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美术界有一位理论家和一个展览会在读者和观众中大出风头,这就是写了《裸体艺术论》这本书的陈醉同志——摄影记者们刚才还纷纷把镜头对准他;再就是这次“人体艺术大展”。
整整十年前,中央美术学院学报《美术研究》杂志复刊,也有两位同志大出风头,这就是邵大箴和钱绍武同志,他们为《美术研究》复刊第一期撰写《关于人体模特儿》和《为什么要画裸体模特儿?》这两篇专论,在长期严禁画人体模特儿和人们已经习惯于规行矩步之后,这可不是一件小事。《美术研究》在发表两篇专论的同时,还在封面、封二和封三选发了希腊雕刻《断臂的阿芙罗狄德》(即《米洛斯岛的维纳斯》)、米开朗基罗的《濒死的奴隶》和《挣扎的奴隶》以及徐悲鸿的《人体素描》等几件裸体艺术作品图片。那时刚刚开始拨乱反正,“心有余悸”这几个字成了说明国人心态的流行词眼。在美术教学中要不要恢复科学的基本训练方法和怎样“理直气壮”地对待画裸体模特儿的问题,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当时国内期刊为数也很少,各种杂志的封面还一律都是白地红字的《红旗》模式。《美术研究》在封面“出血”刊发这个阔别已久的爱神裸体雕像,也算是件开风气之先的事了。杂志出版后在美术院校和美术界受到欢迎且不去说,出乎我们预料的是在广大各界读者、特别是青年读者当中竟也颇受欢迎,以致加印到十几万份仍然脱销。
但这两次相隔十年的“大出风头”毕竟有所不同。在这次“人体艺术大展”展出之际回顾往事,变化之大格外鲜明。老实说,十年前我们还远非真正“理直气壮”。温故而知新。当时我们主要考虑的是美术教学问题,基本训练方法问题,对人体艺术作为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一个艺术部门,依然有些讳莫如深。为此我们树了一个靶子,拉了一面大旗。靶子是从上海知县危道丰到北洋军阀孙传芳之流大小封建官僚,他们在20年代严禁美术院校师生画裸体模特儿的事对美术界来说已经成为“奇谈”或“丑闻”了;还有就是“四人帮”,他们连画石膏像也要禁止。大旗是伟大舵手,他老人家在1965年作过一个“批示”:“男女老少裸体模特儿是绘画和雕刻必须的基本功,不要不行。
我们翻箱倒柜,找出这件在“文革”中谁都不敢再想再提的“最高指示”,也来一个“一句顶一万句”,上挂下批,似乎手里掌握了“充足理由律”。因此,我们发表的文章仍然带有浓厚的“释义学”色彩。我们在文章中还特别强调:“无产阶级的美术教育体系和资产阶级的学院派有本质的不同”,“一切基础训练,不是为了别的目的,只是为了表现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表现工农兵的需要”,“不是象资产阶级学院派那样,把描写人体美作为艺术表现的目的”。钱绍武同志的文章写得比较洒脱,他不但讲了基本训练的问题,而且讲了应该怎样对待人体和人体艺术的问题,认为应该引导人们“能从人类优秀文化的一个重要部门——人体艺术中吸收有益的营养”,甚至写出了“沉重的历史负担造成了严格防范,而正是严格防范造成了‘想象的‘跃进’”之类妙句。但他也不能不承认,在当时的情况下,“要使我国广大人民逐步理解人体艺术……还将是长期的、艰苦的工作”。
“人体艺术大展”形象地说明了这十年的变化,说明了我国艺术的发展、思想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这次大展规模空前,风格多样,构成了我国文化艺术生活中的一个事件。中国的人体艺术以这次大展为标志,冲出了美术学院的大门,踏进了社会,不再羞羞答答,不再遮遮掩掩。国内外某些人士尽可以奇怪我们为什么花力气举办这样一次大规模的人体专题美展,但单是这样一次展览之得以举行并引起广泛反响,对我国来说,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人们终于看到,封建官僚和“四人帮”的明令禁止也好,英明领袖“最高指示”的网开一面也好,这其实是同一张符咒的正反两面,艺木创作、艺术欣赏问题听任各级官员做主的时代结束了。这次人体艺术大展如果说还有什么不足的话,我同意一位雕塑家的看法:就表现手法而言,包括从国外人体艺术借鉴以至照抄照搬的在内,还不是非常多样化,气魄还不是很大。的确,把国外人们司空见惯的、各种各样的形式手法都展示一下,索兴让人看个够又有什么呢?一旦应有尽有,就再也不会奇怪,就可以象刚才几位同志讲的那样“细水长流”了。至于艺术评价,则可以见仁见智,说好说坏各抒已见,不独对这次大展,对所有艺术创作这都应该是常事。
这次大展为我们通过艺术活动研究社会现象、研究艺术的社会效果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话题。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效果”一词似乎成了束缚艺术创作和思考的概念。但文学界的同志最近却很喜欢讨论“轰动效应”。其实,“效果”和“效应”在西文中是一个词,“社会效果”就是“社会效应”,“轰动效应”讲的实际上就是社会效果。这次大展引起了轰动,这就是社会效果问题。所以“社会效果”这个概念不但不可怕,反而是很值得艺术家认真考虑、严肃对待的。艺术家要创作,要展览,心目中从来不会没有这个概念。问题是过去老搞简单化,有些领导把这个概念当棍子用。即使最好的艺术作品,也不能保证只有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在人群中发生的。人群中的人有阶级、阶层和群体的区别,有文化教育、职业经历和视野见地的不同,有各代人和各种性格、类型、品德等等的差异,对艺术欣赏的需求和满足这种需求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十年前我们在杂志封面上刊出断臂的维纳斯像时,怎么也没有想到她后来在电影、电视和小说中会成为描绘流氓和犯罪分子之类生活环境的标记。作品本身和编辑对此都不可能负责。台球是高雅的娱乐,但近来它出现在我们的大街小巷上却大大变形,甚至成为赌具,台球对此也不可能负责。所以社会效果总是“混成”的。真正的艺术的社会效果首先就是它本身。因为它向社会奉现了自己,丰富了文化。
