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

近年来,随着全国美术馆建设浪潮的掀起,中国的美术馆建设、分类、属性等都在摆脱粗放的美术馆时代,而走向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的精细化模式。在美术馆的分类中,官方美术馆与民间美术馆始终没有在语词上得到统一,而是处于一种语词上的沉浮状态;在美术馆的属性上,也存在着一些语词上的不确定性,如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的混用问题;在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上,存在着一些本末倒置的惯性思维。本文从以上三个问题着手,试图梳理美术馆分类、属性、非营利性中的语词、概念和观念上的问题。


国有美术馆与非国有美术馆

“非国有美术馆”是需要解释的一个词语,在这个简单的词汇背后,包含着几点进步意义,并勾连着中国的美术馆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首先是公私美术馆称呼的固定。“非国有美术馆”这一说法来源于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效力级别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依据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在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对美术馆的分类进行了描述,“美术馆包括国有美术馆和非国有美术馆”。虽然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在国内属于最新关于美术馆类别的法律法规,对美术馆领域而言,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私美术馆称呼上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国有美术馆与非国有美术馆的称呼方面,以往有着诸多不统一的词汇,比如国有美术馆曾被称为官方美术馆、政府美术馆、公立美术馆等;非国有美术馆的称呼则包括企业美术馆、民营美术馆、私人美术馆等。

其次,“非国有美术馆”的称谓是非国有美术馆合法化的一次建构。公私美术馆在称谓上的不统一,与中国的“单位”分级称谓有很大关系,在现行“单位”分类中常常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来分类,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属于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称为事业单位;企业则是运用生产要素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又分为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非国有企业也常被称为民营企业。在美术馆建设的浪潮中,各类美术馆不断出现,除属于事业单位类的美术馆(在原有称谓中的官方美术馆、政府美术馆则属于事业单位一类,这一类美术馆则是由政府拨款实现公益社会服务)之外,企业也在不断建设美术馆,这里面又包含了国有企业美术馆和私人(民营)企业美术馆。这样一来则带来了两种混乱,一是国有企业美术馆的“合法性”问题,在面临美术馆的属性问题上,国有企业美术馆无法纳入事业单位,但又由国有资金建立和维持,在现实中难以回答自己是否属于官办美术馆还是民营美术馆的身份问题。二是私人(民营)企业美术馆的“合法性”问题,虽然是私人(民营)出资,但美术馆属于公益类,又难以享受与国家公益机构同等的相关文化政策。虽然在资金投入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从分类上讲,无法纳入事业单位的国有企业美术馆与未取得“民营非企业”资质的私人(民营)企业美术馆,应同属于企业美术馆一类。“国有美术馆”“非国有美术馆”的称谓同时解决了以上问题,“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美术馆为国有美术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占注册资金三分之二及以上)设立的美术馆为非国有美术馆”。简而言之,“国有美术馆”“非国有美术馆”解决了美术馆权属性质问题,虽然美术馆的权属、身份问题极其重要,但其最重要的是性质问题。

第三是美术馆的性质问题。不论美术馆是何种类型,其性质通常是我们关注的焦点。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下称:《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这一《条例》解决了企业美术馆尤其是私人(民营)企业美术馆的性质问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定义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样一来,所属企业的美术馆可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来解决美术馆的“合法性”、性质等问题。所属事业单位的美术馆在管理上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的,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下称:《决定》)]公布,这是在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基础上修改而成,《决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的目的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从《条例》和《决定》来看,两者对两类美术馆的性质和目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性和公益目的,这决定了美术馆的性质问题。这一点在《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也有着明确的描述“:本办法所称的美术馆,是指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造型艺术为对象,具有收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在《条例》的惩罚追责条款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是不被允许的。


