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回忆延安木刻运动

延安的木刻,是在承继三十年代鲁迅先生苦心培育的新兴木刻的革命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把新兴木刻的革命传统带到延安来,主要是通过一批三十年代活动于上海的左翼木刻家。自1936年至1940年间,相继到达延安的温涛、胡一川、沃渣、江丰、马达、陈铁耕、黄山定、张望、刘岘、力群等,除温涛于1938年离开延安之外,他们都以鲁艺美术系(后来扩大改称美术部)为活动阵地,将新兴木刻的创作经验直接传授给青年一代。另一个传授经验的渠道是作品本身。由于“八·一三”战争的爆发,未能在上海举办的全国第三届木刻展览会所征集的二百多幅作品,在1938年初,由我带到延安,延安的美术青年,因而得到了观摩全国各家的木刻作品的机会。后来又由以胡一川为团长,成员有彦涵、罗工柳等组成的“鲁艺木刻工作团”将这些作品带往晋东南各地,流动展出。这对延安和华北解放区木刻运动的开展,起了推动的作用。

被国民党反动派和日本侵略军层层封锁的延安,就是绘画用品如:颜料、画布、画纸、画笔等物也很难输入,同时价钱又贵。只有宜于刻木刻的梨木板和枣木板可以就地取材,木刻刀和印木刻用的纸张,甚至黑色油墨延安都能自制。同时,用木刻代替锌板,可以解决延安报刊缺乏制版设备的困难。这都是促使木刻艺术发展的有利因素。因此木刻在延安就成了最大、最有吸引力的“远行及众”的画种,以至画家王式廓、陈叔亮等也兼作木刻了。鲁艺美术系实际上成了“木刻系”,木刻成了学员的必修课。当时许多优秀和比较优秀的青年木刻家,如彦涵、罗工柳、王琦、焦心河、古元、夏风、张映雪、戚单、牛文等,都出身于鲁艺。

1571982911387930.jpeg

毛主席和延安文艺工作者在1942年5月延安文艺座谈会期间的合影

延安木刻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提高很快,它将中国的新兴木刻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中国现代木刻史上光辉的一页。其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成就,关键在于延安的木刻作者,在党的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引导和鼓舞下,深入农村,深入部队,同农民、战士交朋友,和他们生活、工作在一起。参加火热的革命斗争,从中去感受,去熟悉他们的生活与思想感情,大大丰富了艺术创作的源泉。作品生动地反映了解放区军民改天换地的革命面貌。这就使得延安的木刻作品充满着浓厚的生活气息和战斗气氛,那民族解放斗争和阶级斗争以及人民的劳动生产和新型的民主生活,成为作品中压倒一切的主题。这种表现新的物和新的生活而且内容又如此充实的作品,当时在国统区和三十年代的木刻作者,做起来是有困难的。这主要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害怕群众运动,制造种种限制和禁例使得木刻工作者和其他文艺工作者一样,很少有机会能接近工农群众。所以作品所描绘的工农群众的生活显得狭窄,抽象,不够真实。同时,那里的一般木刻作者,在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下,又要为自己的物质生活奔波,缺乏安心创作的条件,这也是创作受到一定局限,发展较慢的一个原因。

同工农兵群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延安木刻,除了内容充实,情节生动以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色,那就是艺术形式趋民族化。延安木刻民族化的探索,有明确的目的,是以群众化为前题,促进木刻作品适应工农兵群众的欣赏习惯,更好地成为激发他们革命觉悟的精神食粮。如果忽视这个前提,民族化就成了无原则的、谁都可以利用的口号。我们不能忘记周总理为发展我国新的民族艺术而提出的“革命化、民族化、群众化”三者不可分割的这个光辉的原则。

取法西欧的阴刻法,用黑白对比组织画面、刻划形象的新兴木刻,不容易为人民群众接受,确实是它的弱点。但延安木刻的民族化,并不是把早已传到中国的外来技法排除于木刻创作之外,而是有选择地保留着曾为中国新兴木刻革命化有过影响的外来技法,并在适当地融合于阳刻线条造型的中国传统木刻技法过程中,创造性地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木刻艺术。这样做,是符合当时木刻创作的实际的,也符合鲁迅先生在《‘木刻纪程’小引》里的主张,他指出发展中国木刻两条道路之一,即“采用外国的良规,加以发挥,使我国的作品更加丰满,是一条道路”。所谓“发挥”,也包括有融合中国传统木刻表现方法的意思。

为人称道的古元的木刻作品,就是采取这种中西结合而又保持原有基础的方法,成为探索木刻民族化富有成效的范例。古元运用明快简练手法创作的具有民族风格的作品,既克服了西法木刻“阴阳脸”的弱点,又浓厚地保留着他初期作品中的珂勒惠支的艺术因素,作品的艺术表现因而更加丰满了。作者在探索木刻的民族化过程中,不仅不抛弃而且还充分利用了西欧木刻黑白对比的表现手法组织画面。画面显得有重量,所表现的事物也层次分明,同时又可以造成整个画面的视觉中心,就是最突出主题的地方。那处理黑白关系的豪放而又朴实的力法,不仅显示了木刻艺术的“力之美”,而且又加强了人物形象性格特征的表现,这种独特的民族风格的木刻艺术,大大丰富和提高了表现新生活的能力。又如王式廓的《改造二流子》和彦涵的《审问》这两幅富有民族特色的优秀木刻作品,它们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是得力于作者原有的写实功夫及其创作方法。这说明,延安木刻的民族化,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成绩,是由于作者善于利用外国的先进经验,正确地体现了“外为中用”的原则。这个原则,正是改进、发展、丰富和繁荣我们民族艺术的一个必要条件。这是在中国美术史上早已证实了的事实,也是时代向美术家提出的新的要求:使美术作品更多样地、更有效地为新时代的新群众服务。

