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形象的神话: 罗兰·巴特符号学中的形象问题

在20世纪的符号学家中,对形象讨论最多,对艺术史和视觉文化研究影响最大的恐怕还要数罗兰·巴特。其在一系列涉及形象的著作中创造的各种符号学方法早已成为学界研究和分析形象的必备工具。但是我们在使用神话学和形象修辞学这些理论工具分析形象时,还应该问一问:这些方法和理论是为何以及如何产生出来的,其对形象持有何种态度和观点,它们处理的又是形象中的哪些部分?本文不是利用罗兰·巴特的各种符号学方法分析形象,而是以形象研究的视角反过来分析符号学理论,分析罗兰·巴特的符号学中形象的地位、功能以及巴特观念中的形象到底是什么,最终以此探究形象的特质以及形象与符号学的关系。

 

一、语言学模型与无编码形

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设想的一般符号学包罗万象,“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科学的一部分”,但他本人并未把注意力转向语言学之外。受到索绪尔传统影响的符号学家也都把语言学作为符号学的基础,把语言作为符号的理论模型。这导致结构主义符号学虽然会将视觉对象或形象单独作为研究对象来处理,但是相关研究结论往往只是语言学理论的翻版。罗兰·巴特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符号学家。

罗兰·巴特的符号学研究范围,从广告、摄影、菜肴到流行服饰,无所不包。但这种范围的扩展是以语言学对其他领域的延伸作为前提的:“符号学知识实际上只可能是对语言学知识的一种模仿;大胆则是指,这种知识,至少在构想中,已经被应用于非语言学对象了。”罗兰·巴特虽然会为自己的论述留有余地,但实际上他的理论文本始终严格遵循语言学模式,如他把来自语言的分节方式看作符号学的核心问题:“语言结构是分节作用领域,而意义首先即相当于切分作用。于是符号学的未来任务与其说是建立关于事物的词汇学,不如说是去发现人类实际经验中的分节方式。”这并不意味着罗兰·巴特认为形象与语言的分节方式完全相同,相反他非常清楚这种差异,而且充分意识到非语言分节方式的价值。《流行体系》一书就称:“毋庸置疑,建立一种独立存在的、与分节语言毫无关联的符号学会更有用处。”但是出于课题复杂性和规则的考虑,他最终选择的是书写的(或描述的)服装,而不是真实的服装或服装图片组成的符号系统。把对象从形象转换到形象的语言避开了非语言对象的切分问题,研究又回到了符号学熟悉的语言领域之中,结果就是自欺欺人地宣称:“人注定要依赖分节语言,不论采用什么样的符号学都不能无视这一点”,“人类语言不仅是意义的模式,更是意义的基石”。忽视非语言对象特性为语言学扫除了障碍,使其成为符号学的唯一基础。所以罗兰·巴特的符号学比索绪尔更进一步确立了语言学的绝对权威:“我们应该颠覆索绪尔的体系,宣布符号学是语言学的一部分。”

语言的这种模式和基石地位并非罗兰·巴特以语言学彻底消解了形象问题,只是对形象特殊性存而不论的结果。罗兰·巴特自己很清楚这一点:“但对于那些多少同实景类似的肖似组合段,我们却极难以切分。”于是他不得不承认:“此外还应考虑当能指是类比项时如何能建立(数量上有限的)聚合体系列,‘形象’无疑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关于形象的符号学的建立为时尚早。”有趣之处在于,自陈“为时尚早”的罗兰·巴特自己的形象修辞学和神话学恰恰是符号学中研究形象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不过在他看来,这些符号学理论对研究形象而言显然是不够完整和充分的,只是未来的形象符号学的早产儿。那么这早产儿有哪些先天不足呢?

