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美学译丛”出版发布研讨会在中央美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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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美学译丛”出版发布研讨会现场

 “新时代美学译丛”(第一辑)出版发布研讨会于2021年5月22日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会议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和深圳市文艺评论家协会承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等在京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市社科院等单位四十余名美学和艺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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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合影

会议由中华美学学会会长、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会长高建平和河南大学教授张云鹏主持,主办单位领导、编者和译者分别讲话,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对这套丛书进行了研讨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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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  张子康

在会议的第一阶段,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张子康首先致辞,他充分肯定了此译丛对于中国美学界和艺术界的价值和意义,其前沿内容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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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所长  丁国旗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所长丁国旗在致辞中祝贺译丛的出版,认为这套译丛走在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并期待美学这个学科永远处于学界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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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美学学会会长、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会长  高建平

高建平讲到,丛书的出版非常不容易,持续了近八年,出版社也做了很大的努力,所以要特别感谢出版社。在对丛书第一辑五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时,高建平强调了丛书的出发点在于与国际同行的“对话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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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授  张云鹏

张云鹏代表河南大学出版社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河南大学出版社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近年来在美学、文艺理论方面的影响力;同时,他还讲到“新时代美学译丛”的命名和出版的起因:一是接续20世纪80年代“美学热”中的“美学译文丛书”,成为其“新时代版本”;二是推动美学学科的国际学术交流;三是在中外对话过程中,对中国美学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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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副馆长  王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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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安静

在会议第二阶段,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副馆长王春辰、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安静作为译者从翻译的角度交流和分享了学术研究、理论翻译的曲折过程及切身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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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教授、长江学者  金惠敏

在研讨过程中,四川大学教授、长江学者金惠敏对此译丛的出版表示祝贺,认为这套书汇聚了国际美学界的领军人物,将中国美学和国际美学对接起来,把美学向前推进;而河南大学出版社近年来在学术领域出版多种丛书,很有影响,“如果研究美学不知道这些书,可以说没有进入新时代美学,也没有进入当代的美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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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文艺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  王一川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文艺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王一川肯定了此译丛的出版意义,即这是在美学学科建立百年之际,处在世界美学前沿的中国学者与在美学文艺学出版领域位居前沿的河南大学出版社合力推出的新书系,对于通向新的百年中国美学必将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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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授、中华美学学会副会长  姚文放

扬州大学教授、中华美学学会副会长姚文放认为此译丛的出版是一件令人“非常敬佩和感动”的大事,此译丛的选题具有前沿、新锐和多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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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艺术学院院长  牛宏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艺术学院院长牛宏宝认为,此译丛体现了学术研究范式转换的迹象,以更快的速度对新现象作出最敏锐的反应,并提出学术翻译在当今的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中,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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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华美学学会副会长  徐碧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华美学学会副会长徐碧辉指出,此译丛在中国美学界和世界美学界之间架设了桥梁,促进了中国美学界和国际美学界之间的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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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永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永清认为此译丛选题具有前瞻性,为新时代美学、艺术新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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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肖鹰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鹰为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关于美学研究的多部著作做了有趣的排序,并以此引出中国美学研究的历程,充分肯定了此译丛的“对话”性和“在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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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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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院长  李军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北京市美学学会会长宋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旭晓,《文艺研究》副主编张颖,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周黄正蜜,山东大学教授范玉刚,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院长李军等多位专家学者也都发表了精彩的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美学这个学科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美学与艺术的结合也有力地促进了艺术学研究的发展。


“新时代美学译丛”(第一辑)

由高建平、张云鹏担任主编,

共包括五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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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美学译丛”(第一辑)

《超越美学的美学》为德国学者沃尔夫冈·韦尔施所著。过去二十年中,他在世界美学大会和一些重要的国际美学会议上作主旨发言时所提交的论文,集中体现了他的一些富有挑战性的学术观点,这本书即这些论文首次结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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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美学的美学》

《后现代主义与当代艺术状况》的作者是斯洛文尼亚学者阿莱西·艾尔雅维茨。艾尔雅维茨教授曾任国际美学协会主席,是国际知名的美学家。这部著作研究了后现代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先锋艺术中的体现,对中国当代先锋艺术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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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与当代艺术状况》

《跨界:美学进入艺术》的作者是美国学者柯蒂斯·卡特。卡特教授既是一位著名的美学家,也是一位艺术研究家,他的研究对于美学研究者投身到艺术研究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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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美学进入艺术》

《弗洛伊德的美学:心理分析与艺术研究》的作者是美国学者杰克·斯佩克特。这是一部专门研究弗洛伊德美学思想的专著,作者通过对弗洛伊德对艺术的收藏和评论的细致考察,将这种心理学思想与艺术研究联系起来,并且在研究方法论方面也有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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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美学:心理分析与艺术研究》

《美学的复兴》是艾尔雅维奇与高建平经过认真商讨,策划编辑的一部著作。这部著作分别约请了世界各国的学者撰文,分述各自国家内美学在新世纪复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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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的复兴》

发展美学学术研究,推动美学学科的国际学术交流,在中外“对话”的过程中发展中国美学,为繁荣文艺服务,正是编辑这套丛书的愿望。河南大学出版社成立36年以来,一直坚持学术出版和教育出版的方向,出版了许多有影响的论著,如“人文科学译丛”“国际美学前沿译丛”“赫尔墨斯国际前沿论文书系”“文化研究丛书”“跨文化的文学理论丛书”“文化生活译丛”“海外中国研究译丛”等等。“新时代美学译丛”是新加入的重要品类,这套丛书将会持续做下去,将会有第二辑、第三辑的陆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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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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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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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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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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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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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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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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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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