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延安到北京-- 王式廓百年纪念展”讲座:王式廓的艺术人生

  闻立鹏先生是中央美术学院原油画系主任,也是王式廓一书的编写者。他曾是王式廓先生的学生,助教,更是其一生的知己。此次讲座,正值王式廓先生诞辰一百周年来临之际,闻先生以一名学生、挚友与研究者的身份,为我们追忆了一位真实而立体的的王式廓先生。
讲座之初,闻先生介绍了想要做王式廓百年活动的初衷与自己与王式廓的交往经历。话语之间满是对王先生的追思与怀念,现场观众也跟随闻老的讲述走进了半个世纪以前的老美院,一同去看望那位历经风雨犹不悔的执着画家——王式廓。
闻先生将王式廓的艺术人生分为四个阶段:19301938年,王式廓艺术人生的早期阶段。他早年在济南美术高中学习绘画,后辗转北平,由于表现优异,公派到日本东京艺术学校求学于名师藤岛武二。1937年,国内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王式廓先生立即弃学归国,手持画笔投身到救亡图存的民族战争之中。
1938年到1943年,是王式廓艺术人生的延安时期。初到延安,他立即响应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的指导思想,创作了大量的宣传画。然而,在后来的文章中他提到:“标语、口号、装饰画的创作让我感到厌弃”。他意识到自己的作品起到了很好的政治宣传作用,然而从艺术角度来讲,这类作品程式化特征明显,艺术感染力很微弱。随后,他确立了深入群众生活的创作信念,创作出一系列如《改造二流子》等深入反映中国近代生活的珍贵作品。在延安期间,他明确了将艺术与人生统一起来的人生理想。这个时期不仅是王式廓艺术创作的重要转折点,更是他形成执着于自己的艺术追求之人生理念的重要时期。
1943年至1959年,是王式廓艺术人生的成熟期。在创作方面,他坚持着自己的艺术格调,先后创作了《参军》、《井冈山会师》等重要作品。在教学中,他也坚持自己的艺术观念,与吴作人等先生一道探讨统一的苏式素描教学的利弊得失。
1959年至1973年,是王式廓艺术人生的磨难期。这个时期,主体性绘画极易触动政治的红线,王式廓也未能幸免。从延安时期遭人陷害到延安整风运动,从反右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他的晚年一直生活在政治、人格的极度不自由中,精神的极度压抑反映到身体上就是严重的高血压低血糖。然而他从不把自己当做病人,执着于《血衣》油画稿的创作。他视绘画为生命,在被批准下乡创作后,短短一个月绘制了七十多张画稿,终于手持画笔倒在了创作一线。
讲座的最后,闻先生综述了王式廓先生曲折而伟大的一生:“王式廓先生身体力行,将中国学院派艺术引上现实主义创作发展的正确道路,他与一二代艺术家一道,推动了中国近现代绘画的转型,为中国乃至世界美术文化留下重要财富。”王式廓先生的艺术创作改变了中国近代以来人物画衰退的孱弱趋势,弥补艺术风格上英雄主义的崇高、壮美的风格的空白。作为老师,他为祖国培养了一大批有理想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艺术人才。作为一代艺术巨擘,其价值正逐步抛开政治的阴霾,随着时间的冲刷而得以正名。他的艺术之路,雷雨冰霜与灿烂彩虹交相辉映,一腔热血投身革命与艺术,不畏权贵,带着镣铐跳舞,虽然壮志未酬,但留下的作品与艺术至上的执着精神,值得美术学院的后辈们瞻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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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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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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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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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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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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