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作为方法”参展艺术团体样本①——阿博洛学会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团体”,是艺术世界的一种常见工作方法。艺术团体,可能促成了某个观念的传播与接收,可能形成了有别于个人创作的另一条艺术史叙事脉络,也可能记录了一段共同成长的友谊。

此次展览即以“团体”作为切入以中央美术学院为坐标的中国美术史研究的一条线索,尝试梳理和展示中央美术学院百年发展史中各时期自组织艺术团体的文献,并抽取其中有历史代表性的若干团体作为样本进行剖析式的具体展示。

展览的第一部分以90个艺术团体的文献资料为内容,展览的第二部分以1920年代以来的3组艺术团体的文献与作品为内容,包含阿博洛学会(1920年代)、四方工作室(1990年代)和N12(2000年代)。

下面将为大家展开第一个参展艺术团体的样本——阿博洛学会(1920年代)。


阿博洛学会是20世纪中国美术史上的重要艺术团体,也是北京地区第一个西画艺术团体,是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成立与活动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次展览是1924年之后阿博洛学会以专题的形式首次展出。


阿博洛学会

活动时间:1922-1924

发起人:李毅士、吴法鼎

核心会员:王悦之(即刘锦堂)、王子云、高叔达(即高春莱)、夏伯鸣、钱稻孙、钱铸九(即钱鼎)、陈启民、韩子极、郭志云等,会员最多时达到二十余人,

学会干事:王子云,负责日常事务,组织展览会、寄发新闻稿。

其他会员:郑锦(北京美术专门学校校长,见1922 年底公布的阿博洛学会公开教授会简章教员名单),严季冲(即严智开)(北京美术学校教员,见1923 年夏举办的暑期绘画学校教员),尚其煦(上海美专西画系学生,见1923 年夏举办的暑期绘画学校教员)。王之英(北京美术专门学校学生,见1923 年底呈报北洋政府内务部的学会简章的职员名单)。


1922年,北京阿博洛学会同仁合影。前排自左起:郭志云、李毅士、韩子极、钱铸九、夏伯鸣、吴法鼎;后排左起高叔达、王悦之、王子云、陈启民、钱稻孙

团体理念:阿博洛学会是一个兼具教育、研究、展示功能的艺术团体,以传播西洋美术为宗旨。阿博洛(Apollo)为希腊神话中的太阳神,司掌文艺,此团体以太阳神为名,表明其纯粹研究美术,进而为“美术界前途开光明之路”的宗旨,倡导自由研究并为更多爱好者提供学习机会。


北京唯一研究绘画机关

《小时报》(1923年第2334期)中“艺术界消息”板块将“阿博洛美术研究所”称为“北京唯一研究绘画机关”。


学术界新闻:阿博洛学会成立( 《学生杂志》 1923 年  第10卷 第2期 ,122页)


阿博洛学会公开教授会简单,1922年12月31日


阿博洛学会的组织演变


夏季习画会

阿博洛学会研究会和阿博洛学会公开教授会

男女高师分别增设阿博洛习画会和习画分会

阿博洛暑期绘画学校,也称第二届暑期习画会

北京美术学院


1922年,北京阿博洛学会欢送陈师曾回江西故里合影。前排左起:陈起民、郭志云、王悦之、陈师曾、钱稻孙、李毅士、王子云

1924年2月29日,北京阿博洛美术研究所全体欢送李毅士赴沪留影(前排左起:陈启民、王实之、王悦之、李毅士、郭志云、尚其煦、王子云、陈宗向,后排右一:刘开渠)


1924年夏,北京美术院暑期学校师生合影(前排正中者为王悦之)


主要活动简表

1922年6月,李毅士、吴法鼎等组织阿博洛学会,共同提倡西洋美术。阿博洛学会在宣内察院胡同25号举办夏季习画会,设有自由研究及师范补习班。

1922年8月31日,阿博洛学会举办夏季习画会展览会,地点西单察院胡同女子美术学校。

1922年12月,开设阿博洛学会研究会,面向校毕业生及本会会员,以研究高深艺术、养成艺术专家为宗旨。开设阿博洛学会公开教授会,面向有志于艺术者以传授西洋画为宗旨。学会决定自1923年1月起每月刊印美术杂志一期,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展览会一次,为讨论会务起见,每星期举行聚餐会一次。

1923年1月2日,阿博洛学会在西四翊教寺胡同平民中学举行临时展览会开幕,展出作品一百余件。

1923年3月底,阿博洛学会召开第八次常会,公决阿博洛正式展览会展期,下发会员座右日历表,激励会员赶制参展作品。

1923年5月15日,阿博洛美术展览会开幕,地点在西四牌楼历代帝王庙中华改进社,为时15天,展出作品132件,日参观人数一千余。

1923年5月28日,午后,鲁迅往帝王庙观阿博洛展览会绘画。

1923年6月,阿博洛习画会及习画分会在男女高师成立,拟在海王村公园建阿博洛美术陈列馆。

1923年7月5日,阿博洛暑期学校开课,地点在国立北京师范大学,分西洋画和绘画师范两科,西洋画科分为铅笔、木炭、水彩、油画四组,绘画师范科分为高等师范和普通师范两组。学员共70余人。