1571983200464273.jpg

古元与焦心河在创作木刻

鲁迅先生曾谆谆教导木刻青年:为了使木刻创作进一步发展,并扩大观众的范围,要“仔细观察社会状态”和融合中西木刻所长作出“别开生面”的木刻艺术。经过延安木刻工作者的认真实践,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中外人士的好评。

在延安,最初试作木刻新年画的,是沃渣和我。我俩于1938年初,刻成《五谷丰登》和《保卫家乡》两幅年画,用彩色油墨各自套印四十份,以供鲁艺春节宣传队分发给农家张贴之用。新年画逐步成为有组织有领导的木刻创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由延安发展到陕甘宁边区各地。发动许多木刻作者积极参加新年画创作,是1942年冬季开始的。鲁艺美术部美术研究室成立了“年画研究组”,搜集群众反映,总结经验,改进年画的创作工作。曾在延安《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关于新的年画利用神象格式问题》和《年画的内容和形式》两篇文章,以纠正新年画创作中某些不正确的观念。古元和夏风等还根据我国西北地区春节贴在窗格子上的剪纸窗花形式,刻了一批反映生产、识字、民兵、劳军等题材的新窗花,颇得好评。延安的新年画大多用油墨手印,印刷数量受到限制,所以发行不广。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延安的一部分木刻作者到冀中、冀南地区,得到与当地的旧年画作坊合作的机会,用传统的套色水印方法,每种画稿印数多达成千上万份,才代替或挤进旧年画市场,较广地满足了广大群众的需要。到了有条件利用现代印刷机器能够又快又精并且大量地印刷年画时,木刻与新年画才不得不脱离关系,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1942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延安的木刻作者,为了贯彻毛主席提出的利用民间的文艺形式,把文艺更有效地普及到工农兵群众中去的号召,他们广泛地利用民间年画的形式,在突破神象格式的创作过程中,充实和扩大了新年画的内容,以配合当时的各种政治任务,并把政治性与真实性相一致的要求作为发展新年画的创作目标,使新年画也为群众所喜爱。

当时常在国統区忙于为革命事业斗争的周恩来同志,对延安的木刻也很关心和重视。曾多次嘱咐将鲁艺拓印的木刻作品一批批送到重庆,参加在那里举行的全国性木刻展览会。展览会中的延安木刻得到国統区广大观众的赞赏,艺术界前辈徐悲鸿曾著文热情称赞古元“乃中国共产党中之大艺术家”,“其作品为世界艺术竞争的选手”(载于1942年10月18日重庆《新民报》)。后来,凡是访问过延安的国际友人,尤其是新闻记者,几乎都要带一份木刻作品回去作为紀念品或新闻报道的资料。1943-1945年送到苏联、印度、美国等国的木刻作品,举办了展览会,出版了画册,还有许多发表在报刊上,促进了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使外国观众得以从木刻作品中了解中国解放区军民的英勇抗战和人民生活的真实情况,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人们会感觉到,延安的木刻,在艺术上一般较优于各个解放区的作品。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英勇的陕甘宁边区军民,在八年抗日战争中,多次打退了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和骚扰,保证了延安的安定。一定的安定环境,对木刻创作是必要的条件。延安的木刻作者可以安坐在窑洞里刻制作品,进行较多的艺术加工,作品的艺术质量自然会高些。而处于战争频繁和残酷的斗争环境中,流动太多,经常得不到安定创作条件的华北和华东解放区的木刻作者,他们的作品大多是急就之作,缺乏必要的加工过程,显得粗糙些。在华北解放区从事美术工作多年的胡一川、彦涵、罗工柳等,刻印了大批水印套色的宣传性木刻作品,但他们的那些描写战地生活题材的质量高的作品,都是回到延安后经过精心构思和加工刻制的。延安的木刻作者,还有一个优越的条件,他们几乎都集中在鲁艺工作。在教学方面,为了收到教学相长的效果,师生之间在艺术上形成了一种互相切磋、互相评论的良好风气,这也是延安的木刻提高较快的一个有力因素。


原载于一九七九年三月《美术研究》杂志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讲座活动预约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温馨提示

尊敬的观众您好!感谢你参与我们的公教活动,期待您的到来!如因故不能准时参加活动,请发送短信至13261936837(梁老师)取消预约。如连续爽约三次以上,将影响您在我平台快速预约的征信,敬请理解!
快捷登录帐号密码登录
  •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将作为您的登录账号
  • 验证码
  • 账号
     
  • 密码
可使用雅昌艺术网会员账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