罗兰·巴特把形象修辞学构想为是在处理形象的符号学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类比性再现,也就是形象。在对广告照片的分析中,罗兰·巴特区分了三种讯息:语言学讯息、编码的图像讯息(象征讯息或文化讯息)、非编码的图像讯息(字面讯息)。编码的图像讯息体现于含蓄意指形象,非编码的图像讯息则是直接意指形象。语言学讯息无疑是形象之外的纯语言。编码的图像讯息虽然依附于形象,但是其工作原理与语言象征以及神话的涵指形式并无不同。真正体现形象特质的只有直接意指形象,其又被称为无编码讯息。罗兰·巴特认为对无编码讯息的识别需要知觉什么是形象的知识以及生活常识。然而语言和象征同样需要知觉参与,而且严格地说这些知识仍然属于文化因素,都需要习得。只是由于它是在人小时候习得的,而且这一知识是从外在对象到语言(命名),而不像象征讯息是从语言到语言,因此被认为更接近于自然,从而被罗兰·巴特称为“无编码的”。也就是说,这些讯息并非真的无编码,只是在与语言学讯息、象征讯息的比较中语言的参与更少而已。其实命名本身就是一种人对世界进行分节和编码的符号学行为,罗兰·巴特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他宣称,在直接意指形象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几乎是同语反复的”。实际上,能指是形象,所指是语言命名和概念,二者截然不同。除非能指已经事先被偷换为语言,才会把这种意指过程看作同语反复。可见罗兰·巴特看到形象之时仅承认自己转换出来的语言存在。事物和形象唯有转换为语词才能进入他的符号学系统。无编码形象的一个作用是把形象中的含蓄意指系统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句段。但是罗兰·巴特在《摄影讯息》一文中指出,在单张的照片中这种连续性的横组合句段结构并没有句法规则。可见《形象的修辞学》中提出的形象的语法结构在巴特自己的理论中完全是一种虚幻的系统。

罗兰·巴特更看重的是这些无编码讯息对含蓄意指讯息的掩盖作用:“直接意指的形象把象征讯息自然化了,它使含蓄意指的语义人工性纯洁化了。”在更早的神话学理论中可以找到形象修辞掩盖作用的来源。在神话的符号学结构中一级的能指和所指是自然的因果联系,而二级的因果关系则是人为的、虚假的。一级意指的自然性掩盖了二级意指的虚构特征,二级意指可以把自身伪装成纯洁的言语。那么形象修辞中无编码形象的作用就与神话学中的一级意指相同,其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自然的”一级意指。

无编码讯息在符号学理论中也起着掩盖的作用。当罗兰·巴特把无编码的摄影当作特例时,也就使其他形象被当作符号系统对待变得更具合理性。然而,如上文所述,无编码形象其实并非真正的特例,仍然是一个符号学能够处理的对象。这种对形象特殊性的假意承认转移了读者关注的焦点,使得符号学真正无法处理的形象特质被掩盖。

 

二、语言的创伤与抵制意义的形象

然而无编码形象并不能彻底掩盖所有形象的异质性。罗兰·巴特对形象问题的兴趣首先是从形象中分析和提取意义,使形象成为(基于语言学的)一般符号学系统中的一部分。如上文引述,在罗兰·巴特的神话学和形象修辞学中形象必须被当作“一种文字”“语言—客体”“整体符号”,才能被符号学解析。把非语言的形象系统转化为语言系统是罗兰·巴特的符号学理论的主要工作。1961年发表的《摄影讯息》一文就提出要确定艺术作品是否可以简化为意指系统。对于该问题,罗兰·巴特引用布吕奈和皮亚杰的假设,把形象(主要是照片)对语言学意义的依赖推到顶点:“照片就是在它被感知的时刻被词语化的,或者更可以说,照片只有在词语化的情况下才能被感知。……这个图像只有至少在第一次内涵过程即语言的各种范畴的内涵本身之中被浸没的情况下,才在社会上是存在的。”这一表述的意思是,不是形象能够意指,而是意义使得形象存在。

