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李斛先生于1942年一道进中央大学艺术系。一年级时,他已表现出对素描的敏感。有时晚上我们邀请别系同学来画像,画成后可由担任模特的同学任选一幅。他画的素描准确肖似,清新爽朗,经常被挑选;特别更受女同学的青睐,因为他总能给她们画出姑娘的秀气。
李斛因有培养弟妹等家庭负担,便在校外兼些教学工作。这是很劳累的,且不免耽误课堂学习,但由于他的天赋和勤奋,学习成绩总是很出色。
1953年,李斛与韦启美(左)、戴泽(右)
三年级时分国画和西画专业,他选的是西画,但他的时间主要用在创作水墨画上。他学习国画遵循徐悲鸿先生的思想和方法,当时中大艺术系国画专业的画风是:山水画主要受黄君璧、傅抱石先生的影响,花鸟画受陈之佛、张采芹等先生的影响。人物画则主要受徐先生的影响,其中成绩显著的是学长宗其香,他在一组系列的重庆夜景水墨画中表现出黑夜中灯光掩映的效果,受到徐先生的称赞。李斛画了很多水墨半身和全身人像,以素描方法造型,全面地处理画中人物和背景,学习徐先生的用笔用墨用水的方法,严格控制笔墨线条,使之完成准确造型的任务,表现对象多是社会上基层劳动者。他的有识有胆有学力的学习精神和成绩受到徐先生的肯定。
中国画的人物画到清末民初颓风日显。人物画脱离现实生活和背离师法自然必然走向生机枯竭。
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人民为民族存亡绝续而奋斗的时代,时代对艺术提出了强烈的要求,艺术响应了时代的呼唤。音乐、戏剧、美术等进步艺术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压制而蓬勃发展。( 现在回想起在中学时同学们高唱抗日歌曲的情景,仍感受到心潮澎湃的情绪)。艺术要适应时代的要求,首先必须走入生活和表现生活。当时多少进步画家走到前线和深入群众,以画笔作战斗的武器,木刻家更是走在队伍的前列!中国画人物画要改变落后于时代的困境,只有进行表现内容和表达技巧的变革。实际上从二三十年代起已经有一些先觉的中国画家在开拓这条道路。徐悲鸿先生以其杰出的成就和人格感召力成为当时的国画改良的一面旗帜。
李斛身在西画,心在国画,学西画,练国画。我们同学视此并不曾感到不正常,因为当时中央大学艺术系的教学和学习中一直贯穿着多年孕育和培养的写实主义画风,而且当时学画条件极为简陋闭塞,几乎看不到什么可以参考和借鉴的中外画集,写实成为我们艺术观念上的唯一选择 。当我们学西画的同学还在仅靠领悟和感觉摸索画“土油画”时,李斛已形成了他的水墨画的风格雏形。
李斛,《自画像》,1974年,33.8×27.2cm,纸本铅笔
解放后,中国画的各画种都得到空前发展,老中青三代中国画家都投身到表现新社会、表现工农兵生活、表现新的情感的创作热潮中,从各个方面为革新中国画而努力。李斛的创新的作品对中国画的水墨画发展作出了贡献。他深入生活,画大量速写,搜集创作素材,创作构思阶段反复推敲力求完善。在表达技巧上,避免运用国画中因袭的程式化的符号,直面自然,探索新的国画表现技巧,发掘水墨表现的潜力。他的人物画和风景画形象真实,线条简洁,不追求西画写实方法的深度空间表现,而注重画面的平面性,块面和明暗处理都具匠心,体现了现实主义的理性精神,表达中又尊重感觉,注重韵味。他的几幅代表作已是显示中国画发展的珍品。
他于1957年做了胃手术后,便病痛缠延。下生活、搞创作、搞教学、下干校。都是带病拼搏的。他的最后一幅素描自画像吐露着与命运抗争的坚毅,显示出心中仍蕴藏着丰富的艺术潜力。我面对这幅杰出作品心中泛起深深的怀念。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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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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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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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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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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