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双喜:人性的光辉 ——司徒兆光的雕塑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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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雕塑家、雕塑教育家司徒兆光先生1940年6月出生于香港,祖籍广东开平。1959年司徒兆光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后考入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1960年由吴作人、刘开渠、艾中信教授主考,选拔司徒兆光前往苏联列宾美术学院留学,雕塑大师刘开渠嘱咐他说:“新中国的雕塑现在还没有发展起来,你要努力学习,回国后大有用武之地”。在前苏联,司徒兆光师从著名雕塑大师米·康·阿尼库申教授,他刻苦学习,努力掌握苏联雕塑的艺术特色,取得了优异成绩,曾获雕塑系素描作业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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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雕塑史上,司徒兆光属于承先启后的一代人,他的雕塑具有苏联雕塑和北欧雕塑的严谨方法,但又不受学院雕塑规范的束缚,思路开阔,充满单纯与静穆,是充满诗意的生命之歌。他的作品呈现了欧洲古典雕塑的沉静内美和高贵典雅,同时又具有中国文化的含蓄与温和,为中国现实主义雕塑的革命激情,注入了清新浪漫的抒情意味,丰富了新中国雕塑的内涵与气质。

1966年司徒兆光回国后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雕塑系第四工作室主任、教授。曾担任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城雕艺术委员会委员、首都城雕艺术委员会委员。司徒兆光的代表作品有《雏鹰》(1981)、《读书少女》(1984)、《郭沫若像》(1987)、《遐思》(1990)、《宋庆龄》(1995)、《朱德纪念像》(1986)、《我是中国人》(1989)等。作品《扬青稞》、《廖公》、《妮》等曾获奖。他曾为毛主席纪念堂、郭沫若故居、宋庆龄故居、国家体委、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故居博物馆等地创作铜像,为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百元钞四大领袖像浮雕进行创作。在北京、巴黎举办个展,被授予俄罗斯列宾美术学院荣誉教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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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 青铜 高17cm 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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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汉白玉 高200cm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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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像》 青铜 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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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青稞》 木 高94cm 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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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 木 高46cm 1984年

1970年代后期,司徒兆光曾与中央美院雕塑系王克庆、曹春生、赵瑞英、张德蒂、张德华、时宜、关竞、郝京平、李德利等10位雕塑家深入藏区,创作大型泥塑《农奴愤》,成为时代经典。

司徒兆光是一位优秀的雕塑教育家,他曾经担任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副主任8年,1996年担任系主任,为雕塑系的发展尽心尽力。他对待学生如亲人,以大爱之心育莘莘学子。他在严格的写实雕塑教育中很重视肌理的变化,强调泥塑的“泥性”与“泥味”,从而更为贴切地表达艺术家的心理与情绪。他的人物速写将欧洲素描的严谨与现场的生动结合起来,将写生对象的丰富表情融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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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兆光的人物雕塑追求纯静的人性之美,赋予人物一种单纯内美的形象表达。他自觉地探讨欧洲雕塑的写实造型与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结合,从雕塑人物的轮廓线与形体动态中发现了中国艺术的线条之美,从雕塑中自然奔放的“肌理”痕迹中发现了中国书法所代表的艺术内美。他的雕塑形体塑造具有简练概括的特征,传达了丰富的中国艺术精神,对中国艺术的民族化探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20年3月4日,司徒兆光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0岁。司徒兆光对中国雕塑的贡献已经鲜明地写入新中国雕塑史,也成为中央美术学院永久的艺术财富。本次展览以丰富的雕塑作品和文献,展现了新中国雕塑教育大家司徒兆光的生命历程和艺术追求。中国雕塑界和中央美院雕塑系的全体师生以此来表达对司徒兆光先生的深切缅怀,他在雕塑艺术和雕塑教育上的成就,将激励着青年雕塑家走向未来。

                                                殷双喜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

中国雕塑学会副会长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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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美之光——司徒兆光回顾展

展览时间:2021年11月8日—12月12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三层B展厅

学术顾问:范迪安

策展人:殷双喜

执行策展人:段海康

展览设计:马华元 司徒晓春

展览统筹:张伟 胡泉纯 金亭亭 毛媛 孙婷婷 高高 周红兵 马亮

主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

承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

协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支持单位:北京艺东联创公共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翊超美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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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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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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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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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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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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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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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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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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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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