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当代艺术视野中的一个论题

以当代艺术为切入点来探讨技术的问题是复杂的,从表面上看,这里似乎涉及到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两种不同的学科领域或知识系统。但两者似乎又是密切融合的,至少从艺术的角度来看,艺术的发生和发展始终与技术紧密相连,历史上不少重要技术的发展都会以各种各样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到艺术,比如对于光学的研究、摄影术的发明等等。当然,本文这里所要讨论的“技术”指代的并非是技艺层面上的技术,比如:打造石雕的技术、油画的技术、制作版画的技术等等,而是指的是伴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起来的各种新型的科学技术,比如计算机、互联网、3D打印、基因改造、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或许,正是今天的当代艺术创作越来越多地采用和融入了这些新技术的缘故,才让关于技术的问题以看似更加紧迫的面貌呈现在当代艺术领域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听到探讨当代艺术与技术问题的时候提及技术伦理的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技术伦理?这个论题关注的是什么问题?有哪些探讨和争论?当我们从当代艺术的视角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在谈论的是什么样的技术伦理?又是以何种方式来探讨的?对于当代艺术的发展而言,技术伦理的论题有何意义?本文试图从艺术的视野出发,尝试对这一系列问题展开梳理和讨论。


什么是技术伦理?

对于技术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其实是个老问题,并不是当代艺术世界的新话题,不过是今天的当代艺术开始大量触及新型科学技术领域之时,或者说是新型的科学技术开始大量进入当代艺术之时,将这个关于技术本身的思考以更为华丽、热闹和引人注目的方式带入了艺术领域。但是,在从当代艺术的视角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白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技术伦理,它所要讨论和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根据德国技术哲学家阿明·格伦瓦尔德(Armin Grunwald)的定义,“技术伦理学的任务范畴,是要解决伴随科学和技术进步而必然出现的种种规范和原则的不明确性问题。科技的进步改变了人类生存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应该创造出一个崭新的价值取向。技术伦理学的任务,就是依据理性论辩的原则,建立起技术评价和技术决策的一套规范基础,目的是借此为经过伦理思考和能够担负责任的决策提供帮助。”[1]在格伦瓦尔德的界定中,一方面,技术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伦理学,所涉及的论题并非源于技术自身,而是来自外部实践。因此,“技术伦理学可以是关于实验室范畴、企业运营管理、决定技术的外围条件的政治和法律过程的知识,也可以是关于受到技术影响的大众社会环境的知识。”[2]但另一方面,其所涉及到的问题又不仅仅在应用层面,从最根本的要素来看,涉及到人、技术和自然这三者之间关系中的价值取向和自我定位。因此,格伦瓦尔德强调,“技术伦理学的对象所涉及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在同技术打交道的过程中,以及在技术进步过程中产生的那些规范和原则的不明确性问题。”所以技术伦理不是关于技术自身的伦理,而是在研究、运用和掌控技术,以及对技术带来的后果的一种伦理反思,这种思考一方面会深入到具体的行为范畴之中,另一方面又是对当前和未来人类发展过程中技术对于人、对于自然所发挥作用的一种整体性思考。

如果将技术伦理这个问题看作是一个特定的研究领域,那么它毫无疑问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不仅仅涉及到技术本身,同时也涉及到哲学和伦理学,当然还包括社会学、人类学等等其他学科。要追溯技术伦理学的来源,它至少建立在三种类型的知识系统之上:技术哲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关联性的论题。[3]在哲学领域,对于技术的思考由来已久,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探讨过技术的问题。柏拉图在《高尔吉亚篇》中强调,对于一个技术来说,重要的是能够解释它为什么要做某件事(以善为目的,而非满足欲望)。由此,强调从技术行为的角度来理解技术,这对于后来学者思考技术伦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而亚里士多德则将技术理解为知识的形式,而且是一种系统的关于原因的知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是,他区分了技术和自然,以及技术和实践的问题。在马克思那里,技术同样是他讨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哲学人类学层面,技术是作为劳动的手段;在历史学层面是作为生产力;在经济学层面是作为资本。而马克思主义中涉及到技术的问题,构成了技术哲学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支:马克思主义技术哲学。除此之外,还有影响深远的技术批判理论,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其所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科学技术大规模运用对生活世界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批判理论本身是以社会理论的面貌出现,虽然,今天的人们不一定会对这些批判观点完全认同,但是,这些思想却能够让当下的人们从技术进步带来的乐观主义之中冷静下来,从更为深远的层面重新思考技术带给社会和人的改变,因而也能够展现出当下技术伦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当然,技术哲学的视角和进路是多样的,除此之外,还有诸如从哲学人类学、生命哲学、文化主义、女权主义等等多种角度探讨技术问题的,这些思想都从不同的角度为理解技术的问题提供了参考,构成了当下技术伦理学论题在哲学层面上的思想基础。

