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宫殿:20世纪中国博物馆和民族主义的形成

1925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正式对外开放,并举办典礼,这一天正是中华民国的第14个国庆日。在开幕典礼上,各位嘉宾的发言明确地将国家博物院的建立与中华民国的肇建联系在一起。开幕第二天,北平当地的各新闻报道详细引述了嘉宾的讲话:“此后是日为国庆与博物院之两层纪念。如有破坏博物院者,即为破坏民国之佳节,吾人宜共保卫之。”[1]

上述言论的紧迫性在故宫博物院开院一年内就变得十分明显。开院不到一年,因政局动荡,博物院被迫关闭:开院6年后,因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国民政府逐步采取措施保护故宫文物,并于1933年将大量故宫文物运离北平,暂存上海,后转运至南京,存储于一处新建的保存库中:开院24年后,由于国共内战,故宫博物院与国家一样遭到分裂。在故宫博物院的历史中,故宫文物(确切地说是大部分故宫文物)曾前后迁移过6次。至1949年,这批文物被分隔两地。如今,中国存在着两个“故宫博物院,一个坐落于台北郊外,声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中华文化宝库”,另一个位于北京城中心前清皇宫“紫禁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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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外双溪故宫博物院的书画展览室,1984年

从某种意义而言,故宫博物院的政治象征源于所谓的“皇家收藏的古老功能”[2]。与通常作为物质财富象征的欧洲皇家收藏不同,中国皇家收藏作为政治与道德权力的双重象征已有数百年的历史。纵观中国历史,王朝更替在某种程度以占据皇宫及其皇家艺术珍品为标志。在中国文化和历史语境中,现代国家占有皇家收藏被描绘成一种“古老遗风”,它可以使人们回想起某个时代,当时“(皇家)收藏....是带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它们拥有魔力,并具有宇宙哲学的属性,即谁拥有它们就意味着谁拥有政治权力”[3]。

然而,在20世纪的跨国文化与政治进程语境中,故宫博物院的建立还表达了其他的意涵。国家博物馆之于现代国家的符号意义,在欧洲国家博物馆中已得到充分地探求。对欧洲国家及美国而言,国立公共艺术博物馆的建立被视为一种民主标识、一种“公民仪式”。在这里,人们得到了先前只为少数特权人士所拥有的权利,正如卡洛·邓肯(Carol Duncan)所指出的:国家的、公共的、艺术的博物馆被视作:“……完整国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国家机器……一种受到西方符号和价值观推崇的标识,它是可靠的政治助推器”[4]。在关于博物馆普世性的研究中,邓肯(Duncan)和沃利奇(Wallach)将博物馆空间描述为:“.....观者和国家之间的符号交易场所。在交换国家精神财富过程中,个人加强了他对国家的忠诚。”[5]

在当代语境中,故宫作为文化权力和政权合法性的场所和符号,其双重的意义源于中国皇家收藏的“古老”功能与现代国家意识和制度之间的一次邂逅。在故宫向故宫博物院的转变历程中,19至20世纪以来的跨国文化和政治进程正逐步融入20世纪初期的北京地方经验与意识,当时中国君主专制制度正好终结,现代民族国家刚刚建立。这次邂逅产生了一批具有对比性、互补性,偶尔还是对立性的杰出人物,他们对诸如“中国博物馆是什么”以及“国家能够或者应该成为什么样”等问题发表见解。透过这些见解,故宫博物院的文化特性得以阐释和理解。这些见解重申了曾经统治19世纪中国知识分子及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主题:保护和保存中华文化,是现代中国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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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寿堂陈列室,1934年

故宫博物院被视为“西方符号和价值观”的某种(通常是明确的)表达,并且被当作“公民仪式”的一处场所。就历史和意识两方面而言,故宫博物院与国家一样,是伴随着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及其国家博物馆的诞生而形成的。但是开幕仪式的政治修辞——故宫由封建皇宫向公众博物馆的转变——却呈现了中国的文化逻辑。这些“西方的”仪式,符号及价值观在具有中国特色和历史特性的活动及文物中得以表达。

