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开幕时间:2023年7月12日(周三)15:00
开幕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团体”,是艺术世界的一种常见工作方法,在艺术发展的早期就不断出现。一些艺术工作者以共同理念自发聚集在一起,通过集体创作和展览、研究等形式进行活动。从结果上看,这些艺术团体,可能促成了某个观念的传播与接收,可能形成了有别于个人创作的另一条艺术史叙事脉络,也可能记录了一段共同成长的友谊。此次展览即以“团体”作为切入以中央美术学院为坐标的中国美术史研究的一条线索,尝试梳理和展示中央美术学院百年发展史中各时期自组织艺术团体的文献,并抽取其中有历史代表性的若干团体作为样本进行剖析式的具体展示,故展览名为“研究与抽样展”。
在展览筹备中我们发现,很多在美术史上有重要贡献的艺术家都组织过或参加过艺术团体,历史上一些重要的艺术事件和创见也多与艺术团体的活动有关,但是有大量的团体因为存在短暂、松散或不稳定被历史所埋没,暂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展览,展现“艺术团体”这种工作形式在20世纪以来的中国美术史中的特殊作用,尤其是在青年艺术中的重要意义。
展览的第一部分是文献研究区。以1920年至今、中央美术学院历史上的90个艺术团体的文献资料为内容,包含90份调研文本及37组实物文献。这其中,既有在中国现当代艺术史上留名的艺术团体,如“阿博洛学会”“艺光社”“形艺社”“北平美术作家协会”“中央美术学院学生摄影协会”“女画家的世界”“三人联合工作室”“四方工作室”“N12”等。
载于《北京大学日刊》的“花阴画会”展讯(1920年 6月5日)
艺光社成员在展览现场(中山公园中山堂,1926年,刊登在《图画时报》)
三人联合工作室第二回展览“女人现场”展览海报,1995年
阳台小组展览“静物”现场,2012年
四方工作室展览“四个人展出四张画的理由——‘四方工作室’艺术家的语言嬗变”现场,2014年
N12第五回展览现场,2014年
也有一些风格鲜明却鲜有研究的艺术团体,如美院最早团体“花阴画会”、设计团体“雪花社”、女性团体“姊妹画会”、先锋艺术团体“胡涂画会”、进步团体“徒步宣传团”、行为艺术团体“掉队小组”等。
雪花社出版的《图案集》第一集第一册,1927年
研社第二次画展外景,1947年
还有一些近年来应用新媒介探索新的合作方式的艺术团体,如虚拟团体“TTTB Artist-Run Space小组”、相声团体“无人生还”、在地团体“地瓜社区”、自媒体矩阵艺术团体“想想工作室”、新媒体团体“某集体 ART+TECH”等。
地瓜社区活动空间
TTTB Artist-Run Space小组成员的虚拟形象合影
某集体 ART+TECH的动态机械装置作品《幼稚食堂》展示现场,2021年
因很多艺术团体的活动并未公开发表或非常零散,策展团队注重以“有组织理念”“举办过展览活动”作为艺术团体的定义依据,并参考了相关历史文献及院系口述史,最终圈定出展出的团体名单。这些不同历史时期团体的丰富多元的理念和行动、形式各异的展览和作品,将为观者勾勒出以中央美术学院为代表的20世纪中国艺术创作的另一种面貌。值得一提的是,在文本展示区,策展团队将这90个艺术团体融入同时期的200余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主要艺术团体中,以期为理解这些团体的时代背景做一个补充。
展览的第二部分是抽样团体展示区。策展团队从已经梳理的90个艺术团体中抽取了三个代表团体作为样本进行详细展开,展示其组织结构、团体特色、发展历程、创作作品。这三个团体是:北京地区首个传播西洋艺术的团体“阿博洛学会”(1920年代)、探索版画实验的“四方工作室”(1990年代)、呈现绘画更多可能性的“N12”(2000年代)。对这几个样本的选择兼顾了时代背景、团体持续时间与社会影响,以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作品和这些艺术团体之间的链接。
1922年阿博洛学会同仁合影(前排左起依次为郭志云、李毅士、韩子极、钱铸九、夏伯鸣、吴法鼎;后排左起依次为高叔达、王悦之、王子云、陈启民、钱稻孙)
四方工作室合影(上排左起依次为谭平、王华祥、苏新平、周吉荣;下排左起依次为王华祥、周吉荣、谭平、苏新平)
2012年N12合影,宣鹏拍摄,版权@艺术银行(左起依次为温凌、宋琨、徐华翎、申亮、仇晓飞、胡晓媛、王颉、马延红、杨静、梁远苇、郝强、王光乐)
其中,“阿博洛学会”重要成员吴法鼎的作品《旗装女人像》和李毅士的作品《陈师曾像》,“四方工作室”成员苏新平的作品《寂静的小镇(之三)》、周吉荣的作品《景观——天坛》、王华祥的作品《城市幽灵2》,“N12”成员王光乐的作品《午后(二)》、梁远苇的作品《反光》、徐华翎的作品《另一种空间》、申亮的作品《瓶儿系列之二》、宋琨的作品《何处是我家》等皆为馆藏精品,有效地促进了藏品介入美术史专题研究之中。
三个样本展区多以团体活跃期的作品为展示内容,其目的在于引导公众重返团体发生现场;同时也重视展示成员在艺术团体中的个人成长,将团体成员早期与当下的作品并置展出,亦可作为观察艺术家成长与艺术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角度。
《陈师曾像》,李毅士,1920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旗装女人像》,吴法鼎,20世纪20年代,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寂静的小镇(之三)》,苏新平,1991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景观——天坛》,周吉荣,2013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反光》,梁远苇, 2003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午后(二)》,王光乐,2000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从构思、筹备到落地,策展团队在资料文献和作品商借方面获得了许多人的帮助,有艺术团体的亲历者、有关注艺术团体的院系师生、有艺术团体合作的社会机构,还有学院相关部门的前期工作成果。可以说,这是一个关注团体的展览,也是一个由团体完成的展览。不过,即便展览尽可能以全面作为一个目标,但对于美院百年历史中的各类艺术团体来说,展出的调研和抽样成果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我们希望以此展作为这项“艺术团体研究”的开始,在展期内和展期后,通过丰富的学术教育活动,以及更多艺术团体同仁的帮助,对研究内容进行补充和丰富。
*在展览第一部分的艺术团体文献调研区,策展团队预留了一些空白的区域,期望有未调研到的艺术团体可以为展览补充他们的资料。
展览信息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学术主持:邱志杰
展览总监:张子康、韩文超
展览统筹:王春辰
策展团队:高高、刘希言、李垚辰、易玥、胡晓岚、金简如、陈冠石
策展助理:王若冰、李樱妮、王新言、张潭、夏冉
设计团队:纪玉洁、闵志伊、刘宇晗、赵鑫鑫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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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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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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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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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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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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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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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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