这次大展的举行从社会效果来说,我认为是出乎预料的好。它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不仅限于人体艺术,而且包括整个艺术的社会意义问题。它的积极作用不容低估。即使退一万步谈到负面作用,即使仍然沿用“释义学”的方法,那也完全没有什么了不起,还是毛泽东“批示”中的那句话:“为了艺术学科,不惜小有牺牲。其实牺牲的只是“严格防范”而已。而由此换来的却是更有利于发展艺术,提高文化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人体艺术以至整个艺术,把握艺术系统中的各种要素以及艺术系统在整个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中的地位。这就是我认为在人体艺术踏入社会之后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人体艺术是人的问题的一个侧面。世界各国的哲学家都在突出人的问题在哲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1988年8月在英国举行的第18届世界哲学会议的主题就是“对人的哲学理解”。人体艺术的发展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在艺术中获得更深理解的表现。如果说人体体现了一种最复杂的物体结构的美的话,则这种复杂性也首先是表现在灵和肉的结合上,人体作为身心统一体而存在,而发展;“人体文化”一词在西文中就是体育,当今世界体育的发展越来越强调与人的精神发展相结合,我国体育界最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关键也是在人的精神文化素质上。今天的研讨会采用了“人体文化”这个词,用意显然比这还要广阔,但如果是这样,则“人体文化”和“人体艺术”一词就不是同一个概念,“人体文化”包括了“人体艺术”这个概念。这样,对人体艺术的创作和欣赏就更加明白无误地赋予了文化的内涵,包括“文化”一词的狭义和广义在内。从这个意义来说,人体文化也决不仅仅限于裸体这一个方面。睡衣和卧室的发展,着衣和暴露的方式,隐私权和人身接触礼节以至化妆修饰,无不体现着人体文化,否则就没有文明生活方式与“失礼”“非礼”或发疯的界限了。而人体艺术或裸体艺术之所以与“非礼”和野蛮无关,最简单的道理就在于艺术本身不是现实,而是文化的结晶,审美的存在。有人从性的动机出发对待人体艺术怎么办?即使从性的侧面来考察人体艺术,我说这也是性文化的一种表现。在当前“食文化”如此畸型发展和恶性膨胀的条件下,人体艺术大展即使引起一些负面效果也丝毫不足为奇,但“为害”肯定远比官倒和腐败小得多,“食文化”的肿大和性文化的缺陷都只能从积极发展整个社会文化来解决。
我同意这样的意见:不能搞一窝蜂。一次人体艺术大展获得成功,于是到处都搞,这就没有意思。中国很多事情都坏在一窝蜂上。艺术中的创造、开发领域多得很。人体艺术大展应该使我们更多地想到“创造”,想到“人”。
发言人|佟景韩
原文发表于《美术研究》1989年02期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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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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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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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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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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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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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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