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团体”,是艺术世界的一种常见工作方法。艺术团体,可能促成了某个观念的传播与接收,可能形成了有别于个人创作的另一条艺术史叙事脉络,也可能记录了一段共同成长的友谊。
此次展览即以“团体”作为切入以中央美术学院为坐标的中国美术史研究的一条线索,尝试梳理和展示中央美术学院百年发展史中各时期自组织艺术团体的文献,并抽取其中有历史代表性的若干团体作为样本进行剖析式的具体展示。
展览的第一部分以90个艺术团体的文献资料为内容。在该展区,首先展示了90个艺术团体的调研文本;同时从中择取37个艺术团体的文本,进行了“翻开”的展示,详细展示了这些艺术团体的活动图像记录、创作手稿、历史影像以及出版物等文献。接下来,将为大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翻开这些艺术团体的文献资料本。首先是2000年以前的六个艺术团体:艺光社、雪花社、研社、中央美术学院学生摄影协会、女画家的世界、三人联合工作室。
成立时间:1926年1月1日
发起人:沈颀、文焕等艺专学生
社长:齐蒂尔
成员:齐蒂尔、陈启民、李剑晨、唐一和、沈颀、文焕、邵德芳、王振铎、张剑锷、万树德、匡直、葛夫人(Mrs.Gall)、张培林、房品章、刘文如、何惟志、王万鑫、陈令、颜伯龙、高希舜、萧俊贤、邵逸轩等
地址:北京西城小沙果胡同寿康里四号
团体理念:团体由艺专捷克籍教授齐蒂尔和艺专西画系的学生共同发起,以学习西方绘画技巧,尤其是水彩画和油画的技巧。社团宣言中云“本社最大之希冀,即如何使侪辈研究之艺术进向光明之路”。
艺光社成员合影,第一排右二为齐蒂尔,右三为陈任中,左二为妮娜,左三为黄蕙兰,拍摄地点为中山公园中山堂艺光社展览现场,1926年6月23日。载于《图画时报》1926年第324期,第1页。照片原件藏于布拉格国立美术馆档案馆。
齐蒂尔与画展作品的合影。载于《晨报星期画报》1926年第2卷第65期。
国立艺术专门学校西洋画系第三年级同学欢送齐蒂尔先生回国的合影,1927年5月。第一排右起:梁瑞芝、王诺知、冯棠、齐蒂尔,王万鑫、叶云、王建铎;第二排右起:宋同骅、桑元和、于兆熙、罗培岳、艾绳旺。私人收藏。
成立时间:1927年
主要成员:北京艺术专门学校图案系学生高立芳、全振坤、杨滌玄、王德鹏、孙铭箴、王辅
团体理念:我们研究了数年的图案,得到的结果,明白了图案在工艺上确占领着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工艺的进步是依仗科学的进步而进步;工艺的发展,却是图案的功绩了!我们觉悟应该把我们研究的东西用来去帮助工艺发展,促使人们对于工艺上的注意和提倡,是我们唯一的使命!这就是我们雪花社成立的宗旨和动机。(摘自《图案集》第一集第二册的序言)
1927年,雪花社出版《图案集》第一集第一册
1927年,雪花社出版《图案集》第一集第二册
《图案集》的内文
活动时间:20世纪40年代左右
成员:吕志良、刘松岩、尹达信、郭正已、张绍芝、孙文秀、郭秀砚、郭而纯、周锦蕙、曹世伟
团体理念:以发扬国有绘画艺术,创造时代美术精神为宗旨。
《新民报》鼓楼版介绍“研社”国画展,1946年
研社第二届画展的报道
参展同学合影
中山公园门口的“研社画展”展标
研社的展览现场
活动时间:1978-20世纪80年代末
成员:王友身、毕建锋、陈淑霞、洪浩、刘庆和、钮初、孙振杰、王虎等
团体理念:我们不想去重复别人的创作模式,也不满足于摄影瞬间的快感,我们是以自身的特点为出发点,去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运用自身的特长,找到自己最独特的表达方式,同样以自身所独特的观察方式,去观察客观现实,再通过我们的组合表达我们丰富的情感。在协会成员看来,“摄影”也是他们观察世界、表达自我观念的途径之一,从这种意义上看,对“摄影”语言独特性的探索仍旧是服务于艺术家的思想与表达的。
《我们的话:中央美术学院学生摄影协会作品选》,《摄影报》1987年8月13日期
王虎,《行走的光》, 20世纪80年代末
王友身,《画室里的模特》,1988年
毕建锋,《走廊》,1989年
陈淑霞,《寻找自我》, 1987年
2017年成员合影,从左到右依次为孙振杰、刘庆和、毕建锋、纽初(已故)、陈淑霞、洪浩、王友身
成立时间:1990年
发起人:喻红、申玲、李辰、陈淑霞
成员:申玲、兰子、余陈、李辰、喻红、陈淑霞、宁方倩、蒋丛忆、韦蓉、刘丽萍、宁方倩、姜雪鹰、徐晓燕、夏俊娜
团体理念:寻找观察现实、触及现实的新角度与新态度。对旧的东西没有太多的负担,接受新的东西是自然而然的,轻松,又有一定分量。
1990年女画家的世界第一回展览现场与成员合影
1995年女画家的世界第二回展览现场与成员合影
2000年女画家的世界第三回展览,成员合影
成立时间:1995年
成员:隋建国、展望、于凡
团体理念:抓住相关社会事件,但须与我有关,由此获得艺术介入的理由。
成员展望撰写的团体情况,1995年
1995年“开发计划”三人联合工作室1展的请柬
1995年“女人现场”三人联合工作室2展的请柬
1995年“开发计划”三人联合工作室1展,成员在展览现场
1995年“女人现场”三人联合工作室2展的海报
1995年“女人现场”三人联合工作室2展,展览现场
团体作为方法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团体研究与抽样展
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展览时间:2023年7月12日—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展厅
学术主持:邱志杰
展览总监:张子康、韩文超
展览统筹:王春辰
策展团队:高高、刘希言、李垚辰、易玥、胡晓岚、金简如、陈冠石
策展助理:王若冰、李樱妮、王新言、张潭、夏冉
设计团队:纪玉洁、闵志伊、刘宇晗、赵鑫鑫
展览管理:吴鹏、马亮、宿世存、荆鹏
藏品管理:王春玲、崔然然、徐研、窦天炜、梅琦
媒体宣传:何一沙、吴靖、贺伊飞、马方可
官网文宣:王静
智识中心:肖宝珍
公共教育:任蕊、姚轶群、梁雯、王军
财经事务:杨柳、门婧、寇蕾
行政支持:蒋思妤、岳君瑶、张倩
后勤安保:孙炜、陈小华、吕智发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