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佛与丰子恺重庆交往考——兼谈抗战时期的国立艺专

陈之佛与丰子恺两位艺术大师自1921年在日本相识起,一直保持着深厚的友谊和亲密的交往,以前的研究者对此已有不少记述,此处不作重复。然二人抗战期间在重庆的一段交往一直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笔者曾专门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阅了大量史料,对二人的这一段经历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当时中国最高国立艺术学府——国立艺术专科学校的情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现拟成一文,以期对陈、丰二先生及三、四十年代中国美术教育的研究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一、陈之佛接掌艺专

7.7事变和8.13淞沪会战失利,国民政府仓惶迁都重庆,陈之佛任教的中央大学艺术系也迁至重庆柏溪,陈氏携家辗转数月,仍到该系任教、并潜心于图案和工笔画的研究创作。

国立艺专系原国立北平艺专和国立杭州艺专两校在抗战爆发后内迁途中在湖南沅陵老鸦溪时受教育部“指令”,于1938年3月合并而成。部方为避免权力争端,不设校长,而是成立了校务委员会,由原杭校校长林凤眠任主任,具体事务由委员会协商处理。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和旧文人的门户之见,自合并之日起就出现了重重矛盾,秩序十分混乱,林凤眠于当年六月愤而辞职,全校顿成群龙无首之状,两校师生由暗争转为明斗。甚至出现了殴辱教员的恶性事件,教育部为平息事端,一边派人“调处”,一边派重庆行政院参事滕固任艺专校长。经过滕固两年的努力,起色很大,后滕固因病辞职,教育部于40年聘吕凤子接任。吕凤子同时还任正则艺专和正则女校的校长,所以。上任后虽有一番作为,但终感身心不济,屡次辞职,部方几经“慰留”无效,最后以推荐一合适继任人选为条件,准其辞职。吕凤子于1942年6月7日致信教育部长陈立夫:

立夫先生道席:艺专继任者弟拟荐陈之佛先生(前曾托井塘先生转达),尚祈考虑及之,所乞即准至感,祗颂道安不一。

弟:吕凤子书

陈立夫接信后,即致函陈之佛,请其应允,陈之佛屡次坚辞不就,陈立夫则坚持相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陈立夫除亲自找陈之佛谈话外,还派次长顾毓秀登门相劝,陈之佛均未答应。陈立夫又连续写了六封信“敦劝”,其中写于42年6月18日的信是:

之佛先生道鉴:敬启者、艺专吕校长因病辞职、兹请先生继任,一再辞让,迄未允就,谦冲之怀至取钦佩,惟艺专为国内惟一艺术学府(实为最高国立艺术学府。笔者注),非以德高望重者主之不足立,一再考虑,仍以先生为唯一适当人选,故再函敦劝。务乞慨允。俾得即日差表用慰、嘱望,不胜盼幸,专此重达,并颂道安。

陈OO敬启  六月十八日

陈立夫一再坚持要陈之佛出任艺专校长,除了信中所说的原因外,还因为陈之佛1942年3月在重庆举办了一次工笔花鸟画展,在美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此之前人们只知道他是一位杰出的工艺美术家。此次,展览之后又以一个卓越的国画家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陈立夫也曾亲临观展购画,对陈之佛的艺品和人品极为钦敬。

虽说国立艺专是个极难对付的乱摊子,但眼热校长一职的人也不少,如今仍可在第二历史档案馆看到林凤眠托戴季陶给陈立夫写信推荐他继滕固任校长,刘开渠、王临乙、汪日章、潘天寿等托陈果夫、陈之佛、陈立夫的如夫人等推荐自己接陈之佛任艺专校长的信件。因为当时的重庆聚集了中国大多数的文人,不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下,一旦有人在某个部门掌权,便大量换员,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陈之佛的一些朋友也不例外地劝他应聘,其中以著名国画家傅抱石劝说最力,据陈之佛女儿陈修范女土回忆,傅劝说的原因有二:一、国立艺专为当时最高艺术学府,能任该校校长,在艺术界的地位非比寻常;二、傅本人在中大艺术系任教,因与系主任吕斯百关系不睦,一直屈居讲师之位,希望在陈之佛接掌艺专之后,在艺专挂个名,评一教授职称。陈之佛经不起官方的三请五劝,也架不住友人的极力鼓动,只好与傅抱石和杨建侯商量出一进退有路的办法,提出三条苛刻的条件:(1)将学校由青木关迁至隔嘉陵江与中大相对的盘溪;(2)改艺专为学院;(3)增加办学经费。本以为部方不会接收,这样正好推托不干,没想到教育部竟一口答应,并很快于1942年7月10日给陈之佛下了聘书:

兹聘

陈之佛先生为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校长此聘

教育部

此时陈之佛已是骑虎难下,不得不一面与吕凤子的代表谢孝思办理交接,一面着手组织班底。当时他首先想到的是多年的挚友、远在贵州的丰子恺。

 

二、两次任命丰子恺

教务主任是仅次于校长的重要职务,按教育部规定需由校长推荐,报部方审批方可聘任。所以前几任校长在选聘时格外慎重,林,凤眠曾亲自兼任,滕固曾聘傅雷担任此职,傅,雷因学校秩序混乱愤而离任后,滕固也自兼该职,吕凤子掌艺专时由其得意门生谢孝思任教务主任。故陈之佛-接到聘书就给远在贵州的丰子恺发出邀请信。陈氏之所以请丰子恺来共事,一是因为二人从1921年在日本成为知交后,一直保持着亲密的友谊;二是因为丰子恺曾在上海与匡互生等-起创办过立达学园,有丰富的艺术教育和教育管理经验,三是因为丰子恺在艺术界有很高的名望。据丰子恺女儿丰一吟女士回忆,丰子恺接信后当即回信表示接受邀请,但因浙江大学的课务未了,路途又多坎坷,需要拖延一阵方可赴任。如今这些信件早已因历经战乱和动荡而遗失,但仍可在第二历史档案馆看到陈之佛于1942年9月21日向教育部呈递的推荐信:

事由:为遴荐本校教务主任及总务主任并检呈履历祈核定由。

查本校三十一学年度教务主任一职,拟聘丰子恺担任。总务主任一职拟聘张东里担任,理合检同该员等履历表呈请核定。以便聘任;再本校因人选困难,未能依照规定加倍遴荐,仰息俯察事实,予以通融。实为公便。

谨呈

教育部

计呈履历表一份。

国立艺专科学校校长 陈之佛

教育部同意了陈之佛的任命,据杨建侯,先生生前回忆,丰子恺和张东里到开学时尚未到任。另外除西画科主任秦宣夫,雕塑科主任刘开渠到校视事外。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校务秘书抱石、训导主任丁云樵、国画科主任黄君璧、图书馆长均未到职,协助陈氏处理校务的主要是杨建侯,这就给那些被陈之佛辞退的原艺专教员们留下了口实,他们在《中央日报》上发文攻击陈之佛,谓“陈之佛自出长艺专,就派其得意门生杨建侯赴校办理接收,杨某办事认真热心,教务主任是杨某,训导主任是杨某,图书馆长是杨某,校长秘书也是杨某”云云(转摘自《杨建侯回忆录》手稿,此稿现在我手),使陈之佛很觉被动,教育部为减少事端,于10月11日下令补荐,陈之佛仍然推荐丰子恺为教务主任第一人选,他于10月27日呈文教育部:

事由:遵令依照规定遴荐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祈核定由

查本校遴荐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祈核定一案……兹拟聘丰子恺或傅石担任教务主任谨呈

教育部

计呈送名单一份,履历表三份。

国立艺专科学校校长陈之佛

陈立夫阅后即批:“拟以丰子恺为教务主任,章继烈为总务主任。陈立夫。十月廿八日”

教育部于十一月十九日正式批复了陈之佛的人事方案,是时丰子恺刚到重庆,而陈氏对他的推荐和任命均是在他未到之前进行的。

 