因为技术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一种不含有价值取向的中性事物,因此,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关于技术是否能够具有道德含义,能否成为伦理学反思的课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有争议的。但是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那里,他明确地将技术视为意识形态的载体。在对马克思·韦伯的批判基础之上,马尔库塞明确提出:“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筹划好了的和正在策划着的统治。统治的既定目的和利益,不是‘后来追加的’和从技术之外强加上的;它们早已包含在技术设备的结构中。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的设计;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兴趣企图借助人和物而要做的事情,都要用技术加以设计。统治的这种目的是‘物质的’,因此它属于技术理性的形式本身。”[4]马尔库塞的思想具有深刻的穿透性,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他所批判的对象却并不是真的针对技术本身,而是揭示了技术作为意识形态的载体所能够发挥作用,真正的问题源于隐藏在技术背后的那些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尽管这一观点有其激进的一面,但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当代社会技术化的问题,为后来学者从技术的实践层面展开讨论打开了广阔的视野。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开始明确地从伦理学的角度思考技术问题。1972年技术哲学家汉斯·萨克瑟(Hans Sachsse)出版了《技术与责任》一书,首次将马克思·韦伯引入伦理学的责任概念与技术问题联系在一起。1979年,德国哲学家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出版了他著名的《责任原理》一书,对此后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纳斯的著作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对技术的判断,他认为现代技术所带来的福音已经走向其反面,已经成为灾难。而与此同时,传统的伦理学已经不能适应人类今天面对的新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关系,以防止现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灾难和毁灭。这种新的伦理关系以责任为中心,而责任的对象既是自然界也人类的未来。尽管,今天看来,尤纳斯的观点颇有些激进和极端,甚至其哲学思想中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和理论困境,比如其将自然本体化的问题,在论述逻辑中带有某种宗教信仰般的色彩等等,[5]但是,尤纳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技术与人类关系的理解和判断是特别重要的,尤其对于今天的人们从整体上反思技术对社会带来的改变依然具有启发性的意义。尤纳斯认为人类利用技术的历史以及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必须改造和征服自然,在这个时期对于技术的发明与使用既是被迫的,又是有限的;其二,伴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成为了一种以其自身为发展目的的独立力量,尤其是现代技术已经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三,伴随着基因及生命科学的兴起,人也陷入了技术的对象之列,将技术应用于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之上,人成为了“技术人”;其四,随着高科技的发展,集体实践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得到的成果是用于造福社会还是损害人类,这类问题已不再是某个科学家个人或科学分支单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社会化的技术活动是人类社会的集体冒险活动,甚至是场后果莫测的赌注。[6]在这种对技术与人类关系的梳理与判断中,尤纳斯所指出的技术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整体的影响所具有的那种不确定性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他认为技术是具有无终止性特点的,因此,他从技术伦理的角度强调责任便成为了一个顺利成章的思路。在尤纳斯的基础之上,技术哲学家汉斯·伦克(Hans Lenk)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1982年的《技术的社会哲学》中,伦克探讨了如何对技术进行系统性反思的问题,他提出:“只有从跨越了单一学科的立足点出发,才能理解技术的整体现象,才能解释技术是与其他社会生活范围及文化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才能解释所有影响因素之间的系统性联系”。[7]在他的研究中,重点关注的是技术行为中的责任问题、技术后果的预测以及风险研究、技术于文化传承的关系等等,其中继承和发展了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在今天看来,伦克的思想打开了我们思考技术问题的思路,即对技术本身的思考不仅仅可以从技术自身展开,从制度和规范的角度展开,同时还可以从其他学科和实践比如艺术之中展开。

伦理学思想的进路是多样化的,除了上述所简述的几种思路之外,还有从人权、功利主义、道义论、正义、可持续性等多种角度展开的思考,与技术哲学领域的思考一样,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探讨技术伦理问题的思想基础。但是,就艺术本身而言,对于技术的使用与融合有其独特的语境和意义,而这种意义也是双向的,不仅仅对艺术而言是有意义的,同时也能够从艺术自身的视野出发,形成涉及技术伦理方面的思考。


