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士《王梦白像》相关问题考释

内容提要: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藏国立北平艺专精品(西画部分)”中的《王梦白像》一画在民国油画史上颇有意义。虽然馆藏档案中未登记其作者,但可以通过作品上的签名确定其作者是早期留英画家李毅士。此画的发现,为王梦白肖像提供了宝贵资料,可矫正现今对王梦白肖像的一些误传,而且画中的一些细节准确地体现了王梦白的外貌、身份、性格和师承关系。李毅士创作《王梦白像》不仅关涉北京美术学校初创时期同事间的关系,也部分暗示了李毅士的艺术观念。

关键词:《王梦白像》;李毅士;北京美术学校



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4月25日,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展出了“馆藏国立北平艺专精品(西画部分)”,所陈列的35幅作品大多为北平艺专(北京美专)草创时期留洋归来的西画教授们的作品,且绝大多数乃首次向公众展示,十分稀有和罕见,其意义不言而喻。在这些作品中,李毅士创作的《王梦白像》还涉及近现代美术史上一些不为今人关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王梦白像》为布面油画,高117厘米,宽76厘米。画幅中间立一中年男子,留山羊胡,戴黑毡帽,穿深灰色长褂,两手抱胸,左手夹纸烟,呈四分之三侧身。背景为一堵灰墙,悬挂着一幅吴昌硕的篆书对联,左下角斜倚着五件卷轴。画面右下方有作者的签名:TsooH.Lee1920。据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先生介绍,在美术馆库房账本中,《王梦白像》的作者被登记为“佚名”,美术馆经过比对另一幅油画肖像《陈师曾像》才确定了创作者。[1]《陈师曾像》也是“馆藏国立北平艺专精品(西画部分)”展览上的展品,同为布面油画,同为人物肖像,尺寸也与《王梦白像》相近,两幅作品可视为姐妹篇。但由于库房条件较差,《陈师曾像》损坏严重,因此是经过修复才展出的。[2]作为参照,《陈师曾像》是鉴定《王梦白像》最合适的标准件,经专家比对,尤其是通过两幅画的签名——“Tsoo H. Lee”的比较,最终确定两幅画出自同一画家之手,即库房登记本中《陈师曾像》的作者李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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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李毅士 《陈师曾像》 130×70cm 布面油画 1920年

李毅士(1886-1942年),原名李祖鸿,江苏武进人。1904年至1916年负笈英国,先入英国格拉斯哥美术学院学习西画,后入格拉斯哥大学攻读物理,是民国早期在欧洲接受过西洋画训练的少数几位美术先驱之一。由于个人及时代的复杂因素,李毅士留存下来的画作十分有限,《陈师曾像》和《王梦白像》的发现,为研究李毅士的油画提供了一组重要的实物资料,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艺术层面,也体现在历史层面。

中央美院美术馆在确定《王梦白像》作者的过程中,画作签名成为主要依据,但并未对此做更多的解释。其实李毅士的签名尚有可说之处。

在现存的李毅士传世作品资料中,其签名大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文签名,另一类是英文签名。[3]中文签名以《长恨歌画意》为代表。《长恨歌画意》是一套根据白居易的《长恨歌》内容创作的水墨画,一共30帧,1929年曾参加过第一次全国美展,原作后来捐赠给中国美术馆。1932年中华书局将整套画作影印出版,由于颇受欢迎,此后又多次再版。在这30帧作品中,16帧画幅的角落处有作者签名,用的是中文,署“毅士作”三字。在一些水彩画中,李毅士也会用中文签名,比如其水彩风景《湖畔》,签“毅士”二字,并钤一朱文名章;其取材《红楼梦》故事的水彩画《龄官画蔷》,则署“毅士画”,也加盖朱文名章。李毅士的英文签名多见于油画和素描速写作品,比如作于1920年代的油画《天宝遣艳》,左下角签“Tsoo H. Lee 1925”,而他留学期间及回国后画的速写习作绝大多数签“Tsoo H. Lee”,或者加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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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李毅士留英期间的风景速写,右下方签名为“Tsoo H. Lee”

