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传播者陈师曾——以促成金石画风北渐和发起、创建书画社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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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曾和自画像

作为现代美术界第一人和中国画走向现代先行者的陈师曾,在“开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民初北京画坛,伴随着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画吾自画,学贯中西,集诗书画印于一身,凭借高洁的品性,在传统派的阵营中广泛参与艺术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就便是以艺术传播者的身份促成了金石画风的北渐和发起创建书画社团。

 

一、   作为艺术传播者促成金石画风北渐

作为艺术传播者,陈师曾和众多南方画家(如姚华)一同把金石画风[1]引入了民初北京画坛。

陈师曾从小接触传统文化教育,具备文字学和金石学的基础,深受“碑学”熏陶而又能突破书法本身,直接把汉代画像石、画像砖和汉魏石刻的精髓运用到绘画创作中去。在江苏南通师范学校任教员期间,陈师曾常去上海向吴昌硕求学,得其亲点,了解了当时南方艺术市场的审美喜好和最新绘画潮流。而陈师曾的书法、绘画及篆刻艺术并非师承于吴昌硕,而是直接上溯到金石学传统中去汲取营养。“陈师曾的书法、篆刻更为淳朴含蓄,毫无霸悍之气,是其性情、学养使然。而陈师曾之绘画,尤其人物画,更是别出心裁,颇得助于汉画像石。”[2]陈师曾《拟汉画扇面》便是例证。

作为艺术传播者,陈师曾把金石画风传播到北京的最大贡献,便是促成了村野画家齐白石的衰年变法,当时陈师曾正是建议齐白石取法吴昌硕,这既不同于齐白石之前取法八大山人的冷逸画风,也有别于民初北京画坛的摹古风潮,而是迎合了上海画坛审美趣味的金石笔墨意味,齐白石因此自创了“红花墨叶一派”,在第二次中日联合绘画展览会后,齐白石名声大噪,其艺术市场格局形成,客观上也在齐白石身上使得兴起于南方的金石画风,在北方广泛传播开来,才有了后来的“海国都知老画家”,吴昌硕、陈师曾、齐白石是得法于“金石画风”而一脉相承。

 

二、   作为艺术传播者参与雅集性质的画会

由于陈师曾参与的宣南画社以旧时的雅集形式为主,参与西山画会活动记述并不多;另1922年冬陈师曾在上海参与中国书画保存会,并为该会重要成员,但参与时间较短,具体史料缺乏,故本文着重讨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与中国画学研究会。

宣南画社是民国前期北京出现较早并且存在时间较长的画社,持续十二年(1915-1927)。画社1915年由余绍宋创建,目的是便于其向画家汤定之学习,自然汤定之担任画社导师。余绍宋在日记中这样记述成立画会的原因:“余识定之先生在乙卯之冬,时先生不常作画。余与子贤时怂恿之,偶有所得辙学蒙泉。既与余及子贤过从渐密,作画亦渐多,于是有画社之倡设,恒集于宣南敝斋。”画社为原司法界喜好书画的同人雅集,来不迎,去不送,每周聚会一次,属于结社松散的定期雅集性质。从《余绍宋日记》记载来看,画社的雅集确定期坚持,并成既定习惯,1920年5月2日是画社成立5年来第140次雅集,平均下来每13天一次,基本符合了成立之初的预期。

1916年,陈师曾与汤定之、金城、陶瑢在西郊汪东[3]寓斋书画雅集,汤定之定名“西山画会”。西山画会的性质、规模、形式及雅集成员与宣南画社有诸多相似之处。除此之外,陈师曾参与了众多的其他雅集性质的活动,如:1918年5月4日,赴崇效寺参与画法研究会组织的赏牡丹雅集;1922年12月19日,参与组织纪念苏东坡诞辰八百八十五周年的“罗园雅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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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曾《北京风俗图册》金城题“风采宣南”(左),程康题“北京风俗”(右)

宣南画社是陈师曾寓京后最先参与和持续时间最久[4]的美术社团活动。陈师曾1915年在画社期间所作《北京风俗图》,扉页有金城所提“风采宣南”,由此可知,这些人物乃陈师曾写宣南所见。北京市文物公司藏陈师曾《秋花奇石图》题有:“丙辰孟夏于余越园斋中,为林君宰平作此画时,林君为余牵纸,骤尔落笔,林君大惊愕,既成乃知为石也。当时座客旁观颇以为快。补缀杂卉两种,复题一诗,博笑。朽道人衡恪记于槐堂。”[5]以及“陈师曾后画花卉数帧,皆粗枝大叶,顷刻而成,师曾之负盛名其以此乎?”[6]根据《余绍宋日记》记载,画社集会一般持续一整天,上午画社同人相继前往余宅(偶尔也在他处),中午一起聚餐,下午开始书画创作,一般采取单人绘画和多人合作的方式,至下午5时左右散去(偶尔也见3时或4时结束)从画社建立之初,到陈师曾去世,他一直参与画社活动,陈师曾的不少创作都是在画会期间完成的。综上所述,陈师曾作为艺术传播者参与雅集性质画会的具体表现有:作为骨干参与宣南画社和其他雅集活动;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建立西山画会。