当代艺术视野中的技术伦理

当我们从当代艺术的视角出发来探讨技术伦理问题的时候,我们在谈论的是什么样的技术伦理?又是以何种方式来探讨的?对于当代艺术的发展而言,技术伦理的论题有何意义?在对这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个问题:当代艺术为何会涉及到技术伦理?这看似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当今天的当代艺术大量地借鉴最新的技术手段创作出各种各样新奇作品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将技术自身所引发的争论引入了艺术世界。但是如果仔细辨析其中的逻辑关系的话,也就是说,这里所涉及到的依然还是技术自身引发的争论,而剥离了其中的艺术问题。事实上艺术视野中的技术伦理并非上文所讨论的一般意义上的技术伦理问题,因为这里讨论的基本对象改变了:从普遍意义上的技术变成了艺术的对象甚至成为了艺术本身,于是,问题就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当代艺术语境中的技术伦理问题。而在今天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尚未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差别。当查阅艺术领域触及到这一问题的文献的时候,会发现其实艺术家、批评家或是策展人大多数时候谈论的还是作为一个普遍概念的技术的伦理问题,甚至还有的并不清楚什么是技术伦理,仅仅是在以艺术作品为话题谈论一般的伦理观念。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清理当我们从当代艺术的视角出发来探讨技术伦理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涉及到的技术伦理是哪些层面上的问题。其一,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即艺术创作对于技术的使用和展示难以超越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问题;其二,是普遍意义上的技术伦理问题,这一方面从技术哲学视角出发的思想资源往往能够成为艺术理论家和批评家们用来阐释作品的理论工具,其中尤其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评理论被引用得最多;其三,是那些以新技术作为艺术构成形态乃至艺术本身的作品中所涉及到的技术伦理问题。当然,这里最大的困难在于,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这也是技术伦理这一论题本身的特点,但重要的是它可以提供多样化的视角,也就是说,从当代艺术的视角探讨技术伦理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一方面可以是传统的技术哲学的方式,但在这条道路上技术哲学已经取得了丰富和深厚的成果,艺术家未见得能有更为深刻的建树,而且作品本身也往往依赖于这些理论和思想成果得以解读和阐释;但另一方面,以艺术的方式探讨技术问题有其独特之处,比如视觉艺术能够将晦涩的理论问题以视觉的方式呈现出来,能够让观者得到直观和切身的体验,这是纯粹的思想论辩做不到的。而且,艺术的方式常常能够带来出乎意料的创造性思维,这也是其他思维方式难以做到的。除此之外,从当代艺术的视角探讨技术伦理有时并不在于真的去讨论技术本身的问题,因为今天艺术的边界已经极大地扩展了,既然技术可以作为艺术来呈现,那么这里的技术伦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指向了艺术自身的问题。所以,至少可以明确的是,这第三种层面的技术伦理所涉及到的不仅仅包含第一种和第二种,而且还能够提供一种不同于前两种思路的独特方式,与此同时,这些问题也会返回指向艺术自身的问题。

在对技术伦理这一论题开展的一般性考察中,也会发现,其实技术伦理并不是在就技术而论技术,而是以具体的条件和问题为出发点,从实践角度来进行的考察。一般来说,这种考察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是采用某种技术所要达到的目的;其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其三,是产生的结果,其中既包括主观意愿的正面结果,也包括非主观意愿的负面结果。这三个要素可以概括为:目的、方法和结果。如果我们从艺术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会发现其实在艺术创作中,这三个要素是能够融为一体的。比如:1830年代摄影技术的发明带来了照片,照片一开始并不被视为艺术作品,但是画家却从中看到了描绘对象所带来的便利,于是在19世纪末的艺术世界中不少艺术家都在隐秘地使用照片作为创作的辅助,但是伴随着艺术史的发展,照片也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技术手段之上,如1960年代录像技术的出现、1990年代家用电脑的普及等等,前者带来了录像艺术的兴盛,而后者则延伸出了今天形形色色的艺术类型,比如:计算机艺术、网络艺术等等。今天的艺术家在创作的时候也已经越来越依赖于新技术的帮助,伴随着数码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软件程序能够提供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的图形和图像处理手段,艺术家不仅仅依靠这些技术工具服务于传统艺术媒介(比如油画和雕塑)的创作,同时也在不断地将新的技术本身呈现为艺术。在这种情况之下便会发现,从当代艺术的视角探讨技术伦理问题的那些特殊之处,伴随着艺术的发展,艺术技术化的同时,技术也在艺术化,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技术问题和艺术问题是融合在一起的,所以,对于理解当代艺术发展的状况和问题来说,技术伦理这个主题提供了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思想,或许这便是从当代艺术的视角探讨技术伦理的意义。