比较李毅士的中英文签名可以发现,二者并不对应,即其英文签名“Tsoo H. Lee”并不是“李毅士”一名的英译。考虑到李毅士居英国达12年之久,“Tsoo H. Lee”应该是他的英文名字。而根据民国的通例,中文名字翻译为英文时,应该使用威妥玛式拼写法,而精通英语者,还会结合英文发音的习惯。因此推断,“Tsoo H. Lee”应为李毅士的原名“李祖鸿”的英译缩写。

上述梳理其实可视为对《王梦白像》的一次虚拟式鉴定,即使当时没有《陈师曾像》可资参照,通过签名的比较,也一样可以断定该画的作者为李毅士。

《王梦白像》的作者已得以确定,但此画的主角王梦白的身份一直都不够清晰。王梦白(1888-1934年),名云,字梦白,号破斋主人,又号彡道人。祖籍江西丰城,出生于浙江衢州,为民初北京画坛重要画家。由于研究的不足,我们今天对王梦白的了解还十分有限,一个突出的例子便是,在李毅士的《王梦白像》被发现之前,见诸各种媒介的有关王梦白的肖像(包括照片),几乎没有一幅是正确的。

笔者近年在收集王梦白资料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三张王梦白肖像的图片,其中两种为照片,一张为手绘白描肖像。白描肖像是苏州工艺美术家苏文2006年绘制的《中国历代书画家集》中的王梦白肖像。[4]画中的王梦白着现代服饰,翘腿坐在一岩石上,面容慈祥,谢顶,无须,年龄应在七十上下。与此肖像存在着明显关联的是“百度百科”中“王梦白”词条下的一张配图,照片中的老者年过古稀,两手相执坐于案前,无论是相貌还是姿态,都与苏文先生所绘的王梦白肖像十分相近,疑为苏文所绘肖像的原型。

另一张图像出现在“中国收藏网”2009年7月24日的一篇配图文章《京华美术学院简介和人物简介》之中,该文为王梦白的简介配上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中年男子伏坐于案前,年龄约在五十左右,短发,无须,戴着眼镜,手执硬笔作抄录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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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百度百科“王梦白”条目的配图,原图为一青年与一老者合影,此图略作处理,仅保留老者(左)

图4 《京华美术学院简介和人物简介》一文中所配的“王梦白”像 (中)

图5 王梦白像 (右)

其实,这三张图像都不是王梦白,因为它们与史料中对王梦白的描述大相径庭。民国文人黄濬在《花随人圣庵摭忆》中云:“丰城王梦白,年未四十,须长过颌。”并附挽诗,有“兀谩故应违末世,须髯终不预天年”之句。[5]王梦白的学生王青芳在纪念性文字《王梦白画师》中对王梦白的外貌有过较为详细的记述:

先生身长,英挺而秀,两眸炯炯闪灼逼人。年三十许,即鬓发斑白,于思满腮,浸淫及额准;颌下美髯盈尺,飘拂如银,不知先生者,号为王髯,与字并行,又自署曰杉,象其髯之飘飘然也;与凌直支,周养庵先生有画坛三大胡子之目。[6]

王梦白的另一位学生、著名画家王雪涛在《忆梦白师》一文中也有相近的描绘,他说:“记得初见梦白先生时,其貌清癯,双目炯炯有神,谈笑风生,年尝四十余岁,却因生活之煎熬竟银髯盈尺了。”[7]

由此可见,美髯是王梦白的一项具有标志性的外貌特征,广为时人所熟知。比对上述三张所谓的王梦白肖像,均无一根须发,与其典型形象相去甚远。且王梦白在天津病逝时年仅47岁,应属中年,而肖像中的形态也与此不符。因此可以肯定,此三张肖像都属谬误。

实际上,在王青芳1935年发表的《王梦白画师》一文中,曾配以一张王梦白的照片,虽然刊物黑白印刷,但依然可以看出他“两眸炯炯闪灼,鬓发斑白,颌下美髯盈尺,飘拂如银”的美髯公形象。或因此照片长时间未被关注,才导致了上述所列的种种讹误。

