阻挡了望向天空的视线。
毕加索为芭蕾舞剧《三角帽》(1919)创作的舞台幕布,多年来挂在纽约四季酒店的餐厅(照片拍摄于1959年),作品现在位于纽约历史协会。© 2019 Estate of Pablo Picasso/ARS, N.Y., photo by Ezra Stoller/Esto
当艺术进入公共领域,它往往会生出新的意义。有时是观众自己,而非艺术家,将一件作品定义成了“在地”。当他们习惯了长时间存在于某地的艺术品,将那件艺术品移走的行为在他们看来无异于犯罪。举例来说,2014年,一张毕加索画的挂毯从纽约四季酒店的餐厅被移走,这引发了民众抗议——虽然毕加索本人创作这幅挂毯的原意是为了把它挂在一个剧院。记忆会褪色,很可能在几十年之后,当人们在挂毯现在所在的纽约历史协会欣赏这件作品时,他们也无法想象它出现在其他任何地方。
来源 | 纽约时报
作者 | Zoe Lescaze
编译 | 卢禹凡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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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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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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