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美术馆


也许本文的话题对于今天的中国大学为时尚早。今天中国的大学,在忙于以量化的方式来考核作为“雇员”的大学教师,在忙于开办各种MPA、MBA、MSA等五花八门的什么什么的班,以促进高帅富们的婚姻重组。因此,侈谈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美术馆(博物馆)能够贡献些什么于大学所在社区,也许根本不在许多大学的主事者的视野之中,也许根本不应该考虑。

但其实,去掉“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美术馆”中“美术馆”三字,“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在今天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仍然应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的大学,其扮演的角色既与提升本校学生的健全人格、陶冶人文情怀与修养有关,又与提升大学之外的、大学所在社区的国民的素质有密切关系。这样的大学,其存在既代表自身的学术追求与价值观,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所在社区的文化与价值观。因此,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具体如何发挥其作用与影响,其所拥有的美术馆(博物馆)正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个大学,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与机缘,建基、存在于某地,被当地人民接纳,长久受惠于某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惠给,在为国家、民族甚至全世界做出人才培养的贡献的时候,知恩图报,反哺长久立足于此地的公民与社区,从根本上来说反哺社会,想来应是大学终极命题的题中应有之意之一。而大学的美术馆(博物馆),可能就是作为社区公民的大学真正能够发挥其贡献社区与社会的良善意图的特殊却相对有效的途径。

可惜的是,今天中国的大多数大学,从来都是不思感恩,视所在社区的公民为无物,甚至对于所在社区的公民抱有敌意,始终视社区与社区公民要求分享资源的愿望与要求为侵占。因此许多大学不仅无意于把自己的包括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设施向社区、向公民开放,更不知以社区公民之一员积极介入当地社会生活,以此促进所在社区的良性变化,为公民教育有所付出。它们根本没有考虑到其运营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来自纳税人,因此有义务要为纳税人做些什么。现在的中国大学对于自己所持资源所作的得失判断,只是从自己付出了什么这个角度看,却没有考虑到向社区开放甚至进而介入社区生活之后,大学自身同时也能够从这种介入之中从社区获得办学所需要的智慧、激励与活力。而这种智慧、激励和活力,反过来一定会促进大学本身的积极变化,激活大学文化的多元发展。这是一个共生,然后共荣的相互关系。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大学,包括其拥有的重要学术机构,如美术馆(博物馆)等,也已经意识到自身的真正价值所系不仅在于学校、学术本身,也在于其所存身的社区,并且已经展开某种形式的互动。

今天的大学如何与所在社区展开互动?当可根据自身条件以及不同的地区情况作出不同的对应。尤其是大学的美术馆与博物馆,更可做出优化大学形象的各种努力。当然,从根本上说,“优化”一词显得过于功利性。但在大学不断传出丑闻的今天,对于扭转人们对于大学的看法,确实需要从某些方面加以努力。

而作为大学学术研究与教育之一环的美术馆(博物馆),在按照本校的学科特色、历史传统展开收藏、研究与展示活动的同时,把所在社区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也纳入到工作的视野中来。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开辟展示社区文化与历史的空间,吸引社区公民的到访,共同塑造社区记忆,不失为一个大学反哺所在社区、进而回馈社会的良策。更进一步的是,大学美术馆(博物馆)可以将大学周边的一些老旧建筑转化为展示、保存社区记忆的空间。这么考虑与尝试实施,是因为大学负有活化社区(revitalising community)的责任。美术馆(博物馆)可能以较灵活的方式深入到社区中去,把展览、工作坊、讲座等开设到社区建筑中去,激活社区对于美术馆以及艺术的认知,同时也激活社区对于自身的认知。同时,这种活化活动,可以在一些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地区将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与空间活化成结合文物(历史建筑)、艺术与休闲的有机的社区中心,将美术馆(博物馆)的影响发挥到更大、更深远,提升美术馆(博物馆)与社区的粘连度。

