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作为方法”参展艺术团体样本 ③ ——N12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团体”,是艺术世界的一种常见工作方法。艺术团体,可能促成了某个观念的传播与接收,可能形成了有别于个人创作的另一条艺术史叙事脉络,也可能记录了一段共同成长的友谊。

此次展览即以“团体”作为切入以中央美术学院为坐标的中国美术史研究的一条线索,尝试梳理和展示中央美术学院百年发展史中各时期自组织艺术团体的文献,并抽取其中有历史代表性的若干团体作为样本进行剖析式的具体展示。

展览的第一部分以90个艺术团体的文献资料为内容,展览的第二部分以1920年代以来的3组艺术团体的文献与作品为内容,包含阿博洛学会(1920年代)、四方工作室(1990年代)和N12(2000年代)。

下面将为大家展开第三个参展艺术团体的样本——N12 (2000年代)。


成立时间:2003年

成员:王光乐、王颉、仇晓飞、申亮、宋琨、胡晓媛、徐华翎、郝强、马延红、梁远苇、 杨静、温凌、景禹潮

注1:温凌于2004年N12-第二回展览加入团体。

注2:景禹潮仅参加2003年N12-第一回展览。

团体理念:

与我们所熟悉的艺术创作小组不同,N12是一个展览集合小组。N12的展览没有主题、没有策展人,12个人以各自创作、集体参展的方式进行了他们的艺术实践。N12的名称来自马延红的建议,取英文字母“N”在数学上代表的项数,以及口语所寓意的“程度”及“未知”两个含义,指代无限的可能性。“绘画的12次方,12个人参展,提供12种绘画样式。没有统一的主题,但发现绘画有N次方可能。”


2012年N12合影,宣鹏拍摄,版权@艺术银行。(左起依次为温凌、宋琨、徐华翎、申亮、仇晓飞、胡晓媛、王颉、马延红、杨静、梁远苇、郝强、王光乐)


主要活动

2003年10月10日,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办首展“N12-第一回展”,展至10月19日。 王颉以参与者角度撰写文章《十二个自己》;尹吉男撰写评论《扑克牌游戏与零距离》。

2004年11月20日,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 办“N12-第二回展”,展至11月27日。倪军撰写评论《寻找自己跟这个世界的联系》。

2005年11月23日,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办“N12-第三回展”,展至11月28日。马延红在展览文字中提及此次展览有了投资人,这是有人关注到他们的一个积极信号。

2006年11月11日,在北京的西五艺术中心举办“N12-第四回展”,展至12月3日。韩之演撰写评论《从发现生活,到发现艺术》。

2007年-2013年,暂停群展,团队以聚会形式活动。

2014年1月16日,在北京公社举办“N12-第五回展”,展至3月15日。与前四回展览主要聚焦架上绘画不同,此次展览中展出了装置作品。王光乐谈到此次重聚想呈现另一种艺术小组的展览呈现与建构样貌。刘溪撰写评论《N12的文化地理学》。

2014年4月12日,在中国台北的大未来画廊举办“N12-第六回展”,展至5月4日。鲍栋 撰写展览评论《N12的故事》。

2023年7月12日,N12参加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的“团体作为方法——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展至9月3日。展览将团体成立时的早期作品和近作共同展出。


2003年10月,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办首展“N12-第一回展”,开幕合影

2004年11月,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 办“N12-第二回展”,开幕合影

2005年11月,在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举办“N12-第三回展”,温凌手绘海报

2006年11月-12月,在北京的西五艺术中心举办“N12-第四回展”,展览海报

2014年1月-3月,在北京公社举办“N12-第五回展”,现场图片

2014年4月-5月,在中国台北的大未来画廊举办“N12-第六回展”,成员在展览空间的合影


成员访谈摘录及作品选登


王光乐:

我觉得N12的组织方式就是联邦制,需要决议的时候每个“州”都投一票,多数票即通过决策。更多的时候我就是这些决策的执行人,执行得最多的也是每年一次的展览派生的事务。12个个性不一的个体组合在一起,需要我这个善于妥协、年岁为长的人来做基础的服务。2003-2006年的N12,对我来说无异于又上了一次大学,以四次展览为中心,由 12 个亲近的人组成的又是四年的集体生活,抵消了融入社会给个体造成的边缘压力,舒缓了面向社会的现实感,也给自己延长了一次成熟期限。

