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二“耕耘” | 走进“耕耘在大地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版画专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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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在大地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版画专题展

展览日期:2022年10月29日-12月29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陶溪川美术馆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

承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景德镇陶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央美术学院陶溪川美术馆

参展艺术家(按出生年份排序):

李桦 陈晓南 彦涵 王琦 古元 黄永玉 伍必端 梁栋 杨先让 杨澧 李宏仁 宋源文 郝俊明 赵瑞椿 张耀君 耿玉琨 高临安 萨因章 谭权书 李问汉 张顺清 周建夫 广军 曲章富 刘开业 郑叔方 郑炘 胡抗 陈晋镕 赵晓沫 张桂林 史济鸿 吴长江 陈文骥 陈强 周至禹 苏新平 谭平 张广慧 刘丽萍 孙振杰 周吉荣 贺昆 陈琦 张秀菊 李帆 祝彦春 董梦阳 武宏 康剑飞 寇疆晖 黄洋 廖峻立 孔亮 付斌 纪人萍 唐培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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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块 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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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晚归》 17×24.3cm 木版套色 1955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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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元《秋收》 17×19.7cm 木版套色 194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开垦土地是人与大地最为直接且感性的沟通方式。土地孕育种子、土地播撒希望、土地结出果实、土地围成家园,人与土地相互馈赠。时至今日,农业用地依然是中国土地最重要的利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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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玉《大伙儿的食堂》 27×32cm 木版套色 1960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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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帆《盖新窑》 39×45cm 石版套色 1992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此版块围绕对土地的农业耕耘展开,展示了艺术家从不同角度记录下的,中国人民在种植业、渔业、畜牧业上的勤劳与智慧。

农民在春夏播种、在秋冬收获,遵循土地天时;

李桦《山区生产》 40.3×30cm 木板单色 195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曲章富《新手》 31×48cm 石版单色 1963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李问汉《小杨树林》 40×47cm 水印木刻 1963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郑叔方《碧波万顷》 37×62cm 木版套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郑炘《成长》 68×51cm 木版套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宋源文《春曲》 28×49cm 木板套色 1979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谭权书《收获季节》 16×19.5cm 木版套色 195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伍必端《收获季节》 30.5×80cm 麻胶版套色 195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耿玉琨《洞庭湖畔打草肥》 34×41cm 石版套色 1960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周建夫《家山秋暮》 30×35cm 木板套色 1962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刘开业《碾场》 54×37cm 木版单色 1963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胡抗《稻香了!》 52×52cm 木版套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赵瑞椿《陕南陕北是一家》 31×36cm 木版套色 195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张耀君《丰收悦》 42×56cm 木版套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渔民在湖海应季拉网打鱼,注重土地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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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临安《洞庭渔舟》 27×42cm 铜版蚀刻 1960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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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骥《沧海好汉》 53.8×42cm 木版单色 1978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牧民在广袤的高原与草场上饲养牛羊、放牧山下,发挥土地之利。

彦涵《老羊倌》 50×44cm 木版单色 195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萨因章《公社挤奶员》 56×56cm 木版单色 196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广军《牧马图》 23×30cm 木版单色 1987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陈强《向远方》 44.5×71.5cm 铜版单色 198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董梦阳《牧女》 39.7×39.8cm 铜版蚀刻、飞尘 1992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吴长江《高原之子》 40×51cm 铜版干刻 199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如莫言所说,“一切来自土地的都将回归土地”。艺术家笔下所记录的土地耕耘,不仅是对土地真挚的情感,也包含土地赋予中国人独有的耕耘之道。

在此,土地是热情的,是旺盛的,也是可持续发展的。


第二版块 参展艺术家简介

(按出生年份排序)

李桦 彦涵 王琦 古元 黄永玉 伍必端 宋源文 赵瑞椿 张耀君 耿玉琨 高临安 萨因章 谭权书 李问汉 周建夫 广军 曲章富 刘开业 郑叔方 郑炘 胡抗 吴长江 陈文骥 陈强 李帆 董梦阳