这就是上文引述的开幕典礼发言所表达的故宫博物院的形象。在欧洲,博物馆接待参观者以共享国家精神财富,与此不同的是,故宫博物院接待的第一批参观者则是响应军队的号召,共同肩负起对博物馆的责任,其指向是保卫国家。民族主义的表征在故宫博物院随处可见:从建筑物的形制布局、展品的物质属性到展览的叙事结构。当然,民族主义最有力的表征蕴含于故宫博物院的历史之中,蕴含于一个经过细致建构的故事之中。在这些叙述中,故宫博物院被描述为国家文化权力和政权合法性的一项符号。

60余年来,这个故事在那志良著述的一系列文章中得到最具说服力的阐述。溥仪出宫后,那受邀参与了清室善后委员会的文物点查和藏品编目工作,当时他是委员会中最为年轻的学者之一。那的文章以一种叙述性、自传体的方式详细记述了皇家收藏的转变过程。那的文章还包含了当时的官方会议记录、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私人会谈以及他对故宫博物院建院及其发展的个人观察。但是,笔者以为,更为重要的事实是,那讲述的故事没有与当时更广泛的政治或民族主义关注建立直接的联系。从那的故事视角来看,皇家收藏的命运体现了国家的命运。

然而,从更广阔的历史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国家的历史正预示着故宫博物院的故事,故宫博物院的象征意义不能与中国出现的独特的民族主义意识和制度相分离。笔者以为,只有在此语境下,我们才能开始理解故宫收藏作为当代强有力符号的重要性以及“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于文化权力与政权合法性的持续争夺。

故宫博物院在现代语境中的意义与其在民国初期的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辛亥革命胜利后,这个新生的民族国家随即陷入了一个长期的政治动荡,阴谋和争议包围着新建立的政府。很快地,相互对立的派系和野心勃勃的军阀将这个新生的国家弄得四分五裂。在民国初年的混乱时局中,人们极大地忽视了逊帝溥仪的命运。清逊帝退位时,为了缓和溥仪从帝王到公民的转变,民国政府应允了相当多的“优待条件”,但这些条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其中,“优待条件”规定逊帝将来移出宫禁,以后同一般公民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方[6]。尽管高大宫墙围绕着的紫禁城最终为民国政府所掌控,但是逊帝博仪却在中华民国建立后的13年里一直居住于紫禁城的后廷。据谣传,在这13年里,逊帝依然将故宫里的文物收藏看作其个人的艺术珍品和古物宝库,他慷慨地将这些贵重物品作为礼物馈赠予小朝廷的宾客,或者抵押售卖一些古物以维持其小朝廷及宫女太监们的开支。据报道指出,小朝廷的太监和官员经常将珍贵的古物盗运出宫,然后用仿制品替代,这导致了皇家收藏的不断流失。

然而,上述皇家收藏的命运并不是促使民国政府驱逐溥仪出宫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很少有人提及将这些藏品视作新生民族国家的“遗产”、将故宫博物院视作“公民仪式”’或是展示千年中华文明的公共场所。人们更直接的关注则在于皇帝居于紫禁城内廷在本国及国际上的形象。民国政府官员担心欧洲国家将会嘲笑这样的事实:中国的皇帝尽管已经退位,却仍居于国家权力中心之地——皇宫,并且掌握着封建礼制的象征物——帝王玺印。同样重要的还有一种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故宫这一空间是权力的核心之地。因此,有人认为,逊帝溥仪居于皇宫内廷的行为破坏了民国政府的权威,割裂了新生的中华民国在地理上的连续性:

北京为政治策源之地,而宫禁又适居都会中心,今名为共和,而首都中心之区,不能树立国旗,依然沿用常号,中外观国之流,靡不列为笑柄。[7]

循着这种观念,占据皇宫便预示着权力的简单转移,而不是皇家收藏象征意义的转换。1924年11月6日下午,新闻报刊对逊帝溥仪被迫出宫的报道进一步阐述了此种转变。皇帝“被迫退位”(逼宫)的消息迅速地传遍整个北京城。尽管君主专制制度早于13年前就被推翻,然而溥仪直到被迫出宫并交出帝王玺印,他才觉得是完全失去了帝王的权力。