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

谈起“非营利”,我们首先要从对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三个词的辨析开始,这三个词汇经常出现在与“民营”的搭配上,这常常给关心艺术的人形成困惑。我们可以从《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5版)着手,该词典同时收录了“盈利”“营利”和“赢利”等词语。根据词典释义,“盈利”和“赢利”是同一个意思,为“企业单位的利润”和“获得利润”之意,既可作名词,又可作动词。“营利”只作动词,是“谋求利润”的意思。“盈利”“赢利”与“营利”的不同在于“获得”和“谋求”的不同。“谋求”是“设法寻求”,是表示有目的、有计划地想办法取得,是有主观上意愿的。而“获得”是“取得、得到”,是客

观上获得的。根据“盈利”“赢利”和“营利”的释义,我们可以推知,“非盈(赢)利机构(组织)”的意思是不获得利润的机构或组织,“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再进一步来说,非营利不代表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作为可以盈利的非营利机构,其盈利所得必须仅能用于该机构的持续运营,而不得擅自分配或侵占。这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有着相应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在这一条规定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盈利内容则包括章程规定的活动。

除了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的辨析之外,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什么那么多民办非企业美术馆要将自己称之为民营非营利美术馆?非营利机构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翻译词汇,该词汇的含义我们可以从文章《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 NGO and an NPO?》中找到,作者在文中叙述了NPO的含义:NPO并不会在运营中获得个人利益。他们的结构可能包括当选的董事会成员,他们为组织工作,但不从组织获得的资金中受益或获利。所有赚取的资金直接用于NPO计划的项目。NPO项目的资金通常来自与宗教、科学进步、慈善组织甚至政府机构有关的行业。正如该文章题目所述,除NPO外还有一类组织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汉语译为非政府组织。

根据对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三个词汇的辨析,结合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表述等,“非营利”应是最为恰当的表述。也正如国内诸多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质的美术馆、艺术机构使用“非营利性美术馆”“非营利性机构”来表述一样,各机构都非常重视使用“非营利”这一明确带有性质性的词汇来向公众介绍自己。


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

当我们将视线拉回到文章题目《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不难发现这一表述存在着重复性,因为《办法》所针对的对象便是非营利性美术馆,这里所强调的“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主要是指非国有美术馆在非营利运营上的一些事务。《办法》的表述也令人顿生新的疑问:既然不是非营利的美术馆,那是什么?在今天的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非营利性的美术馆,这一类“美术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它们是持有“美术馆”名称的企业,或者是企业的某一品牌。作为企业的美术馆从性质来说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其行为负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部分“美术馆”有着明确的营利动机、目标、行动。

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最为关心的部分便是资金的来源问题,如上文所述,根据《条例》规定,非营利机构章程规定的活动可以是其盈利内容之一,除此之外,《条例》中也将捐赠、资助列入了资金获取的渠道,这在诸多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运营中常常是被忽略或是最少利用的手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内目前的捐赠氛围和政策十分薄弱,另一方面是非营利性机构在劝捐过程中对操作与落地相对生疏。从法律层面讲,捐赠、资助的落地性法律文件应属于《慈善法》范围,《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虽然捐赠者在捐赠过程中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政策已是具有实际操作的进步,非营利机构有必要协助捐赠者理清捐赠、税收优惠的路径。然而并非所有的捐赠者都有着税收优惠的诉求,捐赠者捐赠的意愿更大层面上是基于对非营利机构工作的认可上,也就是说非营利机构在非营利性的专业度是最为重要的。

当我们追问非国有美术馆非营利性的核心时,不免又要回到非国有美术馆的“章程”上来,这既是非营利机构的核心内容,同时“章程规定的活动”也是《条例》规定的盈利内容之一。非国有美术馆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以往非营利性机构急于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以示其合法性与非营利性,在资质执照获取后再来思考非营利性框架下的运营与盈利。当我们今天再次面对非国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时,显然不应再采取先有“身份证”再来思考生存问题,而应是通过“章程”这一非营利性的具体体现,来完成非国有美术馆非营利性的核心架构。


作者 | 蓝庆伟

原文发表于《艺术当代》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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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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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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