在当代艺术的新技术实践中,艺术家的态度是怎样的,持怎样的技术伦理观念?在今天的艺术理论中探讨当代艺术对于新技术的应用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观念是自然地将艺术家理解为技术批判理论的拥护者,而新技术也经常会被理解为流行文化的组成部分,比如网络、虚拟现实、各种形式的社交媒体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艺术家的这些新技术试验的理解就变得相对局限了。比如在探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大量图像数据能够在虚拟空间中存储和传播,由此出现的大众传媒散播的影像的统一性问题时,会有这样的描述:“这种记忆存储的高度统一性在因特网、电视、收音机、电影和摄影技术发明之前从未有过。伴随着每个技术新突破,流行文化压制私人经验领域的能力也增强了。如今大众传媒的信息文化被导入到趋于将信息呈现同质化的统一格式中。然而当代艺术家已开始寻找抵制这种现象的途径。”[8]这样的判断可以是一种批评方式,但却未必是准确的描述。在当前的商业社会中,新兴技术的确会以惊人的速度被运用到流行文化之中,似乎让新技术从一开始就带有流行文化的某种印记,但是在讨论今天的当代艺术的时候,格林伯格所建立的精英艺术与流行文化之间相互对立的价值二分法显然已经失去了阐释的效力,尽管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思想影响深远,但并不代表所有的艺术家都接受这些思想,流行文化的技术化是当代社会文化的一个特点,而艺术家对于当下的态度也是复杂的。所以,在我看来,或许今天的那些大胆融合新技术的艺术实践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抵制”,他们可能会愤世嫉俗,也可能怀着兴奋、幻想,甚至陶醉其中,在他们的实践中有勇气也有顾虑,既留恋多年习得的传统技艺,小心翼翼地使用着新技术可能带来的便利,又在为新技术可能带给艺术新面貌而感到振奋的同时,担心着新技术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而且,当代艺术家进行的新技术试验中对于技术的使用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是为着特定的目的而使用某项技术,而有的则是大胆地让新技术形式本身成为作品,前者如:雕塑家为了制造出某个复杂的形体结构而采用3D打印技术来实现,而后者如: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社交媒体的匿名性、某种软件的图形生成功能等制作的作品。在这两种方式中,第二种方式尤其值得探讨,既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当代艺术领域中技术伦理问题的独特之处,同时也提供了两种视角,以理解当代艺术技术试验所具有的意义。


1、超越目的性

在针对普遍的技术伦理的探讨中,立足于实践层面的量化方法是一个通行的手段,即上文所探讨的目的、方法和结果这三个技术使用的考察要素。但是,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看,基于艺术创作的特殊性(当然这种特殊性仍然需要符合一般性的社会伦理规范),艺术家对于新技术的使用可能在这三个方面都无法进行明确的量化考察,也就是说艺术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作为能够让他最终满意的艺术作品的形态)不一定会非常明确,而使用技术的方法也可能是出乎意料的甚至是任意的,结果也未必是可控和可预测的。所以,如果说,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艺术创作中的这三个要素是可以融为一体的话,那么就当下的创作状态而言,这三个要素同样也被消解了。这就意味着,通行的技术伦理的讨论方式在当代艺术的领域之中可能面临着失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上文所述的尤纳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技术与人类关系的理解和判断是特别具有启发意义的,他强调了社会化的技术活动是人类社会的集体冒险活动,因而也就意味着对于技术伦理的思考是面向未来展开的。而今天的当代艺术的新技术实践恰好消解了技术在当下的特定功能性和目的性,当技术成为艺术的时候,所提供的其实正是对于未来的幻想,成为了尤纳斯所说的“冒险活动”的试验场,进而反过来可以构成对技术伦理的反思。所以,技术哲学家所描述的当代社会的那种技术发展的现状:“技术变革的图景呈现出的不是一个受到规律严格限制的、势不可挡地朝着一种必然结局发展的过程,而是一个来自多个方向的多种创新潮流向高度不确定的目的地移动的过程。”[9]对这种状况的考察和研究恰好是实践层面的方法难以实现的,而当代艺术的实践构成了展现这种“不确定的目的地”的最佳实验场所。而且对于艺术而言,技术自身的特性也将给艺术带来最为珍贵的东西:突破既定状态以寻求更多的可能性。“当技术后果的最终范围既没有被预料到也未受到控制的时候,它是最富成效的。换句话说,技术做到的总比我们想要得到的多;我们对此心知肚明,以至于它实际上已经成为我们意图的一部分内容。”[10]这意味着,这种实验将可能构成推动未来艺术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动力。


