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预告 | 重思录像艺术:录像装置/雕塑及其物质性与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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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录像艺术:录像装置/雕塑及其物质性与技术性


 | 讲座信息 | 

2019年10月13日  13:30-18:00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

13:30-15:00  主题演讲

主讲嘉宾:林山(Shan Lim)教授

演讲标题:白南准的录像艺术——人性化技术的愿景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学术报告厅

15:15-16:30 主题讨论

讨论主题:1990年代的中国录像艺术——技术与物质性

讨论嘉宾:胡介鸣、杨振中、王功新、张培力、朱加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多功能会议室

16:45-18:00 圆桌讨论

讨论嘉宾:胡介鸣、杨振中、王功新、张培力、朱加、林山、董冰峰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多功能会议室

主持:杨北辰

此次讲座和论坛将聚焦于录像装置/雕塑这一特殊的媒介形式。运动-影像艺术的物质性与技术性是一个极富生产性的话题和领域,其既关涉这门艺术的媒介特征,又可以将其与一般的“图像”研究区别开来。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来自韩国的林山(Shan Lim)教授,作为研究白南准的专家,他将带来一场关于白氏艺术中技术的人性面向的专题报告。

白南准是第一个将电视作为艺术媒介创作的艺术家,并以此衍生出”活雕塑”的概念。我将着重介绍白南准关于人性化科技的主张和观念。讲座将涉及白南准在德期间的各种创作活动,以及他在美国期间使用技术来对技术本身进行友好而幽默的反思和质疑。作为敏锐的影像艺术先锋,白南准创作的影像雕塑的魅力在于它体现了艺术家对于科技中的人性维度这一问题的长期思考。 ——Shan Lim

在之后的圆桌讨论环节,我们将邀请国内最具代表性的影像艺术家通过对于自身实践的梳理,共同探讨中国录像装置/雕塑的美学背景与具体策略。学者、策展人和艺术家将共同参与讨论。

 | 嘉宾介绍 | 

林山(Lim Shan),兰卡斯特大学媒体美学与文化理论博士,现任韩国同德女子大学策展研究系副教授。他曾任首尔环形替代空间(Alternative Space Loop)策展人和首尔那比艺术中心(Art Center Nabi)策展人。林教授还曾是艺术月刊Wolgan Misool的编辑。他策划过的展览包括:当艺术遇见建筑:一次关于‘在中间’的探索(2002)和社区之声(2015)。他出版的著作包括《策展的语境》(2016)和《一个年轻人——白南准:其早期艺术中的融合美学(2012)。林山翻译的著作包括查理·基尔的《电子文化》(Digital Culture)、尼古拉斯·米尔佐夫的《视觉文化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Visual Culture)和W.J.T.米切尔的《图像学:图像,文本,观念》(Iconology: Image, Text, Ideology)。

张培力,1957年11月生于杭州。1984年毕业于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院)油画系,居住和工作于杭州。现为中国美术学院教授,OCAT上海馆执行馆长。

1985、1986年组织参与“85新空间”展览及“池社”活动。主要作品有《X?》系列、《30X30》、《水-辞海标准版》、《(卫)字3号》、《不确切的快感》、《遗言》、《阵风》、《碰撞的和声》等,其中《30X30》(1988)为中国最早的录像艺术作品。强调艺术对于现实生活的关照和干预,强调艺术语言的批判和自我批判性。主要从事以录像、文字、声音装置、机械装置、摄影为媒介的艺术创作。从事艺术教学工作三十余年,于2003年在中国美院建立新媒体系,开始了中国艺术院校中最早的新媒体艺术教育。曾三次参加威尼斯双年展,及里昂双年展、悉尼双年展、光州双年展、釜山双年展等重要国际展事;曾在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芝加哥美术馆、比利时根特当代美术馆举办个展。作品为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伦敦泰特现代美术馆、纽约古根海姆博物馆、阿布扎比古根海姆博物馆、法国蓬皮杜艺术中心、芝加哥美术馆、纽约亚洲协会、新加坡国家美术馆,澳洲昆士兰美术馆、香港M+、福冈亚洲美术馆、法国造型艺术委员会、民生美术馆(上海)、德国戴姆勒艺术收藏、法国DSL艺术收藏、香港K11艺术基金会、四方美术馆(中国南京)等国内外机构收藏。获AAC年度艺术家大奖,CCAA终身成就奖。

胡介鸣,1957年生于上海。他是当今中国数字媒体和录象装置的先驱艺术家之一。他最关注的题材之一便是新旧的交替更迭:一个他持续提出观点和质疑的主题,利用众多的媒介,不论摄影、录像或数字互动技术,把建筑并置并配上音乐的注解。胡介鸣的作品被广泛地展出。近期的展览有: “移动中的艺术:100件媒体艺术名作”(2018年,德国卡尔斯鲁厄ZKM媒体艺术博物馆);DEAF07荷兰电子艺术展(2017年,鹿特丹);“釜山双年展2016”(2016年韩国釜山);“重新发电——第九届上海双年展”(2012年,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N分钟影像艺术节(2011年上海);“一分钟的一百年:胡介鸣个展”(2010年,上海香格纳画廊主空间);“完美幻觉:中国比利时媒体艺术交流展”(2009年,上海当代艺术馆);“十三:今日中国影像”(2006年,美国纽约PS1当代艺术中心);“过去与未来之间——来自中国的新摄影及录象”(2005/2006年,芝加哥当代美术馆、Smart艺术博物馆、西雅图艺术博物馆、Santa Barbara美术馆、伦敦V&A博物馆、Haus der kulturen der Welt)等。