李桦,生于广州。曾用名浪沙、小泉。

1927年,广州市市立美术学校毕业。

1930年,自费留日,入东京川端美术学校学习。

1932年,任广州市市立美术学校西画讲师。

1934年,在广州组织“广州现代版画会”,从事新兴木刻运动。抗战期间,投军参加抗战,并举办多次画展,出版《木刻教程》。

1947年,任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副教授。

1954年,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系主任。

1980年,中国版画家协会成立,当选为主席。

彦涵,生于江苏东海。原名刘宝森。

1935年,入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学习。

1938年,毕业于延安鲁迅文学艺术院美术系。

1939年参加鲁艺木刻工作团赴太行敌后抗日根据地,并在晋东南鲁艺分校任教。

1943年至1949年,先后任延安鲁迅艺术文学院美术系、华北大学美术科教员。

1949年后,曾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艺术学院。

王琦,生于重庆。

1937年,毕业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1938年,在延安鲁迅文学艺术院美术系学习。其后在国统区从事革命文艺活动。曾在郭沫若主持的政治部第三厅和文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又在陶行知主持的育才学校任教。

1949年后,先后任教于上海行知艺术学校、中央美术学院。

曾任《美术》杂志、《版画》杂志主编。

古元,生于广东中山。

1938年赴延安,先后在陕北公学、鲁迅文学艺术院学习。

1946年任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美术系教员。

1947年到东北解放区,先后任职于哈尔滨松江文工团、东北画报社。

1950年起,先后任中央新闻摄影局美术研究室副主任、人民美术出版社创作室主任。

1959年,调中央美术学院任教。

历任版画系教研室主任、副院长、院长。

黄永玉,生于湖南常德。

1947年,到上海参加中国全国木刻协会领导的木刻运动。

1953年后,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科、版画系。

伍必端,生于江苏南京。

1939年,被保育院选送到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创办的育才学校绘画组学习。

1946年,赴晋察冀解放区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美术系学习。

1948年,毕业后随联大美术宣传队参加解放石家庄、太原、天津等战地宣传工作,随解放军进入天津,任《天津画报》美术编辑。

1950年,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

1956年,赴苏联美术学院版画系进修。

1959年,归国后于中央美术学院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宋源文,生于辽宁新余。

1948年,入辽南白山艺术学校学习美术。

1949年,后在辽宁省文工团、辽宁省文联、辽宁通俗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从事美术创作。

1961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并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赵瑞椿,生于浙江温州。

1959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

1959年至1971年,任教于广州美术学院。

1980年至1982年,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

1984年起,任职于广州画院。

张耀君,生于天津。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古元工作室。

耿玉琨,生于河北宁晋。

1960年毕业中央美术学院。

曾工作于北京画院。

高临安,生于杭州。

1960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任教于云南艺术学院。

萨因章,生于内蒙古郭尔勒斯后旗。

1959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古元工作室。

谭权书,生于内蒙古包头。

1957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毕业后留中央美术学院附中任教。1976年,调入版画系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李问汉,生于安徽天长。

195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63年入伍,于福州军区政治部任美术制作员,后调入北京画院。

周建夫,生于山西阳高。

1957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教务处处长。

广军,生于辽宁沈阳。

1959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80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班,并留校任教。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

曲章富,生于山东蓬莱。

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曾任职于上海书画出版社。

刘开业,生于新疆伊宁。

1954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郑叔方,生于浙江宁波。

1959年,考入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64年,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分配至新华社从事美术工作。

郑炘,生于浙江温州。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曾任职于外文出版社、温州师范学院美术系。

胡抗,生于香港。

196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曾工作于《文艺生活》杂志、广州师范学校。

吴长江,生于天津。

1976年,毕业于天津艺术学院工艺美术系,并留校任教。

198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并留校任教。

陈文骥,生于上海。

197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留校任教。

曾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民间美术系、壁画系。

陈强,生于浙江。

1984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曾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李帆,生于北京。

199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并留校任教。

现任教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董梦阳,生于辽宁沈阳。

199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2006年,创办艺术北京博览会。

耕耘在大地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版画专题展

艺术总监:张子康 吕品昌 韩文超

展览统筹:高高 黄镇 谭斌

策 展 人:刘希言 李垚辰

策展助理:陈冠石 李远逵 金雪滢 李一诺 冯亦楠

公共教育:任蕊

展览设计:加大设计

展览管理:马亮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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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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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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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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