虽然带有保守的文化色彩,但以宣南画社为代表的早期雅集性质的画会交流为北京早期的书画社团进行了探索。一方面,他们以社团为形式,将分散于北京的书画力量集结起来,有助于学术目标的实现与艺术影响力的传播。另一方面,画社为接下来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及中国画学研究会的成立奠定了充分的人才基础[7],一定程度上孕育了其形成。


三、作为艺术传播者发起和创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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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与陈师曾

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虽然仅是成立于学校中的美术社团组织,存续时间也不长,但作为第一个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美术社团,对于民初北京画坛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绘画本身。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使传统派在民初中西绘画激烈碰撞的北京画坛中产生了危机意识,他们以研究会为平台和契机,丰富了文人画的价值和内涵。第二,绘画社团。研究会对于探索现代书画社团在组织架构、运作模式的启发深远,传统派在针锋对立的压力下,酝酿着建立自身艺术阵营的构想。从这一角度说,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直接促成了中国画学研究会的成立

陈师曾参与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仅一学期[8],时间从1917年11月到1918年10月,不足一年。陈师曾在第一学期之后便辞去画法研究会之职务,陈师曾与蔡元培也都未就辞职原因做具体说明。在研究会伊始的这一学期内,陈师曾从前期动员演讲、到导师选择、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画会章程,再到授课与画会活动都亲力亲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便辞职后与研究会的联系也从未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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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2月1日《北京大学日刊》载画法研究会草案制定经过

陈师曾参与创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的具体表现有:一、动员演讲。1917年12月1日陈师曾应蔡元培之邀在北京大学做了动员演讲《清代山水画之源流、派别》,到场者300余人,演讲声情并茂,展示四幅古画,实物与理论相结合,“议论警辟,识见超远”,在全校范围内引起了轰动,直接促成了大家踊跃报名参加画法研究会[9]。从蔡元培1918年2月4日建议呈送陈师曾审阅的《画法研究会章程》草案的附致信函中我们也得到了印证:“师曾先生大鉴:日前承临校演讲,同人甚为感动。现报名于画法研究会者,已有七十余人,拟刻期开办。”[10]可见此次演讲的影响力不光在学生中间,在“同人”中也得到了感染。关于蔡元培提到的“七十余人”是否属实,又有1918年2月5日《画法研究会纪事》“本会自去年十一月间,经校长发起后,报名入会者约有五六十人。”这里“七十余人”减少为“约五六十人”,再有最后成立之后确定的37名学员,虽因为种种原因[11]最终第一期学员只有当初的一半,但陈师曾通过这次演讲产生了非常有效的现实效应,而这批学员进入画法研究会学习后,陈师曾又进一步的在教学中引导其价值观的实现。二、参与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18年2月4日,研究会干事狄福鼎、陈邦济起草的《画法研究会章程》在蔡元培的建议下呈送陈师曾审阅;翌日,陈师曾回复:“鹤卿先生执事:日前奉读来示,并画法研究会草案一通,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大概不出乎此。惟此会研究画法,非与教室授课可比,近于通言教授。所谓导师者,须先指定数人,如章程所列分类,不仅学者分别学习,而导者亦需分门担任指导。而指导之方法,既不能如教室之详切精密,应如何办法始可厌学者之望,促进步之发达,如章程第三条所言方法,虽大致不外乎此,而所以行之者,似宜先指定导师数人,预为商榷一切办法,然后可资进行。京师人文荟萃,想不乏人,如有丹青妙手,集合讨论,走亦得追随其后,受益不浅也。谨抒鄙见,惟察夺是幸。”[12]经过梳理,这篇回复稿的关键点主要有授课方式应为通言教授、学者与导师应分门别类、指导方法应与导师探讨后确定、在北京画坛聘请导师。而1918年2月20日,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第二次大会时通过的《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简章草案》中“会员须选定门类各自练习,随后由导师评骘。”[13]可见此是依据陈师曾之建议制定。三、协助选定导师。在《陈师曾复蔡先生书》中陈师曾就明确提出在北京画坛聘请导师的建议:“京师人文荟萃,想不乏人,如有丹青妙手,集合讨论,走亦得追随其后,受益不浅也。”[14]蔡元培也立即请陈师曾介绍导师:“一览函中所称别延导师云云,愚己函告陈先生,请其介绍数人,并拟于十八日以后专请导师开会一次,讨论简章。”[15]旋即,陈师曾邀请汤定之、贺履之参与画会,汤贺二人与陈师曾共同参与宣南画社,该画社最初也是为了便于学习汤定之绘画而专门筹建的,二人是北京画坛资历较老且有声望的传统派文人画家。四、参与画法研究会初期的教学工作。陈师曾担任山水和花卉两科的导师,“每月讲演一次,每周评画一次”[16],学员有四名,分别是:薛祥绥(1894-1940)、楼巍、欧本鹏、欧嘉铸。承担的教学工作有“指点途径、讲演法则、写示范本、评骘成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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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学杂志前三期(从左至右)

