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史,还是图像史?

美术史研究的核心对象是美术作品。现代美术史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所涵盖的时段大致与本雅明所说的“机械复制时代”重合,这是一个艺术复制品被大规模生产的时代。对于艺术品的复制,以及复制本身所衍生出的新的艺术媒介(如照片、海报),不仅改变了“美术”的范畴,也使“图像”成为艺术作品流通的载体,对美术史写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改变带有整体性,中国20世纪美术及美术史也不能例外。

对艺术作品的复制、印刷和发行,首先改变的是美术作品的传播速度。现代复制技术——摄影,以及建立在摄影之上的印刷技术——使作品一经问世就能够迅速传播。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也许是美术史上最著名的作品,但达·芬奇的同代人多数并不知道这幅画,此后三百年,能够看到这件作品的人也微乎其微。按法国艺术史学者阿拉斯的研究,大概要到19世纪初期,《蒙娜丽莎》的笑容才被认为是“神秘”的,因为当时人认为这一肖像与古希腊著名女妖美杜莎有关联。也是在19世纪初,《蒙娜丽莎》在卢浮宫博物馆公开陈列;1857年,《蒙娜丽莎》铜版画复制品印制发行,才让这幅画在欧洲广为传播,最终使它获得艺术史上无与伦比的声望。从创作完成到广为人知,《蒙娜丽莎》经历了数百年时间。到20世纪,情况发生了变化,很多作品在完成后不久,就能借助报刊、杂志、明信片等形式得到广泛传播。在与其他艺术家的作品以及作品复制品竞争胜出后,很快就成为这位艺术家乃至这个时代的“杰作”,甚至不必等到盖棺之后再来定论,就顺理成章地步入“美术史”。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徐悲鸿《田横五百士》,这件作品1930年完成,当年就刊登在报刊杂志上。也是在1930年代,这件作品就被视为徐悲鸿的代表作。无论后来对《田横五百士》的绘画品质提出何种质疑,都没有撼动这件作品在中国现代美术史上的地位。但如果在整个三十年代或四十年代,这件作品一直不为人知,那么结果可能就另当别论。(图1)

 1592059732161885.png

图1 徐悲鸿《田横五百士》,1928-1930年

美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这里姑且用丹托和迪基的概念,把这些因素共同运作的场域称为“艺术世界”。美术作品在艺术世界的传播及其取得的回应,某种意义上就是艺术世界为该作品“投票”或“打分”,最后获取的“票数”或“分数”构成了美术作品的社会效果。在机械复制时代以及更往后的数字复制时代,社会效果可能与作品形式语言或美学上的突破同样重要。艺术品质和社会效果是两个不同的评判标准,它们有时相辅相成,有时也会造成一种张力。黄新波在形式探索上最引人注目的作品大概创作于解放战争时期,如《卖血后》(1948)、《他们来了!》(约1948),但他在1949年以前传播最广泛的作品是《祖国的防卫》(1936),这件作品在1937年6月登上过《中央日报》,1938年被设计成《东北抗日联军》一书的封面插图,还在数种杂志上刊载,成为抗战前期号召民众抵抗、树立“祖国”形象的重要图像。从社会效果的层面上说,《祖国的防卫》在黄新波1949年以前产生的影响就要远远超过其他作品。而如果艺术史学者从艺术品质上进行取舍,可能会认为《卖血后》成就更高。(图2)

 https://static.cafamuseum.org/museum-image/image/202006/sy_1592059853341742.png

图2 黄新波《祖国的防卫》,1936年

承载作品传播的复制品或出版物所传递的是作品“图像”,而非作品本身。观看者在杂志图书上看到《田横五百士》或者《祖国的防卫》时,他们不会把刊印画作的纸张和摆放在博物馆/画家画室墙壁上的原作混为一谈。人们知道自己看到的是复制品。但在现代复制和印刷技术带动下,某些“原作”可能变成“稿本”,而复制品反而成为实质上最终的“作品”。

这是复制技术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扩展了美术的“媒介”边界。在摄影和照相制版技术出现之后,一个图像能够得到准确的复制和大批量印制,很多不属于传统绘画(中国画、油画)的“新”绘画得以诞生。具体到20世纪中国美术史里,宣传画、连环画、新年画,以及更加商业化的月份牌、招贴、海报等都是这种情形。就20世纪大量出现的宣传画来说,宣传画最初的原始图像载体可以是一幅油画、中国画或者水粉画,最终的目标则是将图像制作成印刷品,以便大量传播。如哈琼文的宣传画《毛主席万岁》(1959)曾经广受好评,自1959年到1964年累计印刷200多万份。它的底本是一幅水粉画。哈琼文绘制这幅水粉画的目的,就是让它最终能够转化为宣传印刷品。原作本身是手段,复制品才是目的。领袖像摄影也是如此。20世纪中国的领袖摄影头像大部分不是为艺术而摄影,而是为了传颂领袖形象。如1964年郑景康摄制的毛泽东头像,拍摄目标并不是为了记录一个历史瞬间或实现某种摄影美学,而是要取得一个可以印制到其他媒介(如杂志、报纸、书籍)上的标准像。也就是说,拍摄目的是为了取得可以在各种媒介上通用的“图像”,而不是照片本身。在这个意义上,以宣传或传播为目标的摄影作品一经大规模地印刷出版,原始底片本身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在商业美术领域,这种以复制形式存在的作品(或产品)数量非常庞大,大部分广告、招贴、影视图像都在这个范畴之内。(图3)