然而这种语言学的全面胜利很快就终结了,罗兰·巴特发现了一个尴尬的问题:“创伤性摄影,是无任何可说的摄影。从结构上来讲,刺激人的照片是无意指活动特征可言的:没有任何价值,没有任何知识,极言之,没有任何的词语范畴化过程可以在意指的构成过程中形成。”可见无法言说、无法词语化的形象是存在的。所谓创伤并非形象的创伤,而是语言的创伤,是语言言说形象失败所受的伤。创伤越直接,内涵越困难。然而无法转化为词语的创伤性摄影形象又确实存在。如果说巴特只是把无编码的直接意指形象假装为处于符号学之外的对象,那么创伤性形象就是巴特真正无力分析的。这种抵制语言而存在的创伤形象最终在《明室》一书中成为符号学家获得受虐式快感的来源,也就是刺痛着观者的刺点(punctum):“我能够说出名字的东西不可能真正刺激得了我。不能说出名字,是一个十分明显的慌乱的征兆。”与此相对,上述无编码信息就是可以说出名字的对象。而且罗兰·巴特在论述神话修辞时称:“概念是神话的构成元素,如果我想要破译神话,我就必须能够说出概念的名字。”说不出名字的形象正是符号学所无法破译的对象,而无法说出名字又是形象的特质之一。无名的刺点是不可分析的,所以符号学家面对它时只剩下慌乱。这种慌乱源于符号学的失效,表现出把语言学当作“意义模型”和“基石”的符号学家意识的崩溃。

在符号学家的理想中,“形象完全被意义系统贯穿,正像人在其内心深处以不同的言语活动来自我表述那样”。在罗兰·巴特的符号学想象中,“形象”无疑是一种晦暗不明的存在,是“黑暗的心”,是他者的铁幕,需要符号学家挥舞符号系统的利剑去穿透以获得意义和“理性”。而在实际的观看中形象与符号学家的位置有时会被颠倒过来:“是这个要素(刺点)从照片上出来,像一枝箭似地把我射穿了。”在与形象的较量中被贯穿的反而是符号学家自己,也正是这种反向贯穿才使符号学家获得了对形象的真实认知。

罗兰·巴特对形象抵制意义的观点并不陌生,但是符号学家的任务就是建立意指系统,在形象中寻找分析意义的方式。所以即便到后期写作中,罗兰·巴特依旧在为形象的意义问题辩护:“因此,面对着一幅绘画,问它表现的是什么,从来就不是幼稚的问题(尽管有来自文化,尤其是来自特定文化的恐吓)。意义附着于人:即使人想创造非—意义或越位—意义,但他最终还是创造非—意义或越位—意义的意义本身。由于恰恰是意义问题构成绘画的普遍性障碍,因此,不断地返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也就更具有合法性。”亦即罗兰·巴特并不否认绘画可以成为非意义的对象。这些辩解也正好体现出形象抵制意义的观念是多么持久普遍。当然意义问题作为“普遍性障碍”无疑不是绘画的障碍,更不是大多数观画人的障碍,而是面对绘画的符号学家的障碍。


三、过多的意义与形象的结构

虽然符号学家喜爱意义,寻求意义,但过多的或模糊的意义同样困扰着符号学家。《形象修辞学》谈到形象的多义性时提到:“在电影上也同样,创伤性的形象是与对于事物的意义或一些态度的不确定性相联系的。”这时就需要压制性的语言学讯息给形象带来锚固或与其互补,用正规的语言符号驯服“离经叛道”的形象符号。“因此,从这两方面看,形象在意义的方面是微弱的:有些人认为,与语言相比,形象是一种极端幼稚的系统;有些人认为,意指过程不可能穷尽形象难以言表的丰富性。”无论是无话可说还是说得太多太模糊,总之形象与(语言的)意义之间往往不能协调。很难理解的是,既然形象的意义丰富性难以被符号学的意指过程穷尽,为何形象还会在意义方面是微弱的?这表明罗兰·巴特把语言意义当作唯一合法的意义。那么他所谓的形象的无名、无意指、不可说的特征其实是符号学对其无法命名,无法分析,无法精确表达,无法确定单一含义,并非形象没有意义。