在N12筹备期的2003年,成员们集体走访一些成员的工作室,一家一家的走,互相聊彼此的作品,我对那一次串联印象最深刻,那是我觉得青春用到最对的地方的时候。


《无题221120》,王光乐,布面丙烯,230×160cm,2022年,艺术家提供


王颉:

很多人不知道,N12的首展曾经计划在上海举办。20年前北京的画廊很少,而且2003年3月N12 成立,4月北京非典就开始了。我当时跑到了上海女朋友那,每天就到处闲逛看展。上海的画廊业起步早,那时已初具规模,我就和王光乐联系,商议先在上海做展览。

很快大家凑钱印了个简易画册,光乐寄给了我,这是N12最早的一本画册,只有10几本。我一家家画廊去跑,见了很多画廊主。情况各异,有的画廊想加进去自己的艺术家,有的想决定展览主题,也有的想对作品做挑选。这些有悖于N12展览的基本想法,因此并没有往下推进。

2003年7月初我回到北京,跑到油画系和马路老师说了N12的情况,马老师立刻联系了陈列馆的汤沛老师,请他帮忙。汤老师特别痛快,只象征性的收了几千元场地费,就把老美院陈列馆三层楼几千平米的空间交给我们使用,并且是10月份的黄金档期。我们的前三次展都是在陈列馆做的,这对N12的发展帮助非常大。

《蓝色研究: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2021-1》,王颉,画布裱中国纸、油画、丙烯、乙烯、色粉,180×200cm,2021年,艺术家提供


申亮:

N12最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一个没有什么共同目标非常松散的群体,平时都是各自做自己的艺术,有机会和条件就做一个没有主题的联展,就是这样的一个群体没想到在将近20 年里做了7次展览!今年第7次展览又是在美院美术馆,这和我们2003年第一次N12在老美院陈列馆的展览相隔了快20年,一个很好的轮回。


《自画像9》,申亮,纸本水彩,300×150cm,2022年,艺术家提供


宋琨:

N12是我投入感情最多的一个集体,记得当时只要是老同学好朋友,我就攒局把大家聚一起喝酒聊天,哪怕吵架对峙都没关系,艺术的生活在那个时候最重要。

后来朋友带朋友,毕业还在做作品的、有共同语言且性格也合得来的就一起做展览了,其实比较即兴。

记得当时我从美院研究生毕业,工作和户口都不要了,平时教学生画画挣点房租和画具钱。大家聚完回去就各自闷头创作,N12成员基本一半都这么生活,各自独立又互相激励。在离开学校面对社会的那些年,N12其实给了大家一个港湾,有点小乌托邦的意思。

现在想想,虽然N12的开始看起来偶发,但那几年确实帮助了每一位去继续坚定地形成自己的艺术价值观。志同道合,人生有真切的感受。后来艺术市场商业的介入,越来越理性秩序化的展览机制让个体越来越独立,大家各自的生活方式也开始不同,N12慢慢脱离了最初的无动机偶发的阶段,这是历史规律的必然,虽然面对这个现实需要时间。

这些年慢慢习惯了大家各自奔天涯的伤感,今年再做N12展览,虽然人不全,但还是有回顾过去、忠实初心的愿望吧。

《浪潮-暮色海岸》,宋琨,布面油彩,140×540cm,2018年,艺术家提供


徐华翎:

N12成立之初,我们并没有设想过艺术小组的宣言或者理念。当时组成 N12 的成员基本就是玩在一起很好的朋友。那时候是策展人的时代,多是由他们去选择艺术家。但是我们尝试找了几位策展人,大部分都只对我们中的一部分艺术家感兴趣,而不是我们整体。后来我们索性不要策展人了。

N12对我的影响挺大的,每个人的感受可能不太一样,但其实大都受益良多。我多了很多好朋友,这些朋友是艺术和生活双方面的。12个人里我是画国画的,其它有画油画的、做装置的等等。每次的展览大家都很重视,都会把这一年最好的东西拿到这个展览上来,尽管有不足,也都尽力了。12 个人基本上刚开始是12种个性,12种风格,但在一起久了,互相影响是肯定的,到最后每个人都有变化,总的来说在艺术上都成熟了很多。


《生长8》,徐华翎,绢本、水色,35×105cm,2023年,艺术家提供


郝强:

起因就是做东西的人要做个展,找过好多地方,附中美术馆的李老师还帮过我们,后来美院的汤老师好像特别痛快地答应了,大伙请人家吃顿饭,现在人都走了。

印象比较深的事是一块儿去中国台湾,看见开了三代的牛肉面馆,他们招呼客人是真开心,夜市的摊主辛苦又自得,舒适的社会关系即使是表层的也是一种中国人该有的样儿,接着生活接着表达吧。

《月亮》,郝强,玻璃钢着色,66×40×16cm, 2013年,艺术家提供


马延红:

我的美院附中时代是和N12友人一起有距离地成长起来的,在我思维最活跃的大学时代是和这些人中的几个人一起度过的。所以,N12当中有与我陪伴时间最长的友人,有大学时代密切交流的伙伴,还有毕业后十多年间聚会联络的同行……现在回看,我个人喜欢 N12 的地方是它让我感觉松散,艺术家彼此都很独立,又保持着联系,甚至更难得的是有些朋友直到现在仍能够比较深入的理性交流。

我重要的“艺术家肖像”系列作品中,亦有 N12 成员作为我作品叙事的主要人物出现。


《金黄金时代》,马延红,布面油彩,80×60cm,2019年,艺术家提供


梁远苇:

从2003年N12的第一次展览到2014年的第六回展览期间,我的画大概经历了几个阶段:2003-2007年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方法论系统,2008-2011年我把它深入了,2012-2014年试图有所突破。

我早期绘画作品的框架可以说是对行为的记录。它的绘制方式是从空白画面的顶到底渐次推进完成,在底层颜色未干的时候画上层的图案,每个片段彼此相连而完成整张画面。绘画的行为过程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画面结果?这既是贯穿我创作中的矛盾,也是对绘画的认识观念上的矛盾。而我一直认为这些矛盾是作品的实验性所在,是令作品有意义并继续推进的可能。

《反光》,梁远苇,布面油彩,150×200cm,2003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杨静:

N12这个名称已经出现20年了,但是有时候念叨它的时候又觉得有点陌生。就像某些我们已经无比熟悉的汉字,在你长时间的注视下,它却变得面貌模糊了,变成一个非常陌生的字。这是我对N12的感觉。

它像一个无声无息的陪伴者,跟随着我们这白驹过隙的20年时光,偶尔,让我们在时间的奔流里抽身出来,停留那么片刻,回望一下身后的路。


《晨昏53steps》,杨静,南瓜、火龙果与紫甘蓝的提取液,110×75cm,2022年,艺术家提供


温凌:

我记得最初参加 N12第二回展览时,当时我没有什么其他展览和卖作品的机会,特别看重这个展览,抱的期望也很大。布展时本来分了我一个特好的展位,后来又说要调整,给我换一偏些的。我当时别扭的不行,就闹情绪什么的。展览开幕后没能卖作品,也没有画廊找我合作,我当时特失望。但是到了十年后,心态完全变了,展位给我分哪儿都行,作品没有销售也无所谓,主要是为大家能再次集结而感到高兴。其实这个过程,说明N12的目的已经发生更改了,N12最初成立的目的(当时大家没有展览和卖作品的机会,希望自己制造一个机会),这个很功能性的目的已经随着 2005 年艺术市场突然火爆而快速完成了。现在的目的变成了同学联谊。

从第一回展览开始,我们在一块儿就不聊艺术,都是聊的吃喝玩乐,现在聊的是孩子和养生。最近做展览,收集老照片,我把一些照片拿出来,大家都觉得挺感人的。

《小龟回家之二》,温凌,布面丙烯,200×200cm,2022年,艺术家提供,鸣谢星空间

展览现场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学术主持:邱志杰

展览总监:张子康、韩文超

展览统筹:王春辰

策展团队:高高、刘希言、李垚辰、易玥、胡晓岚、金简如、陈冠石

策展助理:王若冰、李樱妮、王新言、张潭、夏冉

设计团队:纪玉洁、闵志伊、刘宇晗、赵鑫鑫

展览管理:吴鹏、马亮、宿世存、荆鹏

藏品管理:王春玲、崔然然、徐研、窦天炜、梅琦

媒体宣传:何一沙、吴靖、贺伊飞、马方可

官网文宣:王静

智识中心:肖宝珍

公共教育:任蕊、姚轶群、梁雯、王军

财经事务:杨柳、门婧、寇蕾

行政支持:蒋思妤、岳君瑶、张倩

后勤安保:孙炜、陈小华、吕智发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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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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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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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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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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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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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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