但是,这个新闻并未得到一致的认可。一大批有名的保皇党人士坚持认为,皇帝虽已退位,但他仍应继续居住于宫禁。“欧洲的”反应也同样令人感到意外,保留君主政体的英国和日本都对民国政府驱逐溥仪出宫表示骇异。面对这些不同意见,民国政府即刻发出官方电文解释道:“民国建国,十有三年。清室仍居故宫,与原定优待条件第三条,迄未履行。民国首都之中,尚存有皇帝之遗制,实与国体民情多所抵触。”[8]

正如费正清(John Farbank)所指出,就辛亥革命本身而言,对故宫的掌控可以看作“消极方面的成就”,因为这种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皇帝迁出宫禁的条款,而非有赖于故宫及其文物收归国有的宣言。

1912年君主制的结束,在世界上这个最古老的国家里标志着一个关于权力和中央政权的漫长危机的开始。虽然从理论上讲,中国君主制并不完全是神权政治,但“天子”曾经无疑地位于万民之上。因此,1911年革命的意义在于消极方面的成就——消灭了君主制。它所消灭的不只是欧洲式民族国家的君主制,而是普天之下“天子”式的君主制。中国政治生活中,年深月久的中心人物之所以能被抛弃,是因为民族主义已经抬头,提出了以中国的国家,文化和人民作为新的效忠对象。但这新的民族主义尚未在制度上表现出来。[9]

博物馆为这种新的民族主义提供了“制度表达”的可能性,然而当时博物馆制度在中国尚未建立。显然,民国接收故宫一直存在着一种不确定感,故宫和皇家收藏到底是公产还是私产?对此,驱逐溥仪出宫的警备军亦不甚清楚,他们不知道哪些艺术品和古董可以允许溥仪带走,况且有些舆论认为故宫内的物品应是皇室的个人财产。尽管关于小朝廷偷盗行为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愤慨,但人们并不清楚这种行为是对皇帝的不忠,还是对国家的犯罪。

当时,民国政府任命一个由教授学者们组成的委员会(即清室善后委员会)开展文物点查、目录编辑工作,以保护故宫免遭劫掠。自此,上述模棱两可的观念才逐渐得以澄清。但是,动荡的政局时常干扰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工作。在随后几年里,由于政治集团的结合或是政治联盟的破裂,清室善后委员会进行了多次改组。另一方面,清室善后委员会的成员大多为学者而非政府官员,他们]通过确保故宫博物院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来贯彻施行他们竭力保护文物的意图。由于无法从动荡飘摇的政府那里获取更多的政治与经济的支持,他们于是通过私人银行贷款或是海外基金来筹集资金修缮故宫,以期恢复宫殿最初的辉煌。清室善后委员会的成员最终成为创建故宫博物院最有力(即使不是唯一的)的倡导者。他们强烈指出,皇家收藏是研究君主制和王权的丰富资料。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们援引了巴黎和柏林的成例,因为在法国和德国,过去的皇家宫殿以国家公共博物馆的形式得以保存。

然而,中国皇家收藏在很多方面不同于欧洲的皇家收藏。在欧洲,皇家收藏是物质财富和对外征服的象征,而中国的皇家收藏则几乎仅仅由代表中华文化和中国历史的艺术品与古物构成。中国皇家收藏也没有尝试着借用西方艺术的审美原则或宗旨来组织藏品。而且,除了代表物质财富外,中国皇家收藏在很长时间内被视为“天命”的象征——精神权威和政治合法性的源泉。李克曼(Pierre Ryckman)注意到,最初的“图籍与图书”以及后来的“书法与绘画”等收藏品,据说拥有着魔力和宇宙哲学属性”[10]

或许,最突出的事实是,故宫博物院的倡导者并没有将这些皇家收藏提升为中国民众的特殊遗产——他们共享的过去和共同未来的一种象征物。事实上,他们以现代民族国家所共同拥有和普遍经历的帝王统治历史为参照,将皇家收藏陈列于博物馆中。他们认为,中国的皇家收藏应该同欧洲皇家收藏一起,作为全球封建主义、君主政体和帝王政权的历史见证来展示。为了支持其观点,他们提醒政府官员注意,共产主义的苏俄已经着手征集,编录和保护他们的皇家历史,以“没有历史的民族”为特征的美国也意识到国家博物馆对新生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争相到欧洲寻购古物[11]。换言之,故宫博物院显然被有意识地当作中国“封建”社会的物质财富宝库,预示着这个新的民族国家将要参与到20世纪全球跨国政治进程之中。