值得注意的是,与前期积极建言献策形成显著对比的是,供职画法研究会不到一年,陈师曾便悄然辞职,作为当事人的蔡元培、陈师曾二人也并未就具体辞职原因解释说明,值得玩味。当初,蔡元培选择陈师曾就是认为其是“能以新眼光看待旧传统并加以有效转化的尝试者”[18]看似蔡陈二人意见一致,实则有所殊异,陈师曾从学术本身出发认为“研究之法,宜以本国之画为主体,舍我之短,采人之长。”“东西画界,遥遥对峙,未可轩轾。系统殊异,取法不同,要其唤起美感、涵养高尚之精神则一也。”[19]在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举办的为徐悲鸿赴法留学欢送会上对徐说:“东西洋画理本同,阅中画古本,其与外画相同者颇多……希望悲鸿此去,沟通中外,成一世界著名画者……”[20],其落脚点也在于学术,而蔡元培与王国维、梁启超等人一样抱着功利主义的心态去改良中国画,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美育。而陈师曾辞职后,亦与画法研究会紧密关联,最为重要的就是在仅办3期的《绘学杂志》发表论文六篇,足见其在画会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作为艺术传播者发起和创建中国画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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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画学研究会与陈师曾

与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不同的是,中国画学研究会从建立之初就带有较为浓厚的商业色彩,这与北京画坛之前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书画社团迥然不同。陈师曾参与商业属性明显的中国画学研究会的早期组建,并参加研究会主办的中日联合绘画展览会等活动直到去世。

陈师曾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中国画学研究会的早期(1920-1923)工作。在参与画会工作的短短3年间:从画会建设角度来说,陈师曾参与课程制定与教学,并以其个人号召力壮大画会队伍;从个人角度来说,建立在官员画家群体之下的中国画学研究会,使陈师曾有更高的平台,更多的机会参与各种艺术活动,这些活动为陈师曾艺术推介人身份的实现创造了客观条件,也不断探索和完善了中国新兴艺术生态系统。

陈师曾参与中国画学研究会早期筹建工作的具体表现有:一、作为发起人之一,利用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壮大会员队伍。最初参加中国画学研究会的仅有30余人,“但由于周肇祥、金城、陈师曾等人的号召力,使得人数很快增至‘二百余人’[21]。”[22]与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不同的是,中国画学研究会的会员免费,且一旦入会则“得永久研究之机会”,这样“免费永久会员”的福利或许成为大家踊跃参加中国画学研究会的动因之一,到1931年会员达二百余人、1947年达一千多人[23],可见队伍壮大之迅速。胡健:“研究会筹备时以金城为主,成立时则由金城、陈师曾、周肇祥三人主持。如果说金城和周肇祥在研究会的领导地位多少是因为他们在政界的影响,那么陈师曾则完全是因为他的学识和他在画坛的影响。”[24]第二,在研究会成立之初就担任重要职务。中国画法研究会的职务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评议、助教、研究员,陈师曾担任“评议”一职。但是“评议”在研究会是什么层级的职务呢?从属性上说研究员属于会员、学生属性,助教属于过渡属性,而从评议往上为管理和导师属性。在成立之初,中国画学研究会的名誉会长由大总统徐世昌担任,不参与研究会具体事务,只是定期听取汇报[25];会长由金城担任[26];副会长由周肇祥担任;而理事一职是后来延聘的,以“共商筹划扩充”事宜[27];接下来便是评议一职,可见从实际管理上,在研究会伊始除了金城、周肇祥以外,就属陈师曾了,可以算得上研究会的“三号人物”。同时,与陈师曾一同担任评议的都是“北平画界前辈”[28],可见此职位的重要性,佐证了陈师曾在中国画学研究会早期的地位。