三、同住“流憩庐”

丰子恺于1942年11月中旬到达重庆,正式就任国立艺专教授兼教务主任。战时的重庆住房十分紧张,陈之佛一家初到时先是租住旅馆,后自建一幢简易楼房,一层在地下,一层在地上,丰子恺曾根据它画过《窥见家室之好——重庆相之一》《重庆凯旋路》等漫画。陈之佛为之起名“流憩庐”,以表达他对抗战必胜的信心:“此处只是流亡途中暂时栖憩之所。”丰子恺刚到重庆,连旅馆都很难租到,陈之佛就邀请丰氏一家住到自己家中。陈家本来人就多,还有陈氏原广州美专的学生、当时亦在艺专任教的邓白也住在陈家,小小“流憩庐”中挤了近二十人,据陈修范女士回忆,当时家中十分拥挤,每天除了陈丰两家和邓白外,还有不少单身教员也在陈家吃饭,陈夫人常常累得筋疲力竭。丰子恺心中很是过意不去,特地为陈家请了一男佣,作陈夫人的帮手,大大减轻了她的负担。据陈修范和丰子恺女儿丰一吟回忆,当时丰陈二人虽然公务繁忙,仍然经常共商艺事,由于两人性情相似,所以,虽然一个画工笔,一个画漫画,仍然,有很多共识。丰子恺非常感激陈氏夫妇对其一家的关照,也有感于二人之间的深厚友谊,特地为陈之佛作画一幅,陈之佛在画上题诗一首:“笔底烟霞未肯贫,客山携酒醉花茵。他年倘过章门路,沽酒江潭是故人。一片芦烟忆断鸿,还家三过白萍风。逢窗若展烟江看,帆影反疑在扇中。雪翁。”丰子恺画题为《米与豆》,画一中年男子挑着一付担子,因劳累在一棵树下休息,表达对人在生活中为了生存而辛勤劳碌的叹息,丰子恺用笔极为精致,与他以往的画法很不相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抗战暴发后,丰子恺在逃亡途中画风开始由单纯用墨线钩勒转为墨色兼用,且工多于写。此图陈氏生前一直宝藏,逝世后由其爱女陈修范收藏,后浙江慈溪在陈之佛故居成立“陈之佛纪念馆”,陈女士便将此画捐赠纪念馆,作为丰陈二人深厚友谊的见证。二人生前交往甚密,但保存至今的直接物证仅此一件,究其原因有三:1.二人关系一直很密切,经常见面,无需书信往来,也不需象一般的朋友以赠书、贈画来联络感情:2.丰陈二人性情雅淡、恬静,不喜作无聊慰安之书信,所谓“君子之交清如水”也:3.历经几次战乱和动乱,又数次迁徙,物件颇多遗失。

丰子恺一家在“流憩庐”住了一段时问后,受一位以前立达学园的学生之邀,搬到他开的“凤生书店”楼上居住,这样两家都住得宽敞多了,但新居夏天特别炎热,丰家又于1943年5月搬到刘家坟屋,与当时国立艺专雕塑科主任刘开渠结邻而居。当时丰子恺不知抗战还要持续多久,便象陈之佛那样自建住房。42年底他初到重庆时成功地举办了一次画展,卖了一些画,便用这笔钱在沙坪坝正街以西的庙湾租了一块地,自己盖了一座极其简陋的房子,取名“沙坪小屋”,并专门作了一篇文章《白鹅》叙述其简陋的结构和荒凉的环境。“沙坪小屋”与“流憩庐”都在沙坪坝,据陈修范女士回忆,两屋相距很近,两家的大人小孩还是经常亲密地往来,而来往最多的要数她和丰一吟。

 