语言固然能成为形象的锚固之所,但是并非所有的形象都像意大利面条广告一样有明确的文字伴随,那么对于没有文字的形象,形象修辞学也就无能为力了。而且多义性并非形象的特质,语言也一样拥有,在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就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可以说,对形象多义性的认识本身就来自于语言学模型。在语言本身的符号学分析中,对于唯一语义的确定不需要其伴随着另一种语言或元语言,只需要该语言的结构系统本身就能确定语言的意义。符号学建立意指的方式是分析和建构对象的结构,那么对形象的分析为何却需要额外的锚固物呢?这是因为罗兰·巴特对形象结构的研究遇到了麻烦。

内涵讯息作为纵聚合项就如同语言象征一样没有任何困难,难的是横组合或句段及其句法。《摄影讯息》中认为,单幅摄影很难具有句法,除非是多幅照片组成的序列;同时又矛盾地认为照片有属于句法领域的能指。《形象修辞学》中则把无编码形象看作组合段。“含蓄意指只是一个系统,只能依据聚合关系来定义。形象的直接意指只是句段,它把没有任何系统的要素联系起来。”但是在一幅照片中直接意指形象与含蓄意指形象是同一的,真正不同的只是直接意指形象是连续的,而含蓄意指形象是非连续的符号。换言之,在这里罗兰·巴特并未真正把横组合与纵聚合双轴结构区分开来,而且由于这些形象构成的符号是“非线性的”,因而“次序是不重要的”,也就是说其是无序的。这就可以理解为何《摄影讯息》一文中会认为单幅摄影难以具有句法,因为符号学理论中还不存在无序的句法。句法本身就是符号之间的关系规则,无序就是无规则,也就是无句法。因此,罗兰·巴特也承认他对形象句法的分析只是句法“轮廓”。他建立形象的符号学结构的努力只是部分成功,这个结构是个“跛脚”且模糊不清的系统。或者说,罗兰·巴特根本没有完成他所谓的“符号学是一门形式科学”的许诺,形象的符号学没能真正把形象形式化、结构化,只是满足于找到并讨论一些形象的内容或所指。与符号学的吞吞吐吐不同,在日常生活或在一定的文化和专业环境中,人们普遍能够理解形象。这说明形象具有着像语言一样明确的系统结构,只不过这种结构并非符号学家设想的那样必须与语言结构相一致。


四、语言与形象的差异

句法结构不完善的原因就在于,现实中的形象无法等同于符号学家心中的语言和文字。罗兰·巴特也讨论了语言文字与形象的差异:“在感知的范畴内,图像和文字确实并不激起相同类型的意识……图像的确比文字更具强制性,它一下子强加了意义(强制性地规定了意义),而不是把意义逐步地分析、分散开来呈现。”这里说的是所谓的形象的直观性。直观性确实不会对句法结构构成影响,只与接受的方式有关。所以罗兰·巴特得出结论:“但这不再是一个本质性的差异。图像一具有意义,就成为了一种文字:它们就像文字一样,也导致述说。”从上文形象句法遇到的困难看,这里罗兰·巴特显然是避重就轻,忽视了连续符号与非连续符号的差异。

可见,罗兰·巴特极力把不受语言控制的形象纳入到语言学研究之中,用研究一般语言学的方式处理形象。在修辞中,形象与语词之间的差异被忽略,由忽视形象自身的符号学来分析。形象或充当自然化的掩盖者,或在双轴关系中充当一轴。无编码形象也仍是可命名的视觉符号,但是一旦加入连续性和直接感知等不同于语言学的特质,符号学就会感到棘手而不得不压制这些特质,将其转化为既有语言学秩序中现存成分的等同物。纯形象并没有带给罗兰·巴特的符号学新的功能和结构。形象无法有限分节、无编码、无线性序列、无法找到最小单位的特点困扰着罗兰·巴特,使他无法完成真正的形象符号学。