陈师曾参与创建的中国画学研究会最为深远的意义是:在陈师曾的着力推进下,民初北京画坛的传统派画家以“精研古法、博采新知”为宗旨集结起来,形成组织严密、结构系统的艺术阵营,中国画学研究会也被看作是民族化运动的结果。至此之后,在京传统派阵营在中国画学研究会的依托下不断扩大,始终坚持国粹,不仅非常自觉的与改良派势力分庭抗礼,也走出国门,广泛参与如中日联合绘画展览会等活动,继续以集体的声音传播中国传统绘画之价值。

总的来说,作为艺术传播者,陈师曾的主要贡献有:一、促成金石画风北渐。使得齐白石衰年变法获得成功,其艺术市场格局形成,金石画风在此契机上于北方画坛广泛传播。二、参与包括宣南画社与西山画会在内的雅集活动。陈师曾定期集会,已成日常,并吟诗作画,结交友人,为传统派更大的集结储备人才。三、参与创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陈师曾参与了研究会的前期动员演讲、参与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协助选定导师,并参与画法研究会的初期教学工作。四、参与创建中国画学研究会。陈师曾作为发起人之一,利用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壮大会员队伍,并在研究会成立之初就担任“评议”这样重要的职务。在陈师曾的着力推进下,民初北京画坛传统派真正意义上的集结起来,形成组织严密的艺术阵营,以集群的力量参与到国内外美术活动中去。

 

[1]“‘金石画风’是18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时代风格,是主要在南方(特别是浙江、江苏一带),经由数代人探索,到赵之谦而广泛获得承认。”参见万青力《书学中兴与书画家》,载于《并非衰落的百年:十九世纪中国绘画史》第2章第9节,113-120页,总264期,1993年第2期。

[2]万青力《南风北渐:民国初年南方画家主导的北京画坛(上)》,44-52页,《美术研究》,2000年第4期。

[3]陈师曾继妻汪春绮之弟。

[4]《余绍宋日记》对于陈师曾参与画会活动有详细记载。


[5]胡健《朽者不朽——论陈师曾与清末民初画坛的文化保守主义》,23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6]余绍宋《余绍宋日记》,83页,北京图书出版社,2003年。

[7]其中主要成员陈师曾、汤定之、贺履之、王梦白、姚华、金城等后来都成为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中国画学研究会的骨干力量。

[8]据《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10月3日“画法研究会导师姓氏及担任科目”记载“陈衡恪,担任花卉,每月讲演一次,每周评画一次。”

[9]详见《北京大学日刊》,1917年12月4日。


[10]《蔡元培致陈师曾先生函》,《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2月21日。


[11]或有缴纳会费的原因。

[12]《陈师曾复蔡先生书》,《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2月21日。

[13]《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2月26日。

[14]《陈师曾复蔡先生书》,《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2月21日。

[15]《蔡先生与陈狄二君函》,《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2月21日。

[16]1918年10月3日《北京大学日刊》“画法研究会通告第三十二号”。


[17]《绘学杂志》第一期“纪事”板块。


[18]莫艾《民国前期(1911—1927)北京画坛传统派社会交往关系考察》,52—59页,美术研究,2011年第1期。

[19]久米氏著,陈师曾译《欧洲画界最近之状况》,第25-35页,载于《南通师范校友会杂志》,翰墨林编译印书局,1912年5月。

[20]《徐悲鸿赴法记》,绘学杂志,1920年第6期。

[21]《金拱北先生事略》,5页,转引自吕鹏《湖社研究》24页,中央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07年。

[22]吕鹏《湖社研究》,24页,中央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07年。

[23]吕鹏《湖社研究》,24页,中央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07年。

[24]胡健《朽者不朽——论陈师曾与清末民初画坛的文化保守主义》,24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

[25]“据刘凌沧回忆由于业务关系,他经常要去天津向徐世昌汇报画会和《艺林旬刊》的工作。”吕鹏《湖社研究》,23页,中央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07年。


[26]关于中国画学研究会最初会长问题的探讨,详见吕鹏《湖社研究》,22页,中央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07年。

[27]王扆昌《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中国美术年鉴》,16页,上海文化运动委员会,1948年。


[28]蔡元培《二十五年中国之美育》引自《蔡元培美术文选》,18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作者|李兆䶮(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博士)

原文发表于《艺术品》2018年10期

编辑|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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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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