根据王文中的照片及上文所举时人对王梦白外貌特征的描述,李毅士的《王梦白像》恰好表现了王梦白的典型特征。因《王梦白像》创作于1920年,是时王梦白32岁,尚处青年,虽未及“银髯盈尺”,但显然已“须长过颌”。画中王梦白颌下的长胡子生动而准确地表现了“须长过颌”。由此可见,该作品具有高度的写实性,是青年王梦白的真实形象,因而应视为有关王梦白图像研究的一项极为宝贵的资料。

除了如实表现了青年王梦白的形象外,《王梦白像》还为王梦白的身份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图像信息。在此择数处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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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李毅士 《王梦白像》 117cm×76cm 布面油彩 1920年

其一,瓜皮帽及长褂。王梦白出身贫寒,少时在衢州一灯笼店做学徒,自学绘事,从未沾染科举,所以算不上遗老。但他作画吟诗,走的是传统的路子,且未入新式学堂,因此戴瓜皮帽、穿长褂这样的旧式作派也在情理之中。在其友人撰写的一则纪念文字中还可推知他对西服的排斥:

梦白谈话最有风趣,但极刻薄。彼对友人间之握手,号曰“手淫”。与记者遇于公园,握手后,必曰:“我们又手淫一次了,你们穿西装的朋友是爱手淫的”。闻者无不大笑。[8]

既然说“你们穿西装的朋友”,大抵自己是从来不穿西装的,《王梦白像》中的中式服装刚好与此相互印证。

其二,左手的纸烟。在诸家纪念王梦白的文字中,提到了他多种爱好,比如爱看电影:“梦白喜看电影,西城之中天中央,每次换片,彼必临场,记者亦有影癖,于是乃成影院中之良伴,梦白不懂西文,然却爱看西片,其论影亦颇精到。”[9]如果说看电影算是业余爱好,那么好酒嗜赌则可谓“不良习惯”了,黄濬在《画家王梦白》中谓其“画虽驰誉异邦,性乃酷嗜摴蒱,又使酒谩骂,于物多仵”。[10]时人在《感逝偶谈王梦白》中说他“平日嗜杯中物,及雪茄烟,又好作摴蒱戏”,[11]可见雪茄亦其爱好之一。王梦白喜欢抽烟,其同乡友人、著名剧作家熊佛西在纪念文字中写到他边抽烟边作画的情景:

某次至余寓闲话,余出纸请其写画,彼则一面口衔雪茄——先生喜欢雪茄烟,几乎烟不离口——一面执笔以极淡之干笔在纸上画了八九个疏密有致之墨团团,当时余立于桌旁不知所画为何物,稍缓,便以浓墨在干皴之团团上钩点数笔,一幅活生生之雏鸡群跃于纸上矣。[12]

由此可见,烟是王梦白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王梦白像》中手夹雪茄的动作,正是其现实形象的真实写照。

其三,左下角的卷轴。卷轴是李毅士为王梦白选择的一个身份符号。我们不妨通过其创作的另一幅肖像画《陈师曾像》稍作比较。在《陈师曾像》中,作者选择了三件物事:折扇、陶罐和画像石拓片。折扇为传统文人把玩之物,陶罐代表古物,画像石拓片集书画、金石、古物于一体,因此,作者绘此三物,试图在暗示陈师曾并非纯粹的书画家,而同时还是诗人、金石篆刻家及博物学家。相比而言,王梦白的社会身份要单纯得多,他就是一位传统画家,而宋元以来,卷轴画是传统绘画的主流,因此以卷轴标明王梦白的身份,可谓恰如其分。

其四,背景中的吴昌硕篆书联。应该说,书画同源,背景的篆书对联与左下角的卷轴一样,也是王梦白身份标识之一。但此联中清晰可辨的吴昌硕落款,可能还有另一番深意,即暗示了王梦白的师承关系。王青芳提及一则王梦白投师吴昌硕的故事,颇具传奇色彩:

画师幼失学,习业钱庄。一日,见吴昌硕所画花卉,朝夕摹之。主者以其荒于业,除其徒籍,泣于路侧,无所得衣食。有好事者携之赴沪。植立吴昌硕之门,欲拜为师。门者不许通,俟吴昌硕送客时,掩袖跪乞为门下士。昌硕奇其貌苍古,试之画,颇得其神似,遂留之门下,称高足焉。[13]

此文或有夸张成分,但王梦白师出吴昌硕应属事实。周肇祥《王梦白先生墓表》也称其“从任伯年吴仓硕诸老游”,[14]而王雪涛在回忆乃师的文章中则云吴昌硕曾亲自为王梦白手订润格,称“梦白王君嗜画成癖,古意横溢,活泼生动”。[15]

总而言之,《王梦白像》中的一些细节均有其确切的涵义,大多能在文献中得到印证。反过来看,李毅士作为王梦白的同事和肖像作者,其创作必定有根有据,因此,此画作本身又是一件重要的实物史料,也可佐证文献之不足。

李毅士创作的《王梦白像》包涵了如此丰富可信的信息,让我们不免要推测两人之间的交汇。但是从家庭出身、成长环境、教育背景、艺术旨趣诸方面看,二人均大相径庭:李毅士出身官宦世家,父亲李宝璋为晚清举人,叔父李宝嘉即《官场现形记》的作者。少时受传统教育,14岁入浙江求是书院受新学;17岁留日,次年留英,既学绘画,又修物理;艺术上也学西画,善素描、水彩和油画。总之,李毅士虽然受传统熏陶,但从所受的教育看,基本上是西方的传统,因此我们从照片上看到的也往往是一身西服。戴瓜皮帽穿长褂的王梦白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形:出身贫寒,父亲是流寓衢州的手艺匠;自幼失学,曾于灯笼店当学徒;学画源于爱好,师从吴昌硕,走的是纯粹传统的路线,因此,其艺术成就主要也在写意花鸟杂画。那么,看似完全不同路的两个人,是如何交汇的?《王梦白像》的创作具有怎样的历史情境?

不妨检索1920年前后他们各自的活动轨迹。李毅士于1916年秋回国后,应蔡元培之邀,任教于北京大学理工学院。1918年初,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成立,李毅士受聘为水彩和铅笔画导师。1919年,蔡元培又推荐李毅士为一年前刚刚成立的北京美术学校教授,兼任西画主任。至1924年应刘海粟之邀赴上海出任上海美专教务长之前,李毅士都是北京美术学校(1922年后更名为北京美术专门学校)的西画教授,期间还与吴法鼎、王悦之等组织了一个研究西画的机构——阿博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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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北平艺专部分教员李毅士(前排右二)、陈师曾(中持扇者)等人合影

王梦白的情况稍显复杂。由于学界对王梦白研究不足,致使其生平事迹多有不详之处。研究者多认为王梦白是北京美术学校第一批中国画教授,但据笔者考证,在北京美术学校成立的1918年,王梦白还在上海,他赴北京的时间可能是1919年的上半年,且抵京之初,以鬻画为生。[16]因而,他进入美术学校任教的时间不可能早于1919年,其推荐人则是陈师曾。潘渊若回忆:先生之来京也,拟鬻画于厂肆,润格尺一元,扇亦一元,肆主以其非名画家,仅收其润格,拒悬其画,以是无人过问,先生殊懊恼。后遇师曾,诧其画为近代罕见,因揄扬之,并介入美校(艺院前身),由是声誉雀起。[17]

据云,王梦白离开北京美专也是在1924年。如果上述时间无误的话,李毅士与王梦白在北京美术学校的任职时间刚好是一样的。因此,在创作《王梦白像》的1920年,李毅士与王梦白至少有同事之谊。

