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西洋画传入中国,影响于中国的人物肖像画最多。20世纪以来,更有大批中国学子直接到西方学习西画的造型法则,又转而做改革中国画的尝试,把融合中西画学的途径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徐悲鸿作为融合中西的一位旗手,极大地影响了蒋兆和的艺术道路,并亲自培养了李斛、宗其香等一批高足,结成了一个比较强大的现实主义流派,使中国画尤其人物画实现了由古典形态向现代写实形态的转换,给予中国现代画史以特殊的贡献。李斛便是这一流派中朝气蓬勃的一员骁将,被时人誉为“创新格的尖兵”。
李斛,号柏风,1919年生于四川大竹。1942年考入由南京迁往重庆的中央大学艺术系,并和宗其香一起被徐悲鸿选为进行中西融合试验的重点培养对象。在徐悲鸿画派受到非议的情况下,李斛决心最大,也最忠实于徐悲鸿的教学体系,他以极坚实的素描基础和对笔墨技法的悟性,很快地创造了自己融合中西画法的样式。1946年,他在重庆举办个人画展,徐悲鸿为之惊喜,题词赞叹:“以中国纸墨、用西洋画法写生,自中大艺术系迁蜀后始创之,李斛仁弟为其最成功者。”同年,徐悲鸿又为其题词:“中国画向守抽象形式,虽亦作具体描写,究亦不脱图案意味。李斛弟独以水彩画情调写之,为新中国画别开生面。”1948年起,李斛定居北京,先后于清华大学营建系,中央美术学院绘画系、彩墨画系(后改为中国画系)任教,继续拓展徐悲鸿的教学体系,并把自己的艺术样式不断升华,成为现代画史上独具一格的人物画家。惜在“文革”中遭摧残,不幸于1975年病逝,享年仅56岁。但是人们不会忘记他在人类20世纪的艺术史上,在中西融汇的艺术长河里,是一颗永不殒落的星。
李斛,《山城小妹》,纸本彩墨,83×54cm,1946年
李斛作为徐悲鸿的学生,继承了徐悲鸿的基本思想,一是以素描作为造型基础;二是重视师法造化,以创立中国现代的人物画样式。李斛的新贡献在于他不仅主张吸收素描之长,还主张吸收油画的丰富色彩和水彩画的表现技法拓展人物画的技巧;他不仅在40年代像蒋兆和那样地直面人生,以批判现实主义的精神揭示了人间的悲剧,而且在五六十年代真正地深入到新的生活之中,关怀民众之生活与情感的新变,创作了一大批富有新时代精神的作品。如果说在融合西画的现实主义人物画这条道路上,徐悲鸿和蒋兆和在三四十年代创造了第一个高峰,那么李斛主要在五六十年代和其他一批人物画家共同创造了第二个高峰,并且是第二个高峰中的代表画家之一。
李斛,《女人体》,纸本彩墨,27.5×47cm,20世纪五十年代
李斛与前辈画家徐悲鸿、蒋兆和等同在一个艺术流派之中,但在艺术风格上却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从总体上来讲,在写实的一路中,他的画风较为清雅;在水墨画家中,他更注重用色彩来塑形。其40年代的作品和50年代的部分作品如《嘉陵江纤夫》(1946年)、《工地探望》(1954年)、《广州起义》(1957年)等比较注重水墨的皴擦和渲染,笔法也比较粗放,墨与彩分别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他在50年代创作的《毛主席您是我们幸福的保证》(1954年)、《披红斗篷的老人》(1956年)、《印度妇女》(1956年)等作品,却把相对独立的皴擦几无痕迹地融化到色彩的塑形手段之中了,这种是否可以称之为真正“彩墨画”的作品,在墨与彩的交融中实现了整体的统一。《女民警》等作品的面部则基本类如水彩画的塑形语言,并且与雅洁的衣纹线条在相互对照中取得一种新的统一。