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中国风景:写在马常利油画展前面

195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的马常利是新中国最早成长起来的一代油画家,也是最早走上油画民族化道路的艺术家之一。在20世纪50、60年代,马常利就以优美而富于诗意的画风驰誉画坛。1980年以后,马常利醉心于风景,借用山河大地来传达他的“心灵之歌”。本次展览展出1956年至今创作的一百多件油画作品和二十余幅手稿,依照画家人生轨迹,分为西藏、新疆、大庆、中国南部、中国北部、人物和敦煌临摹等7个板块陈列,全面反应了马常利的艺术发展脉络和绘画成就。

《巴音布鲁克草原》18cmx39cm 1979年

《北方秋日》   42cmx51cm 1997年

马常利的油画有一种日常性,在仿佛随处可见的地方发现不可思议的风景。他不画历史遗迹,也不画长江大河,这些地方已经被高度符号化和景观化。相反,马常利擅于在平凡世界中发掘不为人知的生命活力。为了寻找那些不经意的美,画家足迹遍及漠北江南。田园农舍,小桥流水,山野荷塘,建筑工地,都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呈现在他笔下。它们是日常化的风景,也是祖国大地的真实写照。


《绿色交响》 100cm×100cm 2010年


《蓝色交响》 80cm×100cm 2013年


《兰色交响》 80cmx100cm 2014年

即便是主题性创作,马常利也倾向于拒绝宏大叙事。他喜欢从个人视角观看世界,在质朴中感受真实、发现精彩。太行晨曦的微光下,是山民缭绕的炊烟;西藏高原的轻烟薄雾后,是藏女劳动是身影。普通人的生活与劳作,同样可以讲述时代的故事,成为画家笔下“无言的诗”。用画家自己的话说,是要在“那一段激情岁月中赋予柔情诗意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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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晨》 80cm×80cm 1994年

诗意化是马常利绘画的又一特征。他所发现和超拔的风景往往在天光云影中氤氲着静谧幽深的氛围,不让精雕细刻的细节乱人眼目。他的画是写实的,同时也是音乐性的,隐含抽象的韵律。奔放热烈的色彩绽放出生命的火花,书法般的用笔跳动着交响乐的节奏。画家的生命和体验融入画面,寓情于景,以情胜,也以气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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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时节》 80x80cm 1984年

马常利一生追求东方式的意境美,探寻自然景象与个人情感表达的契合,在形式色彩中实现油画语言与中国精神的交融互渗。所谓“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江河大地,山川草木,平凡或不平凡的世界,都藉由画家心中的灵境来陶冶熔铸。作为一位20世纪的中国油画家,马常利对中国意境的追求,对民族艺术形式的探索,都值得铭记。

 文/吴雪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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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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