 1592059903697650.png

图3 哈琼文《毛主席万岁》,1959年

这些因复制技术而产生的新兴媒介是否应该进入美术史研究领域?一种应对方式是坚守传统美术范畴(fine art,或art),将它们排除出美术史的研究领域。或者像现在多数学者采取的处理方式,将它们视作不纯粹的、次生的艺术,在通史写作中点到即止。这种拒绝或者轻视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很多重要的美术现象因此而被遗漏,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大多数图像将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在艺术媒介已经极度多元的当下,现成品乃至新媒体都以“实验艺术”的名义进入到艺术体制之内,却将某些特定的图像媒介/载体拒之门外,在理据上也不够充分。(图4)

 1592059960913173.png

图4 徐冰《文化动物》用书籍、杂志铺设的现景(UCCA,2018)

艺术媒介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复制技术带来的结果。到20世纪末,艺术媒介和艺术创作方式的爆炸式增长甚至引发出“艺术史终结”的讨论。对于美术史或艺术史这门学科而言(这里说的是art history,而不是一级学科“艺术学理论”下属的二级学科“艺术史”),能够将众多媒介融会贯通、放到一起拿来讨论的基础是图像。这个特点可以追溯到美术史学科建立之初。不管西方将美术史写作追溯到瓦萨里还是温克尔曼,或者在中国追溯到谢赫或者张彦远,美术史变成一门现代学科是在照相制版技术出现以后。任何深入的艺术史研究都必须面对作品,而除去极少数例外,美术史写作无法直接面对原作完成——人们在写作时面对的只能是原作的照片或印刷品,也就是原作的图像。即便学者们会去博物馆或艺术现场观摩、考察原作,强调面对原作的重要性,但艺术品的摄影照片及其印刷品仍是研究和写作的必备之物。在这个意义上,美术史是面对图像的写作。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无论现代复制技术呈现的图像多么忠实于原作,它们还是会消除原作的很多特征。德布雷在《图像的生与死》里指出,“照相制版有所损耗,但却不会使原作失真”,不过“纸上印出的塑像不再是一尊塑像 ,画作也不完全是画了”。对原作的摄影和印刷实质上是对艺术作品的“图像化”——无论中国画、油画、雕塑、装置还是行为——这些使用不同媒介、在不同空间中得以呈现的作品一旦复制到论文、书籍和图册里,它们都会变成一个个大小不等、大多数时侯都是方形或长方形的“图像”。用巫鸿的说法,这是“从‘语言’到‘视觉’的转化”,也是“从‘空间’到‘视觉’的转化”(《美术史十议》)。学者借用图像进行研究,再通过图像传达自己的研究成果;多数人也只能借助被复制和印刷的图像来了解原作,甚至去博物馆欣赏原作,也只是对复制品的一种“印证”。

这个问题在20世纪美术史写作中变得更加突出。即如前文所述,20世纪很多美术作品已经被制作为图像,进入各种媒体进行传播,它们本身也构成了作品的一部分,成为作品的传播史和效果史。作品及其分散在不同载体上的图像副本也构成一种跨媒介的呼应,形成一种新的互文关系。在这样一个由“机械复制”乃至“数码复制”所引发的“图像时代”里,20世纪的美术史研究可能就需要参考另外两个概念:图像史与视觉文化研究。既然美术的边界已经扩展,艺术作品转化为图像扩散到社会各个角落,以“图像”为中介来涵盖不断出现的新的艺术媒介和艺术现象就成为一种必然。在这个意义上,图像史和视觉文化研究从最开始就内在于现代美术史的研究。美术史,至少20世纪美术,在研究方法和写作边界上,都应该持一种更为开放的态度。


作者 | 吴雪杉(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

原文发表于《美术观察》2018年第9期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讲座活动预约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温馨提示

尊敬的观众您好!感谢你参与我们的公教活动,期待您的到来!如因故不能准时参加活动,请发送短信至13261936837(梁老师)取消预约。如连续爽约三次以上,将影响您在我平台快速预约的征信,敬请理解!
快捷登录帐号密码登录
  •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将作为您的登录账号
  • 验证码
  • 账号
     
  • 密码
可使用雅昌艺术网会员账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