然而,与上述关于故宫博物院的观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人士对于普通的国家博物馆与特殊的中国博物馆的见解。1914年,古物陈列所开放紫禁城前廷,福开森(John C. Ferguson)在有关文章中将中国的这座博物馆描述为:

……世界博物馆中之独一无二者。无论从建筑设计细节及其历史环境,还是从它所收藏的艺术品来看,这座博物馆都是一座极其典型的中国博物馆。青铜和玉器、绘画和古籍、陶器和瓷器、墨和毛笔,所有这些都共同源于中华民族精神。这座博物馆无须向其他国家借用早期艺术标本,因为这座博物馆自身的发展就是直接或间接地源自中国早期艺术:与此相反,这些中国历史时期的各种艺术形式所表达的艺术精神与中国早期的神话传说交织在一起。[12]

在民国政府政治权力得到巩固后,故宫作为一种(普遍的)帝国历史的符号同皇家收藏作为中国(独特的)文化遗产的符号之间的区别开始从另一个视角得到讨论。1928年,在国府会议上,一位国府委员对保留故宫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皇宫及其收藏不过是腐朽清王朝的一项逆产而已,逆产应当拍卖,而无需保留。他还指出,国家费力修复故宫,保管文物,岂不是预备哪个将来要做皇帝,预先设立大典筹备处吗”[13]!

再者,这些意见并非毫无根据。事实上,故宫已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而且皇帝的住所也修缮一新,看起来无异于清王朝统治时期的光景。而悬挂于故宫殿宇各处的民国政府国旗更是强化了此种帝王威严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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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中的紫禁城角楼(左)与倒塌中的紫禁城角楼(右),1929年

在西方观察家看来,皇家收藏中的许多物品似乎都非常值钱。注意到这一点,当时有人提议将这些物品拍卖,所获的收入可以用来建造一个真正的国家博物馆——一个致力于现代科学研究的博物馆,它将“陈列各种模型,或研究结果,其他一切实验等”[14]。最初(确切地说,是在故宫博物院接收委员会得知这一提议之前),“故宫意味着没落腐朽的过去,应当废除”的说法得到了一致的支持。

故宫博物院接收委员会主要还是由学者组成,他们直接向国府建议尽力保全故宫。在有关的说明和驳文中,支持者指出,故宫文物为国家财富,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之精粹,并非是中国末代王朝的私有遗物。再者,他们就皇家艺术品和工艺品的保护问题,将故宫博物院与巴黎、柏林的皇宫博物馆做了比较。此外,他们还就古代文献及藏品编目问题,将故宫博物院与大英博物馆做了比较。然而,受到西方观察家关注的文化遗产——文化权力与政权合法性的资源——这一问题显然在这些辩论中缺失了。

在这一时期,尽管临时关闲或其他阻碍干扰着故宫博物院的管理,但中华民国的新公民还是热切地渴望看到原本的“紫禁城”。虽然门票收人推动博物院管理者决定向公众开放故宫,展览文物,但这些藏品通常被描绘为奇珍异品而非国家财富。参观者似乎只是远远的观望者,而不是主动的参与者。显然,博物馆的藏品并没有真正“属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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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整齐后的紫禁城角楼,1929年

这一现象至国民政府执政若干年后变得最为明显。当时,北京逐渐处于日本侵略军的进逼威胁之下,国家开始采取措施竭力保护这批皇家收藏,一方面防止文物毁于战火,另一方面也防止文物“落入敌手”。1933年,大部分皇家收藏珍品被装箱迁移至上海的临时库房保存,最后这些文物再转迁至南京一处新建的临时文物保存库。最初由学者组成的故宫博物院理事会逐渐为政府和军事官员所替代,他们]监督着文物的保管和运输。运离北京的大部分故宫文物并没有返回,而这些文物再次出现在中国民众的眼前也是几十年后的事情。

对于新的国家而言,这批藏品所蕴含的巨大象征意义大概在20世纪40年代末的历史事件中得到最为清楚地证实。当时,一批最为珍贵的皇家收藏品被小心地装上两艘轮船,由南京迁往台湾。随后不久,国民政府也撤离至台湾岛。李克曼注意到:

在搬离大陆前,蒋介石(一个不以艺术品位著称的人)紧急调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前清皇家珍藏转移至台湾。人们普遍认为,蒋的这一举动是为其宣称自己是中国的合法统治者保存了一份相当重要的历史证据。当时,北京政府承受着故宫文物迁台所带来的痛苦的政治打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皇家收藏出现于台湾始终是一个非常痛心的问题。[15]

诚如上文所述,李克曼将此种“占有”行为解释为皇家收藏象征着拥有政权时期的“古老遗风[16]。但是,这一点也强烈地提醒人们去注意一些当代的诠释: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博物馆对于呈现现代民族国家都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开始注意各种解读故宫博物院的方式:一方面,故宫博物院作为意在采用现代民族国家模式和意识的一种象征,如邓肯所言,“……向西方发出信号,表明自己是一个可靠的政治同盟,并暗含着对西方符号和价值观的恰当的尊重与认同”[17];另—方面,故宫博物院又是本国政府政权合法性与文化权力的有力象征。当国民党政府与共产党政府彼此为统治地位而斗争时,故宫博物院则作为一项强有力的符号出现。

在新生中国民族国家的语境中,故宫从皇家收藏到国家博物馆的转变进程,对于我们理解这种独特的中华文化保存和存续的表征模式是非常重要的。诚如上文所述,这种转变标志着意涵的接合,它成为现代中国政治、文化和历史进程中最有力的象征之一。在整个20世纪中,这种转变也表达了故宫博物院收藏在文化权威和政权合法性较量中的恒久意义。


(原文“Preserving the Palace:Museums and the Making of Nationalism(s) in Twentieth-Century China”载于《博物馆人类学》(Museum Anthropology)1995年第19卷第2期,第20-30页。译文略有删节。)


作者 | 塔玛拉·哈里希(Tamara Hamlish,美国学者,1994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人类学系,后在毕洛伊特学院从事人类学研究和教学工作)

译 | 郭雅楠

校 | 徐婉玲

中译文发表于《美术馆》总第19期(2010年B辑)



注释:

*在本文中,有关故宫及故宫博物院的名称存在多种表述形式。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对专有名词作如下翻译:the Forbidden City(紫禁城),Palace Museum, Imperial Palace Museum(故宫博物院), the Imperial Palace, the Former Imperial Palace (故宫)。面对诸如the palace, the imperial palace, the museum等名词,根据上下文语境,译者作了灵话地翻译处理。

1 那志良:《抚今忆往话国宝——故宫五十年》,香港:香港里仁书局,1984年,第42页。

2 李克曼:《中国对待过去的态度》(The Chinese Attitude Towards the Past),载《远东历史》1989年第39期,第1-16页。

3 同上。

4 卡洛·邓肯:《艺术博物馆和公民仪式》(Art Museum and the Ritual of Citizenship),载伊凡·卡帕(Ivan Karp),斯蒂芬·莱夫(Steven D.Lavine)主编:《展览文化:博物馆展览的诗学和政治学》(Exhibiting Cultures: The Poetics and Politics of Museum Display),华盛顿:史密森学会出版社,1991年,第88-103页。

5 卡洛·邓肯,艾伦·沃利奇(Alan Wallach):《博物馆普查》(The Universal Survey Museum),载《美术史》1980年第3期,第458页。

6 1912年《清室优待条件》第三条规定: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1924年《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对此做出修正:清室应按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译者注。

7 吴景周:《故宫博物院创始五年记》,台北:世界书局,1971年,第22页。

8 同上,第19页。

9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20页。

10 前揭李克曼《中国对待过去的态度》。

11 那志良:《故宫四十年》,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第31页。

12  卡尔·克劳(Carl Crow):《中国手册》(Handbook for China),香港:凯利·沃尔什出版社,1933年,第278页。

13  1928年6月27日,国府委员经亨颐提出了“废除故宫博物院,分别拍卖或移置故宫一切物品”的议案。此议案经国府第七十四次会议讨论,并获得通过。后经故宫博物院接收委员马衡、沈兼士、吴瀛诸位先生以及大学院古物保存委员会主席张继的反对,此项提议被驳回。——译者注。

14 前揭那志良《故宫四十年》,第29页。

15 前揭李克曼《中国对过去的态度》。

16 同上。

17 前揭卡洛·邓青《艺术博物馆和公民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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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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