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一“土地” | 走进“耕耘在大地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版画专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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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日期:2022年10月29日—12月29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陶溪川美术馆

开幕日期:2022年11月12日下午15:30

开幕地点:中央美术学院陶溪川美术馆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

承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景德镇陶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央美术学院陶溪川美术馆 

参展艺术家(按出生年份排序):

李桦 陈晓南 彦涵 王琦 古元 黄永玉 伍必端 梁栋 杨先让 杨澧 李宏仁 宋源文 郝俊明 赵瑞椿 张耀君 耿玉琨 高临安 萨因章 谭权书 李问汉 张顺清 周建夫 广军 曲章富 刘开业 郑叔方 郑炘 胡抗 陈晋镕 赵晓沫 张桂林 史济鸿 吴长江 陈文骥 陈强 周至禹 苏新平 谭平 张广慧 刘丽萍 孙振杰 周吉荣 贺昆 陈琦 张秀菊 李帆 祝彦春 董梦阳 武宏 康剑飞 寇疆晖 黄洋 廖峻立 孔亮 付斌 纪人萍 唐培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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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块 土地

土地承载着劳动人民对自然最初的认知和最原始的想象,山川湖海、草长莺飞、晨昏四季……艺术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将其再现于版画中,作为客体的自然景象仿佛被赋予了有呼吸的生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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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元《丘陵》 37.5×53cm 木板套色 198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此版块的作品以广义的“土地”作为表现对象,以多样化的艺术语言呈现出自然土地的风貌与风情。既有写实作品,多彩的丘陵地貌、凌峭的巍峨山川,以及疾风吹卷起大地上的鲜花。

彦涵《找妈妈去》 40×53cm 木版单色 1982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王琦《长白山的早晨》 木版套色 66.8×46cm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伍必端《葵花地》 38×68.5cm 综合版画 198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李宏仁《绿荫》 29×38cm 石版套色 199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宋源文《不眠的大地》 45.8×81cm 木版单色 1979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郝俊明《秋》 28×49cm 铜版干刻、蚀刻 1963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广军《激流》 45×54cm 木版单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也有颇具实验性的抽象演绎,以线条和色块解构着对于土地的记忆,浓郁的火焰山、零落的荷园,以及流水和山峰留下的弯弯直直的印迹。

周建夫《回家》 45×60cm 木版单色 199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周至禹《山道弯弯》 43×64cm 木版单色 198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张广慧《秋园之五》 41×50cm 丝网、木刻 201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刘丽萍《荷静》 64×57cm 丝网套色 2001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陈琦《未竟之旅》 40×55cm 水印木刻 201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张秀菊《火焰山》30.5×45cm 木版套色1991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祝彦春《帕米尔记忆之二》 80×54cm 丝网套色 2006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亦不乏超现实的想象,土地在这里成为创作的灵感之一,经典文本与个人印象层层叠加其中,形成了有中国意境和韵味的大地“新貌”。

谭平 《无题》 76×144.5cm 木版单色 2003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贺昆《河畔》 41.5×55cm 绝版木刻 201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黄洋《木刻三十六景之瑶华灼灼》 60×45cm 木板单色 201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孔亮《生态母亲河》 30×300cm 铜版单色 2019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纪人萍《万物有灵之十二——归虚》 40cm×60cm 水印木刻 2015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在此,土地是亲切的,是诗意的,也是一切的起源。


第一版块 参展艺术家简介

(按出生年份排序)