2、超越文化滞后问题

今天的科学技术已经构成了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技术的快速更迭已经远远超过人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变革速度,前者领先后者很多年,这就是威廉·费尔丁·奥格本(William Fielding Ogburn)所提出的文化滞后问题。[11]但是当今天的当代艺术开始直接而快速地吸收和接受新技术的时候,其实当代艺术家所扮演的正是文化领域中引入技术变革的实验者和先行者的角色,他们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紧随科学家脚步,敢于接纳新技术进行各种幻想和尝试的文化探险者。对于这一点,艺术史上也不乏大量实例。如果说,当19世纪的印象派画家敢于大胆地描绘当时的中产阶级生活、城市景观、工业化进程中社会面貌的时候,敢于采用新技术(摄影)的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极大地改变绘画面貌的时候,他们是那个时代前卫文化的先行者。而今天的当代艺术家所进行的新技术的实验(我们用得更多是“新媒体艺术”这一称谓)实际上也构成了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的前卫文化。这既是现代艺术以来的前卫文化的传统在当下的延续,同时也是艺术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当代的艺术不能不对当下日益明显和正在加速变化的技术化生活视而不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技术伦理这一论题也提供了一条从艺术史出发理解当下新艺术发展意义的视角。

当然,技术伦理这一论题本身也面临着争议,在对其展开的讨论中,已有不少学者提出技术伦理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比如:技术伦理与一般的伦理原则之间是有错位的,因为技术伦理涉及的是当下的科技活动中触及到的新问题,对于从传统社会中延续下来的伦理观念来说是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因而无法直接应对;又如:技术伦理试图追寻某种基本的伦理问题共识,而事实上,不同的民族、社会与文化之间看待基本伦理问题的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寻求普遍有效的技术伦理也是困难的;此外,在当前的全球化时代,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发展程度不同,因而对于技术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最典型的就是技术发达的国家往往流行技术批判思想,而发展中国家则经常是技术乐观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所有这些,都说明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是复杂和艰难的,但正如研究技术伦理问题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技术伦理的意义并不在于它能够提出什么样的答案,而在于它本身体现了(包括了个人在内的)人类社会对自己的活动的反思、说明、辩护、批判,说明了我们发明了技术,在使用着技术,但我们本身不是技术。”[12]所以,重要的是技术伦理这一论题带给我们的那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观看视角,对于艺术而言,他既提供给我们从艺术出发观看世界和自我的方式,同时也能够引导我们从一个更为宏大的视角看待艺术和人类的未来。


作者 | 赵炎(博士,中央美术学院助理研究员,《世界美术》编辑)

原文刊载于《世界美术》2019年第4期


注释:

1 [德]阿明·格伦瓦尔德主编:《技术伦理学手册》,吴宁译,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第6页。

2 同上,第7页。

3 参见阿明·格伦瓦尔德在《技术伦理学手册》中对于技术伦理学基础知识结构的分类和搭建。

4 Industrialisierung und Kapitalismus im Werke Max Weber,载Kultur und Gesellschaft II, Frankfurt/M.1965.转引自:吴国盛/编:《技术哲学经典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145页。

5 参见李文潮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李文潮:“技术伦理与形而上学——试论尤纳斯《责任原理》”,《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年第2期。

6 同上。
7 同上。

8 [美]简·罗伯森,克雷格·迈克丹尼尔著:《当代艺术的主题:1980年以后的视觉艺术》,匡骁译,江苏美术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第29页。

9 [美]兰登·温纳:《自主性技术》,杨海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76页。

10 同上,第84页。

11 参见:[美]威廉·费尔丁·奥格本著:《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王晓毅、陈育国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 参见李文潮:“技术伦理面临的困境”,《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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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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