四、丰子恺辞职,陈之佛告退

丰子恺生性不喜做官,他到重庆后不久就有不少部门慕名请他任职,他不习惯甚至憎恶当时官场,上盛行的“吹”“拍”恶习,一概回绝。在艺专,他任教授兼教务主任,但除了教好课外很少过问校事。他虽然很支持陈之佛的工作,但对艺专的现实情况认识得很清楚:杭、平两校旧势力的明争暗斗仍然存在,甚至一些新聘教员也卷入其中。而教育部在经费方面也尽食前言,原先陈之佛提出的应聘条件中有增加经临费(经常费和临时费)一项,部方为诱使他就任就满口答应,但在陈之佛接任后又含糊其词。原讲定在正常的经费三十万元之外增拨二十二万七千元作为新校址开学的临时费,而后来陈立夫在向总务司批拨经临费时,又称“三十万元应包括二二七000元中之临时费在内”。这对经费本来紧张的国立艺专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陈之佛更是忙中添难,不得不靠卖画来贴补学校的开支。所以陈之佛在10月6日上书教育部请求辞职,教育部回文“慰留”陈之佛无可奈何,只得硬着头皮干下去。丰子恺对部方的这种无赖作法深为不满。从此对校事更是不闻不问了。

丰子恺在艺专的收入很微薄,而家庭负担又很重,所以“沙坪小屋”建成后不久,他便辞去教职,专以卖画卖文为生,过着清贫但自由自在的生活,关于丰子恺辞职的具体时间,至今尚无准确记载,但从1943年8月5日陈之佛递交教育部的关于“遴荐教务主任”的文书中仍然推荐丰子恺为“卅二年度教务主任”一节可知丰氏正式辞职当在8月5日之后。后因教育部知其不过问校事,便没有批准,而是选聘了刘开渠。丰子恺虽然辞职了,仍与陈之佛保持亲密的往来,当时与二人过往较密的还有徐悲鸿、叶圣陶等文化名人。

丰子恺辞职不久,陈之佛亦蒙退志。从该年10月5日起又先后向教育部递交了六份辞呈,教育部感其“就任以来;学校大有改观”,所以尽力“慰留”,学生和教员也多方挽留,但陈之佛去意已决,且健康状况极差,部方不得不于44年3月准了他的辞呈,但要求他继续维持到学期结束,并要他推荐继任人选,当时他已住院治病,便写信给陈立夫推荐汪日章,后来陈立夫聘请了潘天寿,潘氏到任前曾先后由王临乙、刘开渠代掌校事,但二人系前杭、平两校旧人,部方为减少麻烦,不久,又于44年4月派李骧代理校长,直到是年秋,潘天寿到任,潘氏一直任至46年该校迁回杭州,并复员为北平艺专(今中央美院前身)和杭州艺专(今中国美院前身)。

据杨建侯先生生前回忆,陈之佛辞职除了以上一些原因外,还有一件事使他下定了决心:当时国民党当局对学生的思想控制很严,为了防止学生“赤化”。每年都要对学生进行“甄别”,有“共党”嫌疑者就要送去接受“特别教育”,即关集中营。陈之佛为保护学生做了大量工作,在他任内没有一个学生接受过“特别教育”,这就引起了当局的怀疑,便派一名特派员许心武来校“协助工作”,对陈氏和其他教员进行监督,这使陈氏极为反感,所以下定决心辞职。

陈之佛辞职后仍在中央大学艺术系任教,丰子恺则一直没有到任何部门任职。抗战胜利后,两人均因舟车难觅,一直拖延至46年夏才分别返回南京和上海。此后二人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往来,直至终老。

作者|崔卫

原文发表于《吴中学刊(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

编辑|郑丽君

参考资料:

1.《陈之佛研究》李有光,陈修范著,江苏美术出版社1990年版。

2.《丰子恺文集》丰一吟编,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

3.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处理国立艺术专科学校学生反对学校当局的文书》,全宗号五,卷号5645;《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教职员任免的有关文书》,全宗号五,卷号2855;《国立艺术专科学校经费编造的来往文书》全宗号五,卷号6002;《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招生简章入学试验成绩及有关文书》(1938-1945),全宗号五,卷号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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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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