李桦 彦涵 王琦 古元 伍必端 李宏仁 宋源文 郝俊明 周建夫 广军 周至禹 谭平 张广慧 刘丽萍 贺昆 陈琦 张秀菊 祝彦春 黄洋 孔亮 纪人萍


李桦

生于广州。曾用名浪沙、小泉。

1927年,广州市市立美术学校毕业。

1930年,自费留日,入东京川端美术学校学习。

1932年,任广州市市立美术学校西画讲师。

1934年,在广州组织“广州现代版画会”,从事新兴木刻运动。抗战期间,投军参加抗战,并举办多次画展,出版《木刻教程》。

1947年,任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副教授。

1954年,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系主任。

1980年,中国版画家协会成立,当选为主席。


彦涵

生于江苏东海。原名刘宝森。

1935年,入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学习。

1938年,毕业于延安鲁迅文学艺术院美术系。

1939年参加鲁艺木刻工作团赴太行敌后抗日根据地,并在晋东南鲁艺分校任教。

1943年至1949年,先后任延安鲁迅艺术文学院美术系、华北大学美术科教员。

1949年后,曾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艺术学院。


王琦

生于重庆。

1937年,毕业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1938年,在延安鲁迅文学艺术院美术系学习。其后在国统区从事革命文艺活动。曾在郭沫若主持的政治部第三厅和文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又在陶行知主持的育才学校任教。

1949年后,先后任教于上海行知艺术学校、中央美术学院。曾任《美术》杂志、《版画》杂志主编。


古元

生于广东中山。

1938年赴延安,先后在陕北公学、鲁迅文学艺术院学习。

1946年任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美术系教员。

1947年到东北解放区,先后任职于哈尔滨松江文工团、东北画报社。

1950年起,先后任中央新闻摄影局美术研究室副主任、人民美术出版社创作室主任。

1959年,调中央美术学院任教。

历任版画系教研室主任、副院长、院长。


伍必端

生于江苏南京。

1939年,被保育院选送到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创办的育才学校绘画组学习。

1946年,赴晋察冀解放区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美术系学习。

1948年,毕业后随联大美术宣传队参加解放石家庄、太原、天津等战地宣传工作,随解放军进入天津,任《天津画报》美术编辑。

1950年,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

1956年,赴苏联美术学院版画系进修。

1959年,归国后于中央美术学院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李宏仁

生于北京。

1950年,入中央美术学院学习。

1955年,中央美术学院绘画系研究生班毕业,并留校任教。

曾任石版工作室主任。


宋源文

生于辽宁新余。

1948年,入辽南白山艺术学校学习美术。

1949年,后在辽宁省文工团、辽宁省文联、辽宁通俗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从事美术创作。

1961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并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郝俊明

生于山西忻州。

1950年2月1日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1958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铜版画专业。

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周建夫

生于山西阳高。

1957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教务处处长。


广军

生于辽宁沈阳。

1959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80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班,并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周至禹

生于河南新郑。

198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88年,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

现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


谭平

生于河北承德。

198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后留校任教。

1992年至1994年,德国柏林艺术大学自由绘画系学习,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2003年,任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院长。

2003年,任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

2014年,任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


张广慧

生于湖北武汉。

1984年毕业于湖北美术学院版画系、1989年结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中国美术家协会版画艺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版画系教授。加拿大萨省大学艺术与人文历史系客座教授。


刘丽萍

生于北京。

1987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96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班,并留校任教。


贺昆

生于云南普洱。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版画艺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政协常委,云南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陈琦

生于江苏南京。

1987年,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美术系。

2006年,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获博士学位。

现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院。


张秀菊

生于北京。

1991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现任职于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国际设计周有限公司。


祝彦春

生于黑龙江海林。

1987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民间美术系。

1991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并任教于山东烟台师范学院美术系。

2006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


黄洋

生于广东揭阳。

2006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201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研究所,获博士学位。

现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孔亮

生于辽宁沈阳。

200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

2009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留校任教。

现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纪人萍

生于山东临沂。

2009年本科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城市设计学院绘本工作室。

201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设计教育研究工作室,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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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在大地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版画专题展

艺术总监:张子康 吕品昌 韩文超

展览统筹:高高 黄镇 谭斌

策 展 人:刘希言 李垚辰

策展助理:陈冠石 李远逵 金雪滢 李一诺 冯亦楠

公共教育:任蕊

展览设计:加大设计

展览管理:马亮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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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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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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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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