在后期文本中罗兰·巴特更坦然地接受了形象与语言的差异。在1969年的《绘画是一种言语活动吗?》一文中,他甚至开始放弃以语言学系统建构形象意指系统的努力。他引述路易·费舍尔的话:“乍看,形象没有结构,但它具有它自己就是其系统的一些组织性结构。”他不再坚持语言与形象结构的同一性,而是称画面与解读它的言语活动间的关系就是画面本身。“言语活动的这种逃逸、这种无限性,恰恰是图画的系统。形象并不是对于一种编码的表达,它是一种编码工作的变化:它不是一种系统的储藏室,但它却是系统的生发。”形象的结构终于被还给了形象自身,或者说通过语言学模型看到的形象仍然是语言。只不过并非形象是一种语言,而是每个形象都是一种新的语言,都有自己的语法结构和系统。这实际上宣告了语言学模型想要寻找形象结构的彻底失败。

不过这不意味着符号学家从此对形象保持缄默,相反,罗兰·巴特发展了一种元语言:“解读的工作(这种工作确定画面)彻底地(直至其根部)与书写的工作实现了同一:没有了谈论绘画的批评家,也没有了谈论绘画的作家,而只有书写家,即写出画面的书写特征的人。”这就如同《流行体系》中分析的是时尚杂志上对服饰的语言描述一样,或者说符号学退回到语言学的领域,只说自己有能力说的内容。罗兰·巴特想要寻找形象的意义,却发现有价值的形象在抵制意义;想要把形象与文字等量齐观,却发现两者截然不同;想要找到形象的句法却只能含含糊糊,最终只能承认形象系统对语言的独立性和独特性。那么应该将罗兰·巴特的论述反过来说,不是形象一旦有意义就变成一种文字,而是形象一旦被当作一种文字就会具有语言学的意义。


五、不同类型的形象与形象所指

罗兰·巴特在对形象的讨论中,还对摄影与绘画这些不同类型形象的特质进行了分析。《摄影讯息》和《形象的修辞学》等均强调照片的无编码特征。这种机械性自动记录的相似性形象被认为具有客观性。与之相比,绘画是不纯粹的,直接意指的绘画也是被编码的讯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没有风格的图画”。一幅绘画作品的表现手法就构成一种内涵。风格的能指是创作者对形象的处理,其审美或意识形态的所指是接收讯息的社会的某种文化。其内涵讯息是“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借以让人解读它所想象事物的方式”。绘画的被编码本质包括三点:1.图画复现客体需要有一组变换规则,变换编码是历史的(如透视法);2.图画的编码再现是选择性的,其介入对客体是否有意义的判断;3.图画如同所有编码一样需要初学阶段。包括绘画在内,所有非摄影模仿性艺术的内涵系统的编码都是由普遍的象征系统或富有时代特征的修辞学来构成,“总之,是由一种俗套库(模式、颜色、笔法、动作、表达方式、要素组合)来构成”。罗兰·巴特一再强调绘画的风格特征和表现手法的人为性,这些人为性使得图画像语言那样具有了社会规约特征。

在1973年的《雷吉肖和他的身体》一文中,罗兰·巴特面对抽象派绘画也认识到绘画的复杂性,并把艺术中的形象与抽象进行对立:“有时(在形象化一级)准确的名称占主导地位,符号便将其规则强加给能指;有时(在抽象一级——这一点是很不便去说的),名称逃逸,能指在不停地大规模出现的情况下,尽力在破坏一心想要返回来组成一个符号的顽固的所指。”这里的形象也就是具象。该文还把绘画与身体相联系:“可以断言,绘画中最为形象化的,从来都不再现(或者复制)任何东西,而是仅仅寻找一个名称(场面的名称,对象的名称);但是,同样可以说(尽管在今天更为过分),最不具形象性的‘绘画’总是再现着某种东西:或者是言语活动本身,或者是身体的内部。”绘画的起源与手的动作联系在一起,“手是绘画的真实,而非眼睛”。最终罗兰·巴特为绘画找到的归宿不是语言的精确结构,而是指号式的对生产绘画(或其他形象)的身体动作的指涉。

形象的确可以成为身体动作的能指,同样语言发音也可以是唇舌等身体动作的能指,音标课本上甚至会画出这些动作的示意图。但是指示身体动作与其他所指内容并不冲突,而是可以共同组成不同层次的意义。抽象表现主义绘画大师波洛克的泼洒绘画和中国书法等都可以指涉动作,但不等于其所指只有动作。在遭遇形象特质带给符号学的挫败之后,罗兰·巴特想通过为形象找到独特的所指来处理形象问题。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其实未能对形象特质和独特意指方式进行深入探究,因为这种意指是语言也具有的,只不过不是主要方面而已。把语言的次要功能塞给形象,假装完成了对形象意指的探究,这是对形象问题的逃避。