我认为正是50年代以来的后两类作品使之区别于蒋兆和以力线和皴擦见长的水墨人物画风,也区别于徐悲鸿以粗浑的线条和几乎平涂的色彩所形成的格调,是李斛之所以是李斛的以墨与色大幅度交浑充溶的代表性画风,也是中西画法融合的个性化的典型表现。虽然在50年代末期素描教学大辩论之后,他同时意识到了民族艺术独特的魅力,曾经有意识地补修传统绘画,且成功地创造了以线造型的《关汉卿》、《母亲》等作品,但这并未构成李斛的主体风格。他的主体风格就是中西融合,并主要是西画写实的色彩语汇包容的素描原则与中国水墨画的融合。这是一条中西合璧的艺术思路,而且李斛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带有体系性的造型技巧。这本是一条完全允许和完全可能取得进一步完善的艺术思路,但是一顶被上了纲的“民族虚无主义”的帽子,即使他转向了传统笔法的研究,也堵塞了他自己那理想的窗口。诚然由此使他的作品更具有了中国画的味道,但是也失去了李斛自己的独特味道,得乎失乎,其说不一,在我看来终是一憾。当然,李斛无论如何变法,中两画法的比重无论如何倾斜,他还是他,他还是以严谨、秀雅、活泼的艺术表现流露着自己的气质和个性。
李斛,《工地探望》,纸本彩墨,115×160cm,1954年
李斛在现实主义这个体系里,他不是蒋兆和那样深沉的悲剧艺术家,而是一位严谨精微的抒情诗人。他不仅为我们留下了一批画风独特的精品,他的理论见解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他在1963年起草的一份《创作方法提纲》中认为艺术有学习、生活、技巧三大类。学习是为了树立正确的观点,包括正确的艺术观点、正确的认识生活、正确的思想感情,而且这一切要靠画本身来说话,而不是靠公式与定义组成。他认为生活是艺术宝库,是无底洞,对生活要爱得发狂,而且要在生活里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会激情似沸,才会文思如涌,才能避免从概念出发。在艺术技巧方面,他特别强调艺术感受能力,认为形象感受就是绘画的开始”,并特别注重形式法则,这位同时热爱体育和热爱音乐的人也把节奏和韵律引入到了他的绘画理论和艺术表现之中,这一点在革命历史画《广州起义》(1957年)那排山倒海的气势里得到集中体现。他对这一切都十分认真,十分投入,他认为搞艺术“不能做小买卖”,“在艺术上就是要强求,不怕费事”,他就是这样一位以胸怀远志,不畏近难”为座右铭的人,这种精神对于以复杂的人和人类社会为对象的人物画家来讲实在是非常必要的一种内力。正是赖于这种内力,他才终成为融合中西的卓有成就的一员骁将,不仅在人物画方面,也在夜景山水画等方面闪烁着他的艺术光辉。尤其1954年所作《江心》波光粼粼,灯火闪烁,倒影跳荡,可谓参用西洋画法表现新中国生产建设图景的代表作,后期又以融会了北宗笔法的《三峡夜航》(1971年)使其成为现代夜景山水的独特发现者。
李斛,《江心》,纸本彩墨,24.5×33cm,1954年
在中国现代画史上,因有“借古开今”和“借洋兴中”两大派系而有激烈的论争,而且都曾不无偏颇地分别有过“闭关自守”和“民族虚无”两个极端。徐悲鸿及其学派传人既对中国绘画的开拓有过贡献,亦毫无例外地有其局限而毋庸避讳。但站在“游于艺”及艺术“和而不同”的立场上,正如徐悲鸿、李斛对齐白石的尊重和齐白石对徐悲鸿、蒋兆和的称赞那样,多种不同的艺术流派当相互尊重与宽容,且各有其不可替代的贡献被记录于史册之中。在李斛诞辰90周年的日子里,当我们品味其精品之时,完全会陶醉于艺术之中,仰望艺术星空,那澄澈的蓝天上,李斛那颗星座依然闪耀着独异的历史的光辉。
作者|刘曦林
原文发表于《中华文化画报》2009年第5期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