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入:奥克兰美术馆的藏品收藏实践

位于岛国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市中心的奥克兰美术馆创建于1888年,历史悠久,它不仅是新西兰第一座拥有固定陈列的美术馆,也是目前新西兰境内最大的美术馆。截至2019年,奥克兰美术馆共拥有油画、摄影、版画、雕塑、装置以及多媒体影像等各门类艺术作品逾17000件。尽管已拥有百余年的建馆历史,但其藏品数量却并不十分突出,不过结合新西兰整个国家的美术馆发展历史和奥克兰美术馆近年来的影响力来看,藏品的多寡似乎并没有使他们的展览水准和整体发展势头受限。在某些层面上,奥克兰美术馆可以作为同类型美术馆运营的特殊范例来讨论。奥克兰美术馆的藏品收藏有购买、捐赠、遗赠及长期借入等几种形式。

所谓“长期借入”是相较于短期借入或展览借入而言的,后两者主要出于临时展览或学术研究的目的,商借期限较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而前者期限相对较长,为5至10年或更久,不完全用作展览,更重要的是将之视作馆藏品来丰富本馆的收藏,使用目的多样。

奥克兰美术馆的长期借入作品目前共有4815件,占总藏品量近1 / 3,除个人外,其中大多数藏品由艺术品受托基金借出。如奥克兰美术馆成立初期的收藏就是由“麦凯尔维”信托基金(Mackelvie Trust)出借的,作品多为西方古典主义油画和雕塑;近年来较大量的长期借入来自“查特韦尔”信托基金(Chartwell Trust) ,藏品多为新西兰现当代绘画及装置艺术。除此之外还有“艾美斯顿”信托基金(Edmiston Trust)和“感恩节”基金会(Thanksgiving Foundation)等受托基金借出的藏品,不同机构出借的藏品风格各有侧重,且涵盖很多重要艺术家,从而使美术馆形成了拥有世界艺术、新西兰艺术及毛利艺术等几大类的藏品收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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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兰美术馆内的“麦凯尔维”厅(Mackelive Gallery)

根据协议,长期借入作品一旦入藏,美术馆不可区别对待,须按照正式藏品的标准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管和管理,保障其安全,避免遗失损坏,维持良好的作品状况。和其他馆藏品一样,作品入藏后首先会录入到奥克兰美术馆的藏品管理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并在藏品分类号前冠以各自持有者的首字母加以区分,如分类号“M 1982 / 1 / 3 / 245”就意味着该作品的出借方为“麦凯尔维”信托基金。藏品也可在官网的搜索数据库中阅读查看,系统专门设置了长期借入一栏选择项。此后在专业人员的悉心照看下将长期借入藏品加入到馆内各类展览、研究和公教活动中,对其进行的展示、修复和研究出版也最终形成相关档案录入系统。

为掌握作品真实情况,出借方在协议中对奥克兰美术馆的藏品使用和操作范围进行了适当约束。比如在作品外借方面,长期借入藏品除在奥克兰美术馆展出外,也可由美术馆向第三方出借,但须提前得到作品持有者的首肯;还比如作品的修复,美术馆虽拥有对作品进行日常清洁和小规模养护、修整的自主权,但遇有更换作品外框或较大规模修复等实质性的外观变化时亦需提前告知出借方;在版权使用方面,奥克兰美术馆虽已取得了用于日常管理、公众教育和网站数据库的图像授权,但遇有藏品复制请求时还要得到艺术家和藏品持有人的双方许可。可以看到,此类要求并不算严苛,目的仅是为了拥有一定知情权,美术馆对作品的处置空间依旧较大。当然,协议有时附加的一些非常条件也会令借入方处境尴尬。“查特韦尔”信托基金就提出他们每年的收藏要全部以长期借入入藏美术馆,其结果就是会有一些并不符合美术馆收藏定位的藏品或大型装置进入馆藏且需解决其存储难题,但出于全局考虑这些问题又不得不克服。

总体而言,长期借入是一种利大于弊的双方共赢的作品交流模式。一方面,出借一方不仅可使自己的收藏有妥善存放之地,且还能得到专业的养护、照看和修复,保障了藏品的永续留存。如“麦凯尔维”信托基金当年本意是要建造一处自己的美术馆用于陈列收藏家詹姆斯·麦凯尔维的艺术遗产,但迫于资金紧张不得不折中将作品长期出借给奥克兰美术馆,从而使这笔遗产在美术馆内获得了一处以捐赠者命名的展厅长期陈列,延续百余年;另一方面,美术馆拥有专业的艺术策展人和运营宣传团队,可使长期借入的藏品在馆内各大展览中得到高频率的公众曝光,加之协议规定有关标签、出版物乃至展览文字宣传中均需注明作品所有者,因此藏品所有者尤其是大型艺术品受托机构可借此扩大影响。像“查特韦尔”信托基金近几年来每年都有机会在美术馆展出他们本年的收藏成果,“查特韦尔”展(Chartwell Show)已成为奥克兰美术馆的重要展览品牌之一。而作为借入一方,长期借入藏品的收藏模式满足了美术馆的作品收藏和展览展示需求,将众多珍贵的艺术品纳入馆藏填补收藏空白,建立长期陈列并服务大众,又可最大限度地缓解美术馆收藏经费紧张的问题。由于奥克兰美术馆属于免费开放的非盈利性机构,如将经费大规模用作收藏就很难维持美术馆的可持续运作,而长期借入藏品的形式无需支付借展费,只需投入用于作品保险和日常养护、修复的资金即可,节省了一大笔开销,且鉴于多年的合作关系,借入协议通常会连续续约,尽管协议规定出借方可随时收回藏品,但无特殊情况一般很少存在此类风险,较为符合美术馆实际情况。此外,不同题材、材质、形式的藏品入藏美术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美术馆藏品管理、修复实践和项目组织策划能力的提高。

经笔者了解,长期借入的收藏形式在国外并非少见,除了与个人、基金组织的合作,还存在博物馆之间的长期借入。这种收藏形式在促进出借和借入双方信任关系和协作沟通方面是有益的,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藏品的有效流通和利用,是一种美术馆、博物馆管理的新模式。现实中,一些藏品量惊人的博物馆囿于展览空间和策划人员所限,不仅大量藏品无法示人,而且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维持藏品状况。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型博物馆则因为资金紧张、藏品量少质量低,难以对区域公众产生吸引力,竞争力薄弱。而利用长期借入的形式平衡藏品资源似乎为解决这种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而能够真正让藏品发挥为大众服务的社会价值。


作者 | 杜志东

原文发表于《中国艺术报》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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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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