同事之谊已为《王梦白像》的创作奠定了最基本的条件,但若细加推敲,可能还有一些推动因素,比如与陈师曾的关系。上文提及,李毅士曾于1918年初被聘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的水彩和铅笔画导师,陈师曾不仅同样被聘为首批导师,而且还参与过筹备工作。因此,早在北京美术学校成立之前,陈师曾与李毅士已有同事之谊。何况陈师曾彼时名重京城,为人“温雅而有特行,友朋星聚”。[18]虽未见陈、李交游之记载,但必定相互推崇,此或为《陈师曾像》的缘起。至于王梦白,虽然也与京城诸画家交游,但是其“嘴向不饶人,尤爱骂同行,同行中仅陈师曾一人为其敬爱。”[19]既然王梦白是陈师曾圈子中的人,若有陈师曾的促成,那么李毅士画王梦白肖像也就水到渠成了。同事之谊与陈师曾圈子的关系只是李毅士创作《王梦白像》的客观条件,李毅士要画美术学校同事,理论上西画科同事更加便利,但他为何要舍近求远,去画两位国画科同仁?这或许与其艺术观念有关。

纵观李毅士的作品发现,在回国之后,其创作题材明显体现出“民族化”倾向,《长恨歌画意》、《龄官画蔷》、《抚琴》、《斜倚熏笼坐到明》、《书生拜大将》等作品甚至直接取材于古典诗词或小说。在现存的人物画中,大多数是旧式人物。陈师曾和王梦白的旧式作派,也许正符合李毅士在素材上的趣味。李毅士曾经说过:“我们学习西洋画的目标,不是模仿旧法,也没有一定趋向,不过是求一种充分表现的能力罢了。”[20]在他看来,学习西洋画,只不过是借其表现力而已,至于表现的内容,当然还是民族的东西,传统的东西。或许正是对作品取材的这种偏好,才使他选择了富有传统色彩的书画家做他的模特。当然,关于李毅士的艺术观念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有待于行家专门研究,在此暂且不表。

《王梦白像》的创作去今90多年,往事已淹没于历史,幸有佳作重现。当我们面对作品,有必要钩沉那些同样被淹没的细节,以期还原历史的真实。


注:

[1]参阅《东方早报》对王璜生的访谈:《被遮蔽的“北平艺专”》,载2013年4月22日《东方早报》。

[2]《李毅士〈陈师曾像〉的修复》,《颂雅风艺术月刊》2013年第8期。

[3]李毅士作品资料参阅《李毅士画集》,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年6月。该《画集》中惟一的一张签“祖鸿”名的油画作品《航海》,原作上世纪90年代初发现于杭州夜雨楼,当时引起过广泛讨论,疑为伪作,故在此不作单独分类。

[4]苏文此图也见之于网络。笔者在写作此文中曾与苏先生联系,获悉《中国历代书画家集》一书正在校稿,尚未正式出版。笔者已向苏先生指出原稿所绘“王梦白像”有误,不知正式出版后改过与否。

[5]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中华书局,2013年8月,第695-696页。

[6]王青芳:《王梦白画师》,《艺风》(杭州)1935年第2卷第3期。

[7]王雪涛:《忆梦白师》,《中国书画》1981年第10期。

[8][9]穹一:《记名画家王梦白》,《北洋画报》1934年11月15日。

[10]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第696页。

[11]《聊感逝偶谈王梦白》,《新天津画报》1943年第11卷第14期第1页。

[12]熊佛西:《故画家王梦白》,《评论报》1947年第9期。

[13]王青芳:《王梦白画师》。

[14]周肇祥:《王梦白先生墓表》,《艺林月刊》1937年第91期。

[15]王雪涛:《忆梦白师》。

[16]参阅拙文《王梦白与陈师曾交游考略》,《新美术》2014年第8期。

[17]潘渊若遗稿《忆梦白画师》,《衢州文史资料》第九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9页。

[18]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第693页。

[19]熊佛西:《故画家王梦白》,《评论报》1947年第9期。

[20]李毅士:《学习西洋画的目标》,《妇女杂志》1929年第15卷第7期。

(本文为江西师范大学2013年度科研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阶段性成果)

作者|吕作用(博士、江西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

原文发表于《美术研究》2015年05期

编辑|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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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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