1923年7月14日,李毅士、钱稻孙分别演讲《透视学概要》、《何谓造型艺术》。

1923年8月4日,阿博洛暑期绘画学校教职员学生全体合影,拟制校友录,方便各地同学联络情谊。

1923年8月15日,师范科结业。西洋画科水彩、油画两组野外实习九天,赴天安门、中央公园、先农坛等地写生风景、建筑、花卉。

1923年8月20日,西洋画科组织西山旅行写生团,赴西山写生一周。

1923年9月,因招生问题与校方分歧,李毅士、王悦之、高叔达、吴法鼎相继从北京美专辞职。

1923年10月,阿博洛学会章程报呈北洋政府内务部。

1923年10月22日,阿博洛学会研究所开课,会址在西城砖塔胡同口袋底4号。该所作为创办美术专门学校之准备,分为普通科和专修两级,普通级包括铅笔画、木炭画、水彩画、油画各科,专修级分为西洋绘画科、应用美术科、美术图案科。特设特别研究员和减费生。

1923年11月,筹划阿博洛学会秋季展览,拟定12月1日举行筹备阿博洛美术函授学校,面向外地在职美术教员招生。

1923年12月21日,吴法鼎应刘海粟之邀,赴上海充任上海美专教务长。

1924年2月1日,吴法鼎在回京火车上病逝。

1924年2月26日,阿博洛学会成员欢送李毅士赴沪接替吴法鼎充任上海美专教务长,王子云、郭志云、王悦之等相继发言,会后合影留念,晚7时在虎坊桥锦江楼聚餐。

1924年4月6日,举行吴法鼎追悼会并遗作展览会,地点在北京大学第三院,上海美专校长刘海粟、教授汪亚尘与会。

1924年4月8日,应阿博洛学会之邀,汪亚尘、刘海粟分别演讲《艺术家的修养》《何谓艺术》。

1924年4月16日,阿博洛美术研究所展览会开幕,地点在西四口袋底四号,为时五天,展出作品四百余件。

1924年6月,阿博洛学会解散,改设北京美术学院,地点在西四太平仓平安里新建楼房,推王悦之为院长。先办暑期学校,暑假后正式招生,拟设西洋画科及研究科,性质为美术专门学校。


钱稻孙 《看了阿博洛展览会的感想》 (《晨报副刊》 1923年1月7日 ,4页 )


“最后我还有几句话:阿博洛学会很希望大家兴起来,做美术上的发展,决不怀着一些他意。此次是公开教授会和研究会成立的纪念展览;这研究会是会员互相磋磨为主义的,公开教授会是为那不能受学校教育的人而设的,我们对于已有的美术团体或机构,方欢忻敬重之不暇,毫无别种居心,希望社会上不要误会了我们的真意。”


——钱稻孙 《看了阿博洛展览会的感想》


成员作品选登


吴法鼎作品:

吴法鼎 《旗装女人像》 94×63cm  布面油彩  20世纪20年代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吴法鼎 《海滨》 60x92cm  布面油彩  1914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吴法鼎 《北京中央公园风景》  油画  《绘学杂志》( 1921年第2期 ,第1页 )

吴法鼎 《北京十刹海风景》  油画  《绘学杂志》(1921年第2期,第1页)

吴法鼎 《苏州河》  油画  (《晨报副刊》 1924年75号 )

吴法鼎 《女肖像》  油画  (《晨报副刊》1924年75号 )

吴法鼎  《女人体》  油画  (《晨报副刊》1924年75号 )


李毅士作品:


李毅士 《陈师曾像》 130x70cm  布面油彩  1920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李毅士 《王梦白像》 117 ×76cm  布面油彩  1920年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艺术界消息,《小时报》(1923年第2334期),内容为:李毅士先生曾在英国美术专门学校毕业故对于西洋画法造诣甚深近称北京唯一研究绘画机关之“阿博洛美术研究所”即係毅士所创办近制有白居易“长恨歌全图”共三十馀幅描写精到擅中西新旧绘事之能至堪宝贵闻将精印出售以广流传云。


李毅士 《长恨歌画意》之二  1932年出版

李毅士 《长恨歌画意》之四  1932年出版

李毅士 《长恨歌画意》之五  1932年出版

李毅士 《长恨歌画意》之六  1932年出版 


李毅士 《长恨歌画意》之七  1932年出版


郭志云作品:

郭志云 《静物》 油画 《造形美术》(1924年第1期,15页)


郭志云 《京西风景》 油画 《造形美术》(1924年第1期,15页)


王悦之作品:

王悦之 《北海公园一隅》 1930  37×58cm  中国美术馆藏

王悦之 《北京德胜门》 1921-1923年  33×25cm  中国美术馆藏

王悦之 《裸体》 1921-1923年  61×45cm   中国美术馆藏

王悦之 《西山风景》 1921-1923年  46×32cm  中国美术馆藏

王悦之 《摇椅》 1921-1923年  105×76cm  中国美术馆藏


展览现场

(注:本次整理资料综合了大量以往的研究成果,感谢刘曦林、黄碧赫、杜志东等学者的研究。)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学术主持:邱志杰

展览总监:张子康、韩文超

展览统筹:王春辰

策展团队:高高、刘希言、李垚辰、易玥、胡晓岚、金简如、陈冠石

策展助理:王若冰、李樱妮、王新言、张潭、夏冉

设计团队:纪玉洁、闵志伊、刘宇晗、赵鑫鑫

展览管理:吴鹏、马亮、宿世存、荆鹏

藏品管理:王春玲、崔然然、徐研、窦天炜、梅琦

媒体宣传:何一沙、吴靖、贺伊飞、马方可

官网文宣:王静

智识中心:肖宝珍

公共教育:任蕊、姚轶群、梁雯、王军

财经事务:杨柳、门婧、寇蕾

行政支持:蒋思妤、岳君瑶、张倩

后勤安保:孙炜、陈小华、吕智发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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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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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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