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记忆,不能只是由空洞的词藻与干燥的条文所勾勒,而应是由具体而微的记忆所构成。个别的社区的记忆,通过各种方式纷纷聚集起来,才能够构成民族的、国家的记忆的整体。而这种记忆的收集与积累,包括作为记忆的视觉素材的保存与展示,就与如何促成社区记忆的生成有关。而这种社区记忆的积累、采集、发现与保存,其实同时就与“社区艺术”的发展有关。

大学与所在社区的互动,也是推动大学学术研究发展的一种可能。如果大学所在社区是产业发达地区,如何令这些产业、行业的历史记忆成为一种保存与研究的对象,值得而且也有可能以大学能够从事的学术方式加以研究。既可以以博物馆学、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方式加以保存与研究,也可以及时跟进博物馆学的处理方式,由此从多方面来促进学术的发展。产业史、产业文化研究、物质文化研究等的兴盛,也许就因为某个社区的历史由存身于这个地区的大学美术馆(博物馆)善加保存了这部分材料,而得以展开与延续。

社区记忆的采集、保存与展现,同时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区艺术的发展。从根本意义上说,则促进了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的养成。而育成公民,不正是大学的职责所在?当大学不仅通过学校的课程教学来培养公民,为国养士,而且还能够通过对于所在社区历史的活化与现实的介入,来培养学生与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相信对于国家与社会的进步会变得更具有实际意义。大学与所在社区通过这种互动方式,相互成为镜鉴,于大学与社区,有百利而决无一害。

大学所培养者,从根本上说,是积极、有为、有守的公民。而公民养成的责任,不仅体现于学科内容、课目编制方面,也体现于大学的师资配置与质量上,更进一步则体现为大学用其文化资源而主动积极地与社区分享、努力向社会扩散其影响力,体现大学以何种意愿与能力辐射其“正能量”于社区、于公民身上。比如,如果所有大学的所在社区的儿童们与老人们,能够视进入大学拥有的美术馆与博物馆为稀松平常之事,那么,我们可以想见这个大学的形象与口碑该有多么得好。而且我们也可以想象,能够享用本社区的大学资源的此社区,其社会风气与社区氛围想必也应会具有某种特殊气息。

国际博物馆界已经有“美术馆(博物馆)素养”(museum literacy)之说,说的是如何培养市民修得、习得一种利用美术馆(博物馆)设施、判别各种展览的意图与意味并且最终参与到美术馆(博物馆)的开放性事务中来的能力。如果大学美术馆与博物馆能够在这方面有所用力,使得大学与社区的互动更为积极,那么就能够进一步促进大学与社区的发展。在提升学生与市民的“美术馆(博物馆)素养”方面,大学的美术馆(博物馆)的可为之处想必多多。

此外,为推动、促进大学的美术馆(博物馆)的社区责任意识,本人建议可以由权威机构尝试发布“中国大学美术馆(博物馆)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以一些强制性的与非强制性的指标进行评分,促成它们的社区意识,提升它们的社区责任感。在此基础上,再扩大到发布“中国美术馆(博物馆)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以此全面推动、促进包括大学美术馆(博物馆)在内的中国博物馆与美术馆与所在社区的良性互动。这个评价对象,首先可以而且当然是以公立大学的美术馆与博物馆为对象,在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与影响后,逐步扩展到民营大学的美术馆与博物馆。

大学的存在感、大学的价值观、大学的声音,应该发出与传播。大学应该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扮演一个正面的角色。但是,借助什么样的手段、媒介与管道来如何发出以及发出什么样的声音却值得细想。音量大却有可能声音的内容空洞无物甚至扭曲了、破坏了大学的形象。我们需要的是音量正好,而其传播的内容却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大学声音,这能够使得大学的价值观因打动人心而无远弗届。如此,则大学所拥有的无价、无形的精神财富,有可能及时地成为了社区的财富。而大学所拥有的无形财产的增量,也是社区、社会与国家的文化增量。



作者 | 顾铮(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原文发表于《大学与美术馆》总第四期

编辑 | 胡炘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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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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