王功新,1960年生于中国北京,1978年考入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1982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87年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2002至2007年在中央美术学院担任客座教授。2013年获英国伦敦“奥利弗”戏剧金像奖最佳影像设计大奖提名。2014年获得纽约州立大学荣誉博士。现生活创作在北京与纽约。王功新的作品曾在圣保罗双年展、台北双年展、上海双年展、日本越后妻有三年展、日本和多利美术馆、东京森美术馆、旧金山现代美术馆、纽约MoMA PS1、伦敦V&A美术馆、纽约皇后美术馆、德国ZKM媒体艺术中心、柏林世界文化宫、英国泰特利物普美术馆、澳洲NGV国家美术馆、古根海姆美术馆、柏林汉堡火车站国家美术馆、白立方画廊、日本福岗美术馆、伦敦ICA当代艺术中心、纽约布朗美术馆、上海当代美术馆、OCAT上海馆、尤伦斯艺术中心与中国美术馆等展览与美术馆展出。

杨振中,1968年生于浙江杭州,现工作生活于上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起,他与徐震等艺术家们独立策划了十多场极具影响力的新媒体当代艺术展,不仅大大活跃了上海的新媒体艺术氛围,自身的艺术也由此迈向国际艺术舞台。杨振中创作的核心主题,一方面是以玩世不恭的态度强化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矛盾与错乱,另一方面则是对空间的感知以及在政治和心理层面的空间利用。现从事录像、摄影、装置、互动等新媒体艺术创作与展览策划。

朱加,1963年生于北京,198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生活工作于北京。作为中国当代最早的一批录像艺术实验者之一,朱加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方式记录常态的现象。他往往将镜头锁定于最为日常的人物和现象,又非常主动地呈现一种观看习惯之外的世界。主要展览有:世界的舞台,古根海姆博物馆, 纽约, 美国(2017);萧条与供给:第三届南京国际美术展,百家湖美术馆, 南京(2016);第三届蒙得维的亚双年展 2016 , 蒙得维的亚, 乌拉圭(2016);世变,PARA SITE 艺术空间, 香港(2016);展示片段:OCAT十年(2005-2015)文献研究展,OCAT研究中心,北京(2015);2015艺术长沙,长沙市博物馆; 谭国斌当代艺术博物馆, 长沙(2015);临界的弥漫,香格纳画廊主空间 & H空间, 上海(2015);M+进行:流动的影响,香港(2015);海陆空-重访录像艺术的空间性, OCT 当代艺术中心, 上海(2014);出格, 中国录像艺术的开端 (1984-1998), 广东时代美术馆, 广州 (2011);快城快客—第七届上海双年展,上海美术馆,上海(2008);第十届伊斯坦布尔双年展-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 / 全球战争时代的乐观主义,伊斯坦布尔,土耳其(2007);聚焦-来自美国HAUDENSCHILD夫妇收藏的中国当代摄影和录像艺术展,中国美术馆,北京(2005);第50届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梦想与冲突 观者的权利,威尼斯,意大利(2003);节奏,20世纪当代艺术家邀请展,纽约现代博物馆,美国(2002);生活在此时-29位中国当代艺术家作品展,柏林汉堡火车站当代美术馆,柏林,德国(2001);每天-第11届悉尼双年展,悉尼当代艺术博物馆等,澳大利亚(1998);贸易途径:历史和地理,第二届约翰内斯堡双年展,约翰内斯堡,南非(1997)。

杨北辰,当代艺术与电影研究者,策展人。先后毕业于法国巴黎第十大学与北京电影学院,以论文《作为档案的电影》(Film as Archive)获得电影历史与理论博士学位;并作为资深编辑在《艺术论坛》(Artforum)中文网工作多年;现任教于中央戏剧学院,并担任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特约研究员与《艺术论坛》中文网特约编辑。他长期致力于当代艺术与电影研究之间的跨领域工作,曾发起并策划多项运动-影像的展览与放映活动,如“王兵:经验与贫乏”(魔金石空间,北京),“新冶金者”(Julia Stoschek Collection,杜塞尔多夫),“刘窗:在地宇宙”(乔空间,上海),“反投影:中国早期录像艺术中的媒体雕塑”(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北京),“微纪元”(Nationalgalerie,柏林)等;并担任过北京独立影像展(2012)、中国独立影像展(2013)、FIRST青年电影展(2016)与北京国际短片联展(2017)的评委,以及“拜德雅‧人文丛书”与“新迷影丛书”的编委会委员。他亦曾为艺术家曹斐、奥玛‧法斯特(Omer Fast)、劳拉‧普罗沃斯特(Laure Prouvost)、何子彦(HO Tzu Nyen)等艺术家撰写画册文章。目前主要从事当代运动-影像理论、媒体考古学与新物质主义方面的研究。其博士论文《作为档案的电影》即将付梓。

董冰峰,现为中国美院跨媒体艺术学院研究员。 2005至今曾先后担任广东美术馆与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策展人丶伊比利亚当代艺术中心副馆长丶栗宪庭电影基金艺术总监、北京OCAT研究中心学术总监。同时他也担任多个艺术机构、艺术理论丛书和影展的学术委员、主编与国际评委。曾获"CCAA中国当代艺术评论奖"(2013)、"《YISHU》典藏国际版中国当代艺术评论奖"(2015)和亚洲艺术文献库「何鸿毅家族基金中华研究驻留奖」(2017)。董冰峰的研究领域包括影像艺术丶独立电影丶中国当代艺术史丶展览史与当代批评理论。

注:报名参与 “主题讨论及圆桌讨论”,请参考主办方官方微信的报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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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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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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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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