六、形象作为神话的核心与神话作为原型

虽然在罗兰·巴特的形象的符号学中形象是研究对象,是一个要被语言模型收编改造,被意义系统刺穿的对象,但是由于形象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在文化和认知中的无所不在,因此哪怕是以语言学为唯一模型的罗兰·巴特的符号学也不得不把形象作为理论建构的一环。只不过符号学理论内部的形象被表面的语言学掩盖,往往不为人知或不被重视。

在罗兰·巴特的神话学中,形象不是一个主要的术语或研究对象。神话学中语言与形象之间不再有本质性差异:“图画一有意义,就立即变成了一种文字——它们就像写作一样,也需要词汇。”其实罗兰·巴特也明白图画从来没有真变成文字,只是被符号学家故意当作文字,或者说符号学家只“保留了”形象的符号成分,“这就是为什么符号学家有权以同样的方法处理文字和图画的理由:他从它们身上保留下来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们都是符号,它们都到达了被赋予了同样的意指功能的神话门槛,它们同等地构成了一个语言—客体”。而且他清楚地指出这种把图画和文字等同的符号学并未切分和探究图画本身之内可能具有的各种符号,神话学只关心图画作为整体产生的符号:“涉及的不管是文字的书写还是绘画线条的书写,神话从它们身上想看到的都只是诸符号的一个总体,只是一个整体性的符号,它是初生符号学链的最后一项。”那么可以说被分析的只有被当成语言的形象的修辞,但是形象本身却从符号学之网的网眼中溜走了。

虽然形象被等同于语言来处理,但是形象概念却在建立神话修辞学的元语言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罗兰·巴特认为把对象变成形象是神话式的言说方式。实践性的语言—客体不同于元语言:在伐木工和树木之间,因为伐木工要改变树木(伐木),所以树木对于伐木工而言是作为对象起作用的。伐木工对树木的言说就是政治语言:“树对我来说不是形象,它仅仅是我的行动的意义而已。”相反我若不是伐木工,“我的语言不再是直接作用于树的工具,而是别的赞美树木的话成为了我的语言的工具;我和树木之间只有不及物的关系;这树木不再具有人类行为那样的真实意义,它只是受人摆布的形象而已”。在此罗兰·巴特把形象与实际对象相对立,不改变对象的元语言把对象变成了形象。“因此,有一种语言不具有神话特性,这就是生产者的语言:人不再是为了将现实保存为形象,而是为了改造现实。”

但是并非所有形象都是“任人摆布的”。罗兰·巴特在论述神话的理据性时提到:“一个完整的形象会与神话不相容,或至少会迫使神话只把握其总体而已。”包含着对象的历史,处于原有语境之中的具体的形象就是所谓的完整的形象。完整的形象更接近客体本身,因为它包含着人类丰富行为的真实意义和多义性。相反,“神话更偏爱用贫乏而未完成的形象,其中的意义已被抽除,已经瘦瘠下来了,为某种意指作用做好了准备,这种形象譬如漫画、戏拟、象征之类”。贫乏的形象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概念化的形象,或者说是指代关系较为固定,在一定文化中失去了丰富性和多义性的形象。从这个角度说,形象的多义性有着抵抗神话的价值。可以说神话虽然由语词构筑,内核却是形象,只不过是个被语言绑架和利用的贫乏的形象。那么在神话修辞学中形象被当作神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神话的元语言就建立在形象概念之上。

另一方面,符号学能够处理的形象恰恰就是剥离了丰富行为和多义性的,“为某种意指作用做好了准备”的贫瘠的形象,或者说通过巴特的符号学分析,原本丰富完整的形象变得空洞和贫瘠。从这个角度讲,以语言学模型强行结构形象的形象的符号学就是把形象变成神话的过程。罗兰·巴特称,无论是狭义的语言还是照片、绘画、广告等形象,“它们一开始不管多么千差万别,一旦被神话利用了,都归结为纯粹的意指功能:神话在它们身上只看到了同样的原材料,它们的统一性在于它们都简化为单一的语言状态”。而符号学也把形象当作“文字”和“意指”,那么神话对对象所做的不正是符号学对形象所做的吗?神话学成了罗兰·巴特符号学理论的元语言和原型。

几乎所有对神话的描述都适用于形象的符号学,因为巴特的形象符号学就是以形象为对象的神话,所以“一个完整的形象”会与形象的符号学“不相容”。按照巴特在神话学中对意义和形式的解释来看,形象本身的意义在符号学的(语言学)形式中失去了自身的价值,“使之处在可掌控、可安排的境地”。在从意义到形式的过程中,形象“失去了某种信息”,以便接受符号学所能分析出来的信息。其像神话一样是一种“劫夺的语言”,在掠夺形象的丰富性和独特性,最终经过分析的形象只剩下贫瘠的意指。形象的符号学把语言模式强行用到对形象的分析中,这是人为的,却被自然化了,所以形象的符号学同样在进行着自然化的工作。这种自然化是通过强调自身的科学性来实现的。科学的方法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因而是自然的方法。然而巴特的符号学的科学性仅仅是针对语言而言的。通过扭曲,对语言而言科学的方法变成了对形象也同样科学。如果说“神话是自信能超越自身从而成为事实系统的符号学系统”,那么形象的符号学恰恰是自信能超越语言学的局限性,从而以语言替代形象,成为形象的“事实系统”的符号学系统。其是语言学对形象的僭越。上文已经提到,巴特的神话是不及物的语言,是一种元语言,不是言说树木,而是言说关于树木的语言。巴特的形象符号学正是一种并非言说形象,而是言说关于形象的语言的符号学,是关于形象的语言的元语言。如果说神话学的伟大意义在于揭示了各种意识形态话语扭曲现实的方式,那么其同样也揭示了自身,或者说揭示了罗兰·巴特的语言学意识形态话语扭曲形象的方式。


结论

本文讨论了罗兰·巴特的符号学理论中对形象问题的一系列探索。他把语言学作为研究形象的唯一方式,其结果是研究的对象并非形象而是形象的描述或语言。他提出的无编码形象貌似触及了纯形象,但其实只是语言参与较少而已。当遭遇无意义的刺点和多义性形象之时,符号学就变得无能为力,也无法找到类似语言结构那样的形象的句法,最后只能承认每个形象都是一种新的编码规则,或是把形象变成语言的补充物,把指涉身体动作的工作交给形象。但另一方面形象对于罗兰·巴特的符号学理论又是不可或缺的,是神话学研究的出发点。总之他的形象的符号学实乃一种用语言学绑架形象,无视形象特质的理论,最终编造出来的是一种言说形象的神话。这同时充分说明了形象与语言在结构和意指方式上有着根本差异,说明了形象是与语言相并列的符号形式或认知形式。

罗兰·巴特的形象的符号学的确非常富有启发性,也的确是分析形象之时有用的工具,但是这些工具无法穷尽形象的奥义,而且符号学解释形象的失败本身也具有启发性。罗兰·巴特以及其他很多符号学家在研究形象之时都倾向于使用语言学模式来架构形象的结构和句法,但是他们也许正好忘记了索绪尔的结构主义的要义之一:产生意义的是差异。形象的特质不应该是语言学模式压制和排除的对象,形象不应该被符号学家当作一种语言(甚至是蹩脚的语言)。只有抓住了这些特质和差异,形象不同于语言的意义才能彰显,符号学对形象的分析才能避免变成由语言在背后操控形象的木偶戏。如果说形象的符号学还不完善,那并不是符号学无法处理形象,而是由于符号学家还没有从形象的特质出发建构一种不同于语言学模式的符号学。


作者 | 刘晋晋(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

原文发表于《艺术探